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步骤”
(1)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认知教育。通过改变违法行为人的社会认知和进行相应的社会技能训练,也可以有效地教育和矫治违法行为人的攻击性和攻击性行为。
(2)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情感教育。让违法行为人认识到情绪、情感与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了解违法行为人中常见的消极情绪和情感表现,懂得并掌握疏导和消除不良情感体验的原理与方法,建立积极向上的情感特征。
(3)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意志教育。让违法行为人充分了解意志对心理行为的控制作用,懂得意志品质对心理健康产生的影响,了解违法行为人在意志品质缺陷方面的具体表现及克服方法,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培养优良的意志品质。
“案例”
违法行为人张某,吸毒,劳教1年6个月,某日卫生检查时,由于被子未叠被批评,当执勤民警让其去将床铺整理好时,该行为人态度恶劣,顶撞道:“没门,我不去整理,你能把我怎么样?”根据其态度,劳教民警要求该行为人面壁反省,该行为人不但不服从,反而当场辱骂民警,并欲冲上来动手打人,被及时制止。
所谓人身危险性就是指行为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与必然性,或者说行为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性向”。
案例中的张某就是典型的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本书通过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的心理特征进行分析,来进一步阐述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心理教育。
单元一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心理的认知教育
认知教育是让违法行为人掌握认知的概念及其与心理健康的关系,了解违法行为人中常见的各种不良认知模式的表现及其危害,理解并掌握克服认知障碍的方法,培养正确的认知模式和思维方法。
一、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认知特征
(一)法律认知偏差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在法制观念、守法意识的认知等方面存在认知偏差。他们对于法律,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及量刑存在错误认识,往往认为法律不公平、不公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是社会、被害人所致。因此,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就不认罪伏法,日常表现消极,守法意识淡薄,不服从违法矫治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法律处罚认同不足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在法律处罚认同上,存在着对比吃亏论、歪曲狡猾论、环境影响论。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喜欢和其他违法行为人做对比,害怕自己吃亏,常常因为小事而动怒,喜欢逞强好胜,显示自己威风,不服从违法矫治工作人员的管理,影响认知教育的开展。
(三)对违法矫治环境存在错误的认知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对违法矫治环境存在错误的认知,认为监禁机构是黑暗的。为此,他们认为必须要通过暴力手段才能树立自己在监禁环境中的威信,他们也容易受司法环境的影响,导致情绪不稳或者暴躁动怒,于是就表现出恐惧、暴躁、紧张,不能够适应监禁机构的环境约束。
(四)对违法矫治工作人员存在错误认知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对违法矫治工作人员存在错误认知,如有的违法人员认为违法矫治工作人员是不公平、不公正的,认为违法矫治工作人员总是喜欢挑自己的毛病,必须要通过暴力手段才能展示自己不是那么容易被欺负的。
二、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认知教育
通过改变违法行为人的社会认知和进行相应的社会技能训练,也可以有效地教育矫治违法行为人的攻击性和攻击性行为。
(一)转变社会认知
社会认知是个人对他人、群体、人际关系以及本人等社会客体的认知。攻击性的产生往往与社会认知偏差有关。如对别人的偏见、误解、片面认识等。因此通过转变违法行为人的社会认知,可以大大减少他们产生不恰当的社会认知和攻击性的可能性。
(二)进行技能训练
违法行为人的攻击性和攻击行为的产生,也与他们缺乏有关的技能训练有关。因此,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有关社会技能训练,也可以减少他们的攻击性和攻击行为。格拉(Guerra,N。G。1990)等人对一组有暴力倾向的青少年违法行为人进行了下列技能训练:
(1)寻找与伤害有关的非敌意线索。
(2)学会控制愤怒情绪。
(3)学习应对冲突的非攻击性解决方式。
结果表明,这些暴力性违法行为人不但在社会问题解决技能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而且从信念上减少了对攻击行为的认可,并且在与权威人物和其他室友的交往中减少了攻击行为。
(三)亲身体验法
亲身体验法就是通过让违法行为人亲自参加有关活动以及实践而转变其不恰当认识的教育矫治方法。
在违法行为人的教育矫治过程中,由于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一些违法行为人很容易在看待某些问题时,产生不恰当的观点和看法。如果不让他们亲自参加有关活动,切身体验这些活动中的具体情况,单凭说服教育可能很难纠正不恰当的观点和看法。因此,如果抓住适当时机,在合适的场所安排违法行为人直接参加有关活动,就可以让事实教育违法行为人,使他们获得领悟和新的认识,从而在纠正其错误认识和观念方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认知违规行为的防范
(一)加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日常观察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在现实中表现出不能适应监禁环境的约束和管理。违法行为人教育者要把定期观察与随时观察相结合,如果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在较短时间内出现与以前不一样的异常状况,如失眠、哭喊、迟钝、紧张不安、焦虑、忧郁、悲观绝望等,应重点观察。
