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自我形象和家庭形象紧密相依。
——纳森·阿克曼
爱由家开始。真正重要的不是我们做了多少,而是我们在所做的事情上倾注了多少爱。爱直至成伤。
——特雷莎
我们要想结束暴力,要做的一件事是重新对男性气质定义。
——霍夫曼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爱妻子便是爱自己了。
好气的人挑起争端;暴怒的人多多犯罪。
“重点技能”
矫治家庭暴力违法心理诊断技术
矫治家庭暴力违法心理咨询技术
矫治家庭暴力违法心理辅导技术
矫治家庭暴力违法心理教育方法
“案例1”
人类第一桩家庭暴力
有一日,那人和他妻子夏娃同房。夏娃怀孕,生了该隐(就是“得”的意思),便说耶和华使我得了一个男子。又生了该隐的兄弟亚伯。亚伯是牧羊的,该隐是种地的。有一日,该隐拿地里的出产作为供物献给耶和华。亚伯也将他羊群中头生的羊和羊的脂油献上。耶和华看中了亚伯和他的供物,但是看不中该隐和他的供物。该隐就大大地发怒,变了脸色。耶和华对该隐说,你为什么发怒呢?你为什么变了脸色呢?你若行得好,岂不蒙悦纳,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它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它。该隐与他兄弟亚伯说话,二人正在田间。该隐起来打他兄弟亚伯,把他杀了。耶和华对该隐说,你兄弟亚伯在哪里?他说,我不知道,我岂是看守我兄弟的?耶和华说,你做了什么事呢?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地开了口,从你手里接受你兄弟的血。现在你必从这地受诅咒。你种地,地不再给你效力。你必流离飘荡在地上。该隐对耶和华说,我的刑罚太重,重过我所能承受的极限。你如今赶逐我离开这地,以致不见你面。我必流离飘荡在地上,凡遇见我的必杀我。耶和华对他说,凡杀该隐的,必遭报七倍。耶和华就给该隐标一个记号,免得人遇见他就杀他。
“案例2”
家庭暴力
施暴者张君为男性,河北某高校经济系教授,49岁。其妻黎丽婚前曾是张君所带研究生,38岁,黎丽先在出版社当编辑,后下海办广告公司。二人没有子女。因黎丽经常出差,在家时经常接电话后外出,且黎丽社会知名度和经济收入大大高于张君,张君逐渐心理失衡。起初追问行踪,后限制晚归和出差,再后来猜疑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盯梢,跟踪,甚至大打出手。每次黎丽被打伤后,张君都赌咒发誓“不再犯混”,并且百般抚慰,但过后依然如故,屡屡再犯。黎丽曾试图通过学校和亲友帮助其改变暴力行为,但大家几乎众口一词认为张君一向“温文尔雅,谦虚有礼”。张君觉察到黎丽“败坏自己名声的恶劣行径”之后,大发雷霆,“都是你把我逼成这个样子的!”这样使黎丽更加苦不堪言。
“案例3”
受虐妇女综合征
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可采证据最早用于加拿大的司法实践是在1987年。22岁的琳·拉娃莉长期受同居男友的谩骂和毒打,身心备受折磨。在一次晚会上,男友又无端对她拳打脚踢。拉娃莉逃到楼上卧室,躲到衣橱里,但男友追来,把她拖出来又打了一顿,并威胁说待客人离去后,要宰了她。在极度恐惧中,拉娃莉在男友离开卧室时,从背后开枪杀了他。她因而受到谋杀罪的指控。审理此案时,辩护律师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她的男友在同居期间经常打她。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拉娃莉患有明显的受虐妇女综合征。一审法官采纳了专家证据,裁定正当防卫的辩护成立,拉娃莉被无罪释放。公诉人不服,提起抗诉。上诉法院的多数法官认为,一审法官采纳这种专家证据是不合适的,故裁定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1990年此案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们一致同意受理此案的上诉。经审理,该专家证据被裁定为可采证据。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们认为,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专家证据有两个可以互补的作用。
第一,根据刑法规定,受虐妇女以暴力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是合理的。由于长期受暴力侵害,受虐妇女很善于接收施暴者的言语举止所发出的信号,知道暴力迫在眉睫。因为她们在体力上与施暴者相差悬殊,使用致命武器是她们与施暴者对抗时能获胜的唯一方式;受虐妇女觉得只有杀死施暴者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暴力侵害,它不会因一次仅侵害就停止。事后施暴人往往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
