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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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监狱警察心理(2)

职业自我效能感反映的是个体对自己完成特定职业的相关任务或行为的能力的知觉或对达成职业行为目标的信心或信念,即在综合各种信息并对自身某种职业行为能力的判断和评估基础上,所形成的对自身能力的信心或信念。郭本禹、姜飞月:《职业自我效能理论及其应用》,《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页130—137。监狱警察的职业自我效能感主要反映在对自己实现工作领域的目标所需要的能力的评价,对自己能否利用所拥有的能力和技能去胜任管理罪犯、教育罪犯任务的信念。具体而言,在罪犯个别教育、课堂教育、组织罪犯劳动、劳动现场管理、调动罪犯积极性、协调罪犯之间的关系、应对突发事件、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等等方面都会有自我效能感的体现。当监狱警察的职业自我效能感较高时,他们对完成某项任务的心理预期一般会比较高,在工作中会比较乐观自信,敢于直面挑战,不惧怕困难。相反,当职业自我效能感比较低时,就会患得患失,感觉难以胜任或完成任务,这种内心状态决定了他们在工作中不可能付出更多的努力。当遭遇困难时,放弃往往成为他们的第一选择。

研究表明,郭本禹、姜飞月:《自我效能理论及其应用》,上海教育出版社,2008年,页47—52。职业效能感影响个体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工作满意度、职业创造性、职业行为的胜任程度和有效性等。另外,低的职业效能感可能导致个体更容易体验职业紧张和感受工作压力。职业自我效能还影响个体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如何应对职业要求和挑战。高自我效能的个体能够根据职业角色期望和行为标准显著地改进行为,而低自我效能感者则很少有行为改善。

培养和提高监狱警察的职业效能感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和机制;第二,创建积极的组织文化,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优化工作环境;第三,加强专业和职业教育,提高监狱警察的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管教策略;第四,开展专门的训练,如归因方式训练、认知重组训练等,改变认知方式,提高自我效能。

(三)监狱警察对罪犯改造过程的基本理解

对罪犯的改造活动是在理论指导下进行的。伴随行刑理念的革新,监狱对罪犯矫正的实践也在发生变革。现在,大多数监狱警察通过学习、培训和宣传,都接受并具备了一定的关于罪犯改造和矫正方面的先进的理论知识,然而,监狱警察在接受某种理论之后,并不是自动地会对实践产生影响,导致管教实践中的革新。我们常常发现,对于一些先进的行刑思想、罪犯改造的理论,不少干警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在理论探讨和体会交流时可以头头是道,似乎是更新了行刑的观念,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在沿用老一套的思想进行管理,并没有将所接受的现代矫正理论内化为自己的信念。

有研究者指出,陈琦、刘儒德主编:《当代教育心理学》(修订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页83。教育者的理论知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所倡导的理论,这种知识教育者能意识到,能报告出来,也易受外界新信息的影响而改变,但并不能对实践产生直接的影响;另一类是所采用的理论,这种知识可对实践产生直接影响,但不容易被意识到,而且不容易受新信息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它更多地受文化和习惯的影响。这两类知识之间并非总是一致,也并非截然分开的,“所倡导的理论”可以转化为“所采用的理论”而对实践活动产生影响。

根据这种理论观点,我们不难理解上述监狱警察所倡导的理论和所采用的理论不一致的现象。这关键就在于监狱警察头脑中的“所倡导的理论”没有转化为“所采用的理论”,新接受的有关行刑理念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理解,而没有成为行动上的理念。造成这两种理论的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原因:

1.监狱警察对新的理论缺乏深刻的理解。

2.监狱警察可能没有看到以新思想改革旧做法和模式的必要性及有效性。

3.监狱警察不知道如何将新的思想具体应用到管教实践中去。新的理论或思想开始的时候往往更多的是观点,缺少具体的操作。这就给新理论的采用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4.监狱警察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采用的理论”与“所倡导的理论”之间的不一致。由于“所采用的理论”往往是内隐的,监狱警察不容易意识到自己在实践中到底采用了哪种理论,不容易发现自己的行为与所倡导的理论之间的偏差,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管教行为也不会发生改变。

因此,为了保证监狱警察将所倡导的理论运用于罪犯改造实践,切实转变为他们所采用的理论,应该做到深刻理解理论,并使他看到这种思想的有效性,相信它比旧的做法优越。同时,在学习宣传新的行刑思想或理论的时候,要对这种思想和理论在罪犯改造过程中如何具体操作加强指导。提倡监狱警察经常对自己的管教活动和经验进行反思,以便觉察自己在上述两类知识方面的差异或不一致,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真正将“所倡导的理论”应用到罪犯矫正过程中。

