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
15263000000029

第29章 罪犯心理咨询(1)

本章重点:罪犯心理咨询就是通过谈话、讨论对罪犯提供解释、指导等帮助的活动。它是最基本、最常用的心理矫治方法。罪犯心理咨询的原则包括罪犯自愿的原则、保密性原则、尊重负责原则、理解性原则、协助性原则、客观中立原则、预防性原则。罪犯心理咨询的过程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建立良好咨询关系阶段、信息收集阶段、心理诊断阶段、信息反馈阶段、制定咨询目标与方案阶段、实施计划阶段、评估心理咨询的效果、心理咨询结束阶段。建立良好咨询关系的技术主要有:倾听、同感、积极关注、尊重与真诚。言语引导技术包括:鼓励与重复、提问、说明、面质。影响对方的会谈技术有解释、指导、信息与忠告、自我暴露等等。非言语性技巧包括目光接触面部表情、声音特征、肢体动作、综合印象。个别咨询和团体咨询是罪犯心理咨询的最主要的形式。

心理咨询概述

一、心理咨询的概念

心理咨询是20世纪初伴随着职业指导和心理测量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它的诞生是为了解决人们生活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类心理问题及其障碍,正因为它的实用性与有效性,故其发展非常迅速,而且还有着非常广阔的潜在市场。

心理咨询是咨询师借助语言、文字等媒介,给来访者以帮助、启发、暗示和教育的过程。通过心理咨询,可以使来访者在认识、情感和态度上有所变化,解决其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所出现的心理问题或障碍,促使来访者的自我调整,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持身心健康。

关于心理咨询的定义,心理学界一直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自己不同的观点。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认为,心理咨询是通过与个体持续的、直接的接触,向其提供心理帮助并力图促使其行为态度发生变化的过程。美国心理学家卡尔纳则认为心理咨询是一种专门向他人提供帮助与寻求这种帮助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助人者的手段及其所创造的气氛使人们逐步学会以更积极和理性的方法对待自己和他人。美国心理咨询人员最大的专业组织“美国心理咨询学会”(ACA)在1997年10月份给出了一个“专业心理咨询实践的定义”:通过认知、情感、行为或系统的干预和策略,应用心理健康、心理学和人类发展的原则,致力于推进人的身心健康、个人成长以及职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给心理咨询作出如下定义:心理咨询是指咨询师运用心理学的有关理论与方法,通过特殊的人际关系,帮助来访者解决心理问题,增进身心健康,提高适应能力,促进个性发展与潜能发挥。在罪犯矫治系统中,罪犯心理咨询就是通过谈话、讨论对罪犯提供解释、指导等帮助的活动。它是最基本、最常用的心理矫治方法。吴宗宪:《国外罪犯心理矫治》,页141。

二、心理咨询的对象

谈到心理咨询的对象,我们要走出这样一个误区,即心理咨询的主要对象是“病态人群”。心理咨询最一般、最主要的对象,是健康人群,或者是存在心理问题的亚健康人群,而不是人们常误会的“病态人群”,这些病态人群(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等)都是精神科医生的工作对象。

心理咨询的主要对象可分为三大类:一是精神正常,但遇到了与心理有关的现实问题并请求帮助的人群;二是精神正常,但心理健康出现问题并请求帮助的人群;三是特殊对象,即临床治愈的精神疾病患者。对于罪犯来说,其精神状态一般正常,他们在服刑阶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心理问题,为了摆脱这些心理障碍与问题,维持自身的心理健康,这就需要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其中,罪犯经常面临的一些心理困扰包括:服刑初期的适应不良、家庭破裂引起的焦虑抑郁、与其他狱友的人际关系不协调以及刑满释放后对社会的适应问题等等。

三、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关系

由于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都是帮助罪犯摆脱心理困扰的过程,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

(一)所依据的理论方法基本一致。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所依据的理论与方法基本是一致的,如精神分析、行为主义、人本主义以及认知学派等等。

(二)所遵循的原则基本一致。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过程中,咨询师或治疗师都要遵循诸如保密、尊重、理解、客观等基本原则。

(三)咨询与治疗的目的一致。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目的都是帮助来访者改变其表现出的不适当的态度、情感及行为,摆脱困扰他们的心理障碍,维持积极的心理健康并获得自我成长。

(四)都非常重视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都注重建立咨询师或治疗师与来访者之间的良好的人际关系,认为这是帮助来访者发生良性改变和促进成长的必要条件。

虽然,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联系非常紧密,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明显的不同之处:

(一)工作对象存在差异。心理咨询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正常人,正在恢复或已恢复的病人。心理治疗的工作对象主要是病人,无论是心理疾病、生理疾病还是社会疾病,都是针对有心理或精神障碍的人进行工作的。

