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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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罪犯群体心理(1)

本章重点: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人。个人生活在群体之中,通过群体和社会发生关系,从而形成了各种规模的群体,如国家、民族、学校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群体。我们每个人都是在群体的制约影响下逐步成长起来的。罪犯,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仅仅是以个体的形式存在,而是在监狱这一特殊的环境中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罪犯这一群体中有着特殊的人际关系和特殊的群体心理。那么罪犯群体和罪犯群体心理有哪些特点和规律?罪犯非正式群体如何分类、产生和发展?罪犯群体之间如何进行人际互动?这是罪犯心理学研究的又一重要课题。本章重点讲述了罪犯群体和罪犯群体心理的概念、特征及其表现;罪犯非正式群体的特征、分类、表现及其如何加以管理和教育;罪犯群体中是如何进行人际互动等等。通过讲述,希望能对罪犯这个特殊的群体有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罪犯群体和罪犯群体心理

一、罪犯群体

(一)群体的概念及特征

群体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但不是任何几个人就能构成群体。群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以一定的方式联系在一起进行活动的人群。可见,群体是个体的共同体,个体按照某个特征结合在一起,进行共同活动、相互交往,就形成了群体。一般来说,在社会心理学中“群体”的含义是指各成员相互依赖、在心理上彼此意识到对方;各成员间在行为上相互作用,彼此影响;各成员都具有“我们属于这一群体”的心理感受等特征的人与人之间的人群集合体。孙时进编:《社会心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页175。简言之,群体指人们之间为了一定的共同目的,以一定方式结合在一起,彼此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形成了相应的行为规范,心理上存在共同感并具有情感联系的两个以上的人群结合体。

根据群体的定义,我们看到要构成一个群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各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各成员之间能够密切协作和配合;群体要满足各成员的归宿感;群体成员之间需要有交流;群体之间需要有感情交往。

群体是多种多样的,它有不同的种类,按照群体的目的、相互联系的机制、影响群体成员的方式、群体成员之间的交往特点、相互作用的性质、亲密和团结的程度等,可以将群体分为: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大型群体和小型群体、松散群体和联合群体、成员群体和参照群体、实在群体和假设群体等等。

作为群体,有其自己的特征,一般来讲,群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群体是一个结合体,它介于组织和个体之间,由两个以上的个体所组成;

2.群体成员之间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这是成员结合在一起的纽带和桥梁,成员之间有明确的角色定位并且形成了相应的行为规范;

3.群体成员在心理上有情感联系,并存在一定的相互作用与相互制约。

(二)罪犯群体

1.罪犯群体的概念及特征

罪犯群体是指在监禁条件下,由两名以上罪犯结成的,共同生活,相互作用,并具有共同评价与情感的有机集合体。狄小华:《罪犯群体与非正式群体探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页5—8。罪犯虽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了刑罚的惩罚,但他们仍然是人,仍具有社会性这一人的本质属性。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仅仅是以个体的形式存在,而是在监狱这一特殊的环境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为了更好地对罪犯群体进行管理和教育,我们需要对罪犯群体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和掌握这一群体的特点和规律。

罪犯群体除了具有一般群体的特征以外,还有其独特的特征:成员行为受到严格限制,群体具有单调性,成员构成具有流动性,成员之间的关系具有法律性等。狄小华:《罪犯群体与非正式群体探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页5—8。

第一,成员行为受到严格限制。罪犯都是因犯罪而被强制送进监狱的,因此,一方面,罪犯进入狱内的罪犯群体具有不可选择性,即不管愿与不愿,罪犯都不得不和其他犯人一起生活、改造。受此限制,罪犯在狱内的人际交往的对象也无可选择,主要是罪犯和监狱干警,偶尔有来监探视的亲属、朋友等;另一方面,罪犯在严格的监规纪律约束下,其行动自由在时间和空间上也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罪犯从生活用品的摆放到日常的言行,从起床到睡觉的主要活动都有详细而又严格的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受到轻至批评教育,重至纪律处分的处理。

第二,群体具有单调性。监狱是相对独立的、与社会隔离的封闭环境,与社会正常群体交往的多样性明显不同,特定的人(监狱干警与罪犯),特定的场所(监狱、未成年犯监狱),特定的活动内容(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决定了独特的罪犯交往结构和互动方式。而监狱干警与罪犯在不对称基础上进行的交往和互动关系,罪犯与罪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往和互动关系,构成了狱内人际交往与互动的主要内容。

