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刑事侦查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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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辨认中的心理学问题(2)

原来拘捕的陷阱早已安好:1904年3月22日一位叫波琳娜·斯科特的家庭女工向警察局报了案,说一个已过中年、相貌端正、长一头白发的男人在街上和她打招呼,他奉献几句恭维话给她,后来建议她到他家去当女管家……随后的情节,知道贝克案的都该熟悉了,反正诈骗又开始了。沃德巡官据此断定,贝克干惯了的冒险勾当,又来了。他策划了一个辨认的计划:让波琳娜·斯科特在那天中午到贝克常去吃午饭的那个餐馆等着,波琳娜·斯科特当时离贝克很近,时间足有一个小时。没有疑问,她完全能看清贝克的面容。但是波琳娜·斯科特让沃德失望了——她竟没能认出骗子来。沃德巡官却不甘心失败。他又吩咐波琳娜·斯科特侯着贝克通常出来上街的时辰。到贝克所住的那栋楼下面盯着。这位被警察指使的受害者紧盯着贝克的身影,等他来到身边,便开始了那一幕戏剧。

贝克被命运捉弄得不知道天上地下发生了什么,他声嘶力竭一再叫喊:“我以上帝、造物主的名义发誓,我是清白的!对我的一切指控没有一个字是真实的!我可以找来许多证人,他们能证明我确实是安分守己的人。这一切简直不可理解……”

报纸立即报道了贝克被捕的消息,马上,罗莎·利斯、格雷斯·坎巴尔、莉莉·金和科罗琳娜·辛格等4名妇女就跑到警察局去报案,她们都被人以类似的手法骗走了珠宝和钱财。没有一个妇女不信誓旦旦地说,贝克就是那个骗子。

贝克与这些女人全都素昧平生,但是贝克百口莫辩,赌咒发誓,央求恳求,申说辩解,已经没有人相信了。

1904年6月27日,贝克再次成了“老贝利街”法庭的被告。他已经没有钱打官司了,他的律师莱塞斯特只有4天时间草草翻阅一下案情材料。这次贝克全然糊涂,也许是本人过于沮丧,所以没有能够把明确无误的情况介绍给莱塞斯特律师。

悲剧重演。

女人们出庭时都发誓说没认错人。

罗莎·利斯说:“他的鼻子很独特,哪怕在一千个人里头我也能从鼻子形状上把他认出来。”

可是女证人们证言中的模糊不清之处和相互矛盾之处并不是靠罗莎·利斯似的夸张就可以忽略的。有个女人曾说,骗子戴单眼镜;另一个女人却说,没见他戴过什么单眼镜。但是这次贝克可以就自己的案子出庭作证了,因为从1896年起,英国的诉讼程序发生了变化。他的恳求和发誓起了作用。格兰瑟姆法官产生了某些怀疑,也许贝克真的不认识这些女人?

也许他成了某个和他长相相似的人的替罪羊?不管格兰瑟姆法官怎么想,反正,他在陪审团开庭头一天就认定了贝克是有罪的情况下,作出了暂缓判决的决定,并下令将贝克转移到预押监狱里去。

开庭后的第10天贝克的厄运终于到头了。

1904年7月7日晚上。巡官坎尼例行公事地查访到托坦哈姆一科特路派出所,值班警察告诉他,派出所抓到一个卖赃物的人,原来那人把他从两个女演员那儿骗来的戒指拿出来卖,其中查出的情节使坎尼大为惊奇。坎尼对贝克一案有所了解,所以他请那警察细说一遍之后,觉得所听到的事情经过和贝克案件中所有女证人所说的完全一样。

坎尼巡官立即跑到关押室去看那个被抓到的人。一见面他就不由得倒抽了一口凉气:这个名叫威廉·托马斯的人也是一头白发,像贝克一样。而且个子也差不多,面目特征也和贝克极其近似。但贝克比这个人显得年轻一些,体格却不如这个人健壮。

这个被捕者也声称自己从未干过诈骗之事。但是坎尼已经断定,面前这个人才是约翰·史密斯,人们一直把贝克误认作这个人而使贝克成了替罪羊。

苏格兰场接到了坎尼最及时的报告,现在有5名以上认过贝克的妇女被召来认威廉·托马斯,可以想象她们傻眼了。那个一再声称能从鼻子特征认出骗子来的罗莎·利斯叫道:“天啊,原来是这一个,是这一个……”所有女证人的证言都一样。

苏格兰场显然十分重视了,老资格的刑事侦查处长梅尔维尔·马克奈丁亲自跑去找1896年时唯一的一个说骗她的不是贝克的那个女人。听他说明事情原委之后,那女人马上来到弓街派出所,托马斯那时已被带到弓街派出所。她说,9年前骗过她的正是此人。

