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违法心理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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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卖淫嫖娼违法心理诊断

社会的发展给性欲的满足提供了一切可能的方便,但是这种情形却导致了一种更大、更广泛的压抑。这种压抑不是性的压抑,而是比性更强烈的、更深刻的、更广泛的精神需要的压抑。

——罗洛·梅

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唯有行淫的,得罪的是自己身子。

——《圣经·新约》哥林多前书6:18

经济的动机要是闯进了性的范围,其结果多少总是有害的。性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双方的愉快,只有双方出自自愿的行动才能实现。如果不是这样,则其中一切可贵的之处都没有了。在这样亲密的关系上,若只是使用别人,实在是不把人看成人;对他人人格的尊重才是一切真道德的基础。

——伯特兰·罗素

单性的古人被剖分为两半——男人和女人,他们经由爱情,挣扎着两度融合。

——弗洛伊德

“重点技能”

卖淫嫖娼违法心理诊断技能

卖淫嫖娼违法心理咨询技能

卖淫嫖娼违法心理辅导

卖淫嫖娼违法心理教育

“案例1”

台湾卖淫门曝光淫媒选美出身

据台湾“今日新闻”报道,台湾艺人萧羽桐(萧依婷)涉嫌吸毒被抓,她落网后供称,通过凌葳葳(又名凌葳威)安排参加饭局,每场饭局收费6万,警方怀疑其中可能有性交易。警方在凌葳葳的住处找到了交易名册,包括营造商和民意代表,警方的下一步行动就是要追查这些人。

萧依婷身材高挑,长相甜美,虽然没有走红演艺圈,却成了政商名流饭局里的最佳女主角。萧依婷涉嫌吸毒又被警方当场逮到,在警方的审讯中,她说出凌葳葳作为中介指使她卖淫,她向警方供称:她因不堪生活压力,于是同意作为凌葳葳的下线,被安排在远企饭店和男客进行性交易,这是她第一次“下海”,分得3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6440元),之后又陆续接客10余次,并在今年初,由凌葳葳安排,独自赴上海和一男子进行性交易。

凌葳葳坚持声称自己没有参与中介性交易,而对于外界传她手中握有一本花名册,她澄清只是记录饭局中介,然后自己从中抽成。凌葳葳敢讲、敢做且作风大胆,她曾因在节目中说“十个女星有八个都在卖”而引起话题。凌葳葳从不避讳自己是酒店小姐,最常讲的是以选美出身回锅当妈妈桑,月入50万台币的往事,并出书《葳力四射:一个酒国名花力争上游的故事》,细述坠入风尘经过、酒客百态。

“案例2”

河南登封市12名官员嫖娼实录

据报道,2001年初,河南省登封市警方挖出了由黄志南等人设下的一个色情陷阱。

1998年6月,黄志南开了一家美发店,他发现一些机关干部、企业老总以美发为名,行挑逗小姐之实,于是顿生邪念:对这些特别好色的机关干部,如果录下他们的丑行,那录像带岂不是可以卖个万儿八千的好价钱?况且这些干部谁不要面子?谁不想保住头上的乌纱帽?只要要价不太高,别把他们逼急了,保准出不了事儿。此计一定,黄某便伙同另外几名犯罪嫌疑人自装了录像探头、接收器、监控设备,于是,一个“地下制片厂”就这样正式开张揽客了。

1999年8月的一天下午,登封市委党校某校长成为第一个猎物。该校长被带到酒店先由小姐陪伴跳舞,然后到房间做色情之事,全过程均被秘密录下。时隔一周,黄用此录像带敲诈该校长10万元。出师得利,胃口大开!

