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识事物的本质,就要对每一现象有所认识。在此基础上逐一分析、综合、判断,才能得出事物的真实结论。而对事物认识的准确与否,其前提是观察得是否全面、仔细和敏锐。
某山之西,有一户农家,其妻与他人发生私通关系,时间一久,被丈夫发觉,但他忍气吞声没有发作。妻子观察到丈夫似有觉察,于是告诉奸夫,并同他商量怎样把丈夫杀死。一天晚上,妻子乘丈夫酒醉,伙同奸夫用带子将其勒死。由于害怕形迹暴露,又放火烧房舍,尸体被烧焦,呈黑色,颈部也一片模糊。妻子心中暗喜,以为这样就消灭了一切可疑之迹,于是报官验尸。官员验尸时,妻子伏地哀号,哭诉丈夫被烧死的经过。官员问:“你是否和丈夫同住一室?”妻子回答说:“是。”又问:“既是这样,为什么火只烧死了你丈夫,而你却能活命?”妻子说:“起火时,我丈夫因酒醉躺在床上,推他不醒,大火越烧越厉害,我不得已才逃出火海,因而得以保全性命。”官员说:“你丈夫是死后被烧,而不是活着被烧死的。”妻子拒不承认。官员说:“这是不难辨别的,你看你丈夫两拳紧握,如果活着被烧,即使是醉汉也必然以手护胸,十指伸张。现在死人两拳紧握,说明是死后被烧。你要是不老实招供,是不会得到宽恕的。”他命令把妇人押回官府,严加审讯。妇人难以隐瞒,只好如实招供。妇人及其奸夫,都受到了制裁。(《折狱龟鉴补》卷二。)
从《折狱龟鉴补》中所记载的“焚尸灭迹”案中,从另一方面论述了观察的重要性。“凡是活人被烧死必然是以手护胸、十指伸张状,酒醉者(妇人丈夫)是烧死的人,所以酒醉者——妇人丈夫必然是以手护胸、十指伸张状”。而现场的情况则不是这样。死者是两拳紧握,所以他不是被烧死的(即死后被烧)。所以妇人无法再隐瞒真相了,只好从实招认伙同奸夫先勒死酒醉的丈夫,而后又烧尸伪造现场的罪行。
因此,侦查员的观察力对侦查破案十分重要,特别是对现场勘查尤为重要。现场勘查工作中,作好现场勘查的准备工作,划定勘查范围,确定勘查顺序以及进行实地勘查,每一步都需要侦查员锐利的观察力。现场勘查时,对现场的各种现象和状态,明显的或不明显的痕迹以及现场上遗留物品及尸体、血迹、指纹、足迹、凶器、精斑、毛发、烟头、纸片、衣物等有关痕迹物体,只要认真注意观察,就能从中发现破绽,成为破案的线索。
那么,如何才能做好观察,收到应有的勘查效果呢?
一、关于观察的有关研究
(一)观察的概念及特点
心理学上的所谓观察,是指有意识、有目的地对事物的注意和感知。它是受思维影响的有意的、主动的和系统的感知觉的高级形态。
观察的目的是为了探索和把握事物和现象的过程与本质。在科学研究或者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观察,更为重要地是指那些在观察时不受原定思想束缚的创造性观察。这种创造性的观察,总是一个人根据自己的一定目的有意识地去分析、判断,发现那些有价值的事物和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如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所遗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证。这种创造性的观察能力,在一些有重大突破的行动中常常起着重要的作用。可见,观察不是一般地注视,而是伴有积极思维活动的一种“思维的知觉”。由观察所获得的知觉映象比一般知觉的映象更鲜明、更细致、更完整,也记得更牢。观察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各个领域中,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一切调查研究所必需的,也是直接认识事物和获得有价值的第一手材料所必需的。所以,不论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分析刻画,还是再现现场情景,刑侦人员的观察力品质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观察力的研究
观察力是构成智力的要素之一。观察不只是单纯的感知问题,且包含着理解、思考的成分,是有目的地、有计划地知觉。因此,又将其称为“思维的知觉”。它也不只是视觉活动,而是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等多种分析器共同的活动。
观察是人认识世界的窗口,是获得一切知识的门户,当然,也是现场勘察人员获得案件信息的窗口。然而,同一角色的不同的人,从这一窗口中所获得的信息又是不同的。
人的观察力存在着个别差异。从类型上看,有的视觉观察力强,有的听觉观察力强,有的嗅觉观察力超常,这种差异与个人的先天素质和实践活动有关。从能动上看,有的人属主动观察型,有的人属被动观察型。从观察深度看,有的人是精细型,有的人是粗略型。从观察中的反应看,有的人倾向于动态型,有的人倾向于静态型,前者善于表达被观察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且能描述事物的发展趋势,后者则习惯于孤立地、静止地看事物。
