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懂法律,就当不好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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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金融法律知识(3)

②它是没权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票据一经设立,票据的权利义务随之而确立。它的权利义务和原来凭以设立票据的契约关系相分离。票据经转让以后,持票人可不问清当事人之间有任何债务纠葛,可独立行使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的权利。

③它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通过背书、交付的方式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而无需民法的规定通知债务人后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如票据的持票人为正当持票人,他对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可优于其前手。

④它是无因证券。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因此,它的设立是固有的。但票据的流通是不问其产生的原因的,它在运动过程中只需要具备要式,票据债务人即须无条件支付。

⑤ 它是要式证券。票据作为债务支付凭证,必须具备必要的形式和内容。有的国家的票据法规定,缺少应记载的事项,票据无效。另外,表示在票据上的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也须符合法律规定。

2.票据的种类

目前各国通行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3种。

汇票是指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该受票人见票立即或在指定的日期内向受款人(或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本票是债务人开出给全权人承诺到期偿还债务的信用凭证。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见票五条件付给指定人或持票人票面所载数额货币单位的书面凭证。

3.票据的作用

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可以代替现金进行债权债务的结算,从而可以不必点验大量现金,大大提高货币流通的效率。其次,它作为汇兑工具,可以避免远距离携带现金的不便和风险,收到安全可靠、节省费用和迅速简便的效果。此外,它作为信贷工具,远期票据可以起到调剂资金的暂时短缺,促进生产,发展经济的作用。

●《票据法》对汇票的法律规定

1.汇票的要件。汇票的要件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主要有:

(1)必须注明类别名称及表明其为汇票的文字。要求汇票上必须注明汇票字样以与本票和支票相区别,也为了明确表明适用《票据法》中有关汇票的法律规定;

(2)无条件支付之命令。汇票是支付的命令,不是请求。汇票的支付必须是无条件的,不能以某一特定事件的发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如在汇票上写有:“货物到达后付”或“如货物符合质量付”,在法律上就不承认它是汇票,因为这些都是付款的前提条件;

(3)载明一定的货币金额及付款人姓名和地址;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列明出票日期可以确定汇票是否有效。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汇票出票后,1年内不作提示,汇票即告无效。出票日期又是某些汇票凭以确定到期日的依据。出票地点是凭以确定是国内汇票还是外国汇票。如为外国汇票,它的有效性是根据出票地国家的法律来判定的;

(6)付款地点。汇票上的付款地一般都是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住址,但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可以注明实际付款地点;

(7)付款期限。它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无期的;

(8)收款人姓名。

2.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的当事人主要有3个:

(1)出票人。在商品交易中的卖主一般是出票人。汇票必须由出票人本人或其授权签名。如汇票上出票人的签名是伪造的,汇票即失效。任何持有汇票的人不能对汇票有任何权利主张,任何对汇票的付款,亦不能作为债务的清偿;

(2)受票人或付款人。付款人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汇票未承兑时,付款人对汇票并不负绝对付款的责任。但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款项的义务;

(3)收款人或称受款人。通常就是出票人自己或其指定的银行或代理人,它是全权人。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作成来人式或指示式。来人汇票无需背书,只要交付就能转让。任何持有来人汇票的人都是持票人。指示式或记名式是以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在英美国家习惯使用的汇票中,收票人姓名后写有“或其指定人”,表示可以通过背书后转让。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字后,将汇票交给受款人,受款人持票向受票人提示票据并要求受票人承兑或立即偿付票据上所载明的债务。

3.汇票的种类。汇票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划分方法:

(1)从付款期限上划分,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汇票一经持票人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付款,付款人就应付款的汇票,亦即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这里所谓合理时间,各国根据习惯来解释,一般为6个月。远期汇票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2)从出票人分,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凡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者,称为银行汇票。而凡出票人和付款人是私人公司或商号却均为商业汇票;