第三,成员构成具有流动性。在狱内的罪犯群体中,罪犯入狱时间迟早不一,原判刑期长短不等,改造表现好坏不同。因此,出狱时间也不可能完全相同。老犯人会不断刑满或假释出狱,新犯人又要不断投入改造,群体成员变换不定,具有流动性。不仅如此,出于管理、劳动等方面的需要,罪犯在中队内部的调动和向外的移动,也是常有的事。而犯人之间因经历相近、岗位相同、兴趣相似等结成的非正式群体,在内外因素的影响下更是时分时合,缺乏稳定性。

第四,成员之间的关系具有法律性。罪犯与罪犯之间结成的基本社会关系,既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也不是因生活、工作等形成的地缘关系或者业缘关系,而是由国家强制组合的社会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围绕着监狱的行刑活动而展开,是一种互助与相互监督关系。

2.罪犯群体的类型

群体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将群体划分为许多类型。同样,根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把罪犯群体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在实际工作和研究中,经常把罪犯群体分为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假设群体和实在群体。

第一,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根据罪犯群体的构成原则和方式划分,可以分为罪犯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所谓罪犯正式群体,也就是罪犯改造群体,它是监狱为了执行刑罚而依据有关法规建立起来的群体。这类群体有稳定的结构和明确的规范,成员有明确地位与社会角色分工,并有相应权利和义务规范,成员之间因为必须完成组织规定的任务而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监狱在行刑过程中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而将罪犯组织起来的人群结合体。它具有法定性、组织性、规范性、目的性等特征。阮浩主编:《罪犯矫正心理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页255—256。所谓罪犯非正式群体,是指罪犯在狱内交往过程中,基于共同的兴趣、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情感以及共同的犯罪经历等而自发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共同体。狄小华:《罪犯群体与非正式群体探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页5—8。在非正式群体中,成员之间没有明确社会角色分工和权利义务规定,也无固定编制,它主要用于满足人们某些生活需要。

第二,假设群体和实际群体。根据罪犯群体是否真实存在可以将罪犯群体划分为假设群体和实在群体。所谓假设群体,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只是为了研究和分析的需要,把具有某种特征的人在想象中组织起来,成为一个假设存在的群体。这种群体主要存在于统计学中,如少年罪犯群体、成年罪犯群体和老年罪犯群体等。实际群体,实际上存在的群体,是指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存在的群体。这类群体有着明显的界限和实际的交往范围,如各监狱把罪犯改造群体分为监区、分监区、监组等。为便于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各监狱还依据罪犯的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劳动技能、改造表现等因素,实行分类关押和分类教育。

除了以上两种分类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各种不同的需要和视角,还可以对罪犯群体作出各种不同分类。如:根据年龄,可把罪犯分为少年犯、成年犯和老年犯群体;根据性别,可以把罪犯分为男犯群体和女犯群体;根据犯罪的类型,可以把罪犯分为财产型罪犯群体、暴力型罪犯群体、性罪犯群体等;根据罪犯犯罪恶习的深浅,可以把罪犯分为初犯群体和累惯犯群体等。

二、罪犯群体心理

(一)群体心理

群体心理是群体成员共有的价值、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总和。沙莲香:《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274—275。群体心理是群体成员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群体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有别于其他群体的价值、倾向性、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总和;是对某群体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关系、共同利益和群体活动等方面的共同反映,如舆论、内隐的规范、士气、情绪气氛、风尚等。

群体心理是相当复杂的学术范畴,其复杂性在于群体心理的个性心理基础(如个性、动机及情绪)是复杂多变的。此外,人类也是“适者生存”的物种,因而不同的环境下,特别是不同的群体环境下,群体成员表现出的心理也是不同的。但是,并不是说群体心理就不能研究或无法深入研究。事实上,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许多心理学家、社会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已经对群体心理的许多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

(二)罪犯群体心理

在监所管理中,罪犯这样的群体有什么样的心理和行为?群体成员之间相互有何作用和影响?如何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管理?这就是群体心理研究的内容和要解决的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比较关注的是对罪犯一般心理现象和规律的分析和研究,如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犯罪类型在押人员心理分析等,而对罪犯群体心理的研究较少。研究罪犯群体心理是做好监管工作的基础,是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监管工作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1.罪犯群体心理的概念

