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杀人现场,被害人身上既有手掐、绳勒痕迹,又有棒打、斧劈痕迹,伤多且重,反复杀挫。这种作案手段和动作留下的犯罪心理痕迹是犯罪人唯恐杀人不死,从而分析其心理原因是被害人与他有仇,为实现报复发泄的动机而为之,或为了灭口,怕杀人不死反遭其害,故犯罪手段、动作凶恶残忍,几种手段先后连续使用。
(五)从攻击的方式和特点发现和研究犯罪心理痕迹
犯罪人的攻击行为,有本能与无意识的攻击,有预先设计好的攻击,有熟练与习惯了的攻击,有与被害人互动过程激发出的攻击。而攻击方式一般会表现出犯罪人的行为动作定势,即习惯了的行为与动作方式。而这种行为与动作方式,与犯罪人的类似行为有着相似性和一致性,反映着犯罪人的行为动作习惯,反映着犯罪人的心理与生理方面的特征。如,是左利手还是右利手;是善于击打还是善于掐捏;是善于捂嘴还是善于扼颈;是善于用刀还是善于用棍棒;等等。这种行为动作方式,不仅表现在日常生活中,也会表现在犯罪活动之中。因此,从攻击的方式和特点入手,是发现和研究犯罪心理痕迹的又一因素和途径。
(六)从作案时间、地点、工具发现和研究犯罪心理痕迹
这是从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条件对犯罪行为的有利与否的研究,来分析犯罪的预谋情况及其犯罪人的犯罪经验、技能及其个性特点等的一种途径。
由于犯罪的时间、地点、工具,对犯罪行为起着某种掩蔽和便利的作用,所以,犯罪人总是选择那些有利于犯罪成功的时间、地点和工具作案的。预谋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工具的选择是经过精心策划准备的,而偶发性的犯罪,一般来不及考虑时间、地点和工具;胆小谨慎者一般选择安全可靠的时间、地点作案,而胆大妄为者则敢于在风险较大的时间、地点作案。因此,根据这种心理特点来研究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与犯罪活动的关系,可以为发现和分析犯罪活动发生的预谋情况及其犯罪人的犯罪经验与个性特点等,提供帮助。
(七)从物质痕迹发现和研究犯罪心理痕迹
从物质痕迹发现和研究犯罪心理痕迹,这是从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形状特征,互相之间的关系,伪造痕迹等人手,分析造成这些心理痕迹的行为过程及其犯罪人的活动特点,以分析犯罪人作案的动机、目的、工具、手段、方式、人数、性别、年龄、作案经验、有关能力、与侵害对象的关系、作案的准备情况,以及有关心理因素及其特点等,从而为分析案情、刻画案犯、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的一种途径。
如侵害对象上遗留的指纹、足迹、工具、枪弹等痕迹,这些痕迹传递着犯罪行为过程的信息,而这些接触、侵害的客体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与过程。通过分析,就可能再现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或犯罪行为的某个阶段或全过程。如有的杀人现场上可以看到案犯的多种行为方式,有的在被害人死亡后继续施加一些动作,有的犯罪人在现场上漫无边际地寻找目的物等等。在这些活动中,必然在一些客体上留下一定的痕迹。而这些行为特征,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反映了犯罪人的行为及心理活动,反映了不同的行为动机与目的。从认识这种特定的关系中去捕捉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对再现犯罪行为过程和再现犯罪现场,有着重要的作用。
(八)从现场遗留物发现和研究犯罪心理痕迹
从现场遗留物发现和研究犯罪心理痕迹,这是从犯罪现场遗留物的特点,在现场的位置关系等人手,分析犯罪分子作案过程中的现场情况、心理状态、人数以及造成遗留物的心理原因,从而为识别犯罪者的人数、年龄、犯罪经验、作案条件、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等提供依据的一种途径。
如现场遗留的工具和物品不是一件,而是多件,分布面广,丢三落四,本应带走的也遗留在现场,这反映出犯罪者人数较多,作案时或内心恐慌,情绪紧张,可能是没有作案经验的初犯,或是不顾及而后侦查,没有较大心理压力的人或流窜作案者及流动人员所为。另外,现场遗留有他人带来的礼物、喝过水的杯子、抽剩的烟头等,这些物品都对发现和分析现场心理痕迹有着重要的作用,都在一定程度上能为再现现场情景和分析案情提供信息和线索。例如一起入室杀人案,就是通过现场一茶杯中茶叶紧贴杯壁的迹象,正确分析了案犯与被害人的关系,从而准确确定嫌疑对象而侦破的。
从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衣物、鞋帽、烟头、痰液等遗留物及其遗留痕迹,研究犯罪心理痕迹,既可以分析犯罪人作案时心理状态及其行为活动等,又可以发现和分析他们的职业特点、生活背景及其习惯。由此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从而为分析案情,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九)从反侦查行为发现和研究犯罪心理痕迹
反侦查行为多是经过犯罪人周密策划的,反映着犯罪人的智能和犯罪经验水平等心理特征。有的犯罪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清理或伪装现场,以防备或迷惑侦查。而这些清理或伪装现场的痕迹,正说明了他们是有经验的惯犯或累犯,或是工于心计,处事精细,善于伪装者。同时,反侦察行为的状况又反映着犯罪人的智能和犯罪经验水平等心理特征。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给侦查工作提供了信息和线索。