(3)从是否跟附单据上分,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是指不附任何单据的汇票,或称无物资保证的信用工具,一般用于国际间资金转让和非贸易结算或在贸易结算中的小额汇款、找零之用。银行汇票多为光票。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货物装运单据的汇票,包括货物提单、保险单、发票、商检证书等。这种汇票除汇票本身的信用外,尚有物资做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则广泛使用。此外还可根据货币的种类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根据出票地和付款地是否同属一个国家,分为国内汇票和外国汇票。

4.汇票的流通程序。按国际上通行规定,无论哪种汇票,从开出到款项的支付要经过出票、流通、提示、承兑、付款、退票、追索及贴现程序。

出票,是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它包括开票和交付两个行为。开票是出票人按照汇票的要件和与付款人的约定开出汇票,并加上自己签名的行为。交付是出票人将其开出的汇票交给受款人的行为。汇票仅有开票行为而无交付行为,汇票无效,如无相反证明,持票人取得汇票应认为是通过交付的。

流通,即指汇票的转让行为。对标有“来人”字样的汇票,交付后可随意转让,直至最后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为止。对指示式汇票须经背书或交付行为而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和背书日期或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收款权利便转让与受让人。汇票可经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是他的债务人;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之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即债权人。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故汇票背书越多越增加它的有效性和信用。

提示,是受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受票人要求承兑和付款的行为。提示是受款人的义务。

承兑,是指当受款人提示无期汇票时,受票人表示愿意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一种在汇票上表示的行为,一般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名。承兑有两种情况:一是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完全加以确认,称之为一般承兑。此时承兑人要在汇票上签名或在签名上面加上“已承兑”字样,并标明承兑日期,亦即见票日期。二是保留承兑,即指承兑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某些保留条件,从而改变了出来人原来在汇票上的指示。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持票人有权拒绝接受保留承兑,此时可把汇票作为拒绝承兑处理,即按退票规定处理。如果持票人接受了保留承兑,而事先既未取得出票人或背书人的授权,事后又未得到他们的同意,则持票人在汇票拒绝付款时,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利。否则,事先授权或事后同意后,不能免除被追索。对于即期汇票来说,承兑与付款合一。

付款,是付款人接受汇票并支付款项,并将票据作为收据留存的行为。受票人付款后,受款人就在汇票上记载收到或收清字样并签名后向受票人交出汇票,汇票收款权利即告消灭。

退票,亦称拒付,是指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拒付后,受款人或最后持票人应找法定公证人作成拒绝证书,它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追索,是指持票人在汇票遭拒付后,有权向所有的前手追索票款的行为。持票人可按照背书次序,依次向背书人或出票人追索,也可不按顺序向任何一个对汇票负有责任者追索。被追索者付清票款后,还可向他的前手再行追索直到出票人为止。

汇票的贴现,是指无期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和承兑后要求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任何愿意垫付资金的人,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一定的利息后,提前垫款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5.中国目前对国内汇票使用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8月22日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中的规定,关于国内汇票使用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国内现行汇票主要人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指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准其持往异地办理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对银行汇票要求在全国、省内的通汇银行和京津冀等经济区域推广使用,并逐步在全国推广。取消银行签发汇票必须确定收款人和兑付银行的限制;允许一次背书转让;对需要支取现金的,改由签发银行审查,兑付银行付现;并加强内部管理和使用压数机,增强汇票的安全性。

(3)对商业汇票要求各企业单位在商品交易中积极推广使用,各银行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和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办好银行承兑、贴现、转贴和再贴现;同时允许商业汇票背书转让。

此外,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内商业汇票必须以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都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商业汇票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商业汇票除可向银行贴现外,现也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可由执票人向付款人提出,付款人如同意,则在汇票上签章,成为商业承兑汇票。若银行应开户单位要求,同意在汇票上签章承兑,代负付款责任,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应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契约,并收取兑手续费。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给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同时,对付款人应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按票面金额处1%罚金。对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履行支付外,应根据承兑契约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收款人(即执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照信贷政策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予以贴现。贴现银行(即收款人)在收到付款人不足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的退票时,对已贴现的金额视同逾期贷款,向贴现人索回贴现款及逾期利息。

●《票据法》关于本票的法律规定

1.本票的一般内容。本票一般具备以下内容:注有“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指定人;出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期限;一定金额;付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