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厕所!说实话,没人愿意干,除非是品德特别高尚或者被生活逼得没办法的人,而对于一个从未干过粗活儿、细皮嫩肉、洁净自爱的人,干得了吗?要知道,洗厕所不但在视觉上、味觉上以及体力上要受到考验,心理上更是一道难过的“坎”。当她拿着抹布伸向马桶时,胃里直犯恶心,想吐但又吐不出来,难受极了。但上司对她的工作要求极严:必须把马桶洗得光洁如新!
“光洁如新”?我的天!那怎么可能?累死了也未必能达到那样高的要求!因此,野田圣子动摇了:是继续干下去,还是另谋出路?继续干下去——把马桶洗得“光洁如新”?比登天简单不到哪去!另谋出路?——那就意味着自己认输了。自己在第一次踏入社会的时候就输了,而且原因竟是自己洗不净马桶,这事如果让别人知道了,肯定会耻笑的——连马桶都洗不干净,还能干什么?这时她又想起了自己下过的决心:自己的第一份工作,一定要好好干!
在这时,同单位的一位前辈帮助了她——教她如何把马桶洗得“光洁如新”。他没有进行理论的说教,只是蹲下身去,用抹布一遍一遍地擦着马桶,直到干干净净,“光洁如新”;然后,他从马桶里盛了一杯水,放到嘴边,一饮而尽,竟然没有一丝一毫的犹豫。这位前辈的行动给野田圣子很大的启发:“光洁如新”,关键在于“新”,新的就是干净的,马桶是新的,里面的水也是干净的,是可以喝的;倒过来说,只有马桶里的水达到可以喝的程度,才能证明马桶“光洁如新”,而这一点已经被证明,并不是不能做到!
面对前辈的举动,野田圣子满怀感激,激动不已,并且痛下决心:
“就算一生洗厕所,也要洗得最出色!”
从此,她成为了一个振奋的、进取的人;不久她的工作质量也达到了那位前辈的水平,当然她也喝过好几杯马桶的水,为了检验自己,也是为了证明自己!
几十年过去了,野田圣子最终成为了日本的邮政大臣,她终于从洗马桶开始而获得了最后的成功!
当然,“洗厕所”和当“邮政大臣”之间、“扶起笤帚”和“获得竞赛第一名”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却是息息相关的。我们没有必要都去洗厕所、打扫房间,并且虔诚地以为,这样下去就会当上“邮政大臣”、就会横扫天下,而是应该看到“小”和“大”的辩证关系:要想成就“大”的事业,就先要成就“小”的事情、“小”的工作;“小”和“大”有着相同的精神,相同的内涵,一脉相承。
现在的孩子的理想越来越“大”,志向越来越“高”,要么做腰缠万贯的大董事长,要么做指挥成千上万职工的大经理,要么就做叱咤风云的政治家,总之,将来一定要做一个大人物,不去做一些琐碎无聊的小事情,所以书包尽管乱吧,反正以后会有人替我整理的;屋子尽管脏吧,反正以后不会去当清洁工;作业尽管差吧,反正以后用电脑操作,写出来的都是整整齐齐的文字……。“好男儿志在四方”,自己的精力应该花在大决策、大事业上,怎么能让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浪费自己的精力呢?
我们的父母也梦想自己的孩子在将来的发展中出人头地——谁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当大经理、大政治家呢?谁想让自己的孩子去专门收拾屋子、整理书包,当一辈子的清洁工呢?毕竟在我们的意识里,我们清楚得很,“大”,总比“小”好嘛!的确,我们的国家和民族也需要像邓小平、比尔?盖茨那样的人物,我们也希望那样的人物多出几个,这样对于个人、对于国家都好,但问题的实质是,事情的成功仅仅靠我们的一厢情愿、美好的想法就够了吗?一个作业很差、书包乱糟糟、屋子脏兮兮的人,将来就会当大人物吗?所以,我们做父母的在培养子女做大事情的同时,要细心培养子女从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做起,小事做好了,才能担当将来做大事的能力。
为此,父母不仅提倡让孩子动手从小事做起,还提倡让孩子在做事中动脑,发展智力,培养能力。我们的建议是:
一、在做小事中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做大事。动手做事是孩子成长发展的基础,也是开发孩子智力、提高审美能力、培养品德的基础。父母要注重让孩子在做事中成长,在成长中更好地做事,指导孩子在做事中开智明理,使孩子成人成才。
二、亲自动手做事,满足自身需要。需要是孩子发展的原动力。任何孩子都有内在的需要,都想亲自动手来满足这种需要。作为智慧型的父母,首先要区分孩子的发展需要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我们要满足的是孩子的积极需要,克制孩子的消极需要。其次,当孩子在正确需要驱动下表现出“我要做时”,父母要及时给予鼓励和赞赏,必要时还应创造一定条件使孩子亲自动手做事,满足自身的发展需要。
三、开发孩子的智力。我们强调的是:孩子在动手做事情的过程中,手的动作是在脑的活动支配下进行的,是孩子的观察、注意、记忆、想像、思维、言语等能力的综合运用过程,同时,手的动作又刺激脑的活动支配能力,促进观察、注意、记忆、想像、思维、言语等能力的发展,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心灵手巧”。
