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麻醉安全与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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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新时期的医患法律关系(1)

“每一次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病人,或者更广泛的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就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联系。”——西格里斯(著名医学史家)

随着信任危机的发生和发展,医疗纠纷成为近年来最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在很多地区医患冲突已经激烈化。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的调查分析,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病人和家属到医院打闹,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或围攻、威胁院长,甚至在医院摆设花圈、设置灵堂等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占73.5%,诉诸法律的仅占10.8%,其他则选择了协商“私了”。广东、福建、湖南、湖北、江西等地曾发生多起患者(近亲属)打杀医生的恶性事件。触目惊心的数字使医疗纠纷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目前,法院医疗纠纷受案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医患关系日益恶化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因为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对医患关系进行明确的定位,医患关系到底具有何种法律属性尚不明确。一方面患者认为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医院及医生认为处境困难,常要承担一些莫须有的罪名,导致一些医生在医疗过程中顾虑重重,回避一些风险大却对病人有益的治疗活动。因此,我们首先就医患关系的性质及特点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协调医患关系和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所作用。

麻醉科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政府、医疗机构和患者三方建立的一种特殊关系。这一关系的协调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医疗卫生领域实践活动的开展与运转。然而从1998年至今,医疗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最多领域,而且不断升级,殴打医护工作人员,“医闹”现象不断出现,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严重影响了医生的积极性、医疗工作的质量,同时也严重损害患者的切身利益。

麻醉科处于外科手术,全院危重抢救的重要环节,多因素使其置身于变化和未知状态,其风险高于同行业其他专业。目前在发达国家,麻醉死亡率仍有1:10000,威胁生命的严重并发症(如心衰、心梗、肺水肿、肺炎、昏迷、瘫痪)发生率为0.7%~22%。麻醉是病人就医过程中相对被动,相对短暂,顾虑多,风险高的一站。实施麻醉的工作环境特定在手术室,对病人而言,手术室是个完全陌生、冰冷的世界,进入手术室面对的是冷冰冰的机器和戴口罩帽子全副武装的医疗人员,80%的患者都有不同程度的焦虑、恐惧。麻醉工作要求无菌性强,不容许有患者家属陪同,缺乏亲情关怀。麻醉医生只能在术前和患者见面,整个麻醉过程又沟通极少(全麻时因患者入睡无法交流,局麻又因手术室要求安静,很少交流),彼此建立不了信任感。所以麻醉医生与患者关系看似简单,实际上麻醉科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特点,麻醉医生一旦出现医疗问题,比较容易被告,而且不被人理解。近年来,麻醉相关纠纷与事故也呈显著上升趋势,各地均出现过打砸手术室的医闹事件。

解读麻醉同意书和赔偿协议书

现在医务界往往将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赔偿协议书等都看成是医患之间签订的协议,其实不然,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和赔偿协议书之间的法律含义是不相同的。

知情同意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患者的自主权,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决定。目前知情同意书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1)在特定的时间做出决定的能力。紧急情况下,麻醉医师可合理性判断进行处理,而无需获得知情同意,例如必须实施更多的监测项目。

(2)自愿性:不通过某些手段或者强迫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3)公开:即向做出决定者提供做出决定相关的信息。

(4)建议:哪种选择优先以及每种选择的优缺点。

(5)理解:麻醉医师应强调重要信息和选择,而不是千篇一律的照搬知情同意书的原话;

(6)决定:当患者拒绝麻醉医师的建议或者要求进行麻醉医师认为不合适的操作时,谈话的核心内容就从知情同意转为知情拒绝。

(7)自主授权:知情同意书的签署过程以患者了解并授权麻醉医师执行特定操作为终点。

下面将从定义、形式、内容和法律规范等具体阐述麻醉知情同意书和赔偿协议书的法律含义。

一、麻醉同意书的法律含义

(一)麻醉同意书属于病历资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显然,麻醉同意书属于病历文件,是术前麻醉医生和患者的谈话记录,不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须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近家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易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纪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所以,麻醉同意书和手术同意书一样也属于病历资料的内容。除此之外,《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还对麻醉同意书的格式和书写作了规定,如记录谈话时间、谈话地点、医师签名等。由此可见,麻醉同意书是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是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是和其他病历一样在医疗纠纷中作为院方举证必须提交的证据之一,并无其他特殊之处。

(二)麻醉同意书不属于合同

麻醉同意书与合同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和内涵,同时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形式和内容要求。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合同体现平等主体之间,要求合同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真实,达到合意和统一。合同内容反映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为的条款,绝不是像麻醉同意书一样由院方单方面书写内容,记录具体医疗事项的文书。

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有着明确的规定,合同的订立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完备,合同的内容要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麻醉同意书的签订有自己的内容,如各种有创操作并发症,这是临床麻醉的特点,特别是在争分夺秒的紧急抢救中,医患之间无暇讨论、签订内容相对完备且内容复杂的麻醉合同,而且即便是择期手术,订立完备的合同也很难做到。因为,任何一种麻醉都是复杂的技术运用过程,麻醉方案的合理性、损害后果的风险程度,甚至不良后果的责任明确等,都不是订立合同所能解决的问题,所以,麻醉同意书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现在有些人认为麻醉同意书是格式合同、霸王合同和生死合同,这样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

认定医院使用的麻醉同意书是一种格式合同的人,他们认为麻醉同意书是由具有垄断地位和强势地位的医院一方来拟定内容,不允许患者及其家属变更,他们只能要么同意、要么放弃。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麻醉同意书就是一种格式合同。但是笔者认为,格式合同要求格式条款内容基本固定,就像购房合同一样不管你购买那里的商品房,合同内容文本都是那一种。但是,麻醉同意书却不同,因为病患的疾病千差万别,病患的个体自身的差异,都导致麻醉同意书内容的不同,而且麻醉同意书只是病历的内容,根本就不是合同。所以,麻醉同意书不是格式合同。说麻醉同意书是霸王合同的,也是因为患者和家属不能左右麻醉同意书的内容而引发的。《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却明确规定医疗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文本,挂号单、手术单、住院登记表等仅是合同关系存在的凭证,因此对医疗合同进行备案的操作性不强,故医疗合同未纳入霸王合同监管范围,显然麻醉同意书更不应属于霸王合同。

麻醉同意书是不是生死合同呢?答案也是否定的。王先生的妻子生产那天,医生手里拿着一张纸说:"胎儿位置不正,需要剖腹产,请你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个字。手术同意书的内容令王先生的心七上八下,无法平静,"术中、术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新生儿窒息"、"术后伤口感染"、"术后3年内不能再孕",最令他发憷的是上面还有一道选择题:如手术发生意外,是保大人还是保婴儿。王先生当时问:"非得要选择吗?"医生说:"你不签字,我们就不能动手术。"王先生觉得手术同意书就像生死状。尤其是“手术同意书”中又充满了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及家属根本无法理解其中的用意,而“发生意外概不负责”之类的条约,则是医院把所有的手术风险,包括由于医院自身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责任全都转移给了患者和家属,对患者是极不公平的,似乎手术同意书成了生死合同。其实不然,手术同意书中“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说法只是医院在病历上单方面的记载,不是合同,根本对患者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医方在医疗过程的业务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操作规则明确规定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根本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变更或免除。发生医疗纠纷后,只要医院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