自然,1896年的其他女证人全都认清了真正的骗子,她们都承认以前认错了人,又是道歉,又是表白。

托马斯的一侧耳朵下面确有一块伤疤,贝克却没有。托马斯也确实行过割礼。1877年所记下的有关约翰·史密斯的全部外貌特征都与他相符。

最后威廉·托马斯总算蔫了,因为约翰·史密斯1877年租用住所的房东来辨认了自己昔日的房客。几个小时之后,事情就真相大白了。

刚刚跨入新世纪的英国,发生最可耻的、最骇人听闻的鉴定与审判错误。伦敦掀起一阵怒涛,英国人愤怒了,人们知道了真相:

的确,托马斯就是187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刑的那个约翰·史密斯。他供认自己1839生于兰开夏郡,在维也纳学过医,当过夏威夷酋长的首席御医,最后在火奴鲁鲁(檀香山)搞了个种植场。核查证明托马斯——约翰·史密斯1876年是住在伦敦的,还化名为威廉·怀斯,自称为奥地利退役军人。头一次刑满出狱后,于1881年远去南澳大利亚。1894年重返伦敦,不久他便因用假信用证非法领取300英镑而被捕,当时用的另一个化名:麦耶。当时审判没有证据,而化名麦耶的人与约翰·史密斯是否同是一个人也没有查清。1894年史密斯诈骗妇女的勾当又开始了,当他看到报上报道了阿道夫·贝克当了他的替罪羊才罢手。他又化名马奇博士,逃到了美洲。直至1903年他在美国当医生。1903年这个年届花甲的老头仍然想重操“旧业”,并再次潜回伦敦。

故伎重演,规模极大。

1904年6月27日出庭作证的5名妇女只是全部受骗妇女中的极少数而已。这个江湖大骗子用假支票到联合银行冒领款项共25次。大多数受骗妇女忌怕名字上报丢人现眼羞于报案。

史密斯——麦耶——怀斯——马奇——成廉——托马斯其实是一时疏忽。他不该在贝克再次被捕之后还继续作案,不然贝克

按陪审团的逻辑,还难以想象吗?

英国内政部立即释放了贝克。1904年7月19日(在抓住约翰·史密斯之后的仅仅12天)贝克冤案得到平反,贝克领到5,000英镑的赔偿费。但是强烈的公众义愤无法平息,苏格兰场、英国内政部、“讼棍”检察官阿沃里和荒唐法官富尔顿都被公开控告,控告的调子极其尖锐。富尔顿法官不得不在《泰晤士报》上发表一封公开信,为自己辩白。政府任命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调查此案,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中强烈谴责了贝克冤案。尽管报告的措辞很谨慎。在这个调查委员会面前,阿道夫·贝克终于可以指着阿沃里检察官的鼻子说话了:

自1896年以来,即自从在“老贝利街”他向我摆出一副得意洋洋的嘲笑神态,仿佛想说:“你是有罪的。”——自从那个时候起,我还从未有幸见到这位可敬的先生。

相对冷血的阿沃里来说,英国政府却是大为震动的,在英国法制史上破天荒第一次通过了《刑事上诉法》,次年又建立了刑事上诉法庭。贝克冤案还动摇了陈旧的警方鉴定方法。防止今后再出现类似的错误已成为人人关心的问题。亨利和科林斯能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指纹鉴定法在英国开始盛行的历史背景。(马丁.费多:《西方犯罪200年》,转引自张成敏著《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第293—308页)

由于目击证人描述或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不仅仅涉及感知和记忆,而且也涉及推理过程、易受暗示性和社会影响、自信心、权威服从以及顺从等大量的心理学问题。因此,要使证人辨认的准确性提高,就必须研究并在实践中注意影响证人正确辨认的有关因素。这些因素除了证人对事件的感知、记忆、陈述因素外,组织和进行辨认时的程序、方式、方法等有着重要的影响。正如韦尔斯(1995)和他的同事强调的,“我们不应当只满足于指出某些证人的辨认是不准确的,而更应当承认辨认的准确程度通常受警察使用的程序和其他刑事司法系统成员使用的程序的影响”。韦尔斯(1978)把这些影响因素称作“系统变量”(variables)。它们包括警察提问的方式、列队辨认的特点、照片辨认的特点,当场辨认的特点,警察提问的方式以及是否对有关程序进行录像等,“因为它们都会影响证人的不准确性。而它们是一些可避免的错误。心理学能够提供帮助,从而可以降低不准确率”。(同上)下面就上述问题结合有关研究予以介绍分析。

一、关于辨认的程序

辨认的程序即辨认的时间、次序、方式、方法和对证言的记录等,它对正确地辨认以及得到正确的证言有着重要的影响。实践中人们往往忽视它,正如韦尔斯(1995)指出的那样:“警察在犯罪现场收集物证时非常谨慎和细心。但是,就是这些警察……却似乎不接受记忆痕迹也有可能被污染的时候。”韦尔斯(1995)认为,其问题包括下列方面:

1.发现犯罪之后,立即杂乱无章地询问证人。

2.允许证人偷听其他证人的回答。

3.对证人的回答进行“不完整的”记录(并且不记录实际所问的问题)。

4.不能应用任何适当的记忆调查(mertry interview)理论。第十章证言及辨认中的心理学问题

5.调查者缺乏有关记忆的心理学知识和调查训练。(或者是,他们使用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调查证人)

因此,辨认时应该注意辨认的时间、次序、方式、方法和对证言的记录等问题。

例如1967年的美国诉威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威德被指控实施了银行抢劫,并且让他与其他5名犯人一起等候辨认。两个目击证人后来承认,在列队辨认之前,他们就在大堂中看见威德与警察在一起。在这次列队辨认中,这两名证人指出威德就是作案者。而事后事实证明是错误的。

另如吉尔博特诉加利福尼亚州1967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列队辨认是在一个礼堂里进行的,100名抢劫被害人参加了辨认。这些目击证人互相谈论着,并指出了他们能够确认的那个人的号码。而事后事实证明也是错误的。在上面两个案件中,对辨认程序的控制就很差。

另外,让证人先浏览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过一段时间后再次进行辨认的做法,会增加将犯罪嫌疑人辨认为犯罪人的可能性。布朗(E.Brown 1977)等人就进行了这样一项实验,两次浏览照片的时间间隔为1周,预先浏览过照片的人中大约有20%的人错误地辨认了犯罪嫌疑人。因为,人们可能记住某张脸,但忘记了是在哪里看到这张脸的。这是所谓的“无意识迁移”(uneomelons mfeIence)现象。

二、关于现场列队辨认与照片辨认的比较

当有了犯罪嫌疑人时,通常要求被害人或其他目击证人通过现场列队或照片去进行辨认。目前,使用照片辨认比现场列队辨认更多一些。因为安排照片辨认比安排现场列队辨认更容易一些。

尽管人们假设,现场列队辨认应当比照片辨认更有效,但是,卡特勒(B.L,Curler,1994)等人对一些研究的结果进行的一项分析显示,二者之间不存在一致性的差别。有关研究对现场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进行了比较,认为现场列队辨认的形象更清楚,照片辨认不能提供犯罪人的行为的信息,包括犯罪人的声音和步态。但是在另一方面,照片辨认有许多优点:

1.它能够立即使用和快速挑选陪衬者。

2.它能够携带。

3.可以避免列队辨认时辨认对象行为对辨认的影响。在现场列队辨认中,总是存在有的犯罪嫌疑人用一些行为吸引证人的注意力的情况,这会使得辨认受到影响。

4.照片辨认有多次重复的机会,也可以延长辨认的时间。

5.与隔着一层玻璃目睹他们的攻击者相比,在对照片进行辨认时,证人的焦虑感可能要低。

另外,使用录像列队辨认的做法可以在有条件时更多地予以考虑。因为,录像列队辨认有一些优点是现场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所没有的。大屏幕的应用,可以把脸部放得比实际更大。慢速滚动调节器可以用慢镜头播放列队成员的行为,甚至能逐个画面地播放,还能暂停在一个特殊的画面中,显示某个成员的特定的身体部位。此外,还可以重复进行,也没有时间的限制。以致证人能够很好地进行辨认。

三、关于当场辨认与事后辨认的比较

当场辨认实际上往往是仅仅由一人组成的辨认。

一些研究表明,当场辨认,本身比由4个、5个或6个陪衬者组成的事后列队辨认具有更大的暗示性。

然而,理查德·冈萨雷斯(lichard Gonzalez,1993)和他的同事们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发现,当场辨认造成的错误辨认并不比事后列队辨认多。当场辨认,证人比事后列队辨认,证人更容易说犯罪人“不在这里”。理查德·冈萨雷斯和他的同事们根据他们的研究认为,当场辨认与具有一定规模的列队辨认是不等同的。当进行仅有一个人的当场辨认时,证人会使用不同的方式去处理信息。证人“似乎更加谨慎地对待当场辨认程序,他们更不愿意说他们看到的那个人就是犯罪人,即使在那个人就是犯罪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事实上,在对原始研究进行的一项重复性研究中,戴维斯(Davis,1996)等人发现,82%的被试愿意把辨认队列中的一个人作为犯罪人,而在当场辨认中,只有48%的人可能这样做。

然而,以上的结果在现实环境中可能并不适合。除了所涉及的人数与事后列队辨认不同外,当场辨认还有其他的不同。在依据证人的描述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当场辨认更有可能被正确执行,甚至可以在犯罪现场进行当场辨认。如果在案件的犯罪现场,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衣服和其他特征有助于证人的决定。相反,列队辨认通常进行得较晚,往往是侦查员有了一个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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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种情况的暗示性危险最大呢?冈萨雷斯和他的同事们提出了与流行看法相反的观点,认为采用列队程序进行辨认,给证人造成的压力可能更大。“对警察来说,重要的一点是应该知道采用任何一种方式都会使证人产生要帮助警察”的压力,因此,给予旨在缓减暗示给证人带来的影响的特别指导,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