(二)问题性质存在差异。心理咨询着重处理的是正常人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问题比较简单,主要问题有日常生活中人际关系的问题,职业选择方面的问题,教育过程中的问题,婚姻家庭中的问题等等。心理治疗的问题比较复杂且较为严重,主要包括某些神经症、某些性变态、人格障碍、行为障碍以及康复中的精神病人等。

(三)咨询时间存在差异。心理咨询用时较短,一般咨询次数为一次至几次;而心理治疗所需时间较长,治疗有几次到几十次不等,甚至次数更多,经年累月才可完成。

(四)治疗层面存在差异。心理咨询在意识层次进行,更重视其教育性、支持性和指导性工作,焦点在于找出已经存在于来访者自身的内在因素,并使之得到发展;或在对现存条件分析的基础上提供改进意见。心理治疗的某些学派,主要针对无意识领域进行工作,并且其工作具有对峙性,重点在于重建来访者的人格。

由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咨询师和治疗师具有相同的工作机会,使得区别这两个过程变得复杂起来。因此,试图区别这两种过程没有太大的价值,不必在这两个概念上纠缠。

罪犯心理咨询的原则和形式

一、罪犯心理咨询的原则

(一)罪犯自愿的原则

来访的罪犯必须是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询师与罪犯良好关系的先决条件。没有咨询愿望和要求的罪犯,咨询师若主动为其进行心理咨询,罪犯不但不会配合咨询师的工作,反而会认为咨询师有问题,产生抵触情绪,咨询的效果可想而知。只有罪犯自己感到心理不适,愿意寻求咨询师的帮助,主动诉说自己的心理困扰,才能在咨询师的帮助下,顺利解决问题。同时,来访的罪犯也可以随时停止咨询,咨询师不能强迫其继续咨询。

(二)保密性原则

保密性原则是建立相互信任的咨询关系的前提保障,也是有效咨询的必要条件。只有尊重罪犯的隐私权,对罪犯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这样才能让罪犯毫无顾忌地谈论自己不愿意为他人知道的内容,这些内容往往正是罪犯心理问题的根源。在进行心理咨询之前,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罪犯说明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对于心理咨询中的有关罪犯的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均需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保存。此外,心理咨询师不能对他人谈论罪犯的事情,由于教学科研的需要,如果要采用罪犯的案例时必须隐去暴露罪犯真实身份的信息。但是,保密性原则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罪犯有自杀、伤害他人或者越狱等想法时,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汇报,防止意外的事情发生。

(三)尊重负责原则

咨询师要尊重罪犯的人格,将罪犯当作一个正常的人看待,不能带有任何歧视的态度。同时,也要信任罪犯,但这里的信任并不是绝对的,一方面要让罪犯相信咨询师是可以信任的;另一方面,也要对罪犯所讲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对罪犯负责就是以罪犯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是心理咨询区别于思想教育的一大特点。咨询师在心理咨询过程中的一言一行应立足于这一原则,本着为罪犯着想的角度出发,客观地提供相关的建议,不能出于其他利益考虑而违背这一原则。

(四)理解性原则

来访的罪犯往往是心理存在某些困扰,而让自己感受到痛苦。罪犯前来咨询,寄希望于咨询师能够理解他,并帮助他解决心理困扰。这就要求咨询师要热情诚恳地接待来访的罪犯,对于罪犯所表露出来的心理困扰给予积极的关注,并对其所遭受的痛苦情感或事件给予共鸣式的同情,在精神上给予罪犯以最大的关怀与鼓励,帮助其树立信心,为最终心理问题的解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协助性原则

咨询师的工作不是为来访罪犯出谋划策,更不是代替来访罪犯作出抉择,而是通过理解、解释及启发帮助来访罪犯想清楚心理问题的所在,认清不适合或不理性的情感及行为模式,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学会理性地处理问题。咨询师在咨询中的作用更像是一个“协助者”或者是“引导者”,主要任务就是引导启发来访罪犯,让来访罪犯自己挖掘存在的心理问题,学会用自己的方法调试和解决问题。咨询师不能过于积极主动而替来访罪犯作出所有抉择,而应该通过引导启发达到“授人以渔”的目的。

(六)客观中立原则

客观中立就是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不带任何偏见和情感色彩,全面客观地接受来访罪犯所提供的信息。不论来访罪犯说的对不对,咨询师都不能以道德的标准去评判事情的对错,而要相信来访罪犯所做的一切都有他的理由。咨询师要对来访罪犯积极关注,与对方平等沟通,尊重并鼓励对方发表自己的意见,倾听对方的感受。咨询师对来访罪犯的一言一行都应给予充分理解,不要妄加评判,更不得将自己的价值观和社会道德标准强加给来访罪犯。

