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析了以“以人为本”为内核的民法文化价值理性的内涵,从民法文化的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分析着手,批判了中国传统社会中至今还被人们引以为豪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德法并重的治国模式对构建现代“以人为本”民法理念的影响,采取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法、德、日等具有代表性的民法法典化历史,评判了其蕴涵在法典形式理性中的精神价值及对世界民法文化和中国民法文化构建的影响,以批判的眼光,分析了中国传统社会民法文化缺失的原因,回溯了近代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历史,指出了近代民法文化移植中民法文化规则、制度等物质层面和民法价值选择的精神层面的错位。并以这些为基础,认为我国民法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构建“以人为本”的民法价值理性,在民法的制度和规则等形式理性中,必须处处显示民法“以人为本”的本性,具体阐述了创建中国民法文化的途径。
在立法建议上,笔者认为,现代中国的民法典模式,不宜完全采用在物欲高度膨胀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将人“物化”的德国民法立法模式(当然,《德国民法典》在对于传统民法价值理性的追求上并没有改变),而应充分吸收法、德民法典价值理性的基本内容,制定出赋有特色的既新颖、先进又很实用的民法典。在篇章体系的安排上,笔者认为,未来中国的民法典,可设总则编,规定民法价值理性的物化形式和民法典的共性制度;人法编,规定民事主体的资格和相关的行为制度以及与人的精神和身体相关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即人身权的具体内容;财产权编,借鉴和吸收英美法中财产权制度的现代内容和物权法体系的物权内容,加以融会贯通,形成既有中国特色又与世界财产权保护精神相一致的财产法制度;债权编,主要是将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一并规定;婚姻家庭编,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主要调整社会成员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所属、分配和继承关系。
从参与立法的人员来看,由于我国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工作者和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法学工作者群体规模已经形成,但由于历史和行为习惯及体制的原因,二者有较大的分离。所以,我国民法典的起草,既不应该似《法国民法典》那样由纯粹的法官完成,也不应该像《德国民法典》那样完全由学者完成这两部法典,由于其制定者的原因,在历史上也受到了后人严厉的批评。如有论者认为:德国民法语言晦涩难懂,专业术语太多,是法学家的法典,而不是大众的法典;而《法国民法典》体系和逻辑又不够严密等,而应该综合学者们的学术优势和实务工作者的经验优势,促进理性与经验的结合,才能制定出一部既有严密逻辑体系,又能让一般普通大众都能看懂的大众的、开放的民法典。使我国未来民法典能真正反映我国民族的品格。
在今天,社会已经发展到以尊重人、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为一切,在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历史氛围中,我们更需要一部能真正确认“人”的权利,保护“人”的权利,并以“人”为中心的“绿色”民法典,让诞生于新世纪的“中国民法典”真正成为中国国民的权利宣言书、人权保障书。
由于该题目所涉及的民法价值理性的内容哲理性非常强,鉴于作者本人的水平有限,时间又很短促,故所论述的问题相对比较粗陋。但作为制定民法典的拥护者,希望能就该问题的论述引起民法学界的注意,在我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确立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