第二,澄清社会对受虐妇女的误解。不了解家庭暴力的人往往认为受虐妇女长期受丈夫殴打是自作自受,是自找的,她们完全可以离开施暴者。实际上无数案例表明,即便婚姻或同居关系结束了暴力仍然不会停止。正是施暴者对她们的长期打骂虐待,摧毁了她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她们相信自己一无所用,这种后天无助感让她们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控制。
受虐妇女综合征成为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后,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不少被迫杀夫的受虐妇女因此得以无罪释放、减轻或从轻处罚。
“案例4”
咨询案例片段
求助者:有时我会想,把我过去所经历的事情加在一起,我肯定会发疯的!我是从地狱中活过来的,我和他一起生活了12年……我恨透了其间的每一分钟,我会告诉你一些故事,没有人会相信的!如果有人相信的话,那他一定会觉得是书中的故事!(笑了一下)我已经得到报应——现在还受着报应。现在回头想想都会把我吓死。
咨询师:你有点奇怪自己竟然能挺过来。而现在你准备把这一切都抛之脑后了。
求助者:是,我能忍受这么长时间一定有点不正常。(停顿一会儿)我和这个男人生活了12年,而他从来没有把我当人看过,根本不在乎我。他甚至不了解我……尽管我很了解他。和我生活了这么长时间,甚至不知道我,也不关心我。我给他生的孩子都已经12岁了,居然不知道我是谁!(笑了下)我不知道怎么受得了。(停顿)是的,我忍了,为了我母亲,为了家庭!我简直像个畜生一样地忍着。在很长的时间里,我甚至宁愿死也不愿意离婚。
咨询师: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但你仍然对他怀有很强烈的情绪——你很想知道为什么你过去会那么做。从你的语气中,我感到你为自己有勇气去做你认为应该做的事而感到满意。
求助者:那是因为迫不得已。在没到最后关头之前你不会知道该怎么做的。好啦,有些东西是不能放弃的。但事情却越来越糟糕,他酗酒越来越严重。我知道我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但他却不能接受帮助,孩子也开始受到影响,我自己还得工作。(笑了下)但没有什么事情比我经历过的更可怕。这简直就是一场噩梦。(笑了下)你想想,我和他结婚的时候才19岁,还是个孩子,还什么事情都不懂。(笑了下)
咨询师:你的话语里表达出了愤怒和遗憾,但我有点被你不时发出的笑声搞糊涂了。
求助者:哈哈……我想这只是使我不至于哭出来。很久以前我就经常感到要哭,但我已经学会用笑来掩盖哭泣(流泪)。(停顿很长时间)我只希望我能抛开一切。离婚官司已经打完,我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事情已经过去了,很不容易,天啊!我现在要想的就是看我自己该怎么做。我已经换了份工作,自己有房子,工作也很不错,而且也终于摆脱了这个畜生。我想我已经不再为自己感到难过了。
家庭暴力
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暴力行为侵害客体类型,家庭暴力可分为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两种。
1.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包括杀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身体各个部位的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施暴者采用的暴力手段常有殴打、砍手、刻眼、割鼻、烟头烫、柴油烧、灌农药、泼硫酸、捆绑等。施暴者通常为成年男子,受虐者一般为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最为严重、最为普遍。
2.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指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家人的内心恐惧和心理压力,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
(1)施暴者任意强行限制或剥夺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使其形成一定的思想压力和恐惧感,比如关禁闭;
(2)施暴者常以侮辱、咒骂、讽刺或以轻蔑、歧视等手段在精神上折磨家庭其他成员;
(3)施暴者明知自己某种行为会伤害家庭成员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如婚外性行为、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等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打击;
