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村民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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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村民自治制度建设(5)

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2.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直接选举与罢免;

3.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4.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审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评议;

5.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

6.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7.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

8.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实行和履行。

六、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如何理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就是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理解这一性质,要从以下三点入手:

1.村民委员会是一种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组织群众自己办理自己事情的组织。它不是一级政权机关或行政机关,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也不是自治组织与行政机关的结合体;

2.村民委员会是代表居住在本村范围内全体村民利益的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它不同于按行业、性别、年龄等特点组成的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它的干部由本村全体选民选举产生,并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受村民监督;

3.村民委员会是乡镇组织,根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每个村民委员会只在它自己管辖区域内进行工作和发挥作用。

七、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1.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5.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6.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7.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8.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9.召集村民会议,研究讨论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10.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另外,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

八、村民委员会的义务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增强村民法制观念,遵守法律、向违法行为作斗争是维护农村安定团结的重要保障。因此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认真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使村民养成遵纪守法的观念和习惯,这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标志。

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村民委员会在这方面的作用,就是教育村民懂得国家下达的计划生育、服兵役、等任务都是自己依法应尽的义务,推动村民自觉自愿完成。

九、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是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级基层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这一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

十、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作用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领导核心作用,提出全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意图变为群众自觉行动,协调村民委员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

2.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讨论决定村内重大事情,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觉维护和遵守,并监督考核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

3.支持保障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行使职权。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不能包办代替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党支部要认真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遇事要与村民委员会多商量,多听取群众意见。村委员会要向党支部报告工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拧成一股绳,共同把村中事情管好办好。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照搬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是必须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相适应,必须有利于村民自治的落实,有利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如果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是领导关系,乡(镇)政府把大量行政工作压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容易变成一级行政组织,这样势必形成乡(镇)政府代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任免村民委员会干部,这种行政领导关系势必会影响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不符合坚持村民自治的方向。所以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之所以要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最根本的原因是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是乡(镇)政府必须恪守的职责。其次是当前我国农村很多地方还比较落后,经济、文化水平还比较低,不少人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在一些地方一些人对村民自治还不够理解,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村民自治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阻力。再就是村民自治的时间不长、经验不多,有些村干部和村民对将农村的基层管理由行政管理改为村民自治这一项重要变化不适应。一些村干部还有不愿干、不敢干、不知道怎样开展自治工作的问题。因此乡(镇)政府应该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这不是一项可做可不做的份外工作,而是一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不可推卸的应尽职责。所以,当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困难,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帮助时,乡(镇)人民政府不能以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予以拒绝。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怎样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主要有: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命令;

2.执行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从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任务可以看出,基层政府主要是面向农村,为农村、村民服务,这其中当然包括依法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就是对村民委员会如何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引导。既然是指导就不能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宣传、说服、教育、培训、动员、鼓励等方式引导村民委员会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治活动。支持和帮助,就是要尊重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自治活动,对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设法解决,在物质等方面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从各地的成功经验来看有如下做法:(1)制定指导性的工作计划,供各村民委员会参考;(2)评选先进典型,介绍成功经验,以示范的方法引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3)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如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方法培训、生产技能培训等,提高他们的素质;(4)向村民委员会宣传党的政策和法纪,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5)当村民委员会工作遇到阻力、障碍,村民委员会成员遭到打击、报复,集体经济缺少资金、技术、信息时,及时予以支持和帮助。

十二、村民委员会怎样完成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任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协助乡、民族级、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规定为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之一。

村民委员会虽然不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下属组织或派出机构,但是,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农村各项工作的基础,是基层人民政府的主要依靠力量。村民委员会应该主动地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积极协助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发展经济的工作。

任何社会团体和自治组织都必须接受国家政权机关的指导。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机关和广大村民群众都保持着密切联系,是政府和村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由于其地位所决定,农村基层政权的行政工作离不开村民委员会的支持和协助。没有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动员和监督实施,许多行政工作也落不到实处。村民委员会要接受国家政权机关的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发展经济工作,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行政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农村基层政权只有依靠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它的协助作用,才能搞好农村的各项行政工作和发展经济的工作。

协助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一般不直接办理。具体做法有:通过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本居住地区各项行政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为乡(镇)人民政府到本村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必要时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策事宜,村民委员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委托的乡(镇)承担行政责任。

十三、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有如下的经济职能:

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但发展合作经济,不能再搞强迫命令,不能再搞归大堆,而必须在村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2.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这两项工作。服务,包括由村民委员会直接提供各种服务,也包括通过组织各种服务组织(如各种产供销服务队或者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各种服务。协调,就是对本村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在经营活动中的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进行协调和统筹。

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双层经营体制是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为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困难。根据实际需要和村民意愿,把家庭分散经营与村民互助合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经营形式。双层经营的基础是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在此前提下,村民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对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些环节实行合作。实行双层经营,必须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决不能搞强迫命令。

5.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属于全村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立有全体村民都参加的区域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本村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否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也按以上原则分别情况决定。

6.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责任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提高环保意识,保护和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十四、驻农村的单位人员是否参加村民委员会?它们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如何?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它们在行政上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它们一般不应介入当地农村的公共事务,也不宜参加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

但是,为了同当地群众加强联系,增强团结,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当地村民的文化教育水平,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出席会议的时候,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所在地村民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提出、讨论并协商解决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他们应当尊重当地村民的风俗习惯,遵守村民委员会有关公共利益的决议和具有积极意见的村规民约。在少数民族地区,还应尊重他们的语言文字和民族习惯。这些单位与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或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是团结合作、互相帮助、互相促进的友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