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刑事侦查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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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陈述有效性评价技术简介(2)

17.自我否定。如果证人提到自己没用或者自我谴责的细节,就出现了自我否定。例如“很明显,我把门大开着真是蠢,因为能很清楚地看见我的钱包放在书桌上”。

18.宽恕犯罪者。如果证人倾向于为犯罪者找借口来赞同那些声称的犯罪者或者不去谴责他或她,那么就出现了宽恕犯罪者的标准。例如,一名女孩说她现在对被告可能会被判刑感到很难过,因为她认为他并不是有意要伤害她。

罪行——特定要素

罪行——法三章特定要素是指与特定的罪行相关的要素。它们与“特殊内容”的分类不同,因为它们与陈述本身的一般生动性无关,而是与特定的罪行有关。

19.罪行的细节特征。如果证人以某种专业人士知道的某类罪行典型发生的方式描述事件,那么这一标准就出现了。举例来说,我们知道,近亲相奸的案件过程与被一个陌生人袭击的动态氛围是不同的,因为前一类型的犯罪比后一类型的犯罪常常包括较少的暴力和较少的来自被害人的抵抗。拉斯金(Raskin)和埃斯普林(Esplifi 1991)将CBCA中的标准19引入到列表有效性检查部分,他们认为这一标准与陈述本身的一般生动性无关而是与特定的罪行有关。

研究认为,至少有七个理由能说明为什么这些标准不太可能出现在虚假的陈述中。因为:

1.捏造故事的人往往没有足够的想像力来创造那些相关的特征。举例来说,他们没有足够的创造力来进行复杂化或话语的复述,或者提到交互行为,或者描述他们自己的或其他人的心理状态。

2.捏造者有时有足够的创造力来考虑将这些特征放到他们的故事中,但是因为他们意识不到判断者会用这些特征来评价陈述的真实性,因此他们没有将这些考虑在内。

3.捏造者有时缺乏某些相关的知识,因而不能将某些标准放人他们捏造的叙述中。尤其是对于标准10,因为如果对性知识没有充分地了解是不可能有关于性行为的细节描述的。

4.将许多标准纳入到一个虚假的陈述中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例如无组织的叙述。以时间顺序(先发生什么,然后发生什么;然后他说了这些,等等)来讲述一个虚假的故事比故意以一种无组织的方式陈述要容易。

5.捏造者有时不想提供太多的不同细节,因为他们害怕他们会忘记他们已经说过的事情。忘记曾经说过的东西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因为总是有要求捏造者重复他们曾说过的话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说谎者一定要能够重复相同的叙述,并且细节不变,在重要的问题上不自相矛盾。很显然,说谎者开始说得越少,越容易记住他们第一次说的话,就越不可能在以后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

6.捏造者有时不提供很多的细节是因为他们害怕观察者将会调查这些细节,并会发现他们在说谎。每提到一个细节就会给访谈者提供一个调查叙述是否真实的机会。当警察没有发现任何证明他的描述的证据时,他作为嫌疑犯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对访谈者而言,不提供细节会使任务变得更困难。

7.捏造者有时不想纳入某些特征,例如,承认记忆的缺乏,对他们自己的记忆产生怀疑。因为他们认为这些特征会使他们的叙述听起来不可信和不令人信服。那些想把责任推卸给别人的人也不太可能承认自己的错误或者为其他人开脱,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会降低别人被发现有罪或被定罪的可能性。

但是,SVA要对一个陈述的真实性做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光靠CBCA本身是不够的。因为假如访谈者对访谈进行了多次指导,并弥补了很多缺点,或者因为被访谈者准备得很充分,或者因为其他人已经指导了被访谈者该如何陈述,等等。可能使捏造的叙述很丰富,并包括许多详细的信息。同时,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发生。一份真实的陈述也可能是质量不高并缺乏细节的。例如,因为被访谈者非常年轻,或者不擅长言语表达,或者因为太紧张而话不多,或者是因为访谈者没有给被访谈者足够的机会把事情说完整,等等。这就意味着CBCA不是一个标准化的测试。一个标准化的测试要有一个明确的常模,这个常模给测试提供了心理学的平均值,并且使得解释成为可能。例如智力测验就是一个标准化的测试。如果一个人得了130分,那么我们知道他是非常聪明的,并且他比得70分的人更聪明。没有常模,就不可能精确计算出测验分数的平均值。因此,测试的标准化是必要的。为了对CBCA进行标准化评价,可通过陈述有效性列表检验。

