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捕是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一种紧急侦查措施,是刑事侦查部门为了推进案件的侦破,在勘查、调查、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重大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捕捉。这种紧急侦查措施的实施,既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避免共同犯罪人串供或出现其他意外事变,也是顺利进行侦查工作和及时破案的前提。因此,根据缉捕对象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阅历、经验、社会关系等进行分析,以准确地对其行为动向予以分析判断,是缉捕工作的关键。
缉捕对象在通常情况下,普遍存在的心理活动是,面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联想到被害人的控告、侦查人员的追查、道德的谴责、法律的威慑,除个别累犯、惯犯等习惯性犯罪人的心理变化较小外,一般都会引起不同程度的紧张恐慌心理。被缉捕的恐慌心理和现实所面临的困境,迫使其迅速作出相应的反应性行动:或迷途知返投案自首,或寻找种种理由开脱、减轻自己的罪责,或想尽一切办法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于是在投案自首、潜逃隐匿、嫁祸于人、顽固抗拒之间迅速作出选择并付诸行动。
这里,就缉捕对象潜逃心理予以分析。
一、缉捕对象潜逃心理分析
缉捕对象产生潜逃心理的原因,从主观上看,一是由于缉捕对象对现实抱有错误的认识,产生侥幸心理。他们认为犯罪后,只要逃跑躲避起来,公安机关就无法追查,事过境迁,就会不了了之。所以,有些预谋性犯罪,犯罪分子在预谋过程中就对犯罪后的潜逃作了系统的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二是缉捕对象犯罪后,不知所措,仓皇潜逃。这主要是指那些偶犯、初犯以及临时产生犯意的犯罪人。三是一些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深感自己罪行严重,认为自首和对抗已经于事无补了,只好一走了之,躲一天算一天。从客观上看,一方面,犯罪者家属和亲朋好友对犯罪人施以不良的心理影响,使其产生潜逃心理故而潜逃。其家庭成员和亲友对其进行庇护,为其提供条件,纵容其潜逃。另一方面,客观条件的便利也会促使其产生并强化其潜逃心理。如地理位置的优越、交通工具的便利及利于潜逃的天气情况等,都会促使其产生并强化潜逃心理。此外,也有的犯罪团伙成员之间互相牵连,在“哥们义气”的促使下,共同对抗缉捕而潜逃。
缉捕对象犯罪的性质、方式及其个性特点和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对他们的潜逃心理有不同程度的削弱或强化作用。区域性犯罪分子,由于他们长时间生活在固定地区,接触面狭窄,与其他地区的交往较少,情况不了解,犯罪后潜逃也带有区域性特点,对潜逃外地有一定的心理压力。一旦潜逃外地,短时间内难以适应,潜逃心理逐渐削弱,这为侦查人员的追捕提供了有利条件。生活阅历丰富、见多识广者以及流窜犯,由于其生活环境经常变换,社会中的交往面广泛,这就为他们潜逃、隐藏等提供了方便条件。潜逃对他们来讲,习以为常。他们潜逃活动比较狡猾,而且很容易适应环境。这些对他们的潜逃心理都起着强化作用,给侦查人员的追捕造成一定困难。
二、实施缉捕过程中的心理分析
实施缉捕过程中的心理分析,是指侦查人员在对缉捕对象一般心理活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所在位置及潜逃方向进行判断,确定缉捕形式,并根据缉捕对象的心理变化,调节自己的心理活动和缉捕行动等。
(一)潜逃的心理特点
1.熟悉性
即潜逃时,一般都会选择自己熟悉的地方潜逃。不熟悉的地方,不能满足其安全感的需要,同时,也难以适应和生存。尤其在紧张、惶恐的情况下出逃.其本能反应会使其选择最为熟悉的地方。
2.亲近性
即潜逃时,一般会选择自己较为亲近又安全的人作为投靠对象。这是人社会人际关系的心理特点所决定的。
3.便利性
即潜逃时,尤其在紧张、慌乱的情况下潜逃时,一般会选择便利的出逃路线和交通工具。所谓的“慌不择路”,便是此种心理状态的表现。
以上三点,是案犯潜逃时的基本心理特点与规律。但是,案犯在最初的本能反应过后,在一定的反缉捕心理的作用下,一些具有较高智力水平和反缉捕经验的案犯,则可能考虑以上特点和规律,反其道而行之,从而采取其他的潜逃策略。需要我们在缉捕时,结合案犯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及其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制定正确的缉捕方案。
(二)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准确掌握分析缉捕对象的个性特点和经验、能力等。
个性特点和经验、能力不同的缉捕对象,其选择的潜逃地和潜逃能力有较大的差异。他们对待缉捕的反应不同,所采取的对策也不同。经验丰富、能力强的缉捕对象,社会交往面广,接触人多且杂,一旦潜逃,落脚、藏身的地点也比较多,而且经常变换,比较容易取得外界的帮助,能用各种办法应付缉捕,从而达到脱身的目的。这就给准确判断其所在位置及潜逃方向造成一定的困难。反之,经验少、社会交往面小的缉捕对象,其活动能力差,潜逃后落脚、藏身的地点就少,有时甚至慌不择路,盲目潜逃。这样,侦查人员对其所在位置及潜逃方向就容易判断,容易捕获。
二是了解和掌握缉捕对象的社会关系。