据黄志南一伙供述,从1998年到2000年间,他们如法炮制,对登封市6名级别不一的党政干部实施了敲诈,共得赃款21.6万元。警方在黄的住处搜出6盒已录制完毕但未来得及实施敲诈的录像带,登封市纪检等部门已对涉案干部进行了严肃处理,12个淫官分别被拘留、罚款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党籍。黄某等4名罪犯也分别被判处了7年、5年和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操作步骤”

(1)卖淫违法行为人心理诊断。卖淫的生理原因、社会原因和人格心理原因分析;卖淫的动机;卖淫的心理特点。

(2)嫖娼违法行为人心理诊断。嫖娼人员产生的原因。

(3)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的心理评估。16PF;症状自评量表(SCL-90);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MMPI);加利福尼亚心理调查表(CPI)。

单元一 卖淫违法心理诊断

一、卖淫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卖淫的心理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分为生理原因、社会原因和人格心理原因三个方面。

(一)生理原因

作为潜在影响因素的生理因素在较多的时候是被嫖娼者唤起的,也就是卖淫妇女并没有清醒地意识到,而是由嫖娼者通过语言、行为以及钱物等利益的诱导体现出来的。一般卖淫妇女的生理年龄界限在15~55周岁之间。卖淫妇女的身材、容貌基本上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卖淫妇女生理上内分泌失调,体内性激素水平过高,性欲强烈(性机能亢进者),于是进行卖淫活动。

(二)社会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社会化存在缺陷。多数卖淫妇女存在社会化缺陷,没有作为一般社会成员所应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却具有社会中极少数人所具有的错误思想与行为。例如,一些卖淫妇女法律观念十分淡薄,当被问及是否知道卖淫是违法活动时,大多表示不知道。有人认为“我用青春和肉体换他们的钱,是两相情愿,不犯法”。还有的人认为,卖淫是个人生活作风问题,不是违法犯罪行为,这反映出相当一部分的女性性违法行为人法律意识十分淡薄。

(2)家庭因素。家庭教育不当,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和睦,家庭结构不健全,亲属有违法行为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卖淫违法行为。也有卖淫妇女因遭受挫折、丈夫早亡、离婚或其他变故后,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为生活所迫而开始卖淫。

(3)“笑贫不笑娼”的社会文化。社会上黄色书刊及录像等性信息泛滥,或者被人贩子拐卖,被强暴等客观因素导致卖淫。

(三)人格心理因素

卖淫的主导因素是心理因素,即易于诱发卖淫行为的因素,包括认知、情绪情感、意志和个性心理特点等关键性因素。产生卖淫的心理因素极为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1.性观念扭曲

调查发现,部分卖淫违法行为人认为“男女发生性关系是无所谓的事”,“性买卖是等价交换的买卖”,甚至有人以自己服务男性的多少,来炫耀自己所谓的“魅力”。一些已婚或失过身的卖淫违法行为人认为反正自己已不是处女了,或反正是结过婚的人了,一人与多人,一次与多次,没什么区别,怎么样都无所谓了。也有人认为“身体是自己的,怎样支配是自己的事情,与谁发生性关系有什么实质区别?更何况还能获得可观的收入”。在这些错误性观念的误导下,她们的性道德观念发生了严重的扭曲。

2.情绪情感不稳定

卖淫心理往往是受恶性膨胀的个人欲望所驱使的。这种欲望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脱离自身客观条件,无限度地追求物质享受。如追求金钱,形成拜金主义人生观。二是个人不合理的生理需要。生理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但必须限制在社会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而卖淫违法行为人的生理需要多处于低级的生物水平上,恶性发展,过度追求感官刺激和单纯的生理满足。情绪情感主要表现为冲动控制障碍以及不稳定的情绪上,情绪情感经常发生变化,对人对事缺少专一的感情,放纵情感,或者过分依赖情感。

3.意志力脆弱

卖淫违法行为人心理因素方面的共同特点是自我控制能力弱,只要客观环境中出现适宜的刺激就可能做出相应的行为反应。自我控制能力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例如,人格方面的缺陷、法律知识的欠缺、社会心理方面的缺陷等都可能减弱自我控制能力。

4.不良习性

由于在社会化过程中缺乏教育和受不良环境影响,形成了好逸恶劳、贪慕虚荣、唯利是图、举止轻浮等不良习性。过度追求金钱,贪图吃喝玩乐,却又懒惰怕苦,不愿付出辛勤的劳动,这样,当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在外界不良因素的驱使下,便极有可能把卖淫作为满足其欲望的途径。