(4)施暴者利用自己的金钱和地位,挑动别人,对受虐者故意找茬,以增加其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等等。
(5)“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采取消极应对的“三不政策”,即不说话、不理睬、不关心,即便说话,也经常是嘲笑,采用语言折磨。
根据暴力行为主体来分,可分家长打自己的孩子的家庭暴力、妻子遭丈夫虐待的家庭暴力和子女虐待父母的家庭暴力等多种。
国内外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流行学研究
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国际通用词为Domestic Violence,简称DV。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含义,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英国学者马力安·海思特等指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持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加拿大1994年制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将家庭暴力界定为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待其家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其权利、自由及情感都有损害。
新西兰1995年12月立法通过的《家庭暴力法案》将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细分为被害人的身体、性和心理伤害,对家庭暴力实施的主体范围确定为异性夫妻,以及作为“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的人。
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表述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核准了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交的草案,正式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操作步骤”
(1)建立良好关系。通过平等沟通,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善于启发、解释和保密建立起良好的矫治关系,使其感受到安全、可信,受到尊重和理解。
(2)家庭暴力因素分析。对引发家庭暴力的社会因素、家庭因素、个人因素进行分析。
(3)家庭暴力中行为人的心理测量。攻击偏好的评估;未成年人暴力倾向评估。
(4)明确家庭关系。个体症状与家庭成员心理问题关系分析;绘制家族图谱。
单元一 建立良好关系
为了帮助家庭暴力行为人解决问题,关键是要与之建立起良好的矫治关系,使其感受到安全、可信,受到尊重和理解。双方的合作是良好矫治效果得以产生的基础。因此,治疗者必须与家庭暴力行为人达成共识,必要时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记载双方的共识。建立有效关系的步骤如下:
一、平等沟通
家庭暴力行为人,多为沟通障碍人,治疗者的平等观念会积极影响矫治对象情绪,从而使矫治过程一开始便很愉快,使矫治顺利进行。
二、良好的第一印象
要使矫治对象感觉到治疗者热情、温暖、尊重、关注、真诚。治疗者的服饰要整洁大方,情绪要严肃稳定而富有热情,言语要充满自信且判断准确。有了良好的第一印象,就会带来职业上的信任感。这是矫治工作的良好开端。
三、善于启发
要善于运用各种谈话技术鼓励矫治对象表述所遇到的问题,描述真实的情绪、情感及自己所感受到的困扰。
四、解释和保密
在必要的时候,治疗者还要向矫治对象进行解释和保密,在矫治过程中所谈论到的个人问题和看法,不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给任何人。
单元二 家庭暴力的因素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理论
(一)以个人为取向的理论
1.个人病理模式
个人病理模式认为,施暴者有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其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也有人认为,异常病理性行为导致的暴力可归因于伴侣一方或双方的心理或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
2.心理理论
