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人一听到“性”这个字就怒不可遏、如临大敌?这是我长期以来百思不得其解的一个问题。如果说有些人因为长期压抑,一谈到性就会惊恐万状、噤若寒蝉,这还不是特别让人感到意外的。但是,那种不知从何而来的怒气却令人感到十分震惊。
我认识一位老阿姨,她是位“三八式”的老干部,是我母亲的好友,现在也有80岁了吧。平常我们两家关系不错,她有时会来看望我母亲,对我们这些晚辈也是极为亲切和蔼的。忽然有一天,我接到了这位老阿姨的一封长信,痛骂同性恋及文学作品中涉性的描写。我回信向她介绍了一些大思想家和学界关于同性恋的一般看法。但是,我的信显然不能令她信服。据说她还把自己的长文到处投递,但文章所投之处均遭拒绝,令老阿姨相当沮丧。
老阿姨的信中流露出一种强烈的反性情绪。这种反性的义愤从何而来呢?性是人的自然需要,是生理和心理的合理欲望。一般来说,只要不是强迫的,性对人应当说是一件好事。为什么对于这件至少无害或则有益的事情,有些人却如此耿耿于怀、切齿痛恨呢?
人的生理结构虽然相似,但是人的性欲是有强弱之分的。那些性欲较弱的人或者从来就不喜性事,或者长期压抑性欲,压来压去,欲望全消。如果这种压抑的动机恰巧是出于某种信仰或理念,当事人就会滋长出一种道德优越感――别人做不到的事情他做到了。道德优越感很容易转化为一种道德义愤,看不惯那些仍保留欲望的人,更憎恨那些欲望较强的人。我想,反性的义愤大多是从这里生发出来的。
道德优越感表现为对于平常人所想、所欲、所爱、所能的事情的厌恶。性就是这样一件事。就连市井小人都能做这件事,而且他们往往还对这件事津津乐道,乐此不疲,相当的投入。有道德优越感的人们因此对性特别不齿。在他们心目中,凡是人人都喜欢的事必定层次很低。而所谓道德高尚,就是要想常人所不想,为常人所不为。
还有一些反性的人并不属于在意识和行为上的真正道德高尚者,他们做了这件“丑恶的”事,但是内心怀着深深的负罪感,觉得自己就像一个小偷,偷得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这样的人对于别人谈论和从事同样的事情,怀有一种暧昧的同案犯感觉。因而当别人堂而皇之地谈起或做起他们鬼鬼祟祟去做的事情时,他们就特别不能容忍。反性的义愤部分地来自这种心理。
在这个世界上,人们本来就是千差万别的,有些人性欲低下,有些人性欲高昂,这本来没有什么,但是性欲低下者因此觉得自己道德高尚,这就没有什么道理了。如果这些有道德优越感的人偏巧掌握了权力,问题就比较严重了。他们按照自己的性欲标准和道德标准来制定政策、法规,按照自己的标准来检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按照自己的标准来惩罚别人,这就不仅没有道理,而且问题严重。目前我们的社会就处于这种状况之中。
对于性的言论和出版的压抑常常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权利的一般压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在前苏联解体后,在台湾解除戒严状态之后,都出现了性的言论和出版的高潮。在电视节目中会出现色情内容以及锁码频道,而其中播放的节目都是违反我国目前刑法(有关淫秽品的条文)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但是刑法中关于淫秽品的条文以及行政系统对于淫秽出版物的检查制度与宪法的规定有明显的矛盾。换言之,它们是违宪的。我们如果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就应当或者修改宪法,或者修改淫秽品法并改正淫秽品检查制度,不能让这种矛盾状态继续下去。相互矛盾的法律条文并存的现状只能说明,我们离一个法治国家的标准还差得很远。
目前我国的淫秽品检查制度的社会基础就是我前面提到的老阿姨这类人。他们用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要求别人,批评别人,这都是可以的,他们有权利发表这样的意见。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以一部分公民的道德标准来制定法律,并且用这些法律法规来惩罚持有另一种道德标准的公民,那就错了。因为后者也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也有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