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是一场面对面的心理较量。要使审讯工作取得进展,不仅需要证据的支持,更需要各种策略、方法的帮助。而心理学原理与方法的运用,使有关证据、策略和方法的应用更加具有效果与作用。因为,心理学原理与方法,它更加注意根据人心理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并利用这些规律和特点,针对性地运用各种策略、方法与证据,从而使各种策略、方法与证据的应用更加具有针对性、适宜性和科学性,因而也就提高了审讯工作的效果。本节就制订和运用审讯方法的心理学原则及审讯的心理学方法予以介绍。
一、制订和运用审讯方法的心理学原则
方法的本质和灵魂在于针对性、灵活性。各种审讯方法的制订和运用,也是如此。在长期的审讯实践中,人们制订、运用和总结形成了各种行之有效、智慧、艺术的方法和策略。然而各种策略、方法的制订和运用,离不开案件调查审理的具体情况,尤其离不开案犯的心理活动及其特点。因为,案件的情况是千差万别并且随着侦查审理的进展不断变化着的,案犯的心理活动更是千差万别并且随着审理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着的。所以,只能在遵循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案犯的心理活动,制订和运用具有针对性和适宜性的有关策略和方法,并且根据案情的进展变化以及案犯不断变化着的心理活动,相应地调整和改变审讯的策略与方法,才可能取得预期的审讯效果。
因此,要使审讯的各种策略与方法取得应有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必须研究并遵循审讯对象的心理活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特点。而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原理,正是审讯策略与方法的制订和运用中应该遵循和坚持的原则。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针对案情、案犯的个性特点及心理状态的原则
因为人的心理活动是受当前特定的客观事物与情境及其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影响、制约的。一方面,案件的性质、特点及其审讯的状况是影响、制约案犯心理活动的客观因素,影响制约着案犯的心理活动;另一方面,案犯的个性特点也影响制约着其对案情及其审讯活动的心理反应,是影响制约其心理活动的主观因素;同时,案犯即时的心理状态也影响、制约着后续的心理活动及其状态,是影响、制约案犯心理活动的又一即时主观因素。而案犯的心理活动,正是在以上三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下不断变化着的。所以,任何审讯策略与方法的制订和运用,都必须考虑以上三方面的因素,并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共同作用下审讯对象不断变化着的心理活动,不断调整和改变审讯的策略和方法。因此,针对案情、案犯的个性特点及其心理状态,制订和运用审讯策略和方法,是审讯策略与方法制订运用时的首要心理学原则。
(二)灵活性原则
灵活性与针对性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没有灵活性,也就没有针对性。由于对审讯对象的个性特点有个了解掌握的过程,加之案件侦查审理情况及审讯对象的心理活动是不断变化着的,因此,在审讯中,如果原订审讯策略与方法不符合审讯对象的个性特点及其心理状态,或审讯对象的心理状态发生了变化,就必须及时调整或改变审讯策略和方法,使审讯的策略与方法始终针对和适应审讯对象的个性特点与心理状态。这样,才能保证审讯策略与方法的针对性和适宜性。所以,灵活性原则是制订和运用审讯策略与方法的又一心理学原则。
(三)稳定性原则
针对性要有持续性作条件,没有持续性也就难以保证针对性。同时,人的个性特点也是相对稳定的。因而,审讯策略与方法运用的稳定性是针对性的审讯策略与方法发挥作用的保障。因此,在审讯中,当某种策略与方法产生作用和效果时,就应该将其坚持和贯彻到底。否则,浅尝辄止,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往往影响针对并适合审讯对象个性特点与心理状态的策略与方法的运用和效果。实践中,许多案件审讯的成功,正是准确制订和运用有关策略与方法并坚持到底的结果。所以,稳定性原则在制订和运用审讯策略与方法中,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审讯的心理学方法
