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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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罪犯心理(3)

(三)在满足程度上,罪犯的常态心理与正常公民也有区别。由于刑罚的惩罚作用,这些常态的心理需求不能得到完全的满足。如,监狱环境中,罪犯的人际交往受到控制和限制,交往对象比较单一,使得人际关系需求的满足程度相对比较低。

罪犯心理的一般特征

虽然罪犯的个体差异使他们在服刑过程中的心理表现千差万别,但是,我们仍然能够抽取出一些具有共性的表现,这就是罪犯心理的一般特征。同时,罪犯的心理特点还与他们所经历的服刑时期相联系,所以,在服刑初期、中期和后期,罪犯心理也表现出一些共性特征。

(一)罪犯心理的一般特征

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心理的共性特征是与他们的法律上的身份、身处的特殊环境密切联系的。

1.罪犯共性心理产生的背景

(1)剥夺和限制自由。监狱生活的本质是对服刑者的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将罪犯与社会隔离。这不仅使罪犯多方面的物质生活条件被剥夺,更严重的是对受刑者的心理打击。在所有的剥夺中,剥夺自由是令罪犯体验的最大的痛苦。他们离开了以往的自由社会,须在有限的空间内生活,且不能自由活动,对人的心理的负面影响和损害是比较大的。

(2)强烈的社会否定。犯罪人被判刑监管,受到刑罚处罚,不仅导致了法律地位的变化,更表明了社会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否定。这种否定会通过人们特别是亲友的言行如谴责、歧视、疏远,甚至抛弃等,具体表达出来。罪犯在强烈体验这种被否定感的同时,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3)被动的生活方式。基于矫正和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服刑人员规定了一整套必须无条件服从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这种强制性地约束造成罪犯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和生活方式。比如,罪犯不能自行决定自己的衣食住行,须接受监狱的统一管理和安排等。

(4)物质和服务被剥夺。监禁生活带给罪犯的另一方面的痛苦是物质生活和接受服务的剥夺。他们不能像自由公民那样,随自己的心愿享用佳肴、娱乐、休闲等,也不能享受社会提供的各方面的服务,尤其对于那些在习惯奢华生活的罪犯来说,感受到的变化和挫折就更为强烈。对此,罪犯会面临适应监狱生活的困难,不得不逐渐调整或降低需要层次。

(5)异性关系的被剥夺。监禁中的罪犯,与异性的交往关系被严格限制,即便是与异性亲属的会面,也是在管教人员的严密监控下进行的。对于有婚姻关系的罪犯,没有正常的性生活,凡此种种,不仅使罪犯在性需要的满足上遭受挫折,而且还可能对他们的自我形象造成伤害。少数罪犯在狱内发生同性恋,进行异常的性行为,可能与此有关。

2.罪犯心理的一般特征

伴随着一系列的剥夺、否定及身份降级的感受,加上监狱的生活空间狭小,人际环境中消极因素聚集以及罪犯原有犯罪心理的延续等因素,身处监狱中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其心理的共性特征突出的就是消极被动。有人指出,主要有以下特点:章恩友、姜祖祯主编:《矫治心理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年,页54。

(1)心理面貌消极。与正常社会的隔离和掌握的资源比较少,使罪犯的挫折体验十分强烈。对于同样的社会现象,他们有更多的负性体验和消极评价,容易产生抱怨、仇视、敌意、对立和报复等心理状态。心理面貌的消极还表现在罪犯对监狱生活更多采取消极的适应方式以及应对挫折时,消极的心理防御机制的倾向。

(2)心理健康水平比较低。大量的统计研究结果显示,与正常的社会公民相比,狱内犯人群体存在较为广泛而明显的心理健康问题,表现出各种躯体不适、情绪焦虑、烦躁不安、心境郁闷、悲观失望、兴趣减退、缺乏行为的活力和动力、失去自我价值感,有较严重的强迫症状。在人际交往中自卑、神经质、偏执多疑,对人敌意、恼怒等。这一方面是他们原有适应不良心理的延续,另一方面,罪犯经历了犯罪过程、被捕、预审、判刑入狱等一系列的应激事件,加上监狱特殊的自然环境和人际环境,使他们长期承受着精神压力,而产生诸多的心理问题。

(3)边缘社会心理。罪犯由于其自身的犯罪行为而被施以监禁关押,加上他们原本的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很容易被正式社会边缘化,成为社会中的“特殊的弱势群体”。罪犯强烈感受到被冷落、被抛弃、被歧视和被否定,于是逐渐产生边缘心理,在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方面,与正常社会的距离越来越大,造成心理和行为都难以融入正常社会。

