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人事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5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人事部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人事部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人事部并得视情节经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相同。
502.呆帐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处理呆帐,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帐款明细帐中。
第三条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帐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帐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倒帐,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的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
第七条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帐准备。
第十一条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帐,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帐,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若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帐,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帐率(即实际发生呆帐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超过容许呆帐率要进行惩罚。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帐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低于5‰时的要予以奖励。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帐率,低于容许呆帐率时实行。
第十八条分公司因倒帐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帐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法务室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帐,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相应奖金。
第二十条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帐损失或已从呆帐准备冲转的呆帐,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30%奖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呆帐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四.财产管理制度
503.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制定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50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总则
第一条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添置改良、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盘点等手续,悉依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等,其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购价在500元以上者。至于小型工具其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而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虽不必编号设卡,但必须设簿登记列入管理。
第三条财务部为本公司固定资产总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编号、资产调配,并责成各企业部对其资产作妥当的管理。
第四条财务部除于总分类账设统驭科目外,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记载各项资产的价值,企业部各级主管负责各该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2.编号
第五条固定资产编号目录由财务部编印分发各单位,新购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编号后填入“固定资产验收单”内。
3.添置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请购单,先送财务部查核无法调配时,再按权责规定呈核后交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第七条请购单上应详填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别、性能、质量等资料,以备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各企业部除依年度经营计划编列扩充预算外,因特殊需要的添购,应说明其添购的效益。
第九条自制应先与制造部门议定价格,按权责规定呈核后制造,制造按成本转账,如有差价则作内部损益处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随时注意保养并善尽保管之责,至于改良其增加资产效能在二年以上者,应填“固定资产(改良)验收单”(格式及填单规定另订)并入原固定资产余额内计算。
4.验收及保管
第十一条请购的固定资产到厂,或自制完工,由使用单位验收并填“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送请财务部将该项固定资产编号后,第一联使用单位存,第二联连同发票及请购核准文件由财务部编制传票付款或转账后存查,第三联则由财务部送资料中心供电脑处理作业。
第十二条凡经验收合格及财务部编妥号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即以喷字或其他方式将编号印记于该项固定资产上。
第十三条各部门指定的固定资产负责人应妥为保管验收单的第三联,并在其背面记载资产的增减及调拨,并随时与财务部核对资料,保持资料的一致。
5.调拨
第十四条各部门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固定资产调拨单”。
第十五条非经协理级以上主管的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
6.出售及报废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经济原则,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填“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单”,拟具处理意见送财务部,经呈上级核准后,会同各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及企管部门出售。
第十七条出售时应开具发票办理发货手续,并在第二联上附记栏注明报废单号,以便核对。
第十八条出售后的财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将该项固定资产验收单,送财务部存查。
第十九条报废的资产无法出售时,应将其移交企管部门,由财务部依法说明具文,向税捐机关报备。
7.盘点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于每月底,依电脑资料定期盘点,并查对编号,如有错误,应即更正。
第二十一条盘点如有数量差异,应追查责任,并拟具改进意见呈上级核示后改进。
8.附则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账卡上金额以购入原价加改良金额为准与财务部核对,至于折旧额则由财务部按规定计算,每半年抄财产目录分送各单位。
第二十三条单位主管移交时,应会同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经理会议研讨,并呈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05.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制度
(1)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包括主楼、综合楼、职工宿舍、其他建筑、机械设备、大小汽车的账务管理和计提折旧等,由财务部负责实物管理,部门设备使用管理落实到岗:
①房屋、道路由物业部管理;
②电脑财务管理由财务部管理;
③电话由总机房管理;
④音响设备、电传、电报设备由总办管理;
⑤各种管道、油库、空调、电器系统、机械设备由工程部管理;
⑥消防系统由保安部管理;
⑦大小汽车由总办管理;
⑧依据上述分工,各部门同时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表,记录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金额、购建日期、规定合理使用年限及放置地段。
(2)土建房屋、道路等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由物业部负责制订。
(3)机械设备、油库、气库及附属设施以及各部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电脑、电话、电传系统、音响设备、空调系统及报警、消防系统等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由工程部负责制订。
(4)各种汽车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由车务部负责制订。上述各部制定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报告总经理审批后下达各部执行。
(5)各部根据维修制度规定,编制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按物业部、工程部、车务部等分管范围报送。
(6)由三个部门审查修理项目后,会同财务部审查修理费并加具意见,报总经理审批。修理计划按年、季编报经批准后,由各部门按期执行维修。
(7)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正确,对固定资产遗失部分,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适当处理。
506.财物盘点制度
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特制定财务盘点制度,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
盘点方式:
(1)年终全面盘点。
(2)液体及特定项目采按月盘点。
(3)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
(4)不定期抽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