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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税务筹划:账外运筹,合法避税(1)

一.关于税务筹划

507.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纳税人的节税利益一般是通过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法和滞延纳税期这两条途径获取的。具体而言,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又包括税收负担的规避和税收负担由高向低的转换。这里将从三个方面介绍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

1.税收负担的规避

这是指纳税人把资本投向不负担税收或只负担轻税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这样,纳税人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税收上的优势,以增强竞争实力和获取更高的资本回报率。要做到规避税收负担,就要求投资者熟知接受投资国家的税制中关于各项减免税优惠的具体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周密安排。

2.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

这是指就同一经营行为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就低避高,选择低税负纳税方案,以获取节税利益。例如,在所得额的大小适用累进税率时,即计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这样,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调整和平衡各纳税期的计税所得,从而减少总的纳税支出。调整计税所得的渠道很多,具体包括:有关收入、费用项目的确认期的选择;资本和金融资产持有期的选择;投资方式的选择等。

3.纳税期的滞延

这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将有关应税项目的纳税期向后递延。递延纳税人在滞延期内取得一笔同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有利于纳税人资金周转,节约了纳税人的利息支出;二是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延期缴纳的税款的币值不降,从而减少了实际纳税支出。

508.企业节税能力影响因素

企业展开税务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1.纳税人自身状况

影响节税潜力的纳税人自身包括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组织结构、涉及税种的多少、纳税金额的大小等等。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税务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

2.税制因素

影响节税潜力的税制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具体税种的税负弹性、税收优惠条款和递延税条款。

所谓税负弹性,指某一具体税种的税负伸缩性大小。一般而言,某一税种税负弹性的大小取决于该税种的要素构成。这主要包括计税基数、扣除、税率等,即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税收扣除越大则税负就越轻。

3.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

税收优惠对节税潜力的影响表现为: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法越多、内容越丰富,则纳税人税务筹划的活动空间越大。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必须考虑:

(1)有没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

(2)是否有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

(3)减免各期如何规定;

(4)对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采取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给予抵免等等。

4.递延纳税

关于递延纳税的概念及其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在前面已经提到,其实质是对纳税人当期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即纳税人会计所得大于计税所得的差额),税法一般不作强制性纳税调整规定,是否递延纳税由纳税人自由选择。

这样,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对顺时间差异进行调整递延纳税的条款以及规定项目越多,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内容也就越丰富,节税的潜力就越大。

509.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得多,因而,一般对纳税人总是讲其义务。其实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贯彻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始终。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是权利主体,这是人们通常忽略的一点。

纳税人的权利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如纳税人享有某项权利,则可要求税务机关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在必要时还可请求法院协助实现其权益。

(1)《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2)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均应按期缴纳税款。但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3)《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可见,依法享受减免税照顾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4)《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而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要负赔偿责任。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这个规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税收保全中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赔偿。

(5)《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完后应当立即退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这个规定,只要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都可以要求退还超过应纳税额而缴纳的税款,如误缴税款等。

(6)这是指纳税人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监督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利。

(7)纳税人有申请税务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纳税人有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的权利。

以上纳税人的权利,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监督权,一方面是维护自身利益权。有些权利,如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既是监督权,又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510.纳税人的基本义务

纳税义务不仅包括纳税(缴纳税款),而且还包括遵守征纳规范所必须履行的程序上的义务。实体上的纳税义务受法律保护,程序上的法律义务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征管法》及《刑法》上有关税收法律责任的规定,既有履行实体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履行程序上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可见,纳税人不仅要重视实体上的义务,而且也要重视程序上的义务。实体上的义务和程序上的义务都是纳税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更多地以义务主体存在。纳税人的义务是广泛的、全面的。实际上,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主要是纳税人履行义务的过程。从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看,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2)有管理账簿、凭证的义务。

(3)有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4)有按期缴纳税款的义务。

(5)有接受、协助税务检查的义务。

二.税务筹划策略

511.增值税税务筹划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从我国税法所规定的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进行的。因此,首先我们应当认识一下增值税的特点。

现行增值税普遍适用于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领域的各个环节。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决非是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课征增值税,而要求在销售商品时,将原来含税销售款中的商品价格和增值税,分别列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

例如,甲工厂销售给乙批发企业应交增值税商品若干,计收款项100元,增值税率17%。则这100元中,销项税额为100÷(1+17%)×17%=14.53元,实际商品销售价款只有100元-14.53元=85.47元。乙批发企业购买甲工厂的商品时,除了需向甲工厂支付85.47元的商品价款外,应同时负担甲工厂的销项税额14.53元。甲工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分别填列销价款85.47元和销项税额14.53元。

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512.纳税期限的筹划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不利于企业。因此,所说纳税期限节税策略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为节税服务。一般的策略在于: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一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513.纳税环节的筹划策略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节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具体地讲:

第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

第二,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于节税的安排;

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51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节税有利:

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

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第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第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15.纳税地点的筹划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