二、观察应注意的心理学问题
(一)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
明确的目的和任务是进行良好观察与判断的前提。目的越明确,任务越具体,注意指向就越明确,注意力就越集中,观察收效也就越大。在现场勘查中,侦查员心中首先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有强烈的求知探索精神,总是以不寻常的态度和方法去审视常人所不注意的现象和事物,善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和细微的迹象去发现和认识事物的特点及本质,通过观察认真搜集现场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
(二)具备有关的知识
对于要观察的对象,事前要有充分的知识准备。作为一个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有关现场勘查和各项侦查活动的丰富知识和技能,才有可能发现“蛛丝马迹”,获取细微痕迹物证及其有关信息,才能正确判断犯罪人及其案件的有关特征。因此,观察的成功与否,专业知识和有关方面的丰富知识,起着重要作用。专业知识越精,知识面越广,观察的成效和收获就越大。
(三)观察的系统性
观察必须有系统、有计划地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因为,人注意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决定了人在观察事物时必须按部就班、有次序地进行。所以,只有有系统、有计划地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观察,才能做到全面、细致、客观、周密、不遗漏、不重复,从而对有关事物和现象得到全面地认识。现场勘查中的观察,应按勘查顺序的要求并依据案件的具体特点进行。对于那些现场范围、痕迹物体集中,可以从中心向外围推进勘查;对于现场范围较大,痕迹分散,中心现场不十分突出的,可以由外围向中心推进。从现场外部观察,往往对作案的人数、路线以及犯罪人的逃离方向等有着重要地帮助,这就为案情分析提供了依据。勘查中,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要有次序地结合进行。往往中心现场内犯罪人不一定留下明显的痕迹物证,而在现场外围却能找到痕迹甚至物证。这是因为,犯罪人为了逃避惩罚,作案时总是处于高度戒备状态。因此,一般来说,不会留下物证。而逃离现场后,往往放松了紧张的心情,认为脱离了“危险”,这时,无意中遗留下有关痕迹物证是可能的。特别是为了保证作案安全,外围区总有“放哨”或接应的人。因此,外围现场是不可忽视的。勘查过程中,外围现场应及早划定,避免被破坏。特别是对于野外现场,对于那些狭长面广的地段,最好是分段分片勘查。这些地带勘查通常应顺着犯罪人的出入路线进行。对于室内被撬挖的案件,应先从入口处勘查,然后顺着室内陈设依次检查。
(四)充分调动各种感觉器官
犯罪现场,有时不仅仅只有视觉方面的犯罪信息,往往还有听觉、嗅觉、温度觉等方面的犯罪信息。因此,要全面地发现和收集现场信息,现场勘查中的观察就必须充分调动各种感觉器官,不仅要注意看,而且还要注意听、嗅以及注意有关物体的温度等。这样,才可能将现场存在的各种案件信息予以全面地发现和收集。
(五)善于集中注意和调整、分配注意的范围
注意和观察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离开了注意也就无所谓观察了。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是贯穿于整个心理活动始终的一种心理现象,是保证各种心理活动有效进行的前提。
所谓注意的集中,就是指把我们的心理活动有选择地指向和集中于一定的对象,同时离开其余对象。这样才能保证相应心理活动的进行。例如,记忆和思考某一事物,就必须集中注意,离开了注意就不能保证有关心理活动的进行。由于现场勘察中的许多对象是非常细微的,因此,现场勘察中的观察必须把注意力高度集中到要勘查的目标上,并在一段时间内保持强度不变。
所谓调整和分配注意的范围,是指根据观察的需要及时地把注意的范围扩大或缩小以及把注意同时指向不同的对象。这样才能保证观察的全面和仔细。由于现场勘察中的许多对象是分散分布的,同时现场信息有着不同的分布范围,因此,现场勘察中的观察,必须善于根据观察的需要及时地把注意力进行调整和分配。
所以,善于集中注意和调整、分配注意的范围,是现场勘察中的观察有效进行的保障。需要我们在现场勘察中注意,并注意进行训练培养。
(六)认真仔细,防止主观因素尤其是知觉补充性的影响