二、卖淫的动机

据调查,在女性卖淫的直接原因中各种动机所占的百分比分别是:为得到大笔金钱的占66%,为报复男性的占15%,为满足性欲或者找刺激的占11%,为了给老板拉生意的占4%,其他占4%。这表明卖淫违法行为人的性犯罪动机是多样的。

(一)性享乐动机

受这种动机驱使的卖淫违法行为人认为性行为是人生的最大乐趣。她们简单地把“性爱”和“性关系”等同起来,追求的只是肉体上的快感,并且对女性贞操不屑一顾,性行为随意。

(二)物质享受动机

追求物质享受是卖淫违法行为人实施卖淫活动的最主要动机之一。当畸形的物质需要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满足时,就往往促使这些女性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据调查,有这类动机的卖淫违法行为人的事业心、荣誉感等精神需要比一般女性低2~8倍,而物质享受欲望却比一般女性高出5~6倍。

(三)性报复动机

一些女性在遭受性侵害或恋爱、婚姻受挫后会产生强烈的性报复心理。在性犯罪女性中50%以上有性受害史,出现性心理逆变,导致她们性爱观的逆变,从而出现卖淫违法行为,经历了一个从受害人向违法犯罪人转变的过程。

三、卖淫妇女人格心理特点

人的行为是在心理的支配下产生的,卖淫外化行为的内在心理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五方面:

(一)异常性心理

女性卖淫行为的产生与异常性心理有直接关系。正常性心理是指随着性生理的成熟,以发育成熟异性为对象,并渴望其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强烈情感。异常性心理则以满足性欲冲动而无感情基础为特征,是一种非理性的性心理。异常性心理会使人堕落、放纵、盲目,导致性关系的混乱无度和各种性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悔恨心理

有些卖淫违法行为人由于贪图享受、追求奢华生活,被逼迫诱骗卖淫,一旦发觉身心遭受严重摧残,便会产生后悔心理。悔恨自己当初的贪心,悔恨自己走上卖淫道路。

(三)报复心理

有些卖淫违法行为人,特别是曾经遭遇诱骗或者强暴的人,会对异性产生憎恨和报复的心理。以卖淫方式索取钱财,传播性病,破坏他人家庭。

(四)屈从依附心理

这是卖淫违法行为人的一个明显心理特征,一方面表现为对他人的威胁、恐吓、引诱和教唆容易屈从;另一方面表现为对男人的依附性,一些卖淫违法行为人为某些利益、享乐或金钱物质的需要,常依附于他人。

(五)自暴自弃心理

部分卖淫妇女认为自己已经失足,失去了贞操,于是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

单元二 嫖娼违法心理诊断

一、嫖娼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生理因素

有心理学家认为嫖娼等性越轨行为的产生是由于一种“强烈性驱动力”,受生理激素和生理反射控制。还有人认为违法行为与大脑皮质的性欲中枢处于持续兴奋状态,或大脑皮质对脊髓的低级性反射中枢的兴奋作用增强有关。这说明性活动神经中枢与嫖娼违法行为有一定联系。

(二)心理因素

弗洛伊德强调性行为是避免阉割焦虑的防卫功能。他在《爱情心理学》一书中说:“所尊重的女人,性行为总是受到威胁,只有在面对较低级的性对象时,男人才能行动自如,为所欲为;当然,造成这个现象的,也还有另一半成分参与,那就是,男人不愿意向他所敬重的女人要求不合礼俗的(错乱的)性满足。只有当他全心全意地纵情享受,他的性欲才能完全满足。但是,比方说,他去找一些不高贵的性对象,一个较不道德的女人,对这样的女人他才不会产生道德的焦虑,因为她对他的生活一无所知,也就无法评判他了。”社会地位高的男人,常会包养一个低阶级的女人来做永久情妇,甚至会娶来做太太,也是有可能的,这也同样只是基于需要一个低阶级的性对象,以便自己从心理学的观点上,能得到完全的满足。