四、对孩子做事提出有计划的要求。经常提醒孩子做事前想一想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怎样做最好。如孩子初学洗手绢,可以让孩子先计划自己的行动程序:准备好水和肥皂——卷起衣袖——将手绢浸湿——擦肥皂——搓手绢——用清水洗净——晒手绢,再按计划程序行动。经常指导孩子有计划地做事就是为孩子的发展打基础。
培养孩子见义勇为的品质
见义勇为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见到危险情况,青少年应该“逃之夭夭”?还是要“飞蛾扑火”?这是事关孩子今后发展的大事,也是事关孩子对社会、家庭有无责任心、义务感和勇敢、奉献的道德品质。
请看下面有关“见死不救”屡屡发生的事情:
例子一:安徽的一位研究生和他的新婚妻子一起回家,在路上走时,有一个男青年竟然旁若无人的当着他们的面在边上解小便,这位研究生很气愤,骂了一句:“没教养!”结果被那男青年听见了,便追了上来,气势很凶,研究生见事情不妙,转身就跑,结果最后被追打到了河里。研究生不会游泳,便大喊岸上的人救命,可是没有一个人肯伸出手来,最后,研究生含恨溺死在河里。
例子二:天津的一位12岁的中学生,在玩儿童滑梯的时候,不小心掉进了下面的水池,被卡住了,她的同学向一位过路的成年人求救,可是这位成年人却漠然地走开了,那个女孩被淹死在仅仅40厘米的水池中!
例子三:广州的一位见义勇为的英雄,在救上一个落水儿童之后,没有力量游到岸上,他只好向岸边的人们求救,可是一大堆的人当中,没有一个肯帮他一把。最后,这位把别人救了的英雄献出了自己的生命……
面对着这一幕幕不可思议却又是真实发生的景象,不知道作为孩子父母,你有什么想法呢?是想让这样的阴暗继续下去呢,还是想让自己的孩子生活在充满友善的环境?我想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你有可能忧虑重重——整个社会都是这样,我又能改变了什么呢?
试想一下,如果整个社会都不提倡、不实践见义勇为的话,光天化日持刀抢劫的会少吗?是非不分蒙受伤害的人会少吗?所以见义勇为是每一个人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义务与责任!
看到这里,有的父母或许会说,那么我就让我的孩子见义勇为、勇斗歹徒,为社会的安宁贡献自己的力量。其实这也是误解!
前些年,舆论界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救火小英雄赖宁,那是不妥当的。一个未成年人被火吞噬,这本应该是我们成年人要反思、检讨的事,应为我们没有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我们成年人不仅不反思、检讨,反而大张旗鼓地宣传鼓吹一个未成年人如何为保护森林而“舍身救火”、“见义勇为”。又是做报告,又是出版书籍,一时搞得沸沸扬扬的。这样做,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误导,是不利于孩子自身保护和健康发展的。山林失火,何等威势,岂是一少年儿童能救得了的?救火应当是消防部门的职责。即使身临其境扑向火场的也不是少年儿童,而应当是有经验有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救火,是不应当提倡和宣扬的。遇到火灾、水灾这类危险、灾难,首先保护的是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因为物质财富是人创造的,人比财产更重要。
记得电视台播放了一部反映中学生生活的电视连续剧。剧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学校附近的一个仓库失火,一个班级的学生发现后,都涌向火场准备去救火。他们的班主任发现后,冲到学生面前,极力劝阻学生去救火。那位女教师甚至抄起一个扫把,用力驱赶救火的学生。观众以为那位教师,在国家财产受到大火吞噬的时候,不许学生去救火会受到处分。然而,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学校领导在全校大会上,公开表彰了那位女教师。那位女教师的确值得表扬,因为她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并且在行动上非常坚决。我们的老师、父母或监护人,社会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应当向那位女教师一样,充当未成年人的“保护神”,这是社会赋予我们成年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遇到歹徒,也不要鼓动他们去与歹徒拼命搏斗,作无谓的牺牲,因为面对坏人,未成年人处于绝对的劣势。前些年,大众传媒曾经宣传一位九岁的小女孩勇斗歹徒的事迹,受伤后被表彰为“勇斗歹徒好少年”。另有一位不满16岁的少年也被授予“见义勇为奖”。这些表彰没有错, 这些孩子确实是优秀的好孩子,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们不能一味地提倡这种行为,他们是未成年人,不应该承担过重的、力不能及的社会责任,他们只有受保护权。