(三)陈述有效性检验

有效性检验列表通过系统地解释列表中的每一项,评价者能探究和考虑CBCA结果的所有可能的解释。

有效性检验列表由下列四个方面的11个问题组成。

心理学特征

1.语言和知识的不恰当

2.感情不恰当

3.暗示的感受性访谈特征

4.暗示性的,引导性的或强制性的提问

5.访谈中所有的不恰当动机

6.报告的可疑动机

7.最初揭发或报告的可疑的背景

8.虚假报告的压力调查的问题

9.不符合自然规律

10.和其他的陈述不一致

11.和其他的证据不一致

下面就有效性检验列表评价的有关问题予以介绍。

关于心理特征的问题:

第一类型的问题涉及被访谈者的个人特征。

1.语言和知识的不适当。这一项是指证人所使用的语言和表现的知识是否已经超过他或她的同龄人的能力,超过了证人应该从事件本身得到的内容的范围。当出现这一情况时,它可能表明有其他的人在证人准备陈述时施加了影响。

2.感情不适当。这一项是指证人在接受访谈时所表现的感情(常常是通过非言语行为)是否与对证人所声称的经验相等。例如,性侵犯会在情绪上对被害人造成困扰,并可能使得被害人不安。因此,当对他们进行访谈时,人们通常期望从一个真正的被害人身上看到明显的情绪表现。缺少这些情绪可能意味着陈述是虚假的。

3.暗示的感受性。这一项是指在访谈期间证人是否表现出对任何暗示的感受性。一些人可能比其他人更容易受暗示。研究者建议,在访谈结束时询问证人一些引导性的问题,以便对他们的暗示感受性做出评价。很显然,这些引导性的问题应该询问一些周边的信息而不是核心信息。例如,访谈者可能会暗示孩子说在被告的客厅里有一个鱼箱(访谈者知道那不是事实),然后观察孩子的反应。如果孩子接受这些特别设计的问题的暗示,这可能说明他或她受暗示的程度很高。

关于访谈特征的问题:

访谈特征(第4和5项)是指访谈者的风格或访谈的方式。

4.暗示性的引导性的或强制性的访谈。应该考察访谈者是如何进行访谈的,他们是否对被访谈者进行了暗示,他们是否对被访谈者施加了任何类型的压力,等等。即使一个人接受了在访谈结束前故意被问到的那些有暗示性的问题(见第3项),也并不意味着他或她在没有暗示性的访谈中不能提供一个全面而正确的陈述。如果访谈是暗示性的引导性的或强制性的,就不应该使用SVA来分析。

5.访谈中的所有的不足。除了暗示之外的其他因素也都决定了访谈的质量。例如,儿童被访谈者常常不一定知道,当他们不知道问题答案时,他们可以回答说“我不知道”。儿童(成人也是)都有回答问题的倾向而不是承认自己记忆或知识的缺乏,即使当他们对答案不确定时。这当然会导致造假。因此,访谈者在访谈一开始就让被访谈者知道“我不知道”这样的答案是可以接受的,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应该说“我不知道”,这点很重要。

关于动机的问题:

这一部分主要研究证人报告事件的动机。

6.报告的可疑动机。这一项是指证人在报告事件方面是否存在可疑的动机。常常有可能是另一个人鼓励证人去报告事件。因此,了解证人和被告之间关系以及了解控告对所有涉及的人的可能结果,都是很重要的。

7.最初揭发或报告的可疑的背景。这一项是指陈述的起源和历史,特别是第一次报告时的背景。要探究最初的控告发生的背景中可能的可疑的因素。例如,第一次报告是否是自愿的,谁让证人去报告的等等。

8.虚假报告的压力。这一项涉及的问题是是否有其他人暗示、指示、强迫或强制证人制造一个虚假的报告,或者夸大真实报告中的某些因素。

关于调查的问题:

第四类涉及陈述与犯罪类型以及与以前陈述的关系。

9.不符合自然规律。这一项是指所描述的事件不切实际的可能性。

10.和其他陈述不一致。对某一事件常常存在不止一份的证言。证人可能就这一事件在以前接受过访谈,或者其他的人也可能接受了关于这件事的访谈。这项是指陈述的主要方面与这名证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另一份陈述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可能性。

11.和其他证据不一致。这一问题是指陈述中的主要内容与可靠的痕迹物证或其他的证据相互矛盾的可能性。

通过上述标准化的陈述有效性列表检验,即可得出调查对象对案件有关问题陈述的真实可靠性程度,从而为案件的调查审理提供帮助。

陈述有效性评价(SVA)是一项建立在心理学理论、原理和方法基础上的识别陈述及证言的真实可靠性程度及谎言的一项专门技术,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我国刑事侦查及其司法理论和实践领域,应该对其予以重视,并进行研究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