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述讯问法
复述讯问法即是通过编一个与被调查案件相似的故事,然后将其讲给嫌疑人听,再让嫌疑人复述故事,或照这个故事内容回答所提的问题,从而通过嫌疑人复述时的情节内容、情绪反应、反应时间等分析判断其与案件关系及其案件事实的讯问方法。
此方法原理在于,因有罪嫌疑人在听到故事时会联想到他的罪行而心烦意乱,无心倾听,所以无法复述,难免一时混乱,极容易发生错误,而将自己的犯罪经过补充到应复述的故事之内,或无意中将听到的故事与自己犯罪的经过相混淆,以致泄露其犯罪情况。同时,嫌疑人的情绪反应、反应时间等,都能一定程度地反映其与案件的关系及其案件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讯问者如果能把握时机,对嫌疑人所透露的与所听到的故事不相符合之点加以追问,就可能揭露犯罪真相。
这种讯问法的效果取决于所编故事是否与真实的犯罪经过相符。如果所编故事含有嫌疑人犯罪的动机和经过,嫌疑人复述故事时即使无懈可击,但他的情绪已不稳定,有罪嫌疑人可能怀疑他所犯罪行已被发现,因而无法保持情绪镇定自如,讯问人员遂不难判断他有犯罪嫌疑。
二、填词和删词讯问法
填词讯问法是用一段或一篇与被讯问案件相似的空有关键词句的文章,让嫌疑人填写,从而通过嫌疑人填写时的情节内容、情绪反应、填写时间等,分析判断其与案件关系及其案件事实的讯问方法。如果是有罪嫌疑人,由于最了解案情,或可能填得很快很准,或把某项犯罪事实填进去,或因有意回避犯罪事实而专门回避有关词句,同时,情绪反应也会表现异常。而无辜嫌疑人,则相反。
删词讯问法是在一篇与该案件相似的文章中,加入许多无关的词句,要嫌疑人删去。从而通过嫌疑人删词时的情节内容、情绪反应、删词时间等,分析判断其与案件关系及其案件事实的讯问方法。如果是有罪嫌疑人,由于熟悉犯罪事实,则文章中的细节会引起他的注意并激起不安情绪,而忽视许多应该删去的无关词句。此方法使用时,为比较起见,事先给他一篇与犯罪无关的文章,要他做同样的删词测验,如果他前一次比后一次情况差别较大,说明后一次有情绪干扰,使他忽视了许多无关的词句,这便表示嫌疑可疑,从而使嫌疑程度上升。
三、催眠讯问法
催眠讯问法是通过催眠使嫌疑人陷入半睡眠状态,从而不由自主地回答供述犯罪情况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国外使用较早。讯问者运用催眠术方法,有可能获知犯罪真相。但催眠的结果,可使嫌疑人丧失意志力,完全受讯问者的支配与暗示,所得供述,有诱供之嫌。另外,有些人不易被催眠,却伪装已受催眠,趁机欺骗讯问人员,使真正的犯罪人反而被误认为无辜者。催眠讯问法在许多国家被禁止使用,被视为一种强暴胁迫手段,因施用这种方法,将使嫌疑人缺乏自由思考,有任他人支配之虞,所以嫌疑所作供述,不能作为证据利用。
四、麻醉讯问法
麻醉讯问法是指使用某种麻醉药物或催眠药物,以麻醉被讯问者的大脑,削弱其自我控制力,使之不得不作无意识的陈述,回答讯问者的讯问,从中暴露与犯罪有关的情况,以帮助讯问者判断被讯问者是否犯罪的方法。此种方法,被注射麻醉药品的嫌疑人,虽可能在无意识中透露其犯罪秘密,但由于陷于无意识状态的嫌疑人,容易受他人暗示,使其供述往往难以置信。同时,存在人权和法律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