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甘肃省农村公共事业建设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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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一是要加强对村干部自身素质与领导能力的培养。省市县三级政府应建立村干部培训基地,选拔自身素质比较好、年轻有为的农村“能人”,进行有计划的培养,提高村干部的自身素质、现代管理能力和市场观察力。

二是要加强对在职村干部的教育管理。要教育村干部树立公共意识、村民意识,杜绝家族和小团体意识。根据公共管理的公平原则,要求村干部在行使公共管理职权时,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时,只有村民意识,没有家族私念,对每一位村民都要公平相待,不能厚此薄彼,否则就会失去公共管理的公平性。

三是要加强对村干部的审计工作。对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干部,对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干部要进行离任审计,以健全村委会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在审计中查出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村专业化组织化程度

目前,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发展领域在拓宽、合作规模在扩大、合作程度在加深。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强引导和支持,以促进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1.要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共识

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个大趋势,各级职能部门都应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服务,为其大力发展保驾护航。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经济产业化、市场化和维护农民市场利益的客观需要。

一是创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随着市场化的发展,仅有农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主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广大农民迫切希望有新的组织载体为他们提供更加直接的技术、信息、加工、运储、融资等社会化服务,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在现有体系与农户之间的断层中应用而生的,也是被农户认可接受的服务性组织。

二是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迫切需要。原有的农村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健全,但服务功能不全,合作属性较差,很难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如果新的组织形式不能及时建立起来,农村家庭经营各自为战的局面就难以改变,农民增收会更加困难。

三是适应农业生产经营国际化的迫切需要。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的加快,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向国内渗透,对我国的合作经济发展形成了强大的外推力。在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国际贸易纠纷和贸易争端中,进行损害和反倾销调查都是由农民自己的组织提出,而不能由政府替代。因此,各级政府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借鉴经验,增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把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来抓。

2.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在培育、发展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使其独立自主、进出自由地开展合作。在扶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中,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献言而不决策”的原则。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把农民受益作为发展合作组织的出发点。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群众的自主权。要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人会农户提供有效服务,使入会农户从单家独户闯市场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利益分配机制,必须坚持使农民增收的原则。

二是要尊重农民在合作组织发展中的创造性。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不能强求统一的模式,不搞一刀切,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探索。不讲形式,注重实效,要把农民增收放在第一位。

三是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跨越式发展。在发展空间上,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突破行政区域界限、所有制界限和行业界限;在合作方式上,要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多项的、综合的;在发展层次上,可以发展松散型的合作组织,也可以发展紧密型的合作组织;既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合作组织,也要发展流通运输业、加工业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

四是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其领办人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当前的农民合作组织大多是当地能人大户领办的,他们或有技术,或有营销经验和渠道,不仅具有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愿望和能力,而且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望。在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发现和培养这样的领头人,加强对他们的引导和培训,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3.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农业经济的产业化、专业化,组织基础是自主合作、互利互惠。通过农业的产业化、专业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同时,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又促进农业的产业化、专业化进程。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要坚持在主导产业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在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中率先形成,也容易使特色产业的优势更加明显,形成区域性的产品聚集,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因此,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推进农业专业化、产业化有机结合起来,立足主导产业、发展加工型及销售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对接,成为龙头企业的优质原材料生产基地和生产加工车间,依靠龙头企业的品牌优势、信息优势和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能力。最终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达到农产品效益最大化。

二是要坚持在成功典范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强行推进,一哄而起。目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有效的办法是开展试点示范,培育重点、树立典型,带动、推进其他合作组织健康规范发展。各县区可以在种植业、养殖业等领域中,选择一两个产业特色明显、有一定发展基础的专业协会作为典型,大力扶持、重点提高,将其培植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典范,以此带动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三是要坚持在企业化模式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提倡农民专业协会按企业化、公司化模式发展,支持实行股份化运作,使其走上联合生产、联合作业、联合加工、联合销售,协会与农民利益同步、分工协作的路子。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协会内部会员参股。通过会员入股,可以促进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加强合作组织对会员的约束力。

四是要坚持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运行及利益分配机制,促进规范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者的协会,要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一人一票制,不能搞大户专断。合作组织的每个成员均应享有平等的权利,重大事项要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要着力解决好农民专业协会内部利润分配不规范的问题。促进协会在统一销售的基础上,实行利润返还、利益均沾。只有这样,农民合作组织才有发展壮大的可能。

4.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各级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和完善有关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形成推动合力,以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通过政府引导、财政扶持、人才支持、税收减免、金融信贷扶持、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等措施,从多方面人手,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扶持。

一是各级财政应该拨出专项经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予以资金扶持,解决合作经济组织起步资金困难的问题。

二是各级政府应该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建立促导责任制度,确定相关责任人,各级领导和部门单位要建立联系点,亲自抓,以此提高责任心、加强协调力度。

三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人才扶持,政府机关人员进驻到合作组织开展帮扶工作。

四是各级税务、金融、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制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