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的性别、年龄,常常会通过犯罪行为活动及其现场所遗留的心理痕迹予以一定程度地反映。科学地研究利用它,对准确刻画案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犯罪人性别的分析
犯罪人的性别与犯罪类型、手段、方式等有着一定的关系,性别不同,在作案的类型、手段、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为分析判断案犯的性别,提供帮助。
(一)男女两性在犯罪类型上的特点
1.暴力性犯罪以男性居多,而女性较少。尤其在抢劫、抢劫杀人、盗窃杀人、流氓式攻击伤害等方面差异显著。
2.女性犯罪一般集中在那些阻力不大,风险较小,不需要多大体力的犯罪上,如数额较小的盗窃、扒窃、诬告、伤害、虐待、杀人(杀死小孩,奸情杀人)、拐卖人口、诈骗、麻醉抢劫,以及以性为手段的犯罪等。
(二)男女两性在犯罪动机及其产生原因上的特点
男性犯罪动机的形成,具有更多的自主性、主动性,而女性犯罪动机的形成,具有较多的被动性、受影响性,环境及其他人的影响、引诱、胁迫作用常常是其犯罪动机产生形成的重要原因。男性犯罪动机的形成具有较强的情绪性、激情性的特点,特别是在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中表现较为明显。而女性犯罪动机的形成,尤其是杀人等重大犯罪动机的形成,大多经过较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并在行为实施前有着一定的物质及心理准备的过程。另外,男性犯罪动机常带有寻求刺激性、发泄性、自尊性、现实性、权威性的特点。而女性犯罪动机的上述特点较少,大多具有明确而实际的财物或人身动机。此外,在杀人、伤害等犯罪中,男性犯罪动机产生形成的原因较多,而女性则多是因为情欲纠葛而引起。
(三)男女两性在侵害对象和犯罪方式、手段上的特点
在侵害对象和侵害方式、手段上,男性无论在侵财还是在人身侵害上,都可能会对风险较大的对象实施侵害行为,而女性则一般选择风险较小的对象。例如盗窃,男性会从事风险较大但收益也较大的入室盗窃,而女性则一般选择商店、工作场所等风险较小的场所,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那些风险较大,数额较多,需要较强体力或周密计划的重大盗窃犯罪,女性较为少见。另外,扒窃也是女性较多采取的一种盗窃方式。再如杀人,据统计,男性杀害对象大体一半为熟人,一半为陌生人,而女性杀害对象绝大部分是与自己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的人。据有关学者对浙江省某劳改农场180名女杀人犯的调查,发现被害人身份分别是其丈夫、姘夫、姘夫之妻、公婆、祖父母、父亲、子女、亲戚、邻居(引自李世隶等编著《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而在作案方式手段上,男性可能采取充满血腥味的残酷的暴力性较强的各种方式,而女性多采用暴力性较弱而又较为隐蔽的投毒、勒颈等方式。据统计,70%投毒案件是女性所为。同时,女性在投毒以外的杀人犯罪中单独进行的少,与他人合谋式共同实施的多,而男性则没有明显的差异。
总之,女性犯罪在侵害对象、作案方式和手段上的特点表现为较小风险性、非暴力型、间接性、共谋性。而男性则表现为冒险性、直接性、暴力型。
(四)男女两性在犯罪行为动作上的特点
在犯罪的行为动作上,特别是杀人、伤害案件的行为动作上,男女两性由于生理及其心理的差别,男性一般表现出猛烈性、力量性、单一性的特点。而女性则往往表现出缺乏力量性、间歇性、多样性的特点。因此,男性单独杀人的案件,由于行为动作用力猛、力量强,多使用一种行为动作方式致人死亡,因而,被害人身体创伤深而重,致死原因多为一种凶器或行为动作所导致。而女性单独杀人的案件,由于行为动作缺乏力量和强度以及矛盾犹豫等原因,因而常表现出间歇停顿和采用不同的行为动作方式致人死亡的特点。例如,既用棒打,又用绳勒,还用刀砍,另外,被告人身体的创伤程度较轻。以扼颈为例,被害人舌骨常未断裂,表现出力度不足的特征。
以上男女两性的犯罪行为特征,是进行案犯性别分析确定的基本要素和途径。但是,由于人的心理及其体力的差异,侦查实践中,在分析确定案犯性别时,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
二、犯罪人年龄的分析
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具有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这些生理、心理的不同特点,必然反映在犯罪行为活动之中,使其犯罪行为活动表现出相应的年龄特征。因此,根据犯罪人犯罪行为活动的特点,分析发现其年龄特征,对准确分析案情、刻画犯罪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不同年龄的人在犯罪可能性方面的差异