(七)预防性原则

一方面,咨询师在明确弄清来访罪犯心理障碍的同时,应注意罪犯的整个心理特点,提醒来访罪犯预防心理障碍的继续发展或可能出现的其他心理障碍。另一方面,咨询师要善于总结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罪犯容易出现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地向所有罪犯宣传相关心理健康的知识,预防常见心理障碍的出现。

二、罪犯心理咨询的形式

心理咨询常因时间、地点和对象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形式,下面介绍国内常见的几种罪犯心理咨询的类型:

(一)面谈咨询

这是心理咨询中最常见、最重要的形式。面谈咨询是来访罪犯到专门的心理咨询室进行的心理咨询。这种咨询方式由专业咨询师与来访罪犯直接见面,双方能进行深入的交流,咨询师通过直接观察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故咨询效果好。但面谈咨询比较费时,同时对咨询师的要求也较高。此外,由于罪犯的外出受到严格的限制,故面谈咨询对罪犯来说不太方便。

(二)宣传咨询

宣传咨询也是罪犯心理咨询中比较常用的形式之一。宣传咨询可以通过咨询师设置的杂志报刊、专题讲座、广播视频等宣传工具,向罪犯提出的或者罪犯普遍存在的典型心理问题进行解答的一种咨询形式。宣传咨询只是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及其他心理学知识的一种宣传形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心理咨询,其科普性强但针对性差。章恩友、姜祖桢主编:《矫治心理学》,页248。一般来说,宣传咨询一般用于心理咨询的初级阶段,帮助罪犯认识并接受心理咨询奠定基础,是一种辅助性的心理咨询形式。

(三)网络咨询

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咨询形式,以其极强的保密性、隐蔽性、快捷性及实时性,为心理咨询开辟了一个新的空间。通过网络,当事人倾诉自己的问题,咨询师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通过实时交谈矫正当事人的分析判断,作出合理引导。目前,在许多有条件的监狱中,都设置了类似的网络咨询室,出现心理困扰的罪犯在监区就可与外界的咨询师进行面对面的交谈。监区中的网络咨询既安全,又方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咨询形式。

(四)电话咨询

是咨询师通过电话为来访罪犯提供劝慰、帮助的一种非常便捷的咨询形式。尤其是对于处在危急状态(如自杀)或不愿意暴露自己的来访罪犯,电话咨询是一种较好的形式。在我国,由于人们对心理咨询还不能深入理解、公开接纳,电话咨询由于其隐蔽性、保密性强的特点使它成为心理咨询的一种非常受欢迎的形式。目前,许多监狱中都开设了心理咨询热线,在处理罪犯心理危机、解除心理困扰、提供心理健康知识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面对面的咨询来说,电话咨询中咨询师接收到的信息非常有限,因此对咨询师的要求较高。

(五)信函咨询

信函咨询是以通信的方式进行的心理咨询。其好处是不受空间条件限制,为那些或不善于口头表达、或有难以启齿的问题、或不愿暴露身份的罪犯提供了一种方便的途径。但咨询效果会受罪犯的书面表达能力、理解力和个性特点的影响,而且信息单向传递,双方难以充分交流。

罪犯心理咨询的过程

一个完整有效的罪犯心理咨询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心理咨询的初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着不同的任务与目标。

一、心理咨询的初期

(一)建立良好咨询关系阶段

在心理咨询的初期,心理咨询师首先要与来访罪犯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因为,良好的咨询关系是心理咨询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由于刻板印象,罪犯往往将咨询师误认为是司法系统的代理人,因此,在心理咨询的开始阶段,来访罪犯一般都会带着怀疑、试探、矛盾以及恐惧的心理接近咨询师。来访罪犯经常感到他们所说所做的每一件事都会被仔细审查,并被咨询师用来反对自己,更有甚者会认为如果不能达到咨询师的要求就会被拘留或者监禁。RuthE.Masters:《罪犯心理咨询》,杨波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年,页34。如果在这样的条件下进行心理咨询的话,可想而知,其效果肯定不好。这就要求咨询师需向来访罪犯推销自己的良好形象,以取得来访罪犯的信任。良好的第一印象是建立良好咨询关系的重要保证,咨询师要衣着得体,热情友好,主动自我介绍,并与来访罪犯保持适当距离等,以增强来访罪犯的安全感和取得其进一步的信任。此外,最开始的谈话要先从谈无关的事开始,既可以暂时缓解来访罪犯紧张顾忌的情绪,还能对来访罪犯和其案件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二)信息收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