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缉捕地位时,除个别惯犯心理变化较小外,一般都会产生精神恐慌。出于自卫的本能或为了应付现实困难,如前所述自然会产生与交往密切、感情深厚的社会关系取得联系的心理,并选择那些自己认为十分可靠的地方落脚、藏身,希望在那里得到帮助,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了解和掌握缉捕对象的社会关系及其社会态度与利害关系,是正确判断缉捕对象所在位置、潜逃方向的重要条件。政治条件好的社会关系,法制观念比较强,与缉捕对象不会无原则交往。缉捕对象一旦投靠他们,他们就会对其施以良好的影响,或敦促其投案自首,或协助侦查部门将其捉拿归案。他们是完成缉捕任务的依靠对象。有经验的缉捕对象一般不去投奔他们。政治条件差的社会关系往往会对抗法律,庇护、支持缉捕对象,如果与犯罪利益有牵连,还会与缉捕对象一道对抗缉捕工作。缉捕对象主要是投靠这些人。一般的社会关系对缉捕对象的投奔态度不定,如果积极对其进行正面引导,可能协助侦查人员完成缉捕任务;有的也可能贪图缉捕对象的好处或碍于情面等,为缉捕对象提供条件,帮助缉捕对象对抗缉捕工作。
三是了解和掌握地理、交通情况及风俗民情。
缉捕对象在潜逃隐蔽过程中,地理环境、就近的交通工具以及风俗民情都将对其起着重要的心理影响。这些因素,不是给其提供有利条件,就是给其造成阻碍。地理环境好,交通工具先进、方便,风俗民情容易适应,会给其潜逃、隐匿提供有利条件。反之,地理环境恶劣,交通不便,风俗民情不易适应,会给其潜逃、隐匿造成阻碍。
因此,侦查人员在执行缉捕任务中,熟知地理环境、交通设施、风俗民情,既是正确分析判断缉捕对象心理活动及其行动方向的重要因素,也是顺利完成缉捕任务的重要条件。
四是正确确定缉捕形式。
确定缉捕形式是指在对缉捕对象进行了准确的心理分析和行为判断之后,根据不同的对象及其行为特点分别采用不同形式进行捕获。
各种缉捕形式都有各自特殊的问题,缉捕时应予考虑。
居住处缉捕,主要应考虑缉捕对象是否会脱逃、自杀、毁灭证据或拒捕反抗等。因此,缉捕前不能惊动缉捕对象,执行时对住处的出入口严加监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缉捕动作要迅速,认准缉捕对象后,出其不意将其捕获。
车、船上缉捕,主要应考虑缉捕对象所在的准确位置以及采取行动后其负隅顽抗时能否危及车、船及旅客的人身安全。因此,侦查人员认准缉捕对象后,要秘密监控,不能惊动,要选好时机,在车船乘警及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以查票、验证等名义或借口,将其引到车船办公地点进行捕获,以保证车、船正常秩序,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
徒步行走中缉捕,主要应考虑防止缉捕对象突然逃跑或负隅顽抗。因此,要选好时机和有利地形,避开人多和地形场所复杂的地方,迅速接近,乘其不备将其捕获。
由于缉捕对象的心理活动及行为特征不断变化,侦查人员的缉捕形式也要适时改变,才能顺利完成缉捕任务。
调节缉捕行动是指侦查人员根据缉捕对象心理变化和行为改变,相应地改变自己的缉捕行动来达到缉捕的目的。
缉捕对象的心理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它经常发生着变化。侦查人员要根据缉捕对象心理以及行为的改变,随时调整、改变缉捕行动,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完成缉捕任务。反之,如果面对已经变化了的情况,侦查人员仍是机械地呆板地照搬原来的缉捕计划,缉捕工作就要落空或出现失误。
三、缉捕对象心理变化的分析
缉捕对象已经形成的潜逃心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侦查工作的进展,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变化,缉捕对象受到社会、家庭和个人交往中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他们的心理状态也在不断地变化。既可能使其由潜逃、对抗心理转化为自首心理,也可能由自首心理转化为潜逃、对抗心理。
如盗窃犯罪分子王某作案后,为隐瞒罪行,逃避打击,携赃款赃物潜逃到外地舅舅家。其舅不仅品格高尚,法制观念也很强。了解到王的所为后,不但没有对其包庇,反而结合社会上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实际情况,对王做了思想工作,使其受到法制教育,认识到只有坦白自首才是唯一的出路。这时,他的潜逃心理转化为自首心理下于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又如犯罪分子杨某,与他人合伙致人重伤,因心存侥幸,认为被害人认不出自己,故未投案自首,并虚构种种理由以对抗侦查活动。后同伙被缉拿归案,供出了杨。为逃避打击,杨在其母的资助下,逃往外地亲属家隐匿。此时,对抗心理转化为潜逃心理。杨的哥哥是现役军人,听说此事后,赶到亲属家对杨进行法制教育,告诫他犯罪躲是躲不掉的,投案自首才是唯一的出路。在哥哥的教育下,面对全国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形势,杨的潜逃心理逐渐转化为自首心理,于是投案自首。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侦查人员只有掌握缉捕对象的心理活动及促使其变化的内在原因和外在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家庭和个人交往中的积极影响作用,消除不良心理影响,才能使缉捕对象心理向积极方向发展,从而有利于缉捕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