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亲子家教妇幼保健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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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婚前保健(1)

(第一节)婚前保健概述

婚前保健是我国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婚前保健工作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起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有了很大进展,迄今全国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坚持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全方位的服务模式,有着不断完善的服务规范。这些服务对促进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生殖健康,预防和减少严重先天性病残儿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人民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及下一代的健康日益重视,我国婚前保健也由强制、必需的原则、发展为倡导、自愿的原则,因此要求婚前保健机构更应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高质量、高品位的J服务,以满足不同人群的服务需求。

一、婚前保健的概念和意义

(一)婚前保健的概念

婚前保健(premarital health)是对即将婚配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进行的健康检查和保健指导。婚前保健的目的在于保障男女青年健康的婚配,防止各种疾病,特别是遗传性疾病的延续和传染性疾病的传播,避免有血缘关系和遗传病之间的人结婚和生育。通过婚前卫生指导,为即将结婚的青年男女掌握必要的婚育知识打下良好的基础。婚前保健工作是优生优育的基础工作,是防止先天性疾病儿出生和遗传病延续的第1次优生监督,是提高我国出生人口质量不可缺少的预防保健措施。

(二)婚前保健的意义

1.有利于生育健康后代,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通过婚前保健,可以尽早发现影响结婚、生育的疾病,医生及时给予矫治和指导。并在充分尊重公民隐私权及知情权的原则下,根据疾病的生物学规律和优生学的原理,从医学方面帮助服务对象认识影响婚育的疾病对下一代健康带来的不良后果,提出医学意见,使服务对象在知情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有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缺陷的个体出生,促进体力、智力更加优秀的个体出生。提高人的体力和智力质量,减少人群中遗传病的负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有利于男女双方的健康

婚前保健突出保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婚前保健为即将结婚的男女进行1次有重点而又全面的体格检查,从而可以发现一些健康问题,并对存在的健康问题进行尽早积极的干预。并提出医学意见,使青年男女做出有利于身体健康的决定和安排。

3.有利于促进婚后夫妻生活的和谐及生育调节

婚前保健的内容之一是婚前卫生指导,准备结婚的青年男女通过婚前卫生指导可以了解性保健知识以及生育保健知识。通常情况下,观念的改变总是先于行为变化,在我国一些地区健康教育特别是性教育相对滞后,准备结婚的青年男女得不到适时的、科学的、渠道正常的性教育,导致性无知或因性知识贫乏造成身心疾病。健康的性教育不仅对健康生育,建立良好的家庭卫生习惯有影响,而且有利于改变女性传统的依附地位,确立独立人格,促进性健康。青年男女在接受卫生指导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计划提出问题及咨询,医生会根据他们的要求,结合生理状况及社会条件,帮助制订生育调节计划,指导科学的避孕方法,落实具体措施,提高计划妊娠的受孕率,减少计划外妊娠。

4.有利于家庭幸福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获得了幸福,才能给全社会带来生机和发展。通过婚前教育使服务对象了解男女性生理、心理和卫生保健等方面的知识,享有互相尊重、互相平等的权利,意识到自己对家庭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对于一个幸福家庭来说,丰富的经济收人,和睦的家庭关系,良好的起居条件等是基本的,但更为重要的是家庭成员的健康。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对家庭幸福是最重要的。

二、婚前保健的伦理学基础

婚前保健通过为服务对象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卫生指导的服务,达到减少出生人口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

(一)婚前保健的伦理价值

1.促进服务对象的婚姻健康

婚前保健特定的服务对象、内容和方法以及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特性决定了服务对象不仅享有婚前保健的服务权,也拥有知情选择权。婚前保健通过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良的服务环境、精湛的服务技术及明确的医学指导意见,可以达到倡导先进的婚姻理念,避免或减少不适婚配,降低对婚姻产生消极影响的因素,实现婚姻健康、夫妻生活和谐和家庭幸福目的。