心理理论侧重施暴者和受害者以往在心理上的倾向性。在心理理论观点中,施暴者被描述为充满嫉妒心、过度依赖和有强烈占有欲。而受害者则被形容为精神压抑、过度依赖和有强烈的不安全感。施暴者通常具有某种心理上的适当的自我控制和缺少自尊的模式。当妇女在社会上开始获得管理和专业职位、在家中因其独立的职业而在经济上变得愈为自立时,有此种心理障碍的男性就会感到很大的威胁。这些有着以往的自尊感及较差自控力的男性由于“失去权力”,便会诉诸身体报复以维护其统治。
3.生物模式
生物学解释以生物化学或遗传学等科学为基础。医学生物学的解释认为施暴成瘾是传统的精神病症。还有一些有关施暴成瘾的解释则立足于肾上腺素或肾上腺皮质素的化学失衡。
(二)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
1.暴力循环理论
暴力循环理论认为,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通过习得的行为,可将暴力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不断再生的循环。暴力家庭中的儿童,若遭受或目睹了家庭暴力,就会倾向于成为易于诉诸暴力的成年人。另一方面,这些儿童也可能没有机会学习适当解决冲突的技能和非暴力肯定行为,从而导致在成年施暴者中常见的愤怒情绪控制缺陷。
另外,一些社会学者在采纳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时,还指出暴力循环理论的另一个变量——社会文化。即一方面,暴力行为是个体儿童时期在发生暴力的家庭里习得的,另一方面,社会上还存在一种“亚文化模式”,在这种环境下,诉诸暴力是作为更广泛的生活方式而习得的,如从邻里之间、从犯罪亚文化或犯罪团伙中或从诸如警察和军队这样的特定职业中习得的。
2.家庭结构论
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将研究重点放在家庭结构特点的决定因素上,如特定的家庭结构是如何导致暴力程度的下降或升级等方面。以在儿童期耳濡目染暴力的家庭为例,其子女很有可能模仿暴力模式。再比如,按照性别对家庭责任和义务的分配方式所起的作用,面临挫折和难以解决问题的家庭,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的相互作用和内在的权力不平衡等都可能造成紧张关系并诱发暴力侵犯。
研究者也引用社会趋势对家庭结构的影响论述家庭暴力程度上升的原因。例如,在当今社会,日益加剧的家庭与社会的疏离使本可以抵制暴力倾向的一些制约性和支持性力量难以发挥作用。因此,那些最缺少亲密私人友谊的家庭具有较大的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再者,家庭的隐私性使暴力相对容易得到掩盖和隐瞒,同时也向局外人发出明确信息,即事关家庭事务时“别插手”,没有公共检审机制有时会削弱家庭成员的责任,进而导致暴力的发生。
3.交换/社会控制理论
交换/社会控制理论对家庭暴力有以下的解释: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一直是不受社会干预和制约的私人犯罪行为,家庭则成为表露暴力倾向的危险系数颇低的地方。在暴力几乎不用付出什么社会或法律代价时,就较易于发生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而且施暴可以不受惩罚。
该理论认为,个人往往只在其极有可能逃避暴力导致的责任的情形下才实施侵犯行为。当可图之利(主要是受心理驱使)大于社会认可或社会制裁的可能的代价时,个体就可能发生暴力和虐待。在这一理论假定下,人们会理性地权衡行为的代价和利益。
(三)文化与社会结构论
1.文化认可暴力论
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传统中,大都有男权至上的观念,这使得人们普遍认可或容忍对妇女施暴。男人可以有种种打老婆的理由,诸如怀疑女人红杏出墙、管家理财本事糟糕、过于独立自主或过于被动依赖、控制欲太强或正好相反、太胆小懦弱、拒绝和丈夫睡觉、没有教育好子女等,使家庭暴力传统上要么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要么将矛头指向妇女,认为她们“挑起事端,应受责备”。
除此之外,历史上法律也赋予男性以管束妻子、子女和仆人的权利。丈夫对妻子的身体惩罚属于认可范畴,只要不是“过度”行为。男人至今仍相信家庭是他们的“私人城堡”,作为这一私人领域的养家糊口者和家庭的主人,自己有权控制支配妻子和伴侣。这一传统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强化了女性的传统性别角色和在社会及家庭中的从属地位。
2.社会—结构因素论
该理论认为,家庭中无论男女由于缺少金钱、职业、住房、教育等而造成的困境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不平等的机会分配加之贫困带来的重压(如入不敷出、疾病缠身、拥挤的生存环境)在低收入家庭形成高度的挫折失意感,这种心境有时会导致针对无辜者但却是家庭成员(配偶及孩子)的暴力侵犯。
(四)女权主义的解释