此外,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控制方式、性行为的方式和顺序、逃离犯罪现场的行为、处理尸体和藏匿赃物等的方式及其特点,都不同程度地反映着犯罪人的动机、目的、经验、能力、与侵害对象的关系、人数、性别、年龄及其个性特点等。
(十)从现场访问对象的陈述证实中发现和研究犯罪心理痕迹
现场访问接触的事主、被害人、证人和知情群众等,他们有的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或犯罪前后,接触过犯罪人,犯罪人的言语行为特点、体貌特征等都在他们心目中留有一定的印迹。他们的陈述和证实,本身就可能反映犯罪人的有关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研究,不但能对发现和分析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和目的提供帮助,而且为刻画犯罪人的形象和再现犯罪过程提供了条件。
(十一)从有关人的情绪变化发现和研究犯罪心理痕迹
现场勘查访问中,时常会有意无意地接触到涉案人。由于他们隐瞒着犯罪行为,不断地加强心理防御,对侦查人员的调查访问活动反应十分敏感,从而在情绪或在行为上有所表现。通过对这些反常心理及行为现象透露出来的心理活动进行分析,就有可能把有关现象联系起来,从而发现侦查线索,为侦查工作的进展提供条件。有些重大案件正是从这些异常的心理和行为现象人手而破获的。所以,调查访问过程中注意人们的异常表现,也是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
另外,有关人发案后的其他各种异常表现,也是发现嫌疑对象和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
上述犯罪心理分析的各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相互补充的。随着勘查、访问的进展,侦查人员常常把多种犯罪行为心理痕迹和现象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从而能够为判断整个犯罪心理活动及其犯罪过程,再现全案真相,发现案件线索,提供帮助。
三、研究犯罪心理痕迹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意犯罪心理痕迹的层次性和关联性
研究犯罪现场及再现犯罪现场的心理及行为活动,是将其分层次,逐级进行的,也可以说是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分解进行研究的。既然是系统,其各层次的作用也不同,彼此间具有双向性。有了整体性的认识,对研究阶段性及个别性的心理活动才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而研究阶段性及个别性的心理活动对研究整体性的心理活动是一个积累的认识过程。
(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防止主观性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心理痕迹,在不同案件中的遗留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由于犯罪行为心理痕迹具有潜在性,决定了侦查人员不能很快直接地去认识、分析、判断它,因而对于犯罪行为心理痕迹的把握是一个较大的难题。其难就难在它不像物体那样,可以通过观察或应用化学或物理等方法去发现,有的甚至可以通过人的眼睛直接观察到。心理痕迹是通过人的思维、通过心理分析去判断,这样就可能有主观性,易出现带有主观性的错误。另外,由于其隐蔽性强,因而在现场勘查中有时可以捕捉到,有时则难以捕捉。
虽然犯罪行为心理痕迹对于分析犯罪现场及其案情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有的现象能够反映出犯罪心理痕迹及其与犯罪人和案件的关系,有的则不然。这是因为现场有关条件并不充分。如现场上只有一滴血,尚不能反映出这一要素的本质,侦查人员可以依据现场条件继续寻找其他有关现象,形成一个认识的客观条件的链条,方可确定此要素,才可发挥这一特殊要素的作用。如果洱也找不到相关因素,那就应该放弃对这一要素的追踪及开发。
总之,并非所有的犯罪现场都能找到有价值的犯罪心理痕迹,并通过其研究犯罪人的行为动机与目的等,从而侦破案件。因此,应遵循客观求实的精神,达到我们的目的。侦查人员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应该客观,有什么样的存在就挖掘什么,不能为了寻找犯罪心理痕迹,并通过其研究犯罪人的行为动机与目的等,而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凭空确定动机、目的等。
因此,实事求是是研究及利用这一要素之原则。在侦查实践中,应该既重视对心理痕迹的发现和研究利用,而又要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不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凭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