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未收款的处理
1.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部核之。
2.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所属解决。
第三条“催收款”
未收货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第四条催收款的处理
1.未收款未能依上列(未收款的处理第二款)解决,以致转为催收款者,该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5日内将其未能收回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形式提交副总经理,转呈总经理核实。
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所属解决。
第五条“准呆账”
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1.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
2.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者。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者。
第六条准呆账的检查
准呆账移送法律部后,由法律部移请董事会定期召集营业、企划、财务等单位,召开检查会,检查案件的前因后果,作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
第七条准呆账的处理
1.准呆账的处理乃以营业单位为主办,至于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律部另以专案研究处理。
2.移送法律部配合处理的时机:准呆账第一、二两款的情形,应于知悉后,即日遣送法律部配合处理。第三、四款的情形,营业单位应依(催收款的处理)规定先行处理解决。处理后未能有结果,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再签移法律部依法处理。
3.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由法律部会同营业部前往处理。
4.法律程序的进行,由法律部另以专案签准办理,并随时转会营业单位,协助有关事项。
六、资金预算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内外销收入营业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内外销收入预计表”。
第二条劳务收入营业部门收受同业产品代为加工,依公司收款条件及合约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内外销收入预计表”。
第三条退税收入
1.退税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预计可退现数编列“内外销收入预计表”;
2.预计核退营业税虽非实际退现,以其能抵缴现金支出,得视同退现。
第四条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于上项收入者皆属之,包括财务收入、增资收现、下脚收入等,其数额在30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七、资金预算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资本支出
1.支出:依土地管理小组或特定经办部门依据购地支付计划提供之支付预算数编列;
2.房屋:营建部门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
3.设备分期付款、分期缴纳关税等:会计部门依据分期付款偿付日期予以编列;
4.机械设备、杂项设备、预付工程定金等:工务部门依据工程合约及进度,预定支付预算及资材部门依据外购L/C开立计划、预计支付资金编列“资本支出预计表”。
第二条材料支出资材部门依请购、采购、结汇作业,分别预计内外购原物料支付资金编列“内外购原物料预计表”。
第三条薪工会计部门依据产销计划等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第四条经常费用
1.托工工厂:托工经办部门应参照托工厂商别约定付款条件等资料,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2.制造费用:会计部门依据生产计划,参考制度费用有关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并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3.推销费用:营业部门依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推销费用占营业额之比例推算编列;
4.管理费用:会计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部门工作计划编列;
5.财务费用:会计部门依据财务部门资金调度情形,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第五条其他支出凡不属于上列各项之支出皆属之,包括偿还长期(分期)款、股息、红利等之支付,其数额在30万元以上,均应加以说明。
八、销售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销售活动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最终实现过程,是企业与市场的联结点,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销售活动表现为从商品到货币的转化过程,销售的实现是资金周转前一个循环的结束和后一个循环的继起及准备。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销售收入财务管理,重视和合理组织销售活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外购商品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收入实现界定原则。企业一般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由于服装机械的市场竞争激烈,其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
1.采取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以代销商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作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本期应收款的日期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四条结算纪律
1.不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或产品已发而发票未开,都应按规定办理会计入账。除已收到价款,或者已确认销售收入外,凡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售的,均列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并分列“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商品”两个二级科目反映,再按客户名称作明细核算。自本办法实施日起,取消“发生商品”科目。将已发生的发出商品按上述规定转入“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商品”科目。
2.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不论是支票、汇票或现金都必须在收款当日,办理入账手续。
3.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价款,要附有:
