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甘肃省农村公共事业建设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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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甘肃各级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历届村委会的选举建设工作。甘肃第五次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2005年3月结束。2004年7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第五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内容: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有利于选好配强村委会班子,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甘肃第五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一法两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精神,把加强村委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为目标,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依法选举出广大村民信任、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的新一届村委会班子。

为了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甘肃各县(市、区)、乡(镇)政府都成立了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做到思想重视,组织到位,措施有力。县级政府依法制定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落实,加强检查指导。乡(镇)政府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直接组织者和指导者,按照统一届期的要求,及时部署动员,做好试点工作,并对选举工作骨干分级进行培训,提高指导工作的能力。同时,对现任村委会干部进行了民主评议和离任审计,及时向村民公布了评议和审议结果。并且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画、小册子、标语、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集中进行宣传教育,让广大村民充分了解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和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活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履行好参选义务。

村委会的选举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选举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在第五次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甘肃各地农村依据法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步骤:一是选民登记做到不错、不重、不漏,确保选民数的准确,并及时发放选民证。二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三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必须由村民直接提名,根据得票多少确定。四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都要实行差额选举。五是投票选举前,候选人都要进行演讲,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六是选举一般设中心会场集中投票。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设立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七是动员选民亲自投票。、代他人投票的,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并有书面委托书。八是在投票站设立了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不受干扰地表达意志。九是投票结束后,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十是选举结果产生后,当场向当选者颁发《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依法认定。

从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来看,甘肃农村各地村委会选举活动日趋规范成熟。在2002年6月结束的甘肃省第四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按时完成换届选举的占全省村委会总数的94%。全省共登记农民选民1132.1万人,参加投票的选民962.5万人,参选率为85%;在推荐出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11.3万人中,15059个村委会共选出村委会成员6.8万人,平均每个村委会有4.52个成员;其中连选连任4.5万人,占66%;妇女干部10119人,占15%。

在2005年上半年结束的甘肃第五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中,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在政治素质、文化程度、年龄结构等方面比上届都有所改善。在村委会成员中,学历程度有所提高,平均年龄趋于下降,绝大多数村委会成员的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

在自治性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村委会的选举过程中,甘肃各地农村基本做到了选举程序的法律化、民主化、规范化。

比如,在甘肃第五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中,永昌县使一批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的致富能人走上了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岗位,并成为村委会换届选举候选人,为村委会换届选举奠定了较好的组织基础。永昌县新城子镇共有13个行政村,针对部分村的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问题较多的情况,在2004年换届选举工作开始后,研究制定了《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产生办法》、《镇村干部配备办法》等具体规定,对各村两委会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选拔任用程序作了明确严格规定,要求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年龄不得超过45岁,村两委其他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近7年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重要条件。同时注重从各村致富能人、农业产业化带头人、科技明白人和复转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配备村干部,以确保村委会班子成员知识化、年轻化,有能力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

自治性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村委会的建设,对于农村基层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十几年的实践经验证明,这一做法是适合于省情国情和农村现状的,也是有利于农村民主化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但由于缺少适合于民主选举的传统文化基础,农村也没有多少懂选举和自治的政府行政人员,推行农村公共事务的民主和自治就是一项非常艰难的工作。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建设,主要强调选举和民主的普遍性,重视的是村委会建设的数量问题,而有关决策者和执行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选举和自治的质量问题。

3.村委会的公共管理职权的规范运行

村委会和村民大会作为农村自治性公共管理组织,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农村农民的公共权益,提供村庄一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建立和维护村庄的公共秩序。2004年,甘肃省境内共拥有17043个村委会,98872个村民小组,承担着1869.55万乡村人口的公共事业管理工作。目前,村委会行使的主要公共管理职责有:

第一,村委会作为农村自治性公共管理机构,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和村党支部的协助下,负责自治村的公共事务。

第二,村委会干部是“不脱产”的农村干部,一般情况下都是本村内部选举产生的本土“能人”,由村庄或政府提供一定收入补贴(误工补贴或定额报酬等),而不是从县乡财政领取固定工资。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干部的任期是3年。可以说,村干部是一个不脱产的被村民选举出来的自治村负责人。

第三,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村民之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协助乡镇公共行政开展工作。

第四,维护集体、村民的经济权益和自然生态环境。村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保障各种类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对重大村公共事务,实行一事一议制,要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并认可。《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公共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是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是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是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是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是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是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是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是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村委会实行村公共事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是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是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是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委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七,村委会实行对村民大会负责制。村委会要向村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大会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大会上,如果有选举权的村民同意罢免的超过参加会议的半数,村委会成员就被罢免。

(三)农村行业性公共基层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将独自的、分散的、无组织的小农经济转变成为自主的、集中的、有组织的现代化农村经济的专业化合作组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业经济的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从无到有、逐渐成长壮大。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群众自发组织的行业性农村基层组织,主要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合作协调、农业生产的市场化服务、农民科技活动服务、农民权益保护等农村公益性事业活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现代农村经济的基层组织,对甘肃农村经济的专业化、产业化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

在20世纪的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甘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无论是组织规模、服务内容、经济实力,还是服务功能、合作程度、社会地位等方面,与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近几年,随着甘肃农业经济产业化、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重视,加上各级地方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开始注重对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农村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育,加强对农村民间组织管理干部和财务人员的培训,甘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较大发展。

为了推动甘肃农民合作组织的制度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2004年,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印发了《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制定了《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训工作规划》和《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并在几个县展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试点工作。

2004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4]121号),提出要重点扶持一些有工作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机制,探索有效途径,总结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目标。要求在全省选择一批特色优势明显、比较规范、有发展潜力、工作有一定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省级示范点,在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方面给予扶持,从运行机制、组织形式、制度建设、利益分配、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创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在2005—2006年期间,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示范工作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在全省选择3个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基础较好的县,作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县。二是在全省选择40个左右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省上对各试点、示范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主要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限制因素,按照解决问题、规范运行和加快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行业性公共基层组织。一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形式。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确定适宜的合作方式及组织形式,制定组建原则、组建程序、组织机构等。要通过合理让利、利润返还、预付订金、赊销生产资料等有效形式,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内部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经营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分配机制和积累与发展机制,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要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三是制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在财政、金融、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四是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营销体系。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市场信息和销售网络,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发展订单农业,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开展营销服务,推进产业化经营。

经过近几年的建设与发展,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一定数量规模。2005年,甘肃全省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已经达到了3007个,其中,张掖市建成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64个,占到全省总数的三分之一还多。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经济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农村经济组织。由于具有民间性、区域性和服务性等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一般都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使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市场变化、产业走势和利益关联等因素,形成多元化的组织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