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借款单位不按国家法律和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和归还贷款,或骗取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银行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其实行信贷制裁:
(1)提高过期贷款利率;
(2)强调收回过期贷款的本息;
(3)提前收回用途不当的贷款;
(4)停止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
(5)追回已发放的贷款;
(6)封闭或处理库存物资及其他资产;
(7)对逾期归还的贷款,按日加处逾期归还部分总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第三节 结算管理法律知识
●结算和结算管理体制
1.什么是结算
结算是单位或个人之间由于商品交换、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活动而发生的为清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货币收付行为。结算按货币收付形式划分,有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类。现金结算是直接使用现金的货币收付行为。转账结算是指不直接使用现金,而采用结算凭证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除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可以用现金收付的经济往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由于转账结算不使用现金,故又称为“非现金结算”。通常所说的结算,主要是指转账结算。
转账结算是货币结算的一种形式,是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也是各部门、各单位日常进行的一项经济活动,已成为货币结算中的主要形式。
我国过去一直实行“托收承付”的转账结算制度。从1989年4月1日起,又开始实行新的以票据为主的银行结算制度。
2.结算的管理体制
结算管理体制是指银行系统内部管理结算业务的职权划分。我国银行转账结算体制,采取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有关结算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和结算方式,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银行的收费标准,结算凭证的格式等,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订。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的结算办法、结算原则以及规定的结算纪律,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在集中统一的原则下,专业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可以试行新的结算办法,但需事先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什么是转账结算方式
转账结算方式是根据为生产流通服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着不同的结算方式。因而当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过去的产品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结算方式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取消了付款委托书、国内信用证、保付支票、托收无承付及省内限额结算等不适应新的经济体制需要的结算方式,而将票据结算方式作为主要的新结算方式加以推广。根据198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我国目前适用的结算方式有:委托收款结算、汇兑结算、票据结算、信用卡等形式。
1.委托收款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是银行的一种传统结算方式,是收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供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限于计划合同交易,只要能提供委托收款的有关证明,银行就予以办理;付款单位延期付款,银行不承担扣款责任;不受结算金额起点限制。它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付款期为三天,索回期为两天。如果购货单位无款支付又不退还凭证的,则从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处以委托收款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还凭证为止。因此,它适用于多种经济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具有灵活和简便的特点。
2.汇总结算
汇总结算是付款单位或个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结算方式。它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这是银行的传统业务。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个人要在汇入行提取现金的,在汇款凭证大写金额后注“现金”字样,在汇入行取款时要提交身份证,并盖章签字。其手续简便,划拨迅速,使用广泛,适用于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划拨、清理归欠和往来款项以及自提自运的商品交易等的结算。
3.票据结算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推广使用票据结算是银行结算改革的方向。
票据结算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银行汇票。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应正确填写,一律记名,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付款期为1个月。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汇票经背书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在全国范围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都可办理。这种办法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付方便,凭票购货,钱货两清。个人可以签发填写“现金”字样的汇票,单位则不行。收款人为个人的汇票可背书转让一次。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应齐全、相符,一并使用,缺一不可。
(2)商业汇票。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在同地或异地均可使用,但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适用于先货后款或延期付款。它使商业信用从挂账信用变为票据化,经过承兑人承诺付款后,承兑人到期无条件支付。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3~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必须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行,到期付款人不足支付时,银行将退票,并处以票面额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如果承兑申请人持购销合同要开户银行担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将按信贷政策的可能给予承兑,银行和申请人签订协议,银行将承兑汇票交申请人转让收款人,银行收票额1‰但不低于10元的手续费。到期前付款人存款不足支付,则由承兑总行垫支,而承兑总行立即执行扣款,每天还按不足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五利率收取罚息。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和贴现银行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3)银行本票。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本票限在同城范围内使用,分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付款期为1个月。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银行本票可以用现金买,也可以申请转账签发。
不定额本票由银行签发后,同时又承诺兑现,“见票即付,当场抵用”。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除投资银行不签发外,其他银行都可以签发。收款人持有“现金”字样本票,即可到银行兑付现金,单位收到本票,可进入银行账户。有些城市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上海市规定银行本票为不定额本票,起点为1000元,不挂失。
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单位不得拒收银行本票。所以,使用银行本票可以取代一部分现实货币,减少现金使用、流转。
(4)支票。分支票和定额支票两种。支票是银行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有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类。现金支票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支票限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起点为100元,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的地区转让支票付款期为10天。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难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银行受理无期支票时“视同即期,可以支付”。无论是即期的支票还是远期的支票,当支付的支票账户上存款不足,均由付款行处以按照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支票上的印鉴如与预留银行账户上的印鉴不符,同样也要按上述标准罚款。另外,空白支票、转账支票不得挂失。
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向农户支票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不记名,不挂失,面额由银行规定。农产可以用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可以用于交付农业税,支票承包金,还可以用于向当地商业供销社购买商品。农户持有的定额支票已超过结算期的,银行自签发之日起按定活两便储蓄计算利息。
4.信用卡
信用卡是银行结算中一种新的结算业务,是适用于个人消费领域的信用工具。目前中国银行开办了长城信用卡,中国工商银行开办了牡丹信用卡等。
●违反结算管理法规的责任
办理结算时,如果违反结算管理法规,相互拖欠货款,签发空头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银行有权依法对违反者实行结算制裁:
1.强制扣款
对于单位不按法律或合同规定按期付款的,银行有权根据国家规定,从企业销售收人中,预留当月工资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以后,按照以下顺序扣款。
(1)应当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税款;
(2)应当归还银行的到期贷款;
(3)应当偿还其他单位的贷款;
(4)应当上交国家财政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和其他收入。
2.赔偿损失
对延付款项,银行应按规定为收款单位向付款单位计收赔偿金。
3.处以罚款
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银行可以按票面金额的5%处以罚款。
4.停止账户支付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银行除实行上述制裁措施之外,可以停止其账户支付,特别严重的,可以取消银行账号。
●关于信用卡的规定
1.信用卡的挂失
信用卡持卡人发现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就近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后,即可办理挂失手续。
信用卡办理挂失后,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如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规定,龙卡持有人办理挂失手续后,持卡人应承担发卡行核准本人书面申请挂失止付生效前及生效后24小时内的该卡全部交易支出本金和应计利息。
2.如何办理信用卡销户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
(4)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产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二年(含二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3.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
1.企业在什么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除上述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外,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国家对企业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授权开户银行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库存现金限额。根据该《条例》,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3.国家对单位坐支现金的规定
坐支现金是指单位收现金不进入单位现金库存或者存入开户银行而直接从单位的现金收入中支付的行为。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坐支)。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4.单位收取现金应何时存入银行
开户单位收人现金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核定送存时间。
5.对提取大额现金的规定
国家对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的范围仅限于机关、个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不在此限。
大额现金的数量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分行根据当地开户单位正常、零星的现金支出的实际确定。
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包括支取现金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
§§§第四节 票据管理法律知识
●什么是票据
1.票据法和票据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和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则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即按法律规定的格式,载明收款人可于指定日期,不需给付任何代价,而向付款人支取款项的凭证。
2.票据的特点、种类及作用
(1)票据具有以下特点:
①它是有价证券。票据是表示财产权的证券,因此票据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这种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让而转让。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条件,以缴还票据、偿还票款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