(4)心理危机多见。由于罪犯的生活环境和上述几方面的心理特征,使罪犯的心理危机发生概率要高于一般社会成员。

(二)不同服刑时期罪犯的心理表现

罪犯进入监狱服刑之后,随着对监狱生活从不适应到适应,在监管改造措施的影响作用和罪犯不断的自我反省下,罪犯在服刑的不同时期或阶段,心理表现有些共同特性。在总结国内有关这方面的描述研究基础上,可以将罪犯在不同服刑时期的心理特征归纳如下:

1.罪犯服刑初期的心理

服刑初期是指罪犯被判刑进入监狱后,适应监管改造环境的时期,通常在罪犯被投入改造环境开始的三个月至半年左右的时间,有的可能更长。罪犯入监初期,处于心理的不适应期。这一时期罪犯的心理主要是由于刑罚和自由剥夺而带来的社会地位的改变,以及对监狱环境和改造生活的不适应造成的。罪犯经历这个时期的长短与以下因素有关:①罪犯进入监狱之前所经历的关押时间。一般来说,经历过之前的比较长时间的关押的犯人,入监后的心理不适应期比较短;②罪犯刑期的长短。刑期长的,心理压力大,影响他的心理适应;③罪犯自身的身心特点。如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特点、人格特点等,都会对罪犯初入监的监狱适应带来影响。罪犯的不适应心理主要是以压抑和情绪不稳定为特征的,具体表现为忧虑、孤寂、痛苦和悔恨等。

(1)忧虑。人身自由的重要性,在于它既是人的一种基本需要,又是其他许多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罪犯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以后,不仅无法履行对家庭的责任,而且就连自己基本的生存需要都要依赖监狱机构才能满足,因此,刚入监的罪犯,情绪低落,充满忧虑。他们一是忧虑家庭,他们担心婚姻关系破裂,担心家庭生活无着落,担心子女,担心被抛弃,他们特别关心家庭音信和亲人的接见,如果得不到家里的信息和接见,他们会焦虑不安,甚至轻生。二是忧虑刑期,他们关心能否提前出狱,打听减刑、假释的比例和条件等,面对艰苦的改造生活担心能不能顺利过劳动、学习和生活三关。长刑期的罪犯更是忧虑漫长的刑期如何度过,被判死缓、无期的罪犯则担心能否得到减刑。三是忧虑身体,面对漫长的刑期,繁重的劳动,艰苦的生活,罪犯普遍担心能不能顺利度过刑期。年老体弱多病的罪犯担忧死在监狱,长刑期犯担心能否活着出狱,短刑犯也会以少干一点、吃好一点等方式,来保养身体。

(2)孤寂。人有合群倾向,人际交往是人的基本需求。但是,罪犯因为服刑,他们的人际关系和人际交往受到限制。一方面,沦为罪犯后,他们无法从原有的人际关系中获得交往需要的满足。另一方面,因管教制度的约束、心理上的戒备以及交往对象上的限制等原因,他们也无法在短期内与监狱警察、其他罪犯建立起融洽的人际关系。由于缺少交流的对象,罪犯常常感到孤独、寂寞、苦闷。因此,既表现出对亲人的强烈思念和依恋,又渴望在罪犯中寻找到可以倾诉的朋友。

(3)痛苦。刑罚的本质是通过惩罚带给罪犯某种痛苦。处于高墙电网之内,罪犯不仅强烈地体会到了失去自由的痛苦,而且常为失去自由后的无助和无能而痛苦万分。受这种痛苦心理的影响,还可引发罪犯的抵触、敌对、抑郁等不良情绪。

(4)悔恨。刑罚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罪犯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罪犯对这种否定性评价的不同归因也会引起罪犯的不同心理。对多数罪犯来说,遭受刑罚之痛使他们深深体验了得不偿失之感,进而产生后悔和对亲人的负疚感。他们在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原因和造成的危害后,将刑罚的否定,转化为自责、内疚等。悔恨过去,是罪犯争取光明未来的良好开端,但监狱人民警察如果不能将罪犯的这种悔恨及时转化为积极改造的力量,罪犯也就容易在悔恨中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或由悔恨导致自卑,并有可能进一步引发自杀事故。

2.罪犯服刑中期的心理

服刑中期是罪犯接受改造的关键时期,通常占到罪犯实际服刑期限的绝大多数。这一时期罪犯的心理主要产生于改造的要求与罪犯不良心理、行为习惯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主要表现为悔改、务实、屈从、反复等心理。

(1)悔改。经过服刑初期的适应,罪犯不仅因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活动产生的刺激反应进一步弱化,而且因适应问题引起的种种负性情绪体验也渐渐减弱。他们虽然仍面临很多现实的和心理的困惑和矛盾,有的对定罪量刑和服刑改造还抱抵触情绪,但经过入监管理和教育,尤其是经历了一次次的奖罚政策的兑现以后,绝大多数罪犯开始理智地思考能够早日出狱的途径。他们入监初期所普遍抱有的,企图通过改判、找关系、赦免,甚至脱逃等途径早日出狱的想法,逐渐被努力改造,争取减刑、假释的想法和行动所取代。虽然不少罪犯积极表现的目的,只是为了减刑和假释,但由于任何法律的奖励都是以悔改的行动为条件的,因此,只要有争取以合法的途径早日出狱的行动,都是罪犯悔过自新的表现。