(四)监狱警察的“罪犯观”

监狱警察“罪犯观”就是监狱警察对罪犯的最基本的认识与看法。每一个监狱警察都自觉不自觉地遵循某种“罪犯观”从事管教活动。“罪犯观”是管教行为的基础,贯穿教育改造罪犯过程的始终,它直接影响罪犯矫正方法的选择与矫正目标的确定,并且最终决定罪犯改造质量。具体而言,监狱警察如何理解罪犯的本质属性,认为他们是什么样的人,是用静止的眼光对待罪犯还是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罪犯,如何看待罪犯的心理缺陷,罪犯是否可以改造等等都反映了监狱警察的罪犯观。

随着监狱行刑理念的发展和变革,要求监狱警察必须科学地认识罪犯,而不是以个人好恶为出发点去对待罪犯。科学地认识罪犯包括正确认识罪犯的法律地位,正确认识罪犯的人性特征和主体性特征,树立关于罪犯的发展观和差异观等。

三、监狱警察的能力结构

能力是直接影响活动效率,使活动顺利完成的个性心理特征。罪犯改造是一项专门化的工作,除了一般能力外,需要从事这项工作的一些专门能力。关于监狱警察的能力,我国不少研究者都有所论述和研究。

邵道生主编的《罪犯改造心理学》中提出,称职的监狱警察应当具备良好的认识能力、创造能力、计划能力、组织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表达能力、适应能力、自制能力和交往能力,并对这些能力在罪犯改造中的具体要求作了描述。邵道生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页365—366。

何为民主编的《罪犯改造心理学》提出监管工作必须具备适合职业需要的综合职业技能,具体包括专业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结构两大方面。专业知识结构由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组成,专业技能结构包括执法能力、洞察罪犯心理活动的能力、教育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以及良好的体能等。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页359—360。

涂一文主编的《少年犯改造心理学》认为,监狱警察应具有现代化的能力素质,主要由指挥能力、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独特的思维能力组成。涂一文主编:《少年犯改造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92年,页300。

曹中友等编著的《罪犯改造心理学》指出监狱警察需要具备观察洞悉罪犯心理活动的能力、教育机智和教育感染能力、克服困难和挫折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和一定的擒拿格斗技能。曹中友等编:《罪犯改造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页243—247

阮浩主编的《罪犯矫正心理学》主张除了必须具备罪犯矫正的知识结构外,监狱警察的能力结构由三方面组成:其一是一般能力,如思维与观察能力、言语和文字表达能力、人际交往的能力等;其二是职业基本能力,如中队组织管理能力、教育改造能力、个案分析与矫治能力、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等;其三是个人专业能力,如监区领导的领导能力、管教人员的管教能力、心理咨询和矫治的专门能力等。阮浩主编:《罪犯矫正心理学》,页411。

章恩友、姜祖桢主编的《矫治心理学》从深层理解力、表达力、观察力自我反思、自我觉察的内省力等方面对矫治工作者的专业能力作出归纳。章恩友、姜祖桢主编:《矫治心理学》,页150—151。

上述研究在不同时期,从多个方面提出了监狱警察的能力配置,对监狱警察的选拔培养有所启发。

当代的监狱人民警察应该具备哪些能力,田翀在《构建监狱警察能力结构模型的思考》一文中的论述对我们颇有启发。他认为监狱警察的能力结构由13种关键能力组成,它们是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信息能力、强健的体能、准确表达能力、观察与思维能力、操作与应变能力、分析与评价能力、爱岗敬业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管理控制能力、教育矫治能力和心理疏导能力。这些能力分成发展完善能力、职业基础能力和岗位专业能力三类。田翀:《构建监狱警察能力结构模型的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6期,页60—63。简述如下:

(一)发展完善能力

1.学习能力。指个体所具有的以一定的方式方法表现的、能够提高学习效率的能力。

2.创新能力。是利用已经积累的知识和经验,经过科学的思维加工和再造,产生新知识、新思想、新方法和新成果的能力。监狱警察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注意强化创新意识和专注精神,善于提出问题和抓住灵感,加强学习,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3.信息能力。指个体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获取、加工、处理信息,并创造新信息的能力。监狱警察要增强信息意识,加强信息技术知识的学习,充分利用各种有用信息资源开展管教工作。

