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重点:关于罪犯心理的本质属性,有性恶性善之争,也有天生犯罪人、心理病理学和同质论之说。对于罪犯心理的认识,首先需要从罪犯心理的构成进行剖析。构成罪犯心理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曾经支配他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被执行刑罚处罚后并在监狱环境下产生的服刑心理以及与社会守法公民所共有的常态心理。其次还要分析作为刑罚承受者在服刑期间的心理共性。罪犯服刑期间的心理共性特征突出表现为消极被动性。同时,罪犯的心理表现特点还与他们所经历的服刑时期相联系。
关于罪犯心理本质的几种观点
罪犯心理的本质问题要说明的是罪犯与其他人心理的根本区别,罪犯群体是否具有该类群体独特的本质特征,并且这些特征会对罪犯心理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把握罪犯心理的本质有助于我们科学地认识罪犯和改造罪犯。有关罪犯心理本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杨威主编:《罪犯心理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页21—24。
一、性恶论
弗洛伊德把人的攻击行为归因于人的本能。因为人性是恶的,所以就必须制定法律制度,以约束人类使其不敢逾越规范。心理学家弗洛姆认为,不存在一种或善或恶的作为实体的“人的天性”,所谓人的本质实际上是“人固有的矛盾”,由于这种矛盾的存在,人既可以发展为善,也可能发展为恶。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攻击性行为是学习来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本性是“中性的”,人的破坏性以及那些恶毒或残酷的行为是基本需要受到挫折或威胁而出现的继发性和反应性的后果。
二、天生犯罪人论
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继承了先驱的思想之后,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基本内容是:①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者;②犯罪人是人种的变形、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③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④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所以,犯罪不是犯罪人的自由选择,而是遗传性的犯罪基因决定的,如身体上的缺陷、心理上的情欲过早、怠惰、好冲动等;刑罚对他们不能产生威吓的作用,而应该剥夺他们的犯罪能力,如隔离、切除生殖器、流放、终身监禁以及处死等。
三、心理病理学理论
德国精神病医生克雷伯林主张采用心理变态这个概念来描述罪犯。绝大多数精神病医生将心理变态者描绘成冷酷的人,没有过失感、没有怜悯心、不感到羞耻、不能产生爱慕,他们并不因为惩罚而改变其行为,因为他们不能从中吸取教训、不能控制冲动和预见后果。显然,心理病理学观点是把犯罪人看成是与常人不同的心理病态者或变态者。
四、同质说
英国的学者梅兹在《我们是否都是犯罪者》一书中提出:罪犯无论在心理方面,还是在社会关系方面,都是处于“常态”的,即与一般人是“同质”的。日本学者平尾靖在《违法犯罪的心理》一书中指出:犯罪并不限于特殊的人,犯罪者与平常人相比,绝不能说是本质不同的人;在任何优秀的人物中都存在着犯罪的倾向;某人在变成犯罪者时的过程性质,与没有越轨的个人在进行正直行为时的过程性质是基本相同的。这些观点强调,人人都可能犯罪,犯罪者与优秀人物没有本质的区别。
罪犯心理的构成
罪犯是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被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人。构成罪犯心理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曾经支配他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被执行刑罚处罚后在监狱环境下产生的服刑心理以及与社会守法公民所共有的心理。
一、罪犯的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犯罪心理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中,在遭遇犯罪机遇的情况下,它转化为犯罪动机,推动个体实施了犯罪行为。罪犯被判刑投入监狱之后,曾经支配他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并不会立即消除,还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罪犯心理中,对于有些罪犯而言,其犯罪心理是根深蒂固的。这里所谓罪犯的犯罪心理主要是存在于罪犯心理系统中的具有犯罪倾向的心理因素,也就是犯罪性。
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首要的就是要消除和抑制罪犯的犯罪心理或者具有犯罪倾向的心理因素以及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其他消极因素,从而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因此,犯罪心理是罪犯心理矫正的主要依据和指向。