女权主义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源自男性对女性行使的权力和控制,源自妇女在社会中的不平等的经济和政治地位。所有女权主义者都论证称,应发展使女性能够挑战男性滥用权力和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本身的各种战略。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于挑战国家机构的种种观点及其不愿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供支持的制度架构。
二、引发家庭暴力违法因素
引发家庭暴力违法的因素通常有社会因素、家庭因素、个人因素。
(一)社会因素
1.社会文化因素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常认为妇女是丈夫的财产并且认可家庭暴力。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常见的英文表达为“拇指统治”(rule of thumb)。在我国,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中国历史数千年:“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时至今日,一部分中国家庭还崇尚男性对女性实施暴力、父母惩戒子女。
2.法律环境不完善
我国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显然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为主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框架,使确立和保护妇女公民的人身权利、反对制止家庭暴力有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也表明,由于家庭暴力的历史惯性和现象复杂性,仅凭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实现比较完满的法制。罪与非罪之间,轻度暴力与中度暴力、重度暴力之间的惩戒依据,仍然是法律“真空”地带。立法中,由于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同时还存在有的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较差的局限。目前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尚不健全和完善,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内容、惩罚措施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而《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又都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现代社会强有力的法律控制变得相对无力。
(二)家庭因素
施暴者的暴力倾向与其早期不良的家庭环境、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棍棒式的强制或温柔的强制)有关。社会认知理论认为,家庭中那些常常旨在吓唬和惩罚孩子的举措不仅没有奏效,反倒成了孩子观察学习的榜样。这就是为什么用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的家长,常常会发现自己对孩子的打骂次数越多,惩罚的力度越大,孩子在外面打架骂人的“本领”越高。周围观察到的暴力攻击性的榜样助长了短期和长期攻击性行为出现的可能性。暴力行为不断强化了行为模式,使愤怒和攻击的倾向在其人格结构里固着,高度功能化,被作为一种工具来应付使其感到厌烦的那些事件,并令其有控制感和优越感。每当遭遇其所反感的人干扰或对某种伤害感到恐惧时,就用愤怒和攻击表达。这种已经固定化、功能化了的反应模式因而带给其心理上“有力”、“有效”的感觉。模式理论(the Modelling Theory)假定男性经常对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时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场景。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对其配偶施暴。
(三)个体因素
1.错误的认知
有习惯性暴力的违法行为人认知水平低下,辨别是非的能力较低,理解事物比较偏激,很难正确把握和认识事物的全部和实质,看待事物,往往片面。大多数暴力违法行为人在其错误、偏执的认知支配下,认同和肯定消极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具有极大的反抗心理,崇尚暴力,满脑子的英雄主义,经常把别人的行为评价为对自己的暴力、蔑视、侮辱等,经常处于愤怒状态,使用暴力来维护个人的尊严。
2.被定型化的愤怒情绪
