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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金融期权概述(1)

金融期权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创新中发展起来的又一种新的金融交易形式。与金融期货一样,自从产生以来,金融期权的发展也异常迅猛,应用也十分广泛。尤其是在各种金融风险管理中,它更是一种颇受投资者欢迎的套期保值的新工具。

在本章中,我们将首先对金融期权作一概述,包括金融期权的基本概念、金融期权的主要种类、金融期权的交易制度,以及金融期权交易的基本策略等问题。至于各种具体的金融期权及其交易规则、定价原理、套期保值及套利交易等问题,我们将在以后各章中逐步展开。

第一节 金融期权的基本概念

如同金融期货是期货的一个类别一样,金融期权也是期权的一个类别。所谓“期权”(又译“选择权”),是一种能在未来某日期或该日期之前,以协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权利。可见,期权交易实是一种权利的交易。

而所谓“金融期权”,则是以各种金融商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形式。

为了更好地理解金融期权的基本含义和基本特征,我们首先必须对金融期权的几个基本要素作比较具体的说明。在以后几节中,将更具体地对金融期权的主要种类、交易制度及基本的交易策略等问题加以说明。

一、期权购买者与期权出售者

期权购买者与期权出售者是期权交易的主体。所谓期权购买者,也称期权持有者,是指支付期权费以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的一方;而所谓期权出售者,也称期权签发者,是指收取期权费而履行期权合约所规定的义务的一方。在期权交易中,期权购买者在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后,就获得了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期权购买者可在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协定价格)向期权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在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时间内(即期权有效期内),或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的履约日,期权购买者既可行使他所拥有的这一权利,也可放弃这一权利。这就说明,对期权购买者而言,期权合约只赋予他可以行使的权利,而未规定他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过,无论期权购买者行使其权利,还是放弃其权利,他所支付的期权费均不予退还。

期权出售者在收取期权购买者所支付的期权费后,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该期权合约所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时间内或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的履约日,只要期权购买者要求执行期权,则期权出售者就必须无条件地履行期权合约所规定的义务。这就说明,对期权出售者而言,除了在成交时向期权购买者收取一定的期权费之外,期权合约只规定他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未赋予他任何权利。

由此可见,与期货交易不同,在期权交易中,期权购买者与期权出售者在权利与义务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决定了期权交易不同于期货交易的许多特点,对于这些特点,我们将在以后有关章节中作比较具体的分析。

二、期权费

根据定义,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交易,而期权费就是这一权利的价格。所谓“期权费”(又译“保险费”或“权利金”),是指期权购买者为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向期权出售者支付的费用。这一费用一经支付,则不管期权购买者是否执行该期权,该期权费均不予退还。

与金融期货一样,金融期权也首先是作为一种套期保值的工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般地说,期权交易中的套期保值者主要是期权购买者。他们之所以买进期权,是因为他们担心市场价格将发生不利于他们的变动。买进期权后,他们便获得了在期权有效期内以已知的协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的权利,从而将自己所面临的价格风险转移给交易的对方。与此同时,期权出售者则因为卖出期权而承担了市场价格不确定变动的风险。由此可见,期权购买者向期权出售者支付的期权费,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为回避风险、达到保值目的而必须付出的代价。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人们通常把期权费称为“保险费”。

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期权费的决定与变动是一个既十分重要,又十分复杂的问题。对这一问题,我们将在以后有关章节中作专门的评介。在这里,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期权费通常也称“期权价格”,这一价格与下文所述的协定价格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价格。期权费或期权价格只是期权合约的价格,更确切地说,它是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的价格;而协定价格则是在期权被执行时,买卖期权合约之标的物的价格。

三、协定价格

协定价格(又译“敲定价格”),也称“履约价格”或“执行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期权购买者在执行期权时买进或卖出标的物的价格。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协定价格是指期权购买者向期权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这一价格一经确定,则在期权合约的有效期内,无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价格涨到什么水平或跌到什么水平,只要期权购买者要求执行期权,期权出售者都必须以此价格履行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如果期权购买者买进了看涨期权,那么,在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时间内,即使该期权合约之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业已涨到远高于该期权合约所规定的协定价格的水平,期权购买者也仍可以此较低的协定价格向期权出售者买进一定数量的标的物,而期权出售者必须无条件地以此较低的协定价格卖出该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标的物。同样,如果期权购买者买进了看跌期权,则在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时间内,即使标的物的市场价格跌到远低于该期权合约所规定的协定价格的水平,期权购买者也仍可以此较高的协定价格向期权出售者卖出期权合约所规定的、他所持有的一定数量的标的物,而期权出售者必须无条件地以此较高的协定价格买进这一定数量的标的物。

第二节 金融期权的种类

金融期权的种类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需要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在现实的金融期权交易中,因出于分析和管理的需要,金融期权的种类通常有如下五种划分。

一、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根据期权合约赋予期权购买者的不同权利,金融期权可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所谓“看涨期权”,是指期权购买者可在约定的未来某日期或该日期之前,以协定价格向期权出售者买进獉獉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衍生产品的权利。而所谓“看跌期权”,则是指期权购买者可在约定的未来某日期或该日期之前,以协定价格向期权出售者卖出獉獉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衍生产品的权利。