(1)销售员开出的发货通知和成品出库凭证;
(2)必须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核对相符;
(3)如代为发运,应附运单(或运单复印件);
(4)如由提货人亲自提货的,应附收货签收证明并经销售员签字和销售单位负责人认可。
四、凡违反结算纪律者,一经查实,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及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条销售折让和折扣
1.销售折让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规格与合同、协定不符,对这部分商品又不作退货处理,经双方协商从价格上给予折让的事项。
(一)发生此类事项时,需取得以下证据:
①如系商品质量问题,应经本厂质量部门出具质量鉴定;
②如系运输途中产生的影响质量事项,应取得运输单位的责任证明。一方面与购买方协商给以恰当的折让;一方面应向运输部门索赔,或据此向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③如系本厂发货产生的错差,应取得发货部门的错差证明,以此作为处理责任事故的依据;
④如系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应取得事故发生单位或责任人的事故证明,作为处理依据。
(二)处理折让事项的负责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单价折让比例,或者全部价款的折让额。然后填到“折让申请批准单”,经销售部门签署意见,报经营副厂长审批实行。
2.本办法所指的销售折扣是指现金折扣,即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允许购买者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所谓信用期限)提前支付货款,给以一定的现金折扣。例如合同中的付款条件规定为0.3/10、0.2/20、n/30,其含义为: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3‰的折扣,11~20天内付款享受2‰的折扣,n/30指20~30天不予折扣,超过30天为购买者违约或拖欠。
发生销售折扣时,销售员应填报“销售折扣计算审核表”。现行制度规定销售折扣实行的是全价法,即销售收入按全价反映,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分别列“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核算,在编制损益表时,在销售收入中冲减。即销售收入-销售折让-销售折扣=销售净收入。
第六条销售收入管理体制为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对“赊欠”销售需建立一套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体制,实行“销售收入”及“产成品”总账、明细账集中统一于财务处;产成品库的管理、销售产品的出库和发运、货款的催收等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生产经营部总牵头、其他几家产销一体化的内部公司分工负责。
第七条销售收入的核算,必须为生产经营管理提供真实、正确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销售收入的财务管理加强销售收入管理,结合实际应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1.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销售收入会计核算的规定,组织销售收入的日常核算、编报报表,确保:
(1)应收账款当期发生额和本期回收款全部入账;总账与明细账相符;本期发生额与“产成品收发明细分析表”相符;
(2)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当期发生额和本期回收款全部入账;总账与明细账相符;本期发生额与“产成品收发明细分析表”相符;
(3)银行存款余额与财务部核对相符。
2.各公司销售人员必须强化销售收入意识,销售员所经办的销售业务,应以有效收回货款为原则,确保:
(1)凡采用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和委托收款等方式的销售业务,必须签订经销合同,并明确结算方式和相应的约束条款,并将合同副本转财务;
(2)在开出“发货通知”时,必须在附注栏中注明收款方式,并在通知成品仓库出库的同时,应增设一联转财务;
(3)销售员按规定收回所经办销售业务的货款,必须在收到货款当日办理入账手续;如有私自截留、挪用货款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销售员应建立销售客户应收账款备份账,每个季度应与客户核对未结清货款余额,并取得对方确认证明;
(5)为了防止货款拖欠,减少坏账产生的损失,日常销售以“钱货两清”为主,对赊欠销货从严控制。凡是采取现金、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四种方式以外的结算形式销售的,必须由主管销售的工厂一级领导及单位领导签字同意,“自提”的必须由买方人员在“产品出库单”上签字,代为发货的必须在合同上明确约定及相应的结算方式。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在代发货后及时取得对方的“收货确认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货款。超期未能收回及无法提供诉讼依据而造成的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公司销售部门在完成销售计划、回收货款等指标的前提下确保:产成品仓库账实相符,每月经公司会计稽核确认。
第九条有关财经纪律
1.各内部公司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包括以单位或私人名义开设的储蓄存款户;
2.收到货款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不存入工厂存款账户,或将现金存放公司,不在收款当日上缴财务部门;
3.销售员收回货款不得以“老账顶新账”等弄虚作假方式虚增虚减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应收账款等客户的账面余额;
4.各公司在实际执行销售折扣中:
①应在销货合同中明确规定现金折扣条款;
②必须符合销售折扣的规定,不得以销售折扣为名,行回扣之实。违反上述规定者,以违纪论处。
第十条与销售收入有关的指标、评价
1.获利指标
(1)毛利率=产品销售利润(毛利)/产品销售净收入×100%
(2)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净收入×100%
2.销售收入现金回收率
(1)本期现金回收率=[销售净收入-(应收账款+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本期回收额)]/产品销售净收入×100%
(2)应收账款回收率=本期应收账款贷方发生额/(应收账款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100%
(3)代销商品回收率=本期代销商品贷方发生额/(代销商品期初借方余额+代销商品本期借方发生额)×100%
注:(1)本期应收账款贷方发生额、本期代销商品贷方发生额,应根据应收账款和代销商品本期贷方发生额扣除非现金收回因素,分析计算。
(2)应收账款回收率和代销商品回收率可分别按销售员计算。
(3)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
注:(1)赊销净额=销售净收入-现销收入
(2)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流动资产管理常用表格
第三节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财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形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