愤怒似乎来源于一个自主化和自动化的系统,即在有习惯性暴力的违法行为人身上,被定型化了的情绪愤怒经常自动地表现出来。“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Love(1995)发现敌意、好斗、好战在有习惯性暴力行为的违法行为人人群中是预测其暴力是否产生的一个显著因素,这些人的情感特点是烦躁、敌意、恐惧并伴随言语混乱、随时准备发怒。
3.缺陷的行为模式
Renwick(1997)等人发现,有习惯性暴力行为的违法行为人同时伴有严重的紧张和社会缺陷——即他们具有敌意、警惕、怀疑和愤愤不平的人际模式,行为具有外罚性。具有自杀倾向的违法行为人在遇到挫折时,习惯于攻击自己,即内罚的方式。与此恰恰相反,具有暴力倾向的违法行为人,则习惯于攻击别人,即外罚的方式。
巴斯(Buss,A。H。1984)按照身体和语言、积极和消极、直接和间接等三个角度把攻击行为分为八种类型。
(1)身体的—积极的—直接的:直接冲撞、殴打;
(2)身体的—积极的—间接的:暗中伤害或利用别人伤害;
(3)身体的—消极的—直接的:用物理方式阻碍别人做事;
(4)身体的—消极的—间接的:拒绝应做的事;
(5)语言的—积极的—直接的:侮辱他人或非难他人;
(6)语言的—积极的—间接的:散布关于别人的流言飞语;
(7)语言的—消极的—直接的:不回答别人的问话;
(8)语言的—消极的—间接的:别人受到不正当的非难时不为其辩护。
4.典型心理症状
临床资料表明许多男性施暴者的典型心理症状是较强的占有欲、心理不独立、有不安全感、冲动以及低自尊。违法行为人中相当一部分人,神经系统的兴奋性过强,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的责任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易冲动,自我控制力差,且不计后果,突发性强,危险性大。在很多时候,因很小的事就可能引起情绪的急剧变化,短时间内出现激动状态,丧失理智。
5.精神障碍因素
某些精神障碍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有些违法行为人的暴力侵害不存在明显的动机,纯粹是一种精神病态的反应。与暴力侵害相关的精神障碍主要包括人格障碍、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等。
(1)具有暴力倾向违法行为人的人格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崇尚暴力,缺乏道德和法制观念;二是情绪冲动性强、稳定性差,激惹性强,行为易受情绪左右;三是判断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弱,社会适应性差。据调查,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人格障碍实质上是人格发展的内在不协调性,是在没有智力障碍的情况下出现的情绪反应、动机和行为活动的异常。
(2)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较快消失。抑郁症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3)精神分裂症行为人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
(4)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5)经前期综合征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很多情况就是家中有经前综合征女性的家庭。
6.挫折事件
挫折(frustration)是指任何妨碍个体获得快乐或达到预期目标的外部条件,自己喜欢做或想要做的事情受到阻碍,就是挫折。早期的挫折暴力理论认为挫折和暴力互为因果。多拉德(Dollard)、米勒(Miller)、杜博(Doob)和西尔斯(Sears)等人提出的挫折侵犯理论(the 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就说明了挫折与暴力之间的关系。若从原型(prototype)与脚本()的角度来分析一般人对于愤怒情绪的知识结构(或内在表征),可发现愤怒情绪感受往往是由许多典型的人际事件所引发的。阿维里尔(Averill)发现“不当或不公平的对待”是引发愤怒情绪的常见原因。皮特森(Peterson)指出了四类激发愤怒的原因:“批评”、“严词拒绝”(rebuff)、“不断被烦扰”、“不合理的要求”。菲尔和鲍德温(Fehr&Baldwin)认为除了上述类型之外,应该再加上“信任的背叛”、“缺乏体恤或被忽略”等两个原因。费舍(Fischer)则分两种场合来探讨引发愤怒的人际事件:在公众场合中,最常引起愤怒感受的事件是“别人很差劲”与“感觉被忽略”;在私人场合中,最常引起愤怒的事件则是“别人的负面行为”与“不当的责备”。前者事件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言语上的责备、攻击或批评;第二类是不合理、不公平或不当的对待;第三类是被忽略或被拒绝。