根据群体心理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来界定罪犯群体心理:罪犯在监管场所中所表现出来的共有的价值、倾向性、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总和。罪犯群体心理是通过罪犯群体共同或主导的心理倾向表现出来的,如罪犯凝聚力、士气、态度倾向等,而这些共有的心理倾向,是罪犯群体成员在共同的行为活动中形成的。

2.罪犯群体心理和罪犯个性心理的关系

罪犯群体心理与个体心理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它们是密切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其中,罪犯个体心理是罪犯群体心理的基础,如果没有一个个罪犯个体心理,罪犯群体心理就不可能存在和形成。同样,罪犯群体心理为罪犯个体心理提供氛围和引导。罪犯个人作为罪犯群体的成员,其心理状态必定会受到罪犯群体心理倾向的感染与影响。一个良好的罪犯改造群体,罪犯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价值、兴趣、情感和情绪,有共同的欲求和目标、共同的态度,会使一个个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精神焕发、士气高涨;同时,当某个罪犯心情不快、情绪低落时,欢乐的群体心理气氛会使他受到感染,忘记烦恼;这都是在个体孤立状态下不会有的心理状态。反之,在改造群体活动中,罪犯群体心理氛围不好,罪犯成员之间没有共同之处,没有共同的价值和兴趣等,成员之间就会相互不信任、猜忌并相互拆台,从而产生内耗,这就严重影响着罪犯的个体心理特征。

3.罪犯群体心理的表现

第一,合作与竞争。在社会生活中,在人们的互动过程中,合作与竞争是常见的。合作是群体成员之间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而形成的一致的心理和行为活动;竞争是群体成员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而与其他成员争胜的心理和行为活动。合作还是竞争是受很多因素影响的,其中主要包括个人动机、威胁、交流信息和个人特征。罪犯为了完成政府警官布置的各项任务,就必须进行合作,个人承担起不同的角色,共同完成任务。同时,罪犯之间为了取得较好的改造成绩,他们之间就必须竞争,因为各种司法奖励、行政奖励是有限的,只能是少部分人获得,这就体现出了竞争。当然,合作和竞争两者并不是互不相容、截然分开的,事实上很多活动是既有合作又有竞争。

第二,同化心理。同化心理,指群体成员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调整、整合后所达到的同一化状态。由于监室罪犯高密度直接接触,从而相互作用和影响,形成了观念、思想的一致,也就是同化。同化在罪犯群体尤其是非正式群体中突出表现为模仿。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罪犯由于天天在一起,会自觉不自觉地产生潜移默化的相互影响,这种影响是经过模仿产生的,模仿本身就是群体压力作用的一种反应。罪犯这一群体,由于其行为是被社会和舆论否定的,并且都在接受审查、起诉、审判或者服刑,其焦虑、挫折、心理矛盾等更为显著,群体压力更大。罪犯成员之间对此有着类似的感受,有着一种“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的感觉,因而他们容易形成一致的观念和思想,同时也相互学习、模仿他人身上的一些心理和行为,比如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恶性循环现象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

第三,从众心理。从众是个体在群体压力下,放弃自己的意见或违背自己的意愿,使自己的言语、行为与群体保持一致的现象。从众心理是社会心理中一种普遍现象,它往往是在群体压力之下产生的,所以有的是自觉从众,有的是被迫从众。罪犯群体由于其特殊性,更容易形成从众心理,由于罪犯群体成员朝夕相处,共同点多,从众压力大,个体更容易从众;监狱内有严格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个体对群体压力产生恐惧,不敢轻易违反群体规范,否则就会受到处罚;监狱内核心人物(牢头狱霸)发挥重要作用,个体如果不服从核心人物就会受到惩罚和压服;由于利益的一致而自觉从众,或由于核心人物暴力的压服而被迫从众,使得狱内反从众者少。美国社会学家阿希·莫里斯研究表明,无论监室规模如何,只要群体出现不一致,即使不同意见的人没有任何权威,从众的比率也会大大下降。有实验证明,出现一人与群体意见不一致时,被试的从众比率下降75%。时蓉华:《现代社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页288。这是因为有了反对者,其他成员从众压力会大大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