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期权与期货期权在具体的交易规则、交易策略及定价原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在以后有关章节中,我们将对这些不同作比较具体的分析和说明。
五、有担保期权与无担保期权
在出售看涨期权时,如果期权出售者实际拥有该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标的物,并将它作为履约的保证而存放于经纪人处,则他所出售的看涨期权就被称为有担保的看涨期权。反之,如果期权出售者并不拥有该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标的物,则他所出售的看涨期权就被称为无担保的看涨期权。
对于期权出售者而言,如果他出售的是有担保的看涨期权,则其潜在的损失是有限的,且是已知的。因为这种损失只限于他购进标的资产的价格与期权合约之协定价格的差额。但如果他出售的是无担保的看涨期权,则其潜在的损失将是无限的。因为在期权购买者要求履约时,期权出售者必须以任何可能的市场价格购进标的资产,并以较低的协定价格出售给期权购买者。因此,为了确保履约,在出售无担保的看涨期权时,期权出售者必须向经纪人缴纳保证金;而在出售有担保的看涨期权时,期权出售者可免缴保证金。
第三节 金融期权市场的交易制度
金融期权市场既包括场内市场,也包括场外市场。场内市场显然比场外市场有着高得多的效率。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场内市场有着一整套严格,而又规范的交易制度。在本节中,我们将根据金融期权的特点,对其中一些比较重要的交易制度作一简要的说明。
一、期权合约的标准化
凡在场内交易的金融期权合约都是标准化的合约。在这些标准化的合约中,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协定价格、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履约日等都由交易所作统一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些是与金融期货中的规定相同的或相似的,而有些则是金融期权所特有的。在这里,我们将对交易单位、协定价格、最后交易日及履约日这几个条款分别作一简述。
(一)交易单位
与金融期货一样,金融期权的交易单位(或称“合约规模”)也是由各交易所分别加以规定的。因此,即使是标的物相同的金融期权合约,如在不同交易所上市,则其交易单位也不一定相同。一般地说,金融期货期权的交易单位是一张相关的金融期货合约;股票期权的交易单位通常是100股标的股票;股价指数期权的交易单位是标的指数与某一固定金额(如100美元)的乘积。而至于货币现货期权(或称“现汇期权”)的交易单位,各交易所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交易所规定,现汇期权的交易单位与对应的货币期货的交易单位相同;而有的交易所则规定,现汇期权的交易单位是对应的货币期货之交易单位的一半。
(二)协定价格
在合约的标准化条款中,协定价格是金融期权合约所特有的。如前所述,所谓“协定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被执行时,交易双方实际买卖标的物的价格。一般地说,当交易所准备上市某金融期权合约时,将首先根据该合约之标的物的最近收盘价,依某一特定的形式确定一个中心协定价格,然后再根据既定的幅度设定该中心协定价格的上、下各若干个间距的协定价格。因此,在金融期权的合约规格中,交易所通常只规定协定价格的“间距”。例如,某股价指数期货合约的市场价格为450点,而以该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合约规定,协定价格的间距为5点,则在中心协定价格为450点时,其他可能的协定价格(以点数表示)分别为430、435、440、445、455、460、465、470等。
(三)最后交易日与履约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种即将到期的金融期权合约在交易所交易的最后截止日。
如果期权购买者在最后交易日再不作对冲交易,则他要么放弃期权,要么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期权。履约日,则是指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期权购买者可执行该期权的日期。由于金融期权有欧式期权与美式期权之分,故不同期权的履约日也不尽相同,而且履约日也未必在最后交易日之后。
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购买者既可执行期权,也可放弃期权,故最后交易日和履约日是两个必须明确的日期。就履约日而言,交易者首先必须明确自己所买进或卖出的期权究竟是欧式期权,还是美式期权。如为欧式期权,则履约日即是该期权的到期日;如为美式期权,则履约日是该期权之有效期内的任一营业日。就最后交易日而言,不同期权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CME交易的货币期货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三个星期三往回数的第二个星期五。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是作为期权之标的物的货币期货的交割日,而在这一天之前第二个营业日是标的货币期货的最后交易日。又如,在 CBOT交易的美国长期国债期货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相关期货之第一通知日之前至少5个营业日之前的第一个星期五。交易所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也是由标的期货的交易规则所决定的。如本书第二章所述,CBOT长期国债期货的交割日为合约月份的任一营业日,而在实际交割前,合约的卖方必须提前两个营业日向交易所的结算单位发出交割通知。因此,以长期国债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合约,应在标的期货之第一通知日之前停止交易,而这一最后交易日实际上是在合约月份之前的那个月份的某一营业日。
二、保证金制度
金融期权中的保证金制度与金融期货中的保证金制度有着相同的性质和功能。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这两种保证金制度又是大不一样的。其中,最为显着的不同是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才必须缴纳保证金,而期权购买者却无需缴纳保证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保证金的作用在于确保履约,而期权购买者却没有必须履约的义务。另外,即使是期权出售者,也并不是非以现金缴纳保证金不可。如果期权出售者所出售的乃是有担保的看涨期权,即在他出售某种看涨期权时,实际拥有该期权的标的物,并预先存放于经纪人处以作为履约的保证,则他也可免缴保证金。
三、对冲与履约
在场内期权交易中,如果交易者不想继续持有未到期的期权部位。那么,在最后交易日或在最后交易日之前,他可随时通过反向交易来加以结清。这与金融期货交易中的对冲是完全一样的。而在金融期权的履约中,不同的期权有不同的履约方式。一般地说,除指数期权及欧洲美元期权以外的其他各种现货金融期权,在履约时,交易双方将以协定价格进行实物交割;各种指数期权及欧洲美元期权,则根据协定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实行现金结算;期货期权,则依协定价格将期权部位转化为相应的期货部位。
四、部位限制
所谓“部位限制”,是指交易所对每一账户所持有的期权部位的最高限额。交易所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个别投资者承受过大的风险,或者对市场有过大的操纵能力。
不同的交易所有不同的部位限制的规定,有的以合约的数量作为限制的标准,也有的则以合约的总值作为限制的标准。在金融期货期权中,有的将期权部位与对应的期货部位合并计算,而有的则将期权部位与对应的期货部位分开计算。另外,在对部位限制所作的规定中,一般要分别对每一单方和整个账户的总部位作出规定。在这里,所谓“单方”,是指看涨期权的净买方(或净卖方),或者看跌期权的净买方(或净卖方)。
第四节 金融期权交易的单一部位策略
自从CBOE成立以来,金融期权的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合约品种越来越多,交易策略则更是不断翻新。在现实的金融期权交易中,无论是套期保值者,还是套利者和投机者,都有无数种交易策略可供他们选择。这些不同的交易策略都各有其不同的适用场合和适用时机,且有不同的交易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