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中的特定条件下,需要制定和运用侦查对策。而侦查对策的制定和运用,不能无的放矢,必须根据有关情况制定和运用相应的对策与方法,才能收到好的侦查效果。本节就制定和运用侦查对策的有关心理学问题以及常用的心理对策及其原理予以介绍。
一、要根据具体案情、案犯的个性特点与心理状态研究其心理活动。制定和运用侦查对策
侦查中制定和运用侦查对策与方法时,研究案犯的心理活动,从而预测其行为动向,是重要而关健的。而研究案犯的心理活动,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案犯的个性特点与心理状态及其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才能得出对案犯的心理活动的正确分析判断。因为,案犯的心理活动是受三者及其相互关系影响和制约的。
侦查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案犯的个性特点与心理状态也各有不同。同时,案犯的心理活动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化的。即是同一案犯,在不同的情况下,也会有不同的心理活动。所以,必须根据具体案情、案犯的个性特点与心理状态及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整体、系统、动态地研究案犯可能出现的心理活动及其行为动向。这样,才能使我们制定出正确科学的侦查对策,才能使我们运用的侦查对策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符合案犯心理活动的特点及其行为动向,从而收到好的侦查效果。
侦查实践表明:在制定和运用侦查对策与方法时,凡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重视对案犯个性特点、心理状态的研究,且能对其心理活动做到正确分析的,对策与方法运用的效果就好,就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而缺乏对案犯个性特点与心理状态及其心理活动的研究,无的放矢的,则常常使对策与方法落空,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如沈阳市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的一起持枪抢劫银行案,案件发生后,案犯的基本情况被迅速掌握。然而,如何缉捕他,是围追堵截、拉网搜查,还是架网布控、守株待兔呢?便成了案件侦破和指挥决策者的关键问题。在此情况下,专案人员根据案犯家中只有一老母,且案犯极为孝顺和胆大的情况,分析以为,作案前案犯其母不知此事,作案后案犯将从此隐迹天涯,不知归期,与老母可能从此诀别。所以,案犯出逃前必与其母告别,而告别的时间应是案犯以为险情已过、恐惧心态有所缓解时。从而在正确分析案犯个性特点与心理状态及其心理活动的基础上,决定守株待兔,在案犯家周围架网布控。果然,案犯为了与其母告别,作案后在当时的战备设施防空洞中躲了几天,认为险情已过、恐惧心理有所缓解后,于三天后的深夜潜回家中与其母告别,从而被当场抓获,使此案成功告破。
此案在了解案犯个性特点和家庭情况的基础上,正确地分析把握了案犯的心理活动及其可能出现的后续行为,从而制定和运用了正确的侦查对策和方法,节省了大量的警力并顺利侦破。而侦查实践中,有许多案例,由于缺乏对案犯心理活动的分析,盲目制定和运用侦查对策与方法并使用警力,结果造成大量警力的浪费,并贻误战机,导致侦查工作的弯路和失败。
所以,案件发生后,尽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究案犯可能的心理活动,是正确预测其行为动向并制定、运用相应侦查对策与方法的关键,应该引起有关人员的重视。
二、常用的侦查心理对策及其原理
所谓侦查心理对策即是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设计并使用侦查谋略与方法,以引起案犯及有关人员相应的心理及行为活动,从而达到预期侦查目的的措施与方法。
侦查心理对策设计使用的总体依据,是刺激与心理、心理与行为之间关系的原理及其规律。而具体侦查心理对策设计使用的依据是案情和案犯(或有关人)的个性特点与心理状态及其三者之间关系的规律。
由于人在一定条件下,特定的刺激能引起相应的心理反应,从而引起心理、生理及行为活动的变化(心理学所指的刺激包括能引起人心理反应的一切具体和抽象的事物)。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及其规律,侦查中,为了使案犯或有关人员出现我们所希望的心理及行为活动,可以针对具体案情、案犯的个性特点与心理状态,设计和使用有关的心理对策。下面就常用的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心理对策予以介绍。
(一)刺激法
刺激法也称施压法,即是运用各种方式、方法,造成对侦查对象的心理刺激和压力,以引起其心理、生理及行为反应的方法。所谓“打草惊蛇”就是此方法的形象比喻。
刺激的形式多种多样,侦查中常用的有通过制造情景、气氛,形成对侦查对象的刺激和压力,以及运用语言的刺激,行为的刺激等。
由于一定强度的刺激能影响和引起人的心理及行为活动,所以,侦查中,当侦查对象的心理及行为活动相对沉稳平静,侦查工作不好发现捕捉有关信息、线索时,为了促使侦查对象产生紧张、恐慌、不安的情绪状态,以暴露其有关的心理及行为活动,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例如一盗窃案件,嫌疑人已基本确定,但其行为较为沉稳镇定、不急于销赃,侦查工作难于发现赃物证据。为了使其处理赃物、继续有关后续行为,从而暴露问题,侦查工作采用了直接接触方式,到他家直接询问此事。结果,这一方法,对其产生了强大的压力,于当日晚与其妻赶紧转移赃物,从而被已有准备的侦查员当场抓获。
另外,刺激法还可转换运用为激将法。比如对气焰嚣张的犯罪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用激将的方法,以使其暴露有关行为。
(二)麻痹法
麻痹法即是通过有关方式方法转移、分散侦查对象的注意,或造成对方的错觉,以使其放松警惕、消除戒备、暴露问题的方法。所谓的“欲擒故纵”便是此种方法的一种形式。
由于人在警觉状态下,注意力集中,行为相对谨慎,心理及行为活动较少出现漏洞和破绽,故而难于暴露问题。因此,侦查中,当需要麻痹侦查对象,使其放松警惕,从而暴露问题时,可以采用此种方法。
例如一特大内盗案件,经过工作,嫌疑人已基本确定,但其在强大的侦查工作形势下,心理及行为活动非常谨慎,不进行销赃等后续行为,赃物难于发现和搜获,使侦查工作陷于僵局。为了使其放松警惕、进行销赃等后续行为,专案组便放出风声,说此案已难侦破,并随即撤走专案组人员,将公开工作专为暗中监视。果然,专案组撤走不长时间后,案犯以为危险已过,由于急于用钱,迫不及待地进行销赃。于是,在其销赃时将其人赃俱获。
(三)诱惑法
诱惑法即是通过设计一定的情景,引诱迷惑对方,使其产生特定心理及行为活动的方法。如“引蛇出洞”、“诱鱼上钩”等。
诱惑法是在侦破盗窃贩卖文物、贩毒等案件侦破中需要激发案犯继续作案,从而发现线索、掌握证据时较多采用的一种方法。
如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就曾巧妙运用此法,将计就计,设计圈套,使一利用信用卡技术大量盗窃银行现金的案犯很快落入法网,从而成功地侦破了一起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系列作案的特大案件。
(四)逆常法
逆常法即是打破常规的思维及行为规律,逆常而动,出其不意地采取行动的一种方法。
此法,《三国演义》中,曹操败走华容道一情节,应是最好的例证。此是诸葛亮与曹操两人各自根据对方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及思维习惯,共同采用逆常而动的思维及其行为活动,而最终因诸葛亮智高一筹,准确分析其“必经此路”,从而出现的一幕。
在侦查中,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多。因此,在特定条件下,逆常而动,是出其不意、克敌制胜的重要方法。
总之,侦查活动在许多情况下,是一场侦查人员与案犯双方未谋面的思维与心理较量。我们应很好地研究和掌握心理学的有关原理以及人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律,运用心理学原理,针对案情和案犯的个性特点与心理状态,根据人心理活动的规律,制定和运用心理对策,以实现预期的侦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