(二)职业基础能力

1.强健的体能。这是从事活动时所必需的身体能量,它以身体素质为自己的物质基础。

2.准确表达能力。指把对事物的认识和个体自己的思想观念,以语言、文字、图表、图像、动作的形式向外传播的能力。监狱警察要注意语言的规范、文明,准确,加强写作能力,提高身体语言运用能力。

3.观察与思维能力。要求监狱警察在实践工作中有意识地把培育观察能力与思维能力紧密结合在一起。要全面、正确、深入并且用心地观察事物,发现事物特征、规律和问题,透过表面现象,看穿事物的实质,透过事物现象之间的复杂联系,把握事物的发展趋势。

4.操作与应变能力。是指监狱警察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活动的能力和面对突然、偶然、预测不到情况骤然来临时采取应对处置、妥善解决的能力。监狱警察提高操作与应变能力,一是要坚持依法办事,按规章办事;二是要增强职业敏感性,善于提前发现突发事件征兆;三是要熟悉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和处置方法。

5.分析评价能力。指通过对问题整体性的科学分析,得出正确的判断结论,形成解决问题的新方案、新方法、新措施,并对这些方案、方法、措施进行评估选优的能力。分析评价能力主要由预测能力、判断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目标选择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方案择优能力和控制反馈能力等组成。

6.爱岗敬业能力。指个体热爱岗位、熟悉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爱岗敬业的能力的提高,要求监狱警察强化爱岗意识,强化身份意识,强化抵制诱惑的能力,强化奉献精神。

(三)岗位专业能力

1.依法行政能力。指监狱警察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处理监狱工作事务的能力。

2.管理控制能力。指以科学管理为基础,在引导和影响个体或群体达到某一目标的行为过程中,管理者及时反馈各方面信息,协调各方面关系,防止和纠正实施中的缺点和错误,以此掌握整个系统进程,顺利实现管理活动目标的能力。

3.教育矫治能力。指监狱警察以正确理论为指导,运用各种知识,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治的能力。监狱警察提高教育矫治能力,重点锻炼以下几方面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宣传鼓动能力、表达能力、教学能力、说理艺术、感染能力、对人的理解能力、自我调节能力。

4.心理疏导能力。指个体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措施,消除自己或他人的情绪障碍、不良习惯等心理问题,维护和增进心理健康的能力。

四、监狱警察的人格特征

监狱警察从事的工作需要他们具备一些特定的人格特点,以保证罪犯改造工作的有效进行。有人指出监狱警察的良好人格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格的力量,就是个体的人格特征在行为中的表现与作用能力,具体由智慧的力量、道德的力量和意志的力量等方面反映出来;二是优秀的人格特征,主要是献身精神、追求成功、成熟的个性以及刚柔相济等。阮浩主编:《罪犯矫正心理学》,页409—410。还有人认为,监狱警察要有健全的性格,如理解、乐观、宽容、耐心、真诚、和善、信任、积极、开放等;还要具有积极灵活的认知风格以及丰富、积极、稳定的情绪情感。章恩友、姜祖桢主编:《矫治心理学》,页148—149。

监狱警察承担着“改造人,造就人”的职责,他们自身的品德、知识、能力、个性等是主要的劳动手段和生产工具。我们认为监狱警察通过自己的人格力量影响和改变罪犯,其人格品质应该具有“促进”的作用。所谓促进,是指一个人对别人的心理和行为有所帮助。构成“促进”的人格特征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

(一)理解

理解由许多相互关联的品质构成,它要求监狱警察做到心胸豁达、敏感、移情和客观。只有理解,才能使监狱警察在与罪犯的交往中达到心理相容。

心胸豁达要求监狱警察在与罪犯交往过程中能摆脱偏见和先入之见的固执,不受自己固定的参考标准或价值观的束缚,对管教对象持接受的态度,不因自己的先入之见去评判罪犯的一切甚至拒绝他们。人在看待理解周围世界的时候,容易以自我为参照标准去考察评判。如果我们只是按照自己的感受或情绪去体会他人,就不可能体验和理解我们之外的其他人。心胸豁达要求监狱警察增强认知方式的灵活性,根据外界情境的变换而调整改变自己的参照标准,这样我们才能去理解与我们不一样的个体的内心。心胸豁达还要求监狱警察在面对罪犯时,能够容纳与自己不同的看法、见解、思想、情感,能够对有各自差异的罪犯表示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