所谓审讯的心理学方法,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原理和方法,针对并利用审讯对象的心理特点与状态,制造一定的心理环境和气氛,诱导和引起审讯对象心理活动的变化,使之出现有利于审讯的心理活动与状态,或利用其获取有关信息的审讯方法。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方法:
(一)针对个性的方法
针对个性的方法即是针对并利用审讯对象的个性特点,而采取的有利于其交待供述的审讯方法。
犯罪嫌疑人由于受审讯活动压力的影响,会使心理活动的个性特点表现的更为明显,并呈现出个性间较大程度的差异,从而更具有自己的色彩。审讯中,可以针对并利用其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审讯方法,促使、诱导其心理活动向有利于交待供述的方向发展,或利用其获取有关的信息。具体方法有:
1.唤起荣誉感
即针对并利用某些犯罪嫌疑人曾经有过的值得骄傲的历史或地位、荣誉等,唤起他的荣誉感及其自尊心,以激发和鼓励其交待供述当前犯罪事实的勇气和决心。或在唤起荣誉感及自尊心后,使其再回到当前的处境和角色中来,使其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以引起痛苦、悔愧的心理状态,从而产生有利于交待供述的心理活动。
此方法,对那些年龄较大或自尊心较强的审讯对象,往往有较好的作用。
2.利用感情脆弱
即针对其个性或在某个问题上感情敏感、脆弱的特点,激发其情绪、情感活动,以产生有利于交待供述的心理活动。
审讯中,除一些人具有感情脆弱的个性特点外,每个人都有其最为顾及、敏感和容易引起情感伤痛的内心薄弱点,针对其予以触及并予以相应的心理诱导,往往能引起有利于审讯的心理活动。因此,审讯中了解和研究发现审讯对象的内心薄弱点,并予以一定的触及和心理诱导,是取得预期审讯效果的有效方法。
3.利用情绪冲动
即是利用审讯对象情绪易冲动的个性特点或某种易于引起其感情冲动的问题,予以相应的心理刺激,使其产生情绪冲动,从而出现有利于审讯的心理及行为活动。如激将法等。
此种方法,对自负狂妄以及胆汁质气质类型的人,具有较好的作用。
4.利用夸夸其谈
即是针对某些喜欢吹嘘、夸耀和显示、自白的人,利用善于夸夸其谈的个性特点,纵容、鼓励其多讲话,以使其自我暴露,从而获取有关信息。
总之,在审讯中,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其可以利用的个性特点或心理弱点。只要善于了解掌握和分析其个性特点或心理弱点,并予以诱导利用,就可能取得良好的审讯效果。
(二)影响情绪的方法
影响情绪的方法即是为了引起审讯对象有利于审讯活动的情绪状态而运用的审讯方法。
由于人的情绪状态对认知等心理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审讯中,为了使审讯对象出现审讯活动所期望的情绪状态及其心理活动,可以运用各种方法影响其情绪状态。
1.缓解紧张恐惧和戒备对立情绪的方法
(1)心理沟通和抚慰
即用和缓的、生活式的、家常的语言方式,与审讯对象进行富有人情味的交谈等,使其缓解紧张恐惧和戒备对立的情绪状态。
(2)减轻压力
即用宽慰式的语言对其进行心理抚慰和宽解疏导,以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缓解紧张恐惧和戒备对立的情绪状态。
(3)减缓审讯速度
即通过放慢审讯节奏和速度,缓和紧张气氛,以减轻审讯对象的心理压力,从而缓解紧张恐惧和戒备对立的情绪状态。
2.造成紧张情绪的方法
(1)加强攻势
即加大审讯的力度。包括接连不断地发问、出示证据、制造紧张气氛等。
(2)施以威严、晓以利害
即通过威严的语气、神情、动作以及向其陈述利害关系等,以加大其心理压力,引起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
(3)加快审讯速度
即通过加快语速和审讯节奏等,加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及心理活动的紧张度,以引起情绪紧张。
(4)出其不意
即通过突然发问及出示证据的方式等,造成审讯对象的情绪紧张。
(三)分散注意的方法
分散注意的方法即是为了使审讯对象放松戒备,出现漏洞和破绽,而通过转移和干扰其注意力,以达到审讯目的的方法。
犯罪嫌疑人在其认罪交待之前,都想推脱罪责、隐瞒犯罪事实、逃避惩罚。所以,总是竭力建立防御体系,把全部注意力集中在审讯人员的进攻上。由于这种注意是有意的注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能较好地保障其心理及言语活动的缜密性,使其应答问题不易出现破绽和漏洞。为了在一定条件下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使其心理放松戒备,从而暴露问题,通常可采用以下方法:
1.自由交谈
即通过各种话题的自由交谈,使审讯对象在不知不觉中分散注意力,放松戒备和警惕,从而暴露问题。
