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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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方法(1)

本章重点:应当如何去研究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的心理现象,这是本章要探讨的问题。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中,首先必须明确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中,要坚持决定论、反映论、发展论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方法论和系统科学的方法论。对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起指导作用的原则有: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社会性与自然性相统一、内因和外因相统一、联系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伦理性原则等。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心理测验法、案例分析法、活动产品分析法等。罪犯改造心理学一般要遵循提出研究假设、搜集资料、分析资料、作出结论等步骤进行。研究设计的主要类型包括:描述性研究与解释性研究、横断研究与纵向研究、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整体研究和分析研究等。

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一门学科究竟应采取哪些方法,是根据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的特点决定的。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也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的心理现象的特殊性而确定的。

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导研究的哲学或一般思想方法,科学的研究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论为指导。各门具体学科有着自身的方法,但它们都服从于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的方法论。一门学科的方法论,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这门学科研究的原则性指导思想。它要指明怎样去研究这门学科,以便达到解释所研究对象的规律性之目的。因此,在任何学科中,方法论问题都是最基本的问题。科学研究的方向是否正确以及能否取得成果,都取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科学方法论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是由唯物辩证法的哲学方法论、系统方法的一般科学方法论和适用于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这三个紧密联系的层次组成。哲学方法论是最高级的层次,统率着一般科学方法论和具体方法。一般科学方法论比哲学方法论的层次低,比具体方法的层次高,起着中介和桥梁的作用。具体方法的使用的目的、效果以及结果的解释都与哲学方法论有密切关系。

一、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是罪犯改造心理学的哲学方法论

心理学的哲学方法论是以实践反映论为向导的。实践反映论认为人类的反映活动是实践的、辩证的决定过程。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中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方法论,就要坚持实践反映论。包括以下几个主要观点:

(一)决定论的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一切现象、变化,最终是由一定的原因作用而引起的。这种确认世界上的一切现象都受原因制约和被原因决定的理论,就是决定论,又称因果决定论。辩证唯物主义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现象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正是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决定论原则。在心理学中,坚持辩证决定论的实践反映论就是要既承认客观规律性,也承认主观能动性,既承认客观现实或环境对人的心理的决定作用,同时又承认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在罪犯心理学研究中要充分体现这一观点。罪犯心理和罪犯的改造心理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它的形成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结果。决定论的原则对于我们揭示罪犯心理的产生原因、形成规律及研究如何促进罪犯心理的良性发展,顺利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达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提供了思想指导。

(二)反映论的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心理学强调人的心理现象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但这种反映不是随意的,心理反映要受到客观状况的限制,也要受到人的身心状况的限制。人的心理活动的根源和规律,只有从客观存在和反映客观存在的头脑活动中去寻找,从头脑与客观存在的相互作用中去寻找。反映论的观点提示我们,在罪犯心理研究中,要注意从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去寻求他的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原因,也要注重探索如何从改善主体内外因素着手去促使罪犯的心理转化的有效方法。

反映论的观点告诉我们,人的心理反映具有社会性,同时又依赖于人脑的生理活动。所以,心理学既不是一门纯粹的自然科学,也不是一门纯粹的社会科学,它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门综合性的精神科学。因此,从研究方法上讲,应该采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综合方法。罪犯改造心理学虽然是一门介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但它更偏向于社会科学。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中也应注重综合的观点,无论采取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还是采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实证的研究方法应该占主要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使罪犯改造心理学成为一门科学。

(三)发展论的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处于一种运动变化之中,并且任何对立的事物或者事物内部的对立面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发展变化和相互转化。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人的心理的形式和心理内容都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所以,人的心理反映具有发展性特点。用发展论的观点去指导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要求我们以发展变化的眼光去看待罪犯心理的形成、发展,把罪犯心理的形成作为一个过程来研究。另外,由于罪犯从事的改造实践的活动的变化和发展,罪犯心理也会发生变化,这为罪犯心理矫治提供了方法论上的依据。

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方法论是确保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坚持正确的方向,并取得科学结论的基本条件,是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程序和具体方法的基础。罪犯改造心理学的哲学方法论不仅能够从内容和形式上决定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程序的科学性,使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同时对于确保各种具体研究方法客观地反映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心理现象的特征和规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系统科学理论是罪犯改造心理学的一般科学方法论

许多科学家都承认,以系统科学为代表的系统方法是现代的一般科学方法论,是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有重要价值的认识手段。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也应当把系统方法作为一般的科学方法论。

系统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层次、结构并与环境发生关系的整体。系统方法是指按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组成、结构和机能的整体,从整体与部分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整体中部分与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中,从整体系统的动态变化中综合考虑研究对象,以达到最佳认识和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

运用系统方法进行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就是既要对罪犯的心理进行多层次、多水平、多测度的系统分析,又要对罪犯各种心理现象及其形成的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进行整合研究。坚持系统科学理论作为罪犯改造心理学的一般科学方法论就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坚持采用整体的观点看待罪犯心理。罪犯心理的形成和发展是其整个心理系统活动的结果,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隔离出任何一部分都不能全面地、完善地说明罪犯的心理和行为。其次,坚持采用联系的观点探究罪犯心理规律。罪犯心理系统可以分为若干个子系统:罪犯心理与脑的联系系统,罪犯心理与客观世界的联系系统,罪犯心理与行为活动的联系系统,罪犯心理各成分之间相互联系的系统等。罪犯心理就是在这些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罪犯依据自己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作出某种行为反应,这种反应的结果又反馈传入其大脑,经过进一步的分析和对照,然后作出进一步的行为反应。最后,坚持用动态的观点考察罪犯心理。由于罪犯心理系统中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的不断地相互作用,使得罪犯心理始终处于变化之中。