2.促进服务对象的生殖健康

婚前保健不仅能促进婚姻健康、家庭幸福,而且能促进与人类生殖健康目标接轨,保障生殖健康。婚前保健服务主张维护人的生殖权利,关心、理解和尊重服务对象与婚育有关的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需要,既尊重男女双方的选择权,也维护双方的知情权;既尊重双方申请结婚的权益,也指导他们提高对结婚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既保护患有影响婚育质量的人的权益和隐私,也考虑到双方和后代的健康。婚前保健从生理、心理、性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以及伦理道德教育等方面帮助青年男女度过从恋爱到结婚这一转折点,特别是要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这些内容都与生殖健康密切相关,因此婚前保健可以促进生殖健康。

3.促进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

婚前保健使准备结婚的青年男女能了解自己的身心健康状况对婚姻的承受力,获得迫切需要了解的性保健和生殖健康保健知识,做好婚前生理和心理上的准备,顺利度过新婚期,为建立家庭生活的和谐奠定基础。婚前保健注重人性化服务,为服务对象的利益着想,实事求是地提出指导意见,帮助他们在知情选择的情况下,正确地处理婚育问题,自愿对自己的婚姻和生育做出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决定,做出符合感情、道德和法律的价值选择,实现自身、配偶和后代健康的目标。

(二)婚前保健的伦理学原则

在婚前保健服务中,为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选择权,应坚持有利和不伤害、公正和不歧视、尊重并提供合理建议的伦理原则。

1.有利和不伤害

婚前保健的有关检查、指导和咨询,特别是出具预防、治疗和采取其他医学措施以及建议暂缓结婚的意见时,要按照有利不伤害原则办事。“不伤害”是指不给病人带来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疾病甚至死亡。除此之外,医务人员还有帮助病人减轻痛苦、缓解症状、治愈疾病等的正面义务。在婚前保健服务中,坚持有利不伤害的原则,使他们在婚检后理智自主地选择有利于婚姻、生殖和自身健康的行为,做到需要与自愿的最佳结合。

2.公正和不歧视

婚前保健强调对受检双方公平对待、一视同仁,不分年龄、性别、种族、职位、身体状况、经济收人或社会地位,都不能有所歧视。如把出生有缺陷者称为“劣生”或“没有生育价值”的人,这些都是歧视性用语。公平地分配受检双方的受益或牺牲,不得有所偏颇。

3.尊重并提供合理建议

婚前保健强调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尊严,尊重他们的知情同意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和保密权,尊重他们的感情,为其提供做出理智决定所必要的详细的信息,使他们能够理解信息,从而在不受其他人不正当影响或强迫的情况下,自愿做出决定。婚前保健所提供的指导和咨询也是非指令性的,应该以建议的方式出现。

三、婚前保健的相关法律规定

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该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该法的颁布推动了婚前保健工作的迅速开展。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婚前保健门诊常规”、“婚前保健工作常规”以及由卫生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通知”,使婚前保健工作得以健康发展。

1994年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颁布,其中的(第二章)为婚前保健,其内容涉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发现有影响婚育的疾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费用等。该法的颁布为婚前保健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增强了公民运用法律保护健康的意识和自我保健的意识。

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提出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杏。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002年6月卫生部制定了《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了婚前保健服务的具体内容,如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和方法等,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以及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上述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充分表明我国婚前保健已经步人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第二节)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的3项婚前保健技术服务内容之一。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了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包括性保健和性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遗传病的基本知识、影响婚育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一)性保健指导

性保健指导将在本章(第三节)中详细介绍。

(二)新婚节育指导

1.新婚避孕的特点及原则

(1)新婚时期新婚夫妇在性交时心情较紧张,又缺乏经验,因而选择的避孕方法应简单易行并不影响性生活,不宜选用难掌握的避孕工具,如阴道隔膜等避孕工具。

(2)婚后短期内女性阴道内外组织较紧,某些外用药具不易置人,也不易放准部位,因而新婚短期内不宜选用避孕药膜、阴道隔膜、避孕海绵、宫颈帽等。

(3)新婚期要求的避孕方法在停用后,短期内可恢复生育功能并不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女性不宜用长效避孕药,男性不宜用棉鼢避孕药,因停药后生育功能恢复缓慢。