国内及国外的犯罪实际表明:犯罪与人的年龄有着密切的关系。在青少年、中年、老年三个阶段,青少年阶段是犯罪的高发期。根据1990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统计,14岁一25岁的青少年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为34.74%,而同一年龄段的青少年在犯罪人中的比例为74.05%;26岁—50岁的中年人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为44.38%,而同一年龄段的中年人在犯罪人中的比例为24.75%;51岁以上的人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为20.90%,同一年龄段的人在犯罪人中的比例为1.20%。(引自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青年社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3页)这说明了青少年比中年、老年更容易发生犯罪,具有更大的犯罪可能性。因此,青少年是刑事犯罪的主要人群。
(二)不同年龄的人在犯罪手段方面的差异
与中、老年人相比,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是以直接性、暴力性、模仿性为其主要特征的。据统计,在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爆炸等暴力性犯罪中,青少年约占75%。随着年龄的增长,犯罪手段的直接性、暴力型、模仿性逐渐向间接性、非暴力性、自主性转移。而到老年期,已很少使用暴力手段直接进行犯罪活动。老年人进行的犯罪大多是非暴力的、间接的、隐蔽的。如引诱、教唆青少年作案,或以投毒、放火、麻醉等手段实施犯罪。
(三)不同年龄的人在犯罪类型方面的差异
青少年犯罪一般集中在盗窃、抢劫、流氓、伤害、强奸等五种类型方面,其约占青少年犯罪的90%以上,其中入室盗窃所占比例较大,而伤害多发生在同龄人身上;而中老年犯罪类型则较多分散。中年犯罪人是以各种经济犯罪为主,盗窃、抢劫、杀人、伤害、强奸均占一定比例;老年人犯罪则多见于猥亵女性、杀人、伤害等人身犯罪,同时,多以女性、小孩、残疾人为作案对象。
(四)不同年龄的人在犯罪动机方面的差异
从犯罪动机的产生形成来看,青少年犯罪动机的产生形成,具有显著的偶发性、冲动性、情境性、易受暗示性等特点,周围环境、人际交往、特殊的刺激情景等因素对他们犯罪动机的产生形成,有着明显影响。而中老年人犯罪动机的产生形成中,上述特点不明显,犯罪动机的产生形成,更多地具有社会性的复杂因素,更多地是主观意志活动的结果。其中老年人犯罪动机的形成与一定程度的人格变态、家庭变故、地位变化、性压抑等关系密切。
从犯罪动机的内容来看,青少年的犯罪动机较为简单,多为满足一时的、眼前的某种需要,而且常具有好奇性、情绪性、寻求刺激性、自我显示性等特点。而中老年犯罪人则不然,他们的犯罪动机往往较为复杂,有着更多的因素和考虑,多为老谋深算。
另外,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具有易变性的特点,容易为当时的主观心态和客观情景所改变,因而容易导致多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容易放弃和改变原有的犯罪动机及犯罪计划。而中老年人犯罪动机一旦形成,则不易改变,主观心态和客观情景对其影响不大,同时会想方设法实现犯罪目的。
(五)不同年龄的人在认知和兴趣方面的差异
不同年龄的人在认知与兴趣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影响到犯罪人对作案危险性的估计、现场活动的谨慎程度、反侦查意识和现场伪装的情况,以及在侵害对象方面的选择及其犯罪行为的指向性。
青少年犯罪人的认知特点在犯罪行动方面的表现是,对作案危险性的估计往往较为乐观,同时,又不能很好地把握和利用作案的有关条件。现场活动中行为较为轻率,遗留痕迹较多,并常会将有关物品遗留在现场,现场伪装和反侦查意识较弱。在选择和侵害的对象上具有较大的冒险性,并表现出青少年的兴趣特征。如在盗窃案件中,除了盗走贵重物品外,还常常拿走一些青少年感兴趣的东西。在强奸杀人案件中,出于对性的好奇,常会向被害人询问一些性的问题,或窥探把弄被害人的性器官。
而中老年犯罪人的认知特点在犯罪活动方面的表现则是,对作案风险性的估计及其作案对象的选择较为保守、谨慎,能较好地把握利用有关条件。现场活动中行为谨慎,遗留痕迹较少,注意现场伪装和处理,反侦查意识较强。在盗窃的物品上,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在强奸杀人案件中,除了性心理变态者外,一般较少窥探把弄被害人的性器官。另外,在杀人案件中,常有处理尸体的后续行为。
(六)不同年龄的人在体力上的差异及其行为特点
不同年龄人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体力上的一些表现特点,从而为分析犯罪人的年龄提供了信息。
如少年与老年犯罪人体力较弱的特点,常会表现在搬动处理尸体和搬动物品的行为动作过程中。本该远抛或掩埋的尸体没能远抛、掩埋,本该搬动的物品没能搬动。这些特点是作案人体力与心理矛盾的表现,应是分析犯罪人年龄的重要信息。