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原则

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原则,就是研究工作的指针。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社会性与自然性相统一、内因和外因相统一、联系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伦理性原则等。

一、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的原则

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的原则是指在对罪犯心理进行研究时,坚持将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统一起来考察的原则。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客观现实是心理的源泉。脱离了人类社会生活,即使具备大脑,也不可能产生人的心理。这是人的心理的客观性。但同时不可否认,个体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总是由具体的个人进行的,由于个体生活经验、个性特征等的不同,对待同样的事物,不同的人抑或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都会有不同的反映。这是人的心理的主观性。坚持这一原则也就是既要看到罪犯犯罪心理的产生是客观环境中消极不良因素在罪犯头脑中的反映,同时又要看到罪犯自身对不良因素的吸收。有的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即受到了外因的作用;同时,尽管社会中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和不良现象,但并非每个人都会犯罪,这就与自身心理因素有关。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在进行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在研究罪犯心理的过程时,一方面要关注外部社会或生活环境的条件,同时要关注个体自身的特点,以更系统地揭示犯罪心理和转化的规律;第二,要求研究者采用客观的研究方法进行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比如在搜集资料时,必须如实地、详尽地记录在研究中观察到的客观事实,切忌用研究者的主观经验、主观感受来代替观察到的客观事实。在对资料进行处理以及对结果进行分析时,应采用客观的尺度来评定。另外,对从客观事实到研究结果的推论要建立在逻辑规则上,根据客观的事实下判断,切勿任意取舍。

二、社会性与自然性相统一的原则

社会性与自然性相统一的原则是指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中,既要看到罪犯社会性这一本质属性,又要重视罪犯的自然属性。科学的心理观认为,人的心理是在先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发生发展起来的,具有生物性;同时,人的心理发展更多的是受后天的社会生活环境和条件制约的,具有社会性。罪犯之所以犯罪,主要是其社会化缺陷造成的,但一定的生理机制又会影响他们犯罪心理的形成或支配犯罪的行为方式。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史中,曾经出现过片面强调罪犯生物性的“犯罪生物学派”和片面强调罪犯的社会性的“犯罪社会学派”。

在社会性与自然性的原则下,应该做到:在研究罪犯的心理和行为发生时,应该同时关注罪犯生活的社会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社会性因素主要是指个体生活的周围环境,如整个社会大环境、罪犯家庭所处的社会阶层、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个人所受教育、周围所接触的他人等等;生物性因素则主要指个体自身在生物学发展上的特点,如遗传基因、个体的神经类型特点、内分泌状况及生理和精神疾病等。这一原则,不仅对于罪犯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研究有指导意义,而且对于预测和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等都有重要启示。

三、内因和外因相统一的原则

心理学研究中,历来也存在内因起主要作用还是外因重要的争议。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一般表现为决定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外因有时也能起到决定作用。罪犯心理的形成与发展都有因果制约性。制约和决定罪犯心理发展变化的原因多种多样,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集中表现为内因与外因两大类。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统一,相辅相成。这一原则,为正确解释罪犯心理的发展、转化以及罪犯转化的心理机制提供了依据。

在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中,坚持内因和外因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做到:既要防止片面的“外因决定论”,又要避免陷入片面的“内因决定论”。

四、联系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

联系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是指研究犯罪心理现象不仅要在普通的联系和复杂的关系中进行探究,而且要在发展中研究罪犯心理现象、行为特征及其形成条件,从而了解罪犯心理和罪犯心理矫正的规律。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心理现象都是在极其复杂的具有普遍联系的关系中存在的,它与外部刺激、机体状态以及反应活动密切联系。外部刺激非常复杂,有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社会的,种类繁多,这些叫刺激变量。机体状态有生理的因素与心理的因素,这些叫机体变量。反应活动有行为、言语和不明显的生理变化,叫反应变量。对罪犯心理现象的研究,不仅要考虑引起罪犯心理的原因与条件,同时要考虑与之相联系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要在联系与关系中探究罪犯心理发展的真正规律。发展性要求不能割断历史,应对罪犯进行全面的历史的考察,从而更为准确地把握罪犯心理与行为的规律。

坚持联系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求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者应该从更为广阔的角度探讨罪犯心理现象,并能根据社会发展及个体自身变化的状况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更为科学的解释。

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既要注意有关罪犯改造心理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同时又要注意实际应用研究,并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个原则关系到罪犯改造心理学这一学科的方向及其存在的价值。

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理论正确与否,需要实际工作的检验。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水平的提高,也是与人们深入实际总结经验,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水平密不可分的。因此,贯彻这一原则,既要注重基本理论的研究,又要注意实际应用的研究,在实际应用中使理论进一步得到充实、完善与提高。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的课题来自司法实践,如果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理论不能应用到罪犯改造的实践中,不能用于指导实际部门的工作,那这种理论就没有生命力。这一原则在罪犯改造领域已经得到了重视,有研究者指出行动研究就很好地体现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对于罪犯改造的研究和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段晓英、周志宏:《行动研究及对罪犯改造的意义》,《法治论丛》2004年第5期,页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