在观察事物时,过去的经验经常会参与到人们的观察中来,这对进行观察活动有着一定的帮助,它能提高观察的效率。比如我们看书时可能借助过去的知识经验、一目数行。但是,它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影响观察的客观性和正确性,将我们主观的东西补充到当前我们所观察的对象中来,从而造成观察的失误,使观察结果不完全符合观察对象的本来面目。例如,在我们所做的课堂实验中,将李白的诗句“抬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错写为“抬头思明月,低头望故乡”,将其给学生很快展示,结果,绝大多数学生没有发现问题,将其肯定地认定为李白的原诗句。诸如此类的问题在侦查实践中很多。所以,在现场勘查中,一定要认真仔细,防止主观因素的影响使观察的结果失真。
(七)善于利用各种技术手段,以弥补观察的不足
人的观察是有限的,往往受各种因素条件的限制,因而常常难以使观察全面、到位。同时,会随着认识的深入不断提出新的观察内容和要求,而现场又不可能长时间保存。因此,为了避免当时观察的不足,在原始现场消失后,仍能在分析案情时直观地再现现场,这就需要借助摄像、照相等有关技术手段,对现场全貌根据勘查的要求,进行全面充分的技术录制和保留,以为而后继续观察和分析案情,提供客观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必须遵循现场勘查的有关要求,按步骤进行,并符合人观察的特点和规律,能客观地、准确地反映现场情况及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起到客观真实的有助于继续观察和案情分析的作用。
三、观察能力的培养
侦查员观察能力的培养要从以下三点做起:
1.有目的的训练培养
事业心和求知欲是能力发展的重要基础,心理学知识则是发展能力的理论基础。培养观察能力,必须在自觉基础上并借助心理学理论,有目的地进行训炼。它需要积极的心理活动,对观察对象观察的结果要不断地提出新的问题,对比新发现的现象与过去发现的现象之间的异同,思考产生某种现象的原因。例如,现场上的痕迹究竟是什么客体留下的,这一尸体的锐器伤和另一尸体的锐器伤有什么不同,以及几个人之间的观察结果有时为什么不一致,等等。
2.要锻炼观察细枝末节的能力
侦查员必须具备能观察出容易被一般人忽略的细枝末节的能力,才能得出比较正确的结论。例如,一把雨伞,几滴水珠,一根毛发,两种烟头,以及戏票、车船票、邮戳、纸条等等,对细小的痕迹、物品,都要纳入视线。训练培养这种观察能力,可以采用经常观察两个相似物的对照办法。相似物的差别是微小的,一般不易发现。例如,观察对比两个相似的指纹,两种相似的器械,两种相貌相似的人物面部等等。经常有目的地观察相似的事物,找出它们的差别特征,会有助于锻炼和增强观察能力。
有个人想取得侄儿富足的家财,在一个夜晚把侄儿引到自己家中灌醉后杀死。他的儿子本来和媳妇感情不好,父子就想借这个机会诬蔑儿媳和堂兄(死者)通奸,把她一并杀掉,于是,就拿着刀走进去把媳妇的脑袋砍下来,然后又把先前杀死的侄儿的脑袋割下。一起拿着去向官府报告。
知县伊见心在灯下细看,只见一个脑袋颈上的皮肉向上紧缩,另一个却不紧缩。伊见心随即就问:“这两个人是同时被杀的么?”那个人回答:“是的。”又问:“这妇女有子女么?”回答说:“有一个女孩,才几岁。”伊见心说:“好,暂时把你寄押在监狱里,等到天亮了再进行审问。”随即打发人去把那妇女的女孩带到县衙门里来,用好言语细声细气地询问,终于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时,那父子两个才不得不低头认罪。(宋慈《洗冤集录》卷二)
伊见心之所以将此“双命案”破得既快又准,主要是建立在细致观察基础上的。观察不同于一般的感知,一般的感知并没有什么目的和计划;而观察是一种有目的、有选择、有计划的心理活动。伊见心一见两颗人头,连夜拿在灯下细看,经过反复仔细的观察,结果看出了问题:他发现两颗头颅的颈皮不同,一个上缩,一个不缩。如果两个人同时被杀,那么颈皮的切口状应是相同的,现在不同,所以两个人不是同时被杀的。由此可见,报案人的话有问题。伊见心就顺此突破口,继续追查下去。他问妇女有没有子女,这是为了找人证。那个人说“才几岁”,意思是说其女年龄很小,不懂事,别去问她。这恰好暴露了那个人“做贼心虚”。伊见心将女孩找来,好言细问,探出了真情。结果“人证”一女孩,“物证”——两颗颈皮不同的人头,都充分证明这个犯罪嫌疑人是“恶人先告状”,他们父子俩才是真正的凶犯。
3.与他人一同观察,进行观察的练习
与他人一同观察,特别是同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的人一同观察,观察后,互相描述所观察到的同一现象,并进行分析比较,找出自己的不足。这样对观察能力的提高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