据此,把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解释为经济窘迫,心理压力过大,甚至有传统的心理学理论指责家庭暴力受虐者,认为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易激惹性行为,嘲弄自己的丈夫,过于争辩、懒惰或者潜意识里渴望做一个受虐者。这一看法使得人们忽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对这些受害妇女产生误解。社会冷漠、宽容的态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适宜土壤。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事、私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之间是“床头打架床尾和”,只要不发生严重的刑事案件和人身伤害,居委会、工作单位、邻里甚至亲友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便更不愿介入到别人家庭内部的纠纷中。
人们在某一时期出现的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例如以下五种情况:
(1)外遇。妻子红杏出墙或丈夫包养情妇造成家庭暴力。
(2)更年期的暴力。有的男性在更年期控制情绪能力减弱,动辄暴跳如雷,摔盆翻桌,殴打妻儿。也有因女性的更年期综合征而出现的家庭暴力。
(3)亲子之间的暴力。多为父母虐待子女,有的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有的是因为子女的品行障碍如习惯性偷窃、说谎等,也有的是因为子女生理缺陷如遗尿、肢体残疾等。非生身父母家庭虐待孩子的暴力多为后继的一方把孩子视作夫妻感情交流的障碍,因而对孩子进行体罚或殴打。
(4)酗酒引起的家庭暴力。酗酒引起的家暴将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即酗酒者子女在成年后往往有人格缺陷或成为家庭暴力的继承人,他们因幼年遭父亲毒打而埋下仇恨的心理种子,在父母年迈时实施报复,虐待和殴打老人。
(5)心理危机引起的家庭暴力。人们在遇到强烈的精神刺激或创伤后,情绪极度不稳定,若此时再给予不良刺激,可出现伴有意识障碍的激情状态,发生残忍的暴力行为。
单元三 家庭暴力违法心理测量评估
西方学者主要采用CTS(Conflict Tactics Scale)(Strans,1979)来快速评估虐妻行为,为了增强评估的准确性,同时还会采用其他评估量表:
(1)危机评估量表。如美国心理学家费尔南多·麦德罗斯的《危险性与致命性核对清单表》、梅尔(Myer)和威廉姆斯(Williams)等人编制的三维危机评估理论模型和分类评估量表。
(2)受伤害程度评估量表。如米歇尔(Marshall,1992)的《对女性暴力行为严重性的评估》,谢珀德与坎贝尔(shepard&Campbel,1992)的《伤害性行为量表》。
(3)其他心理问题评估量表。主要使用一些标准化量表,如贝克的《抑郁量表》(1961)。
(4)性别角色评估量表。可以利用《对女性态度表》和《有关性别的反面观点问答》来评估丈夫和妻子对于性别角色和男性与女性关系的观点。
(5)男性愤怒评估量表。诺瓦克的《愤怒调查表》,巴斯·德基的《敌意调查表》在修正后可以用来直接评估婚姻关系中的愤怒和敌意。
香港学者陈高凌评估暴力程度主要使用评估虐待测试问卷(AAS)与关系冲突行为问卷;曾嘉仪和源而德在施虐者小组评估时采用“怒亦有道”问卷(由CTS和Psychological Maltreatment of Women Inventory两份问卷修改而成)、一般生活满足问卷及目标问题评估表。
我国学者刘梦等于2001年2月进行了三省九市的家庭暴力现状、公众态度及干预途径的问卷调查,所使用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状况问卷调查》由夫妻冲突量表、家庭暴力认知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家庭研究实验室创作,香港大学陈高凌翻译修订)及自行设计的夫妻关系评估、个人对制止家庭暴力途径的态度等内容构成。
还有研究者对施暴者用一般资料问卷和症状自评量表进行测试,以了解施暴者的心理状况。一般资料问卷基本情况显示施暴者中占大多数的为低教育水平者,嗜烟者占大多数,烟龄长且每天抽烟量大;施暴者症状自评量表比较结果显示施暴者有较多的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意、偏执。而用一般资料问卷和症状自评量表以及躯体虐待问卷(PAS)对受虐者心理状况进行测试的结果显示:女性受虐者阳性数目高达46%,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五个因子均分高于全国常模。
一、家庭暴力违法行为人攻击偏好的评估
帮助家庭暴力违法行为人评价在表达攻击性行为上的本质特征。家庭暴力违法行为人可能对自己生气时的反应已经有很好的认识。但是在这一测验中,家庭暴力违法行为人还能了解到一些潜在的,违法行为人不是很清楚的一些事实。在每个题目中,家庭暴力违法行为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回答。