(2)务实。对罪犯来说,由幻想通过改判、找关系、赦免,甚至脱逃获得自由,转向寻求积极改造早日出狱,也可以说是一种积极的务实态度。与此不同,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由于受到明哲保身、利己主义等思想观念的影响,他们在监管改造的要求与其原有的态度和行为习惯等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更倾向于以一种消极的务实态度加以处理。具体表现为,对待其他罪犯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是睁一眼,闭一眼;对待减刑、假释的兑现,是奖励到手,改造到头;对待艰苦的劳动改造,是能躲则躲,躲不过就耍赖,如此等等,他们虽然渴望早日回到社会,但只要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他们大多会非常实际地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态度,混刑度日。

(3)屈从。处于改造中期的罪犯大多比较现实,为了能够早日出狱,他们开始被迫按照监管改造的要求行事,但在以封闭性、经验型和粗放式为特征的传统行刑模式下,由于罪犯能不能获得奖励,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观印象,因此,罪犯在服从管理、教育,严格按照监规纪律行事的同时,也极其容易产生屈从心理。由开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唯命是从,绝对服从,发展形成一切听命于他人,谨小慎微,缺乏主见的“监狱人格”。

(4)反复。相对于服刑初期和后期,罪犯的改造总体上是平稳的,情绪也比较稳定,但罪犯在未被彻底改造好之前,其原有的消极心理、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习惯,如果与监狱警察不恰当的管教方法,不良的人际环境,罪犯之间的恶习感染,家庭的突然变故等外部因素结合起来,就可能动摇其积极改造的态度,改变其改恶向善的努力方向,强化其不良的心理和恶劣的行为习惯。少数罪犯如果不能及时摆脱这些消极影响,他们的改造可能前功尽弃,甚至向相反的方向发展,最终发展成为反改造尖子。这是因为,一方面,罪犯的个性缺陷是在长期的有缺陷的社会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因此,要改变它绝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另一方面,罪犯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他们仍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狱内外各种不良刺激,因此,罪犯改造是一个长期的、曲折的过程,他们的心理转化和行为改变也将呈螺旋状发展。

3.罪犯服刑后期的心理

服刑后期是罪犯即将出狱回归社会的时期,通常指罪犯出狱前的半年左右时间。这一时期的罪犯心理的主要矛盾是对早日获得自由的迫切要求和回归社会后如何适应社会生活的矛盾,他们的心理表现比较复杂。

(1)兴奋。即将重新获得自由使罪犯兴奋不已,情绪高涨,恨不得立即出狱。表现在思想上,逐渐以“自由”公民的意识代替罪犯意识,或蓄须留发,或纪律松懈,或关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形势等;情绪上表现激动不稳定;行动上,积极为出狱做准备,有的出工不出力,注重保养身体,有的长时间与其他犯人交谈倾诉,以分享快乐,还有的赠衣送物,互留姓名、地址,以备日后联系等。

(2)焦虑。罪犯既为即将重新获得自由而高兴,又为出狱后的社会适应而忧心忡忡。他们有的担心生活无着落,有的担心受到社会的歧视和亲人的冷落,还有的担心旧病复发,重新入狱等。由于罪犯改恶从善的程度不同,出狱后面临的实际问题也不一样,加上对未来生活态度的差异等,罪犯焦虑不安的表现程度也会有差异,有的顾虑重重,甚至吃不下饭,睡不好觉。

(3)自卑。因为觉得前途无望,低人一等,担心受歧视,缺乏适应社会的资本,所以自卑感强。在服刑中的表现是情绪消沉、压抑、改造的主动性差,回归心理消极。

(4)悔改。对刑罚体验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和根源真心悔罪,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学习,希望通过学习和劳动改善自我,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5)补偿。将受到刑罚处罚看做个人利益追求过程中的失败,盘算着出狱后如何将因为坐牢而浪费的时间和损失补回来。在监狱服刑中的表现是混刑度日。

(6)对抗。对社会、对刑罚惩罚心存不满和怨恨,认识偏激,敌意很强,情绪抵触,对抗监管。一心想早日出狱,报复社会。

(7)盲目。不少罪犯对刑满释放后的生活缺乏明确意识,对回归社会后的生活没有明确目标和计划,对前途考虑不多。重视近期利益的获得,注意个人保养。也有的盲目乐观,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不是问题。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和评价关于罪犯心理本质的几种观点?

2.罪犯心理有哪些内容构成?

3.试以案例说明罪犯心理的一般特征。

4.不同服刑阶段罪犯心理的主要表现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