对于观察结果,违法矫治工作人员要做好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表现状况的记载工作,真实有效地掌握他们的日常表现状况。教育矫治工作人员通过日常的工作观察和了解,掌握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表现的一手资料,为防范违法行为人的认知违规行为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对重点对象的管理
在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群体中,要加强对重点对象的重点跟踪观察,及时发现情况和问题,随时进行干预和处理,把各种危险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中的重点对象往往是监禁突发事件中的组织者或煽动者,加强对重点对象的管理和教育有助于违法矫治工作人员处理突发事件。
(三)建立防范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认知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
违法矫治机构要建立防范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认知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针对他们的认知违规行为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狱情会议,及时掌握其认知表现。落实相应的责任人来专门进行防范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认知违规行为的工作,保证违法矫治机关防范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认知违规行为的长效制度落实到位。
单元二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心理的情感教育
情感教育是让违法行为人认识到情绪、情感与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了解违法行为人中常见的消极情绪和情感表现,懂得并掌握疏导和消除不良情感体验的原理与方法,建立积极向上的情感特征。
一、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情感特征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有明显的情绪障碍,突出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特征:
(一)消极的情感体验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具有消极的情感体验,他们认为社会、监禁机构、家庭都是针对自己,世界上没有值得信赖的人。因此,他们报复社会心理重,没有任何同情心,表现为情绪易变、性情暴躁、做事鲁莽、容易冲动、心胸狭窄、极易走极端。
(二)情绪极不稳定,情绪的自我控制能力差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实施常常为激烈情绪所支配,情绪时好时坏,常处在极不稳定的状态中,甚至会在遇到轻微的刺激时便产生强烈的情绪反应,出现暴怒发作等情况。很多情况下,暴怒会通过攻击行为表现出来。因此,违法矫治教育工作者要指导违法行为人学会控制消极情绪,学会控制愤怒方法,这些是情绪调节的重要内容。
(三)强烈的自我显示情绪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有强烈的自我显示情绪,虚荣心强、喜欢与他人攀比、争出风头。为了表现自己的个性,他们有时会故意顶撞违法矫治教育工作者,甚至实施违法行为,以此来获得其他违法行为人的称赞或者自我心理上的满足。
二、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情感教育
(一)培养同情心
同情心是理解他人的思想、感情和愿望并给予道义上积极支持的一种情感。同情心尤其表现在对他人的不幸遭遇表示理解、产生共鸣以及关心、支持等行动方面。具有同情心的人,能够设身处地地理解他人的感情,考虑别人的需要等。因此,同情心是与攻击性相对的一种情感,同情心可以抑制攻击性及其行为表现。培养违法行为人同情心的重要途径,就是让他们更多地了解犯罪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可以瓦解违法行为人在进行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于被害人的贬损活动,即把被害人看成是很坏,没感情,可以侵害的人,甚至是希望遭受侵害的人,或者把被害人“物化”,即不把被害人看成是和自己一样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而是看成一种动物或者物体等,从而心安理得地进行攻击性行为。所以培养违法行为人同情心的关键,是让他们更多地了解和理解犯罪被害人的情况。
(二)移情训练法
移情训练法就是通过让违法行为人设身处地地体验他人的心理和情感,从而纠正不恰当的认识和情感体验。在使用这种方法时,可以让违法行为人站在其所敌视的对象立场上,从所敌视的对象的角度看待问题、体验情感,这样可以有效地纠正违法行为人的不当认识和感情,从而有助于消除他们的敌视态度。
(三)控制情绪,转移矛盾
当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不服从管理时,违法矫治教育工作者要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应及时调整教育策略,平稳他们的情绪,使矛盾及时化解。
1.环境转化法
就是当违法行为人处在激烈的情绪状态下,暂时离开引发激烈情绪的人、物、环境,到一个新的环境,让他们冷静下来。为此,教育工作者要把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违法行为人带到相对隔离的场所进行个别教育,要让那些自我显示欲强烈的违法违法行为人失去“表演”的舞台而自动收敛自己的行为。
2.主体回避法
当违法矫治教育工作者和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违法行为人发生矛盾时,当事人的违法矫治教育工作者应当暂时回避,换由其他工作者处理违法行为人的粗暴行为。
3.矛盾后移法
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或者攻击行为,违法矫治教育工作者可以采取矛盾后移法,即对具有人身危险的人员先进行“冷处理”,把矛盾后移,等到合适的时机再做处理。
单元三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心理的意志教育
意志力教育主要是让违法行为人充分了解意志对心理行为的控制作用,懂得意志品质对心理健康产生的影响,了解违法行为人在意志品质缺陷方面的具体表现及其克服方法,增强其心理承受能力,培养优良的意志品质。
一、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意志特征