(三)社会文化心理因素

(1)“饱暖思淫欲”的思想。使一些人一掷千金,以嫖娼显示富有、阔绰。

(2)“视女性为玩物”的思想。在古代的表现,一是纵欲,视女子为娱乐的器具。二是广蓄姬妾,把纵欲合法化。三是怪癖的“玩”。明清时,男性玩小脚、小鞋几成风气。四是宿娼行为在古代为名人才子所美化,为当时社会所公认。“视女性为玩物”使男人疯狂地追求感观享受。纵情是嫖娼的主要心理动因,也为男人嫖娼提供强烈的心理支持。

二、嫖娼违法行为人的心理特点

嫖娼违法行为人的心理特点表现在:

(一)满足生理需求

社会调查发现,一些常年在外工作的人对性生活具有较为强烈的需求,试图去寻找机会满足生理需要,丧偶又未婚配的人对性生活也具有强烈的需求,一旦有合适的机会就有可能去嫖娼。

(二)喜新厌旧

心理学研究表明,性行为越轨的男性,往往是“宽于律己,严以待人”,希望自己在性生活方面越多越好。这种心理促使一些人去寻找新奇的刺激,满足自己的好奇心。

(三)享乐心理

一些违法行为人把嫖娼作为人生中最快乐的事情,挣钱的目的就是享乐。这种心理状态主要体现在具有相当数量钱财的行为人身上。

(四)性好奇心理

许多嫖娼者嫖娼是出于对性方面的好奇心、刺激及其强烈的欲望或是自身认知的谬误,不了解自身的心理活动特点。男人对待性的态度与此相近,对于未知的事物,总是抱着强烈的好奇心,即使要冒一定的风险,也乐于挑战。有的行为人用嫖娼行为证明自己曾和许多女性发生过亲密关系,以确认自我存在,体现自我价值。

(五)报复心理

部分嫖娼违法行为人由于在成长过程中受到过不良事件或不喜欢的人的刺激,用嫖娼这样的方式既可以发泄心里的怨恨,也可以报复自己的不满对象,从而得到复仇快感。

(六)法制意识薄弱

许多嫖娼违法行为人认为,嫖娼违法行为人与卖淫违法行为人之间是一种你情我愿的买卖关系,与一般的商品买卖无异,不违法。还有一些嫖娼违法行为人虽然明白嫖娼行为违法,但依然抱着侥幸的心理实施嫖娼行为。这些情况都表明嫖娼者法制意识淡薄,不懂法律或存在无视法律的心态。

(七)性观念扭曲

研究指出,有一半以上的性违法行为人是在不良性观念的驱使下走向违法犯罪深渊的。在被调查的人员中,对性自由生活方式持“坚决反对”态度的仅占14.7%,持“应当提倡”及“可以提倡”态度的占43.7%,另外42.6%的人选择了“既不赞成也不希望社会干涉”。在这些不良性观念的指导下,许多人的性行为违背了人们在两性关系中应遵循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准则,任凭个人意志自由摆布,在两性关系问题上丧失了自尊、自爱、自重,从而导致了嫖娼违法行为的发生。

(八)性知识缺乏

缺乏正确的性知识是许多嫖娼违法行为人的共同问题,这是导致他们实施嫖娼的一个重要原因。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的性违法行为人的性知识来源于不健康的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这些从非法途径获得的不健康的性知识,因其夸张的性描写、直观的性刺激,往往会导致青少年对性爱产生曲解,产生强烈的性体验迫切感,从而导致嫖娼等性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九)文化水平低,辨别能力弱

许多性违法犯罪人员的社会基本知识贫乏,法制意识尤其是与性有关的法制观念差,文化水平低。调查表明,性违法犯罪人员中,文盲和半文盲占32.8%;相当于初中文化水平的占49.6%;高中(含中专)文化水平的占17.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少之又少。文化水平的低下使许多人对各种社会现象尤其是两性方面的是与非、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分不清楚,对一些错误的性思想与观念无法辨别,极容易受到这些不良信息的影响,最终走上了性罪错道路。