综合国内外的研究和论述,这种犯罪的倾向性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认知特点
一、偏颇的价值观。价值观在人的个性系统中占有主导地位并成为道德意识的轴心,成为人们看待和处理各种问题和事物的出发点。一项犯罪青少年价值观的研究发现,青少年自我报告的犯罪行为得分越高,他们的道德观和平等观得分越低,道德观、平等观对问题行为有显著的负向预测作用,说明较强的道德观和平等观会抑制青少年问题行为的发生。屈智勇、邹泓、段晓英:《自我控制、价值观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青年研究》2006年第5期,页42—48。罪犯的社会意识较为薄弱,甚至显现出反社会的倾向,在价值认知或行事准则方面都呈现出以个人价值为重的特点,轻视或者无视社会的他人的利益,发展了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定向,并且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种价值定向导致了道德意识的退化,为了达到目的,可以置社会规范于不顾,采取自认为有利的手段去行动。
二、法律意识的缺陷。不少罪犯缺少法律知识,对法律持消极漠视的态度,缺乏必须遵守法律的意识;法律意识对行为的调控能力较差。
三、认知结构在时间和空间因素方面的不成熟。表现为不能很好地将认知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联系起来,只是孤立对待,易为眼前状况所影响,加上受到自我中心人格特征的影响使得罪犯在认识上盲目、片面和幼稚;缺乏批判力、内省力、预见性、自觉性和适应性,处理复杂事物的能力有限;理智对情绪、情感的控制困难,犯罪欲求难以抑制。
四、社会观点采择能力不足。罪犯在人际情境中不能正确认知社会线索,不能解释、理解和预见他人的行为和反应,不能注意别人的需要;短视、以自我为中心、归罪他人;思考欠缺理性和逻辑,更倾向于从消极和负面去解释别人的行为和社会事件等,在错误的认知方式推动下,无法妥善处置人际冲突而产生犯罪行为。
五、对犯罪目标价值的认同和对犯罪行为结果价值的不正确评价。罪犯由于价值观的偏颇,加上自我中心和缺乏移情,他们在认知上更容易认同犯罪目标的价值,也使他们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自利性结果有较高的期待和选择性地关注,而对于犯罪给别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性结果价值赋予较低的评价,同时,在侥幸心理驱使下,罪犯对于犯罪给自己带来的消极性、惩罚性的结果价值的预期比较低,甚至不愿意去重视,或回避关注这种不利的后果。
六、犯罪合理化。罪犯为了使自我形象免受损害,也使自己免遭自责的摧残,会潜意识地歪曲事实真相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护,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合理化”,从而实现自我防御。美国犯罪学家赛克斯和马茨阿提出了犯罪人所运用的五种合理化方式。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页586—588。一是否认自己的责任。认为犯罪行为是偶然发生的,是在外部环境力量的控制下不得已才干的。他们用缺少爱和外部环境中的其他因素抵消自己应负的责任。二是否认造成的损害。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对他人造成损害,如认为偷汽车只是借用而已,打架斗殴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等。三是否认被害者的被害,自己之所以行窃,是因为被害者非常有钱,或者是因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四是谴责责难者。犯罪人不作自我反省,反而责备那些惩罚他们的人,以此转移对犯罪行为的注意力。五是诉诸更高的情操或权威。强调不是为自己,是为朋友、为友谊等。
七、犯罪的思维模式。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表现出具有支持犯罪行为的特性的思维模式。根据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塞缪尔·约奇逊和斯坦顿·萨米诺的研究,认为这些思维模式在内在逻辑性和一致性方面是不正确的,具有不合逻辑、短视、错误、不健康的价值观等特点。他们先后识别出了50多种这类错误,主要包括:吴宗宪:《国外罪犯心理矫治》,页189—190。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谴责别人;形成一种不承担自己责任的态度;不能理解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不能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尤其是不能为被害人着想;不能进行足够的努力以便实现必要的目标;拒绝承担责任;对他人财物采取一种占有或者所有的态度;不能理解什么是值得信赖的行为;经常期望别人同意或满足他们的欲望;通过捕风捉影、想入非非和谴责别人,作出不负责任的决定;傲慢自大,不愿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愿意承认别人有道理;对成功和成功所花费的时间,有不恰当的看法,期望一夜成功;不愿接受批评;否认自己有恐惧感,不愿承认恐惧感可能有建设性;利用愤怒控制别人,不承认自己的愤怒是不适当的;利用不适当方式行使“权力能量”。学者罗斯和费比诺也指出犯罪人具有52种独特的思考形态,包括凝固的思考、分离、片断、未能注意他人的需求、时间感、不负责任的决策、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等。