例如,2005年10月某地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抛尸案,一小男孩被勒死后经过焚烧,数日后又被抛弃在离发案地很近的水渠内。笔者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的过程中,通过对发案地环境条件的观察与思考,根据抛尸地点离发案地很近的特点,分析认为,案犯应是年龄较小的青少年或年龄较大的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妇女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年龄较小的青少年除体力因素外,处理问题的不慎重性、草率性,会导致这样的抛尸特征。而年龄较大的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女性应不存在处理问题草率的智力因素问题,而由于体力因素导致这种抛尸现象和特征的可能性较大。从而根据这种年龄特征的分析,在准确确定嫌疑对象的基础上,经过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和后续的审讯以及焚尸现场的勘验等,使此案顺利侦破。
因此,对犯罪人行为动作的体力特征的分析,也是研究案犯年龄的重要因素和途径。
以上不同年龄的人在犯罪可能性、犯罪的手段、类型、方式、动机、认知与兴趣,以及体力等方面的差异与特点,是分析犯罪人年龄的基本要素和途径,侦查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予以研究利用。
第四节 犯罪人个性特点、犯罪经历、与侵犯对象的关系及其犯罪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分析
一、犯罪人个性特点的分析刻画
个性是在人先天素质的基础上,经过后天生活实践形成的个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包括兴趣、需要、动机、信念、世界观以及气质、性格和能力等)。个性特点必然反映在一个人的行为活动中,使人的行为活动无不具有个人色彩及其特点。同样,犯罪人在其长期的生活过程以及犯罪活动中形成的个性特点,也必然反映在犯罪行为活动中,使其行为活动无不具有个人色彩及其特点。案犯的生活环境、所从事的职业、所受的文化教育程度、内在的需要、行为动机、行为习惯、情绪情感以及气质、性格和能力等特点,都会在其犯罪行为活动中表现出来并予以不同程度地反映,从而留下相应的心理痕迹。虽然,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作案时总是尽量不留痕迹,但不管他怎样精心策划,都不可能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完全改变和掩饰他已形成的个性特点。
所以,犯罪行为活动会不同程度地留下反映其个性特点的心理痕迹并反映出其个性特点。因此,我们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留在犯罪现场细微的心理痕迹和被害人、证人等记忆中的映迹,勾画出其个性特点,从而为分析案情、刻画案犯提供帮助。
那么,侦查实践中如何分析刻画犯罪人的个性特点呢?
(一)从侵害对象的选择入手
侵害对象的选择,与犯罪人的生活环境、经历及其个性特点和认知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反映着犯罪人的生活环境与经历及其个性特点和认知特点,反映了与侵害对象的熟悉性特征。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选择防范较差但并不富有的一般住户为盗窃对象,说明犯罪人个性的冒险性、贪婪性以及反社会心态并不强烈,智能及犯罪经验一般。同时,也反映了犯罪人过去及现时的生活环境和状况较差,或与侵害对象较为接近和相似。而在盗窃行为主要针对富有住户或机关单位等的案件,则表明犯罪人社会认知与犯罪经验、自信程度不同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人,具有较强的冒险性、贪婪性和反社会心态,并且过去生活环境或现时生活状况较好,或具有熟悉、接触侵害对象的经历、机会和条件。
在选择熟悉对象作为侵害对象的问题上,2004年破获的系列盗窃、抢劫、强奸杀人案犯杨兴海,便是很好的例证。在其数年间作案几十起、杀死67人的犯罪过程中,基本选择与其生活环境较为接近和熟悉的农村民居作为侵害对象。另外,2000年破获的以入室为主,抢劫、强奸杀人等作案34起,抢劫财物价值仅4万余元,而强奸、轮奸31人,杀死77人,致伤13人,作案跨度涉及豫、陕、苏、皖四省,作案持续时间达四年之久的系列抢劫、强奸、杀人案件,案犯选择的侵害对象也基本是地理环境、风土人情较为熟悉的并与其生活环境相似的农村民居。
因此,案犯选择的侵害对象,与其生活环境和熟悉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犯罪人的生活环境与经历及其个性特点和认知特点。
(二)从具体侵犯客体的特点入手
具体侵犯客体的特点,与犯罪人的认知特点以及兴趣、需要、嗜好、价值评判等有着一定的关系,反映着犯罪人的个性特点。
例如,在盗窃、抢劫案件中,被盗抢走的物品的价值、用途以及有关特点等,即反映了犯罪人的认知特点以及兴趣、爱好、需要、价值评判等个性特点。而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长相、气质、风度、衣着打扮、年龄、职业、身份、行为举止、生活作风等特点,常与犯罪人的认知特点、兴趣、爱好甚至某种嗜好等个性特点有着一定的关系。尤其是在系列强奸案件中,这种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
所以,犯罪人具体侵犯客体的特点,是分析犯罪人个性特点的又一重要因素和途径。
(三)从作案的手段、方式及现场的特点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