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世界500强企业管人管事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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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财务管理制度(3)

4.企业财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应在承付期内,及时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企业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5.托收承付结算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前者承付期为3天,后者承付期为10天。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过程中,如发生经济纠纷,应按照下列原则妥善进行处理,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

1.企业接受的背书转让票据,遭到退票时,按《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应及时向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避免企业受经济损失。

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结算时出现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了企业的资金使用,企业可向银行提出按存款利率计付赔偿金的要求。

3.企业因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有意延压、退票挪用,截留企业结算资金时,要查明情况向银行上级机关报告,并要求按结算资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同时将情况向集团财务部报告。

4.企业因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工作出差错,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企业结算延误,致使出现经济损失,应向邮电部门提出赔偿的要求。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具体内容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物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1.外埠存款是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入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在汇出款项时,须在汇款委托书上,加盖“采购资金”印章。该账户不准提取现金,一律转账,年终结清,不准留余额。

2.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3.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4.在途资金货币是企业同业务往来单位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尚未到达,处于在途的资金。

5.信用证存款是指企业在进行涉外交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为开据信用证而存入中国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6.保函押金是为了从银行取得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而向银行缴的一定数额的押金。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上述其他货币资金要分别设立专户存款台账进行管理。财务部门要定期指定专人进行清理,及时结账,年终一般不留存余额。

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

第三十条应收款项管理的内容是企业应该收取而尚未收到的各项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三十一条应收款项具体要求:

1.应收票据是企业用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收到的承兑汇票,企业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价。如企业应收票据在未到期前急需资金,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其实际的款项低于应收票据面值差额,应计入财务费用。

2.应收账款是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所形成的尚未收回的被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所占有的本企业资金。企业应当控制应收账款的限额,缩短收回的时间。财务部门应及时、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汇报情况,并在其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经办人积极催收,避免或减少企业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占用。

3.其他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的各项赔款、罚款、出租包装物租金以及向职工应收取的各种暂付款等。由于其他应收账款主要为员工个人和与企业主管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单位。财务部门应严加管理,每月组织结算、催收,防范资金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预付货款是企业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货款。由于预付货款支出的款额一般较大,且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产生收益。尤其市场经济下,企业在支付货款时,应采取谨慎、稳健的原则,要全面了解对方企业的信誉和物资保证可靠程度,尽量开据承兑汇票,不直接汇款给对方,将风险减小到最小限度。

企业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严格审批预付款支出,加强管理,防止损失。

第三十三条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分期摊入当期和以后各期成本费用的各项费用。由于它是预付(或者支出)而尚未计入成本、费用支出,企业应当归入流动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的风险防范和保护措施。由于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是企业为客户垫支的款项,存在着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将使企业因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影响生产周转而发生损失。因此,企业应建立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采用保护措施,避免和降低这种风险,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购货单位的信用记录,使应收款项进入信用管理。

有条件的企业在内部应设立专管客户商业信用的部门或人,对其购货内容、金额、信用期履行情况等建立明细记录。通过向其他信用机构咨询或进行“5C系统”评价(即客户品质、偿债能力、资本、提供的抵押品、经济情况)等方法来分别掌握每一客户信用状况,并作出信用评价,以便在交易中处在主动位置上。

2.企业应加强会计核算,对于已发生的应收款项或预付账款均要及时登记,并设置相应的明细记录账,指定专人管理,定期与客户核对,保护这些款项的完整性。

3.监督应收账款的回收。企业应实施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监督、核对和催款工作制度化。针对发生的应收及预付账款时间有长有短,设置专人专职催款,并视逾期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收款政策,鼓励催款人员积极清欠,努力促使货款及时足额的回收或减少到最小的资金损失。

4.企业对于个别逾期客户,因多次上门索讨无效果的情况下,可请仲裁机构或提请诉讼,用法律手段保全资金。

5.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坏账损失准备金,以备弥补发生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三十五条坏账损失的管理。

1.企业由于发生坏账而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称为坏账损失。

确认坏账损失,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依照法律程序,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因债务人即无财产或者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款项;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了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企业的坏账损失一般要经主管财政机关或者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进行确认。

3.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坏账备抵法进行计提坏账准备金。由于改制的原因,因此集团内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估计坏账损失:

(1)集团内部股份制上市企业采用账龄分析法,即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2)集团内部其他企业采用坏账备抵法计提,为应收账款余额的5‰。

4.企业在使用坏账备抵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计提坏账准备金,应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应当冲减管理费用;

(3)企业财务部门要通过坏账准备金科目核算,全面反映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核销、收回、结余等情况;

(4)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未及时计提坏账准备金,确认已成为呆账、死账,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要进行具体分析,制定消化计划,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六条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备的实物资产。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外销商品等。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存货由于处在不同的生产过程,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有形资产:

1.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储存的以便出售的各种资产。即企业库存商品、库存产成品等。但特种储备、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不在存货范围内,企业在会计上作其他资产进行列账处理;

2.企业为了出售而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资产,即处于生产加工中的在产品、半成品等;

3.企业储存的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过程消耗的资产。即为产品生产耗用而储存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八条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等专项工程(或在建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这部分资产不属于存货范围,在会计上作为“专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确定存货管理范围时,应遵照的基本原则为:凡是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资,无论其存放在什么地方,都应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遇到下列情况,虽存货还置放在本企业仓库内(没有发运),但所有权已经转移,则不应按本企业存货管理。即:

1.凡依照销售合同已经售出,其所有权已转让出的商品,即使尚未运离企业;

2.准备运离企业的货物,其所有权已经转让给对方;

3.已经购入而运输途中的货物,其所有权尚未转为本企业;

4.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销售的货物,在尚未销售以前,仍属寄销人所有,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

存货的计价

第四十一条企业的存货计价以实际成本为依据,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遵照下列原则进行存货的计价:

1.企业购入存货按照买价加上各种杂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按规定应抵扣的增值税额不包括在内),即:

存货的价值=买价+各项杂费途中合理损耗整理挑选费用缴纳税金

2.企业对于自行制造的存货,其价值为:

自制存货价值=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实际支出

3.企业对于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其价值为:

外委加工存货价值=委托加工材料或半成品的价值+委托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其他杂费

4.企业对于投资者收入的存货,其价值为:

(1)投资者用实物投资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的价值如果双方认可,即按评估确认价值计价;

(2)如果投资作价与评估确认价值不一致,则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其价值为:

(1)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2)按照重置价值进行计价。

6.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其价值为:

(1)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计价;

(2)如果没有发票账单的,则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四十二条企业的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根据财政部领发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使用:

1.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收到的原材料先耗用,或者先收到的商品先售出,并根据这种假定的成本流转次序对发出货物和期末存货计价。

2.加权平均法,是在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时,以本期各批收货数量和期初存货数量为权数计算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其计算公式:

(1)加权平均值=期初存货金额+∑(本期各批收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期各批收货数量)

单位成本=期初存货数量+本期各批收货数量之和

(2)期末存货金额=期末结存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3.移动平均法,是在每次购入货物以后,根据库存数量及总成本算出新的平均单位成本,再将随后发出的货物数量按这一平均单位成本计算发出货物成本,以求得每次发出后的存货价值。

4.后进先出法,是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时,对于发出的存货,按存货中最后进货的那批价格进行计价。

5.个别计价法,又称具体辨认法。是对库存和发出的每一种特定物品或每一批特定商品的个别成本或每批成本加以认定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企业存货采用按计划成本计价时,应按照配比原则,按期结转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四条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予变动。

存货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企业存货应按其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北方冬季采暖用煤),委托加工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等。

第四十六条企业存货的转移、收发、领退都应由仓库保管人员填制入库、出库、调拨单,并由经办人员和有关部门签字后,办理入库、出库、调拨手续。

第四十七条企业财务部门按期到仓库进行稽核,将单据带回财务部门对存货进行核算。

第四十八条企业内部由于不同业务部门对于存货管理有着不同的要求,财务部门要及时了解,妥善处理,使之相互和谐,达到企业存货总体优化。

第四十九条企业存货的清查盘点是财务管理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但年度终了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以确保企业存货做到账实相符,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条企业存货清查盘点工作程序:

1.成立工作指导组,明确盘点和清查的目的、范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分工负责核对账物、账卡、账账,并对存货加以整理,确定具体的盘点清查方法及程序。

2.存货盘点应填制“存货盘点表”,以反映盘点结果,并根据盘点结果计算溢余和短缺数。

3.及时对存货的溢余或短缺及残损变质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