格伦·沃尔特认为他们具有以下八种具体的思维模式:杨士隆:《犯罪心理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页55—60。
(1)自我安慰:或称绥靖思维。总是抱怨生活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将犯罪行为的责任归到外在环境或者不公平与不适当的条件上,把自己的责任排除在外。通过如下几种技巧表现出来:①受害者的心态,利用自我安慰,设法减轻犯罪行为带来的焦虑状态和罪恶感;②淡化的技巧,尽可能地轻视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忽视自己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③常态化,认为犯罪行为很普遍,周围很多人都在从事该行为。
(2)截断思维:利用各种办法消除阻碍其从事犯罪行为的制止力,具有即刻终止所有思考的作用,可以使犯罪人毫不顾及后果去实施犯罪。包括一句简单的字句、视觉影像、酒精药物等。
(3)自恃特权:或称授权思维。提供给犯罪者从事犯罪行为的许可证明,是自我中心的表现。包含三个方面:①所有权:犯罪人不尊重社会规范和个人空间,以为自己只要足够强大,就享有特权;②独特性:犯罪者以为自己有与众不同的优越感,可以操控他人;③错误的识别:把贪欲和特权视为需求和权利,所以必须不惜代价去满足自己的需求。
(4)权力取向:这是一种权力本位的思维,相信这个社会是弱肉强食的,强者可以实施任何可以逃避惩罚的行为,所以犯罪人有一种权力渴求,渴望获得力量去控制他人。大致通过身体的形式、口头的形式、心理上的形式等三种形态得到表现。
(5)情操思维:犯罪人强调自己的正面形象,回顾做过的好事,强调自己不应该为所做的坏事承担责任。
(6)过度乐观:任何坏事不会发生在他们身上,包括对自己所从事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惩罚。尽管相信总有一天会被逮捕,但不会是这一次。
(7)认知怠惰:指的是犯罪人认知懒散,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人变得不愿对犯罪行为的成功几率与利益得失作出评估。
(8)半途而废:不连贯的思维,他们无法长期专注于一个目标,无法将自己的承诺坚持到底,忽略长远目标,追求可以获得立即满足的需要的机会。
(二)个性动力系统的特点
一、畸形需要强烈。需要是形成动机的内在动力,影响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需要结构突出表现为:需要结构缺乏良好的调节能力,个体物质需要无抑制滋长,超出现实的可能性,性需要得不到合理控制;需要满足方式和手段与社会规范相对立;反社会意识对需要起着定向作用,使需要内容具有反社会性。
二、犯罪动机难以控制。犯罪动机是在外界诱因的刺激下,主体不能以社会规范来调节其强烈的、畸变的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激发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力量。它是犯罪心理中最活跃的、对犯罪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动力因素。犯罪动机不仅激起某种行为,而且使激起的行为继续发展,作用于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中。正是由于犯罪动机对个人心理和行为倾向的发动、强化和引导作用,个人的一些有利于犯罪行为产生的本能欲望、认知因素、人格特征等才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犯罪动机是评价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一个重要的心理指标。在动机斗争过程中,强烈的犯罪动机就会战胜其他动机取得优势地位,进而外化为犯罪行为并进一步推动犯罪行为恶性发展。高强度的犯罪动机往往反映了犯罪人强烈的非法欲望以及与法律和道德规范相对立的反社会心理,还可能导致个体犯罪的定型化、个性化或职业化的倾向。因此,犯罪动机的强度对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不良的兴趣。犯罪人的不良兴趣是在其不良需要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特点是:偏于感官兴趣、缺乏高级兴趣、较多地追求新奇与富于刺激性生活的直接兴趣、缺少对未来结果向往的间接兴趣、兴趣的理智水平低而且不稳定。
(三)人格特点
一、消极的性格特征。不良的性格特征主要表现在主体对现实的态度以及他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特征方面。比如对社会持对立或敌视的态度,对集体漠不关心,自私自利,对人冷酷无情、虚伪狡猾,虚荣自卑、自负自大,好逸恶劳;行为冲动、任性、放纵、顽固、执拗、盲目、鲁莽、缺乏自制、不能抗拒诱惑、不能延迟满足;情绪不稳定、易激惹、自卑感、缺乏移情;偏执、多疑、狭隘、敌意强、低自尊、自制力差、自我中心、对人不信任、不善于调节人际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