(十)炫耀与满足虚荣心理

嫖娼违法行为人做为男性有正常的性需要,过正常的性生活无可厚非,但部分嫖娼行为人希望通过征服女性来表达自己的性特征及情绪,这就暴露了其心理上的一些障碍。

单元三 卖淫违法行为人心理评估

一、16PF

有学者用16PF对82名卖淫妇女个性心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表明,卖淫妇女的个性心理主要在因素A、C、E、F、L、M、Q 2和Q 4上表现明显,其他各项因素均处于居中位置,表现不明显。

因素A的平均值为7.1,说明卖淫妇女性格比较开朗,善于交际,容易与人相处,合作与适应能力强,愿意与他人共同来完成某一事项。该项得分远远高于其他人群。

因素C的平均值为3.4,说明卖淫妇女情绪多波动,容易产生烦恼,通常难以应付生活上所遇到的阻挠和挫折,容易受环境支配而心神不定。不能面对现实,常常急躁不安,身心疲惫,甚至失眠、做噩梦、恐惧等。

因素E的平均值为7.2,说明卖淫妇女通常自高自大,自以为是,非常武断,希望驾驭不如自己的人。

因素F的平均值为7.5,说明卖淫妇女通常活泼、愉快、健谈,对人对事很热心,有时过分冲动,以至于行为变化莫测。

因素L的平均值为6.9,说明卖淫妇女通常多疑,不信任别人,与人相处常斤斤计较,不顾他人的利益。

因素M的平均值为2.9,说明卖淫妇女通常重视现实条件,然后决定取舍,不鲁莽行事,为人索然寡趣。

因素Q 2的平均值为4.3,说明卖淫妇女通常不能克制自己,不尊重礼俗,更不愿考虑别人的需要,心里充满矛盾,无法解决。

因素Q 4的平均值为7.1,说明卖淫妇女容易缺乏耐心、心神不定、过度兴奋,时常感觉疲劳,又无法彻底摆脱。在集体中,对人对事缺乏信念。平日生活战战兢兢,不能控制自己。

二、症状自评量表(SCL-90)

有学者用SCL-90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卖淫违法行为人的心理卫生状况进行测试和分析,结果有以下发现:

卖淫妇女SCL-90评分显示,与国内女性常模比较,卖淫妇女抑郁及焦虑因子分均高于常模,差异显著(P<0.05)。

调查发现,卖淫违法行为人的抑郁和焦虑因子分高于常模。卖淫违法行为人的抑郁和焦虑可能与被采取强制措施脱离以往的现实生活有关,而与他们的人格等因素并无直接关联。当然,卖淫违法行为人往往对前途充满担忧和焦虑,缺乏实现自己目标的决心和毅力,加上存在不切实际的欲望,自我控制能力差,受到打击容易退缩和消沉,抑郁和焦虑的产生也与此类因素有关。

三、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MMPI)

MMPI,14个量表名称和代号

疑病(Hs)、抑郁(D)、瘾症(Hy)、病态人格(Pd),男子气—女子气(Mf-M-f)、偏执狂(Pa)、精神衰弱(Pt)、精神分裂症(Sc)、躁狂症(Ma)、社会内向(Si)、疑问分数(Q)、说谎分数(L)、效度分数(F)、校正分数(K)。

应用MMPI对卖淫妇女和正常对照组的研究表明,研究组有明显的人格偏离倾向,反映在MMPI上为多个量表得分高于对照组,说明卖淫妇女的人格问题具有比较广泛而多样的特征。T分在70分以上,并明显高于对照组的有F、Hs、D、Hy、Pd、Pa、Pt、Sc、Ma及Si 10个量表,其中Pd、Pa、Pt及Sc量表分升高明显(即4、6、7、8量表分升高)。Graham认为具有如此剖析图的个体多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出现“冲动化行为”,使其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往往易于成为违法行为人。

在MMPI所包括的13个量表中,与罪犯人格研究关系最为密切的是Pd量表(称病态人格量表)。调查中有80.1%的卖淫个体Pd量表得分高。Pd量表得分高者被认为具有偏激或病态人格,大都长期有不良行为,如撒谎、偷盗、逃学、男女乱交、酗酒等,脱离社会规范、触犯法律者较多,这些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可表现出各种人格障碍。