在各种有关期权交易的着述中,这两种期权的名称各不相同。例如,有的将它们分别称为“认购期权”与“认沽期权”,也有的将它们分别称为“买进期权”与“卖出期权”。然而,由于期权交易本身就有“买进”期权与“卖出”期权两种选择,因此如果再将期权分别称为“买进期权”与“卖出期权”,则容易引起歧义。为此,本书将选择一种较易接受,且不致引起歧义的名称,即将这两种期权分别称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看涨”与“看跌”,都是就期权购买者而言的。也就是说,期权购买者之所以买进看涨期权,是因为他们对市场行情“看涨”。买进看涨期权后,他们可在市场价格上涨,且涨至协定价格以上时,以较低的协定价格买进标的物,从而避免市场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而期权购买者之所以买进看跌期权,则是因为他们对市场行情“看跌”。买进看跌期权后,他们可在市场价格下跌,且跌至协定价格以下时,以较高的协定价格卖出他们所持有的标的物,从而避免市场价格下跌所造成的损失。

二、欧式期权与美式期权

期权购买者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之后,就获得了以协定价格买卖金融商品或金融衍生产品的权利。但是,期权购买者只能在期权合约所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行使这一权利。如果超过这一到期日,就被视为期权购买者自动放弃这一权利。

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根据期权合约对履约时间的不同规定,金融期权可分为欧式期权与美式期权两种类型。所谓“欧式期权”,是指期权购买者只能在期权到期日履约的期权;而所谓“美式期权”,则是指期权购买者既可在期权到期日履约,又可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的任一营业日履约的期权。很显然,对期权购买者而言,美式期权比欧式期权有着较大的选择余地。也就是说,他们可在期权有效期内选择一个比较理想的日期执行期权,从而获取较多的利润或避免较大的损失。对于期权出售者而言,则美式期权将使他承担比欧式期权更大的风险。所以,在实际的期权交易中,尤其是在期权定价中,区分欧式期权与美式期权是非常重要的。

由此可见,所谓“欧式期权”与“美式期权”,实际上并无任何地理位置上的含义,而只是对期权购买者履约时间的不同规定。因此,目前无论在欧洲国家的金融期权市场上,还是在美国的金融期权市场上,都同时有着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的交易。当然,由于美式期权赋予期权购买者履约时间的选择权,因此,目前在世界各主要的金融期权市场上,美式期权的交易量远大于欧式期权的交易量。不过,在我们分析金融期权的基本性质及其运行的基本原理时,欧式期权或许比美式期权更为简便。

三、场内期权与场外期权

与金融期货不同,金融期权未必是集中性的场内交易形式,也未必是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的交易形式。因此,根据交易场所之是否集中性的不同,以及期权合约是否标准化的不同,金融期权可分为场内期权与场外期权这两种不同的类型。

所谓“场内期权”(一般译为“交易所交易期权”或“交易所上市期权”),是指在集中性的金融期权市场所交易的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而所谓“场外期权”(一般被简称为OTCoptions,也可译作“店头市场期权”或“柜台式期权”),则是指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场所交易的非标准化的期权合约。

场内期权与场外期权的区别,类似于我们前述的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区别。这种区别还表现在很多方面,但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期权合约是否标准化。

场内期权是一种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所以,其交易数量、协定价格、到期日及履约时间等均由交易所统一规定;而场外期权则是一种非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所以,其交易数量、协定价格、到期日及履约时间等均可由交易双方自由议定。

场内期权与场外期权各有利弊。场内期权的优点是交易便利、流动性高,且可随时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平仓。但是,场内期权的标准化限制了人们选择的余地。

而相比之下,场外期权却可根据人们的不同需要,提供量身定做的特殊服务。所以,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场外期权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四、现货期权与期货期权

期权交易被引入金融市场,首先是从场外交易的股票期权开始的。自从1973年建成集中性的金融期权市场--芝加哥期权交易所以来,其他各种金融商品或金融工具也被纷纷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实行期权交易。随着金融期权交易的迅速发展,金融期权的品种越来越多。现在,不仅各种现货金融商品或金融工具均可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而且连各种金融期货合约、金融期权合约及互换协议等金融衍生产品也被普遍地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因此,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性质,金融期权还可分为现货期权、期货期权、复合期权,以及互换期权等多种类型。其中,现货期权与期货期权是金融期权的主体。

所谓现货期权,是指以各种现货金融商品或金融工具作为标的物的期权,如股票期权、股价指数期权、货币期权、债券期权等;而所谓期货期权,则是指以各种金融期货合约作为标的物的期权,如各种货币期货期权、利率期货期权及股价指数期货期权等。自1987年以来,期货期权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交易也越来越普遍。例如,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分部,有数十种不同类型的货币期货合约,而所有这些货币期货合约都有相对应的期权合约。也就是说,所有货币期货合约都成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