所以,如果未成年人遇到火灾、水灾、抢劫等危险情况。父母应当告诫孩子:
首先,要尽量保护自己,因为自己由于年幼体弱在没有能力救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要冒险行动。
其次,当险情出现自己又无能为力时,应设法打电话报警或通知成年人,努力做到既要保护自己,也要制服坏人。
其三,父母就是要从小让孩子感觉到,自己的一抬手、一投足,就能够把别人从麻烦之中解脱出来,而且有可能拯救别人的生命,这是功德无量的事情,一定要敢为、乐为。这是培养孩子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高尚品质和自身良好发展的方法。
其四,从小要培养孩子的正义感,勇于、乐于助人的精神,要见义勇为,但一定要注意方法,不要鼓励孩子去做无谓的牺牲,学会动脑子,保护自己,只有这样,孩子在长大以后,才能承担起见义勇为的社会责任,我们的周围才能友善、和睦。
早期预防孩子的冒犯行为
据报载,目前校园伤害案件,包括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案件数量在不断上升,过去学生犯罪案件不足10%,但现在已经上升到25%。这种情况对孩子的发展环境和自身的发展动向是极为不利的,已经引起了司法和教育部门的关注,同时,更应该引起广大父母的高度重视。
不久前,在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持械殴打他人案件,打人和被打的都是16岁的少女。少女刘某发现一名女孩李某看了她一眼,觉得对方看不起她,于是为了表示自己的威风,她就带领3名少女对李某打嘴巴、用脚踢、用木条抽打,直到发泄完为止。目前,这几名年仅16岁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起诉到法院接受审判。而在另一所郊区的私立中学,一名高一的男孩张某,在吃早饭的路上被一个初三男生无故拦截,问“你知道我是谁吗?”接着就抓住他的双肩,用膝盖猛顶他的下体,张某被送到医院急救后,被诊断为左侧睾丸碎伤。由于身体的伤残和精神上的极大压力,这名16岁的男孩在手术后不久竟然服药自杀,打人的那名初三男孩被逮捕并移交法院。
一位曾审理多起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官认为,这些学生的犯罪原因,除了法制观念淡薄外,自身缺乏健康的道德观念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现在的孩子多是独生子女,在人际交往中容易出现自私、任性、自卑、感情冲动等不良心理,在日常生活中常会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相互对立甚至大打出手。同时,这些学生小时候就形成了强烈的攻击性,习惯接受别人的关怀与忍让,过多关注自己的需要而很少考虑别人的感受,一旦受挫,报复心理很重,容易引发暴力事件。
研究发现:大多数独生子女的冒犯行为比较强烈,主要表现在好主动出击、喜欢公开批评他人、好开别人的玩笑、拒绝与自己不和的人交往、喜欢报复、易为小事发怒等。冒犯行为由许多方面组成,大部分方面具有消极性,因此,我们认为,这是独生子女心理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之一。那么,什么是冒犯行为呢?
一个人生来就具有一种内在的冒犯倾向,但随着生理心理发展,这种冒犯倾向可能会指向一些有意义的目标,如征服外部环境,在驾驭环境中取得成功。朝这个方向发展的“冒犯性”,会变成人心理中的积极成分,如坚韧性、毅力、意志品质等。但是如果这种与生俱来的冒犯倾向指向一些不被社会赞许的目标,如伤害别人,这种冒犯性就是有害的。在一些完全不能和别人和睦相处的成人以及那些犯罪者身上,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这种冒犯性的后果。
心理学研究发现,一般来说,儿童的最早的冒犯性行为在两岁末开始表现出来。有人观察了成对做游戏的20~23个月的婴儿,记录下所有冲突情节,发现这些学步儿童为了和同伴争抢东西,可能会发生扭斗。争端发生时,他们还会威胁和逼迫同伴,迫使同伴退让。这表明20~23个月的婴儿已出现了早期的冒犯行为。
冒犯行为的方式也随年龄而变化。2~3岁孩子常采用踢打对手的方式,争端的起因多为争夺玩具和其他物品,他们的冒犯常表现为工具性冒犯。年龄稍大些的托儿所幼儿或小学低年级儿童的身体性冒犯越来越少,转而采用戏弄、奚落、说坏话或叫绰号等方式。年长儿童仍然会为争夺某样东西而发生冒犯行为,但冒犯性的增长比例大多表现为故意冒犯,主要目的是伤害别人。
冒犯意图的认识。3~5岁儿童已能认识到有意图的伤害比偶然的无意伤害更坏,但与年长儿童相比,他们不能有效地判明行动者的敌意意图。在一项研究中,让幼儿园、二年级和四年级儿童判别一个孩子推倒同伴搭的积木塔的意图是偶然的还是敌意性的破坏,或是亲善行为(如为了打扫房间)。结果显示,能正确判断行动者真实意图的幼儿园幼儿为42%。二年级儿童判断正确者达到57%,四年级儿童达到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