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甘肃省农村公共事业建设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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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

党和政府把“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当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工作。解决“三农”问题需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需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1月8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突出重点,就是要“根据需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地把农民带人市场,成为市场的主体,让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寻求自我解放和发展,不仅关系到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目前,组织带领农民走向市场,应该成为各级党政组织在农村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为农户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围绕某一个农产品生产,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在技术、资金、信息、储运、购销等方面开展合作的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专业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推动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发展的一种比较好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纽带,而且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是农业经济产业化、专业化的需要,也是农民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业经济产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维护农民市场利益和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群众性经济组织。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立之初就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支持,政策一直是明确的。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建立农民的技术服务组织。1986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指出:“近几年出现了一批农民联合购销组织,其中,有乡、村合作组织兴办的农工商公司或多种经营服务公司,有同行业的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1987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明确指出:“近几年,农村除了土地为中心的乡、村合作组织之外,为了发展多种经营,扩大商品生产,农民又自愿组成了多样化专业性的经济联合,这些新的经济联合,既克服了家庭经营的局限性,获得了适度的规模效益,又不改变农户的产权和经营权、承认各自的独立利益,因而体现了自愿互利原则。这些联合,多数以懂技术、善经营的人或骨干企业为核心,能适应当地条件,着眼于经济效益,因而具有充分的生命力。”

1991年中共中央21号文件,即十三届八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要重视推动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广实用技术和开辟新产业中的作用”。1994年,在中共中央4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引导农民专业协会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经济组织”。1995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和1999年国务院5号文件都提出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为促进专业社发展,1997年财政部(财商字[1997]156号)减免了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此外,还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流通和加工、农业技术推广等。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200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合作经济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2005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强调:“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集体经济组织要增强实力,搞好服务,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一起发挥联结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指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这些重要论述在宏观上为中国农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了政策条件。

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行政性法规,有的已出台了《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河北、内蒙、山西、山东、浙江、福建、安徽、黑龙江、吉林、湖南、湖北、四川、甘肃等十几个省(市、区)政府下发了专门文件,在资金、信贷、税费等方面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党和政府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对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高潮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策进一步明确,国家扶持力度逐步加大。在2004年和2005年,农业部每年都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围绕全国11个优势农产品区域、35种主导产品和地方特色产业带建设,选择111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农业部还制定了2004一2010年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将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销服务网建设项目”,用6年左右的时间,扶持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销网点。2005年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143个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同时确定北京、吉林、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山东、河南、陕西、宁夏、四川和青岛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省市。财政部在2003年安排2000万元专门资金扶持的基础上,2004年和2005年又分别安排了5000万元专门资金,扶持了25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立法工作已经启动,法制环境逐步完善。经中央批准,十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列入“十五”立法规划,目前已经初步草拟了法律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浙江等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制定地方性法规,鼓励和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第三,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扶持政策陆续出台。在中央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积极推动各地制定、落实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初步统计,已有河北、北京、吉林、甘肃等17个省市制定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门文件。在农业部、财政部示范项目的带动下,2004年省级财政安排试点扶持资金达6700万元,许多市、县也确定了一大批试点单位,起到了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四,稳步推进试点,发展态势良好。1994年,农业部在安徽、山西、陕西等省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2002年至2003年期间,农业部在全国确立了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6个地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综合试点,确定浙江省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省。2004年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抓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就有500多个。通过全国试点树立了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为鼓励、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

在以上政策措施的推动下,近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根据中国社科院农业发展研究所提供的资料显示:2004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其中,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总数的40%,养殖业占27%,加工运输业占18%,其他业占15%;乡范围内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84%,县内组建的占10%,跨县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6%。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及的领域已从瓜果蔬菜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发展到农机服务、运输、粮油作物、水利建设、资源开发、手工业品生产等诸多方面。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已经超过15万个,但与67万个村相比,每4个村还不到1个;2004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数量达到2363万人,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所占比重很小。无论是现有的250多个示范项目单位,或是全部15万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使发展再规范,也很难完全带动起现有的9亿农民。所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大有潜力,发展的任务和工作还相当繁重。

(三)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

早在19世纪初,在世界现代合作经济的发源地欧洲就出现农业信贷抵押协会和互助保险公司等合作经济组织。19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农业对市场依赖程度的加深,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加剧,合作运动在美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欧国家兴起,随后逐步向欧洲大陆延伸,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合作化运动已席卷北美、拉美、澳、亚、非洲国家。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法国有13000多个农业服务合作社,4000多个合作社企业,90%的农场主是农业合作社的成员;日本有综合农协2500多个,专业农协3513个左右,100%的农民以及部分地区的非农民参加农协,现有正式会员546万人,准会员350万人;瑞典90%的农民是农民联合会成员,在与农业和食品有关的加工、营销等领域,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分别是:奶业99%、牛肉79%、猪肉81%、粮食销售70%、混合饲料80%、原材料80%。

综观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不难看出,虽不同国家的农业合作化有不同的特点,但它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做法有许多共同之处,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不受政府行政干预支配;二是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所有制性质不变,生产经营完全自主;三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各异,多元化发展;四是始终不渝地恪守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五是从维护农民的利益出发,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六是政府积极鼓励支持。。

发达国家发展农村经济的经验表明:中介组织是将松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规模化经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较为成功的国家,中介组织往往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担当。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和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践还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都是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农民的生产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不会提出也不会出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当农民的生产变为商品生产,农产品成为加工企业的原料,或者直接进入消费市场时,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的产品适应市场的需求,取得较高回报,才出现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组合,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民的生产和农产品的质量对接,使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民社员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特点

20世纪80年代初,甘肃和全国一样进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逐步形成了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格局,一家一户的农民开始独立承受市场风险。80年代中期,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有了进入市场的客观要求。面对市场竞争的困惑,分散经营的农民迫切需要以合作制的方式组织起来,联合进入市场,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其业务范围由技术咨询扩展到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成为推动甘肃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9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的迅猛发展,促使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成立起各种各样的合作经济组织,以解决各种问题,抵御各种风险。

(一)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