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我实现需要型非正式群体。基于自我实现需要而结成的非正式群体作为体现、展示和实现个人的天赋、兴趣、爱好、才能和特长的自我实现的需要,能激发强烈的动机,有力地支配他们的行为。
(四)根据群体内部结构的紧凑性,可以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
1.松散型非正式群体。罪犯非正式群体是由罪犯自发形成的,一般没有强制性的纪律约束,所以狱内的大多数非正式群体的结构比较松散,容易随着群体活动内容、目标、成员之间的感情和群体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改变。由于这种松散型的非正式群体边界比较模糊,有时一个罪犯同时参与几个非正式群体。因此,罪犯对群体的依赖性不强,导致其自动解体和在新的基础上重新组合相对频繁。松散型的非正式群体大多表现为罪犯自娱自乐类型的群体。
2.紧密型非正式群体。罪犯非正式群体一般不像罪犯正式群体有固定的组织和领导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其形成稳定的人员结构、权力结构、交往结构等。这种紧密型的罪犯非正式群体,有的是出于某种非法目的直接形成的,有的是从松散型的非正式群体逐渐发展而来的。它有核心人物与一般成员的分工,有不成文的规矩。成员一般对其所属非正式群体具有强烈的归属感,一般非经外力干预难以将其拆散。
四、罪犯非正式群体形成的因素
罪犯非正式群体形成的原因有各种各样,总起来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罪犯的主观心理因素和监狱环境客观因素。
(一)罪犯主观心理因素
1.相似性吸引。经历、信念、兴趣、态度、欲望和目标等等的接近,成为团伙形成的心理纽带。罪犯非正式群体一般基于兴趣、地缘、利益等原因而进行相互之间的交往。这种交往和互助为罪犯非正式群体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并产生共同的心理倾向与共同的目的。在产生共同的心理倾向的基础上,罪犯之间通过相互学习,行动上的相互模仿或者犯罪经验的相互传播,从而形成非正式群体所具有的标记。如共同的话题、语言、隐语、体态动作等,并在相互学习和相互模仿的过程中巩固群体。赵天丽、张佰儒、张成:《从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看罪犯非正式群体》,《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7年第3期,页76—78。
2.补偿性吸引。通过结成团伙为满足欲求提供对象和可能。同犯之间,特别是成员之间通过相互传授犯罪经验或发泄改造中的怨气,或者搞“精神会餐”,怀念昔日的“辉煌”而得到满足。
3.归属感吸引。人有自觉地归属于某一个群体的需要。罪犯在监狱服刑,不能和亲朋好友相聚,缺少了一种归属感。而罪犯基于情感的交流和慰藉便会聚集在一起来满足精神上的需要,从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非正式群体。
(二)监狱客观环境因素
1.监狱的客观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不同之处,为罪犯非正式群体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一般只能和罪犯以及干警这两种人接触。监狱内高度集中了生活经历相似者,对某一方面有共同态度的罪犯会形成心理默契,同时监狱内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具有狭窄性,亦成为罪犯非正式群体形成的有利条件。
2.监狱中亚文化的传播也是罪犯非正式群体形成的一个条件。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亚群体在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遵行,与社会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和现象的综合体。它与监狱主流文化偏离或对立。它在潜移默化中对罪犯产生消极影响,不管是任何类型的罪犯,只要生活在监狱中,不管是愿意还是不愿意,都会受到此类亚文化的影响,逐渐学会罪犯亚群体的规范、语言、禁忌等。这为罪犯非正式群体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3.罪犯非正式群体形成的另外条件是监狱执行刑罚的负面效应。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是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狱内由于剥夺自由或者劳动改造给罪犯带来的心理挫折,一些罪犯自觉不自觉地聚集在一起,形成了罪犯的非正式群体。另外,监狱在罪犯组织、管理上的某些漏洞客观上也是罪犯非正式群体形成的原因。钱跃明:《试论犯罪非正式群体的存因、控制及干预》,《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页63—65。
五、对罪犯非正式群体的控制和管理
在监狱,罪犯非正式群体是监狱监管安全工作和教育改造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正确的控制和管理,以便能促进整个监管改造的安全与稳定。
(一)正确认识罪犯非正式群体
在一般情况下,非正式群体具有双重性作用,有时能成为正式群体的辅助力量,有时则可能破坏正式群体的活动。对监狱罪犯非正式群体的认识以及对它的控制和干预,将直接影响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的效果。对监狱来讲,应承认罪犯非正式群体存在的不可避免性,对其进行充分的理解和研究,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开展不同的教育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罪犯正式群体,对罪犯非正式群体形成引导作用
罪犯集体是监狱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的需要而组建的。罪犯的劳动、教育、生活也是在集体组织下进行的。如何发挥集体组织的作用、功能及影响力,消除非正式群体负功能的影响,是监狱干警要认真思考的。一要重视罪犯集体的制度建设,指导监督罪犯集体开展活动,引导集体的舆论健康发展,鼓励每个罪犯成为集体中的积极成员,承担集体的义务,监督帮助集体中的落后成员。二要帮助罪犯了解个人在集体中的作用,个人和集体的关系,培养罪犯的集体荣誉感。三要重视罪犯“劳积会”的建立,使其成为相对进步的组织,形成罪犯集体的积极核心,促进健康集体舆论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使罪犯集体成为积极的影响源,同时满足罪犯对群体的各种心理需要。钱跃明:《试论犯罪非正式群体的存因、控制及干预》,《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页63—65。
(三)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开展各种有益的辅助教育活动
监区文化是监狱在监管改造活动中逐步形成并被罪犯认同的一种改造氛围。积极健康、文明向上的监区文化不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重要依托和客观前提,也是罪犯加入各种健康群体的基本条件。在监区文化建设中,要注重开展各类辅助性教育活动。一是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根据监狱的客观条件,举办文艺汇演、书评、影评、书法等活动,举行各种体育竞争,去占领罪犯改造的业余阵地,吸引罪犯的注意力,让罪犯在活动中认识自我。二是开展科技读书活动,围绕文化学习和技术教育,有意识地让罪犯成立各种兴趣小组,互帮互学,发挥群体的正向功能。三是搞好监内文化园地,办好墙报、黑板报,建立图书馆、阅览室,创造积极、健康向上的监区文化氛围,努力消除亚群体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滋生条件。同上。
(四)加强监狱犯情排摸工作,防范破坏性非正式群体的形成
由于目前押犯中惯犯、累犯、团伙重要案犯增多,且同乡、同案、父子、兄弟等近亲罪犯也随之增多,加强对破坏性群体形成、影响、危害和改造对策的研究、探讨,并采取针对措施进行预防,是管教工作基层干警所面临的课题。狱内罪犯的形成一定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无到有、由弱到强的一个演变过程,也必定有发生、发展的“萌芽”初始阶段,因此在建立、健全严格管理落实《规范》的基础上,再辅之以狱内侦查、布建“耳目”、设立“情况犯”等手段,将罪犯的日常行为活动规律都纳入监控网络之中,严格管理,堵塞漏洞,积极预防、消灭“萌芽”。
总之,我们要通过各种途径对罪犯非正式群体进行积极地引导,把它纳入到正式群体的轨道上,使其成为正式群体的有力补充。
罪犯群体中的人际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