(一)意志力薄弱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意志比较薄弱,往往没有耐心,感情冲动,缺乏正常人所具有的内部自制力,具有较强的冲动性、攻击性,这种自制力的失控会导致违法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行为的出现。
(二)害怕困难和挫折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缺乏坚强的意志,经受不住监禁生活的挫折和考验,在某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下,或者遇到困难和干扰时,表现容易出现反复。
(三)表现容易出现反复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意志力比较薄弱,导致他们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表现极容易出现反复,表现时好时坏,缺乏持之以恒的意志力。
二、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意志教育
(一)加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意志训练
通过反复的磨炼与考验,克服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不良意志品质,培养他们经得起各种困难、挫折或者诱因干扰的坚强意志。
(二)为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提供榜样示范
在教育过程中,要注意给违法行为人提供能够模仿的榜样,让其知道“榜样”是如何表现的,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进行适当的行为训练
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进行意志训练,增强其意志力,让其能够忍受困难和挫折,在意志行为训练过程中使其明白行为训练的目的和意义,以激发其训练的效率。在训练过程中,要控制好训练的时间程序,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训练,保证训练的效果。
(四)加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意志训练激励
通过行为训练,让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看到自己的进步。为此,矫治教育工作者要加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的意志训练激励,对于他们的进步要及时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发挥激励的作用,促使违法行为人不断提升意志品质。
三、教育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意志的注意事项
(一)正确对待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意志教育过程中的反复
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在教育过程由于意志力薄弱、客观环境等原因,在遇到困难挫折时,表现容易出现反复,违法行为人教育者要正确对待意志教育过程中的反复,继续对他们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措施,给予他们充分的理解和客观的评价。
(二)违法行为人矫治教育工作者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爱心
违法行为人矫治教育工作者是实施违法行为人教育的主体,在教育过程中必须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业务能力。除此以外,违法行为人矫治教育工作者还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爱心,对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行为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注意言传身教,做好表率来教育和感化违法行为人,成为教育、挽救他们的灵魂工程师。
皮格马利翁效应
皮格马利翁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塞浦路斯国王,善雕刻。一次他雕刻了一座美丽的少女像,在夜以继日的工作中,皮格马利翁把全部的精力、热情和爱恋都赋予了这座雕像。后来,爱神阿佛洛狄忒见他感情真挚,就赋予雕像以生命,使两人结为夫妻。于是“皮格马利翁效应”成为一个人只要对艺术对象有着执著的追求精神,便会发生艺术感应的代名词。
违法行为人矫治教育工作者就要有皮格马利翁的精神,注意言传身教,做好表率,教育和感化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违法人员。
“实训项目”
针对本任务项目四中违法行为人张某的案例,假如你是处理该事件的违法教育工作者,你该如何处理?
一、违法行为人张某劳动改造期间违规心理的原因识别
我国曾有人通过心理测验专门研究了暴力型违法行为人的人格特征,研究结果表明,暴力型违法行为人具有情绪不稳定性、敢为性和敏感性强、环境适应性差等特点,约80%的暴力罪犯受紧张、心神不定、情绪不稳等因素影响。
国内还有研究者经过研究提出,影响违法行为人产生暴力行为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受到批评、指责,未获减罚、假释而心怀不满,进行报复;
(2)与其他违法行为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未获解决,引起矛盾激化实施报复;
(3)由于婚姻家庭破裂、恋爱受挫而实施报复行动。
另外,建立或维持自己在违法行为人中的地位、维护团伙的利益、人格障碍(特别是攻击性人格障碍、反社会人格、癔症、情绪性人格障碍)等也是导致违法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因素。
在本项目的案例中,违法行为人张某就是由于受到警察的批评,不仅不服从管理和教育,反而当场辱骂警察,并欲冲上来动手打人。为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张某的情绪不稳定,敏感性较强,环境适应性差。
二、对张某违规心理的教育矫治过程
违法行为人矫正的整个过程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违法行为人存在的问题;
第二步:确定违法行为人的安全;
第三步:给违法行为人予以支持;
第四步:提出并验证可变通的应对方式;
第五步:制订计划;
第六步:得到承诺并实施。
为此,根据违法行为人矫治的一般过程和步骤,制订一份对张某违规心理的教育矫治过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