2.声东击西
即通过引向其他问题,转移、干扰审讯对象的注意力,使其在目标问题上分散注意力,从而暴露问题。
3.四面出击
即通过提出各种不同问题或从各个方面发起攻击,转移和干扰审讯对象的注意力,使其忙于应对,从而分散审讯对象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暴露问题。
(四)形成一定观念的方法
形成一定观念的方法即是通过暗示、制造错觉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形成各种有利于审讯的观念,引起相应的心理活动,从而达到预期审讯目的的方法。
审讯活动,其实质是不断地使审讯对象形成各种有利于审讯的认识和观念,从而由认识影响情绪和意志活动,最终消除供述障碍、形成供述动机、产生供述决意,并使之交待供述犯罪事实的过程。因此,通过各种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形成有利于交待供述的有关观念(譬如,“警察掌握了证据”,“那个事情看来警察已经知道了”等等)是非常重要的。
审讯中,使犯罪嫌疑人形成一定观念的心理学方法有:
1.造成错觉
即利用犯罪嫌疑人做贼心虚的心理特点,通过暗示等方法,使其产生某个犯罪事实或问题已被掌握的错觉及其观念。例如,可用模棱两可的话,使其产生错觉而形成某种有利于审讯的观念。
2.连续使用证据
证据使用的方式和时机,对证据的使用价值、作用及其审讯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特定情况下,连续使用证据,可使犯罪嫌疑人形成掌握了他很多甚至全部犯罪事实的认识和观念,从而有利于审讯的顺利进行。
3.揭露谎言
审讯中,要直接揭露犯罪事实是困难的。然而,分辨谎言是较为容易的。因此,可以通过揭露谎言而使审讯对象形成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的观念,而案件的真实情况,则给其留有余地和主动交待供述的机会,让其自动供述。
4.跳跃式发问
即跃过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间隔而连续的发问或提示,使犯罪嫌疑人形成已掌握了其全部犯罪事实的观念。
5.引而不发
即对某些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用暗示性提示的方式,模糊地、有限地提出或发问,以使审讯对象形成已掌握了其某些犯罪事实的观念,从而迫使其交待供述问题。譬如,在特定情况下,用“那个事,看来你是不想主动说清楚了”等方式的提示性发问。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审讯中,各种方法的运用,都是为了创造一定的条件,以获取有关信息。此处,所谓的获取信息的方法,是指通过直接的方式获取信息的方法。它有以下几种具体方法:
1.重复审讯
即通过多次审讯,从犯罪嫌疑人先后的口供中找出矛盾,以发现问题、获取信息,并通过揭露谎言,造成审讯对象的被动局面,促使其交待供述问题。
因为人记忆力的限制,使犯罪嫌疑人虚假的供述和编造的谎言,往往经不起反复的讯问,从而出现前后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这样就可能从中发现问题、获取信息、找出破绽,并通过指出矛盾、揭露谎言,使审讯对象陷入被动的局面,以利于审讯工作的进行。
2.利用矛盾
即利用共犯之间口供的矛盾、关系的矛盾以及审讯对象与有关人之间的矛盾和个人先后口供中的矛盾,发现问题,获取信息,找出破绽,以利于审讯工作的进行。
离间的方法,对制造共犯之间以及审讯对象与有关人之间的矛盾,并利用其矛盾获取信息,具有很好的作用。
3.允许编造谎言
即对犯罪嫌疑人编造谎言的行为,予以利用,允许甚至纵容他编造谎言,而通过其谎言发现问题,找出破绽,获取信息,并通过揭露谎言使其处于被动的局面。
因为,谎言总是围绕真话编造的。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往往与案件的某些真实情节有一定的关系,反映着案件的某些信息,有时甚至会由于编造谎言而自织罗网,反而使自己陷入其中而暴露问题。所以,审讯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允许审讯对象编造谎言,而通过其谎言获取信息。
4.狱内观察
即通过犯罪嫌疑人审讯后回到监所后的情绪状态、言行表现,反观审讯的效果,判断其在审讯中的情况,以及通过其在监所中的言行获取有关信息。
审讯对象回到监所后的情绪状态、言行等,与审讯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反映着审讯的效果。因此,通过狱内观察,是分析判断其审讯效果并获取有关信息的重要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