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甘肃省农村公共事业建设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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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其主要表现是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户的比例不高,就全省而言,根据省农牧厅统计,2004年初,甘肃省有人会社(会)员11.31万人,占总农户的2.5%;带动农户45万户,占总农户的9.9%。与东南沿海地区的25%和发达国家80%的组织化程度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联合合作意识、诚信意识及法律意识还远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没有认识到自我联合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自我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没有认识到诚实守信对其自身适应市场规则的重要性;同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运作不平衡,有的县区组织运作的质量较好,有的县区运作质量相对较差,基本流于形式。

5.组织发展不规范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名称很不规范,有的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的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有的叫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从兴办的实体看,有的叫专业合作社,有的叫专业协会,有的叫专业技术协会,有的叫合作协会,也有的叫合作社公司等等;其登记状况也很不规范,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或企业,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根据甘肃省工商局2004年底的统计,共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1856个(2004年初,省农牧厅的统计数字为2607个),其中在工商部门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名义登记的614个,在民政部门以社团法人名义登记的农产品行业协会276个。有相当一部分则没有登记,没有登记的合作经济组织约占总数的52%。由于缺乏有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遵循的统一规则,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6.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

甘肃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仅限于在产前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和产中的技术服务,而产后组织客商收购,或实行统一销售的较少;有的与会员签订购销合同也是一次性买断关系,销售和加工环节的利润归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牵头人所有,给农户返还利润的少,使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之间的联结不够紧密,还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

7.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甘肃省的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凡事凭“领头人”口头认可,无章可循;有的即使制定了规章制度,也没有严格按章程去执行,既没有议事、监事制度,也没有财务管理制度等;在组织运营与管理上往往取决于关键人物,发起人往往既是会长又是经理,一人控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决策不民主,会(社)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一般成员的民主权利受到影响,缺乏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8.服务功能相对较低

其主要表现是有价值的市场信息掌握得不多,提供得不够及时;与市场对接的程度低,销售渠道不稳、不畅。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中介服务型的,自办经济实体的较少,其综合协调手段和服务功能较弱。许多发达国家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拥有屠宰厂、加工厂、销售公司等经济实体,对内实行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制度,对外实行公司制,合作经济组织有收购社员产品的义务,再进行加工、销售,所以其经济实力都非常强大。由于政府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合作思想、合作原则、合作技巧、财务管理、信贷和投资等方面的培训不足,一些组织人员素质偏低,组织协调能力差;农业技术部门职能转变不快,政府的农业科研、推广组织及有关涉农机构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此外,农资市场体系、科技体制、农产品质量标准及检测体系、农业信息体系都有待建立和完善。

9.发展环境还不够宽松

从近几年省委、省政府抓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思路和具体措施来看,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是十分重视的,把这项工作摆上了重要日程。但在有些部门由于对这项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个别地方经济管理部门对经纪人协会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农民加入协会的积极性;某些本应属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目前仍在政府职能部门手中掌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政府的农业科研、推广组织及有关涉农机构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再加上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建立,农村一家一户分散的生产,势必造成生产投入上的浪费。以上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10.市场经济发育得还不够成熟

当前,我省有些产业的发展不稳定,市场对农产品需求波动较大,在一些特色产业发展较快、产品市场需求较旺的时期,专业合作组织便能得到稳步发展;一旦市场需求发生变化,专业合作组织就会出现萎缩现象。其原因是缺乏龙头企业的有效拉动,农产品销售市场不够稳定。

五、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目前,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的规模较小,生产经营水平较低,生存的空间十分有限,在一定程度上还相当脆弱。为了实现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战略目标,加快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速度,既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引导、扶持和保护,又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制度创新。今后,为了积极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按照“完善组织、创新机制、自主管理、共同受益”的目标,政府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扶持、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我们认为,当前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1.要从思想认识上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作为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首要的是解决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宣传发动,使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要从农村改革发展的全局去认识,从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高度去认识,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应对人世挑战,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进一步增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实效。通过宣传发动,让农民明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农民自愿建立的,绝不是“归大堆”、走回头路,解除其各种不应有的顾虑,以增强积极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心。发达国家经验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组织农民走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中介,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有效载体。因此,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关心、支持和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氛围。

2.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规体系

通过完善有关法规体系,来促进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如果说良好的运行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的话,那么有效的政府支持则是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一例外地采取了积极支持的态度,他们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美国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于1926年制定了合作社销售法;日本政府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组合重建整备法》、《农协助成法》等法律。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比较规范的就有15万个,我省也有3000多个。由于还没有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解散、注册、登记,甚至正常经营活动都还无法可依。《农业法》中强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依法登记,但依什么法,如何登记并无详细规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社团法人到民政部门注册?还是按企业法人到工商部门登记?《农业法》也没有说清楚。目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急需确立,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并将立法目标和调整对象由“支持和促进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扩大到“支持和促进农民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涉及的对象十分复杂。包括社区合作组织、各种专业协会、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传统合作组织还处在改制过程中,在立法时,要考虑到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来可能出现的变化,为其进一步改革留下足够的空间。立法的侧重点应明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明确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以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区别;要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来修改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我省也要修改和完善地方性的有关法规,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注册、登记到管理都要做到有法可依。

3.要通过农业产业化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