(4)新婚夫妇年轻体力充沛,性中枢的兴奋性较高,性交次数频繁,加之新婚期体力消耗较大,兴奋和精神激动,常会打乱排卵规律,导致额外排卵,因而不宜选用安全期避孕法。

2.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

避孕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新婚夫妇的要求避孕期限,结合其职业、文化程度、月经情况以及健康状况等帮助夫妇知情选择切实可行的避孕方法。

新婚之夜的避孕]新婚之夜女性处女膜未破裂,初次性交男女双方都较紧张、害羞和恐惧,女性阴道较紧,建议可选用短效口服避孕药,但需在新婚当月服用。如自月经周期第1天开始口服复方去氧孕烯避孕药片等。

(2)婚后短期避孕。一般先采用女性短效口服避孕药,待女方阴道较易扩张后,可采用阴茎套、外用避孕栓、阴道隔膜等外用避孕药具。

(3)婚后较长期(1年以上)避孕。可选用各种外用避孕药具,如无用药禁忌者,也可选女用口服短效避孕药。夫妻分居两地者可用探亲避孕药,如使用正确,避孕效果非常好。但必须注意,应在停药后3—6个月才能受孕,以防万一影响胎儿发育。但第三代新型口服避孕药停药的第二个月便可受孕。

(4)婚后要求长期避孕或再婚后不准备生育。可选择宫内节育器这个长效、安全、简便、经济、稳定的避孕方法。每对夫妇亦可多掌握和选择几种方法,在不同条件下灵活运用,不但有利于保障身心健康,增强双方的责任感,而且还会促进性生活和谐,增进夫妻感情。

(5)终生不宜生育。原则上生病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

(6)紧急避孕。在实施避孕的过程中偶然在使用避孕方法中发生失误或未使用避孕方法,如漏服避孕药、阴茎套滑脱或破损等,应立即采用紧急避孕措施。但这种避孕方法只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不可作为常规的避孕方法。

(三)生育保健指导

1.受孕前的准备

对新婚夫妇进行科学、系统的婚育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和指导,使他们从婚前就能从身体上和心理上对婚后生活有一充分准备,并科学地实施计划生育,有计划地选择最佳受孕时机。

(1)受孕的必备条件。(1)男方可以产生足够数量的、功能、形态、活力正常的精子并有运送精子的输精管道。(2)女方可以排出健康而成熟的卵子并能被摄人输卵管,与精子相遇而受精。(3)适时性交是卵子受精的先决条件。因为卵子排出后寿命较短,一般认为卵子的受精能力差于24小时,精子在女性生殖道中也只能生存1—3天。因而卵子受精的机会只有在射精后3天内和排卵后24小时内。另外女性的排卵一般1个月左右才发生1次,错过了这个时机则不容易受孕。(4)输卵管通畅、蠕动正常是受孕的必备条件。宫颈黏液稀薄而透明有利于精子生存和穿过。(5)子宫内膜具备适合受精卵种植和发育的条件。(6)正常的神经内分泌调节功能以及正常免疫功能对受孕都是非常重要的。

(2)排卵期的识别。卵子从卵巢中排出24小时内活力旺盛,只有在这段时间内精卵相遇才可受孕,因而只有在排卵期性交,才有受孕的机会。排卵期的识别可通过下面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月经周期推算:大部分妇女排卵发生于下次月经来潮前1216天,平均14天。一般来说,从排卵前3天至排卵后1天最易受孕,是易孕阶段。一般根据以往12个月以上的月经周期记录,推算出目前月经周期中的“易孕期”和“不易受孕期”。最简单的方法可用公式计算:

以往最短月经周期天数一19=排卵前安全期的末一天

以往最长月经周期天数一10=排卵后易孕期的末一天

但排卵日期会受环境、情绪、身体状况或药物的影响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