另外,MMPI剖面图结果显示多个量表分之间存在统计学差异,Pd、Pa、Sc量表在卖淫妇女组中其分值超过60分,尤以Pd为最高,而Re明显低于正常人群,说明卖淫者人格偏离正常。有学者认为MMPI中Pd量表是为区别那些非社会化和非道德性类型的人格偏离或精神病态人格而设,高分者一般说明性格有问题或其行为具说谎性,是性异常表现。研究发现卖淫妇女的Pd量表分>60分的人占73.2%。据报道Re量表分明显降低是说明受测者不愿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任,缺乏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

通过Q型聚类分析观察,卖淫妇女MMPI结果可分为四类:以4、6型为最多。其剖析图以Pd、Pa量表分最高,是犯罪型曲线。因为这些人是不成熟、自负、任性型人格,一般阅历贫乏,往往在婚姻生活上有问题,且将自己的问题合理化,我们认为这一类人格在卖淫妇女中有一定代表性。68/86型,Pa、Sc量表分最高,属于偏执型。呈现46/64、47/74、49/94型剖析图,以Pd、Pa、Pt、Ma分显著升高(T>70分),同时Sc分也升高(T>60分)为特征。五个量表分均升高,是一种对自己的后果很不在乎,完全不考虑社会规范的反社会行为类型,属于非道德型。18/81型测试图,是一种具有敌意和攻击性的敌意型人格。卖淫妇女是一个特殊群体,其人格明显偏离正常状态。聚类分析对根据结果进行分门别类并作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有一定实际意义。

四、加利福尼亚心理调查表(CPI)

CPI 20个通俗概念量表分和三个结构量表分及结构量表中的V 1和V 2得分将被试划分为四种人格类型(Delta,Beta,Gamma,Alpha),Cm<17或Gi>32则被判为无效测卷。

焦志安等人对131名卖淫违法行为人用加利福尼亚心理调查表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卖淫违法行为人多具有独立性差,缺乏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过度寻求别人帮助,缺乏责任感,不关心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贪图享受,不思进取,社会价值的内化程度明显偏低的特征。但是,卖淫这一社会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除了卖淫违法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外,还受其他复杂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一问题也应得到重视。

在CPI 20个通俗概念量表及三个结构量表中,研究组在独立性(In)、通情(Em)、责任心(Re)、社会化(So)、自我控制(Sc)、好印象(Gi)、适意感(Wb)、宽容性(To)、顺从成就(Ac)、独立成就(Ai)、智力效率(Ie)、心理感受性(Py)及自我实现(V 3)13个量表中的平均分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别显著。

按CPI中国常模根据V 1及V 2两个维度将每个研究对象个性特征划分为Alpha,Beta,Delta,Gamma四种类型,然后进行X 2检验,结果显示研究组及对照组在CPI人格类型分布上无显著差异。

按照CPI中国常模将两组研究对象的自我实现水平(V 3)分为7级。X 2检验结果显示在自我实现水平的构成比上存在明显差异,研究对象的高级自我实现水平低。

研究发现,研究组在CPI 20个通俗概念量表中,有12个量表分明显低于对照组。这些结果说明卖淫违法行为人在诸多个性心理特征方面与正常人存在明显的差异。大多表现出独立性差,缺乏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过多地寻求别人的支持,缺乏责任感,不关心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贪图享受,缺乏进取心,社会价值内化程度明显偏低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对周围世界的不信任感,过多地关注个人问题,对前途过度担忧和顾虑,不遵守社会道德和规范,无视别人的评价和反应,自我中心,过多地以本能的需求作为行为的动机,自我控制能力低下,容易冲动,对生活缺乏耐心,安于碌碌无为的生活。另外,在三个结构量表中除V 1,V 2外,研究组的V 3明显较低,说明卖淫违法行为人的个人整合和潜能实现能力较低,缺乏实现自己目标的决心和毅力,受到打击容易退缩和消沉。

在CPI的通俗概念量表研究中发现,卖淫妇女在社会价值的内化程度与社会适应相关的七个分量表中的得分明显偏低,显示其社会价值内化程度比较低。但这能否成为卖淫群体在CPI上的特征模式,尚有待研究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