这些问题说明了可能表达攻击形式的四个维度:
(1)言语—身体:此维度区分个体用言语或用身体攻击表达愤怒的偏好。但两种倾向不能截然分开,而且每个人都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与场合,选择不同的形式。即使这样,行为人也会有一个习惯性偏好形式。题目3,4,10,16和17是对言语这一维度的测量。3,10和17题“经常”得3分,“有时”得2分,“从不”得1分。4和16题“从不”得3分,“有时”得2分,“经常”得1分。最后的总和分数越高,证明你越倾向于用言语表达攻击,而避免身体上的攻击。如果你在5个问题上都选择“有时”,你就是一个既使用言语,又使用身体攻击的人。
(2)直接—替代:此维度揭示的是行为人的攻击行为指向。你是指向导致你愤怒的原因,还是寻求其他替代物。替代最根本的原因是对使行为人生气的目标恐惧或关心。5,7,13,14和19题是有关前者的内容。5,13,14和19题“经常”得3分,“有时”得2分,“从不”得1分。题目7是相反的得分。你的总和分数越高,在替代倾向上的程度就越高。
(3)狂怒—平静:这是对你生气时自我控制能力的测量。有的人会将愤怒转换到情欲上,有的人生气时则会变得冷酷和算计。题目1,2,12,18和20是有关狂怒的内容。题目1和2“经常”得3分,“有时”得2分,“从不”得1分。题目l2,18和20得分顺序相反。总和分数越高,选择平静的程度就越高。
(4)内在惩罚—外在惩罚:此维度反映了攻击方向。内在惩罚是将攻击指向自己。外在惩罚是攻击外部的人或事物。自我羞辱、自我怀疑、害羞和犯罪感都是内在惩罚形式。内在惩罚也与一些生理疾病有关,如气喘和胃溃疡。6,8,9,11和15题是有关内在惩罚的内容。8,9,11和15题“经常”得3分,“有时”得2分,“从不”得1分。6题得分顺序相反。总和分数越高,内在惩罚性就越高。
二、未成年人暴力倾向评估
是世界儿童发展组织针对儿童生活环境教育作出的儿童暴力倾向观测分析,您可以根据您对自己孩子或学生的观察回答填写,以测定他们是否存在危险的暴力倾向。该表适合4~14岁的儿童。
单元四 明确家庭关系
一、个体的症状与家庭成员心理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对家庭暴力诊断与治疗之前,咨询师要了解所谓“个体”与“家庭”之间的各种病理关系,即个体的症状与家庭成员心理问题之间的关系。
(一)“家庭问题”源于家庭单一成员“个体心理障碍”的反应
家庭里如果有心情烦闷或脾气暴躁心理问题的成员个体,就会影响全家人的心境,使得一家人都无法安宁、情绪不稳定。可以说,全家人的心理问题,源于个体的心理障碍,而个体的心理障碍则影响整个家庭的心理健康。
出现这种情况,矫治的方向在于帮助问题个体获得适当的治疗,解除其问题;同时协助家庭成员应付和护理该家庭成员,努力减少家人的烦恼和心理负担。
(二)原生“家庭问题”导致个体心理问题的形成
虽然目前的家庭生活已稳定下来,但家庭成员仍继续受原生家庭问题的影响,导致心理或行为问题。如幼年时不和谐家庭关系会导致孩童的情绪极不稳定,其长大后情绪也会不稳定,如小时候父母曾相互背叛会影响个体的婚后信任。
(三)目前“家庭问题”导致个体心理问题
这种情况表明,虽然是个体因心理或行为问题而来就诊,但仔细观察发现个体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而已,主要问题还是背后存在的家庭关系问题。如妻子抱怨身体不适,可能是最近在家里为了子女的管教问题而与丈夫吵架所导致。又如,妻子闷闷不乐,心情很忧郁,与其会谈时,发现她最近发觉丈夫有婚外情,面临婚姻的危机。这些情况显示,个体的情绪必须与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相联系,治疗不能就事论事,否则就只是治标不治本了。
(四)“个体心理问题”与“家庭问题”是同时共存的
有时,个体的问题与家庭问题是共存的,而不是因果关系。例如,一个更年期的母亲,一个青春期的儿子。遇此情况,治疗时应双管齐下,兼顾双方,不可顾此失彼。总之,应以动态的眼光,仔细分析个体心理问题与家庭心理问题之间的关系,待正确认识并诊断之后,再进一步决定如何处理个体与家庭的心理问题。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心理医生最应注意的是所谓个体心理所表现的症状,实际上是源于家庭的人际关系问题,即家庭的问题。因此,个体心理治疗只有依靠家庭治疗,才能解决个体的心理问题。
二、绘制家庭族谱
是一个四代家庭的家庭话谱图,图中代表第一、二代男性;代表第一、二代女性;代表已故第一、二代男性;〇代表第三代女性;代表第三代男性;代表被认定行为人男性。
有时个体可以遗传母亲的眼睛、父亲的鼻子或祖母的发色,同样也会遗传坏脾气、爱说谎的习性、沮丧、自怜、嫉妒、抱怨、完美主义和骄傲等特质。这些具有精神成分的种种特质,都可以从父母那里传给下一代,又从下一代身上传给再下一代。有些家庭具有某些特别的倾向,诸如离婚、疾病缠身、感情不忠、酗酒、吸烟、自杀、沮丧、弃绝或很容易发生意外等,这些倾向全都被曲解为“命运”或“我命该如此”。通过绘制家族图谱可以全面把握问题个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