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世界500强企业管人管事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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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14)

十、员工抚恤细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金但以24个月为限。

第四条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第五条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四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金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以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第七条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第八条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呈奉核准后发给。

第九条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第十条死亡者如无遗属或遗属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第十一条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第十二条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十一、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第二条赔付标准

1.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D.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预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缴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三条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Ⅱ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维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征、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艾滋病及其他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第四条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1.挂号费、陪人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煎药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他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镶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气功治疗、验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艾滋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治疗费用。

3.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

4.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5.战争或军事行动、****或暴乱、核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

6.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8.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

附:薪资福利制度常用表格

第六节人事异动管理制度

一、人事异动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目的

1.为了完善人事管理流程,加强人事管理,促进公司队伍建设,依照国家关于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管理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人格、维护人格尊严,重视沟通和理解,力求通过强化人事管理,提高职员素质,建立起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良好人际关系,推动公司事业稳步发展。

第二条生效程序

员工异动管理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依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结合集团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战略目标、公司文化等制定。报总裁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三条范围及内容

1.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须依本制度办理。

2.员工异动管理制度面向集团所有在职员工,适用员工在集团不同的发展阶段。

3.本制度包括招聘管理、入职管理、转正管理、人员调动管理、离职管理五项内容。

第四条管理权限

1.对集团直属各部门员工异动,按照程序由本人或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批。

2.分公司的员工异动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程序逐级报批。

3.子公司员工异动由子公司参照集团的员工管理规定制定子公司的《员工异动管理办法》,集团总裁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修订程序

执行过程中,根据集团不同阶段的发展要求,人力资源部及时予以修改,逐级报批。

二、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调动目标

1.通过人事调整,合理调配集团的人力资源;

2.达到工作和人力资源的最佳匹配,使人尽其才,提高工作绩效和工作满意度;

3.调整集团的人际关系和工作关系。

第二条调动原则

本着“公平竞争,择优上岗,优化集团人力资源组合”的原则,鼓励合理的内部人才流动。

第三条调动形式

员工在聘用期内,对员工的岗位作出下列变动:

1.外派

根据集团有关规定和所属分支机构的业务需要,由集团派出人选担任分支机构相关职务。

2.调岗

因机构调整或业务需要,或为符合员工工作能力和发展意向,可安排员工调岗。

3.借调

因业务上的需要,可把员工借调到其他单位。

4.待岗

当员工被认为绩效表现及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需要,经过培训仍无法达到要求时,部门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安排其待岗。

第四条调动程序

1.外派

(1)人力资源部或派出部门根据任职要求选派适当人选,填制“人员调动审批表”(见附录),并附“职务说明书”,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2)人力资源部根据“职务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按人员聘任权限报集团领导批准。

(3)人力资源部向派出部门、派往的分支机构及拟派员工发出“内部调整通知单”。

(4)外派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按期到派往的分支机构报到。

(5)派出部门应在外派人员任期满前30天,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决定外派调整方案,并报人力资源部。

(6)轮换:集团或派出部门提出新的任职人选,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同时,由派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卸任人员安排工作岗位,并按“员工调整审批程序”办理职务/岗位调整手续。

(7)延长任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延长外派任期。

2.调岗

(1)调岗是指同岗位等级、不同岗位员工流动,表现为部门内部不同岗位调动、集团内部不同部门岗位调动、集团内部不同下属法人公司之间岗位调动。

(2)当集团内部出现岗位空缺时,除考虑内部提升及外部招聘外,亦考虑平级调岗。集团有关部门及员工本人均可提出调岗。

(3)集团提出调岗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取得调出与调入部门经理的同意后,填写“人员调动审批表”和“工作评估表”;员工提出的调岗,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调岗申请,并报所在部门经理、总监同意后,填写“人员调动审批表”和“工作评估表”。

(4)对员工或者集团提出调岗要求的,人力资源部必须根据员工在原岗位工作达标状况和绩效档案,填写“工作评估表”,连同“人员调动审批表”,按审批权限逐级签批。

(5)调动通过,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和有关部门发出“内部调整通知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6)工作交接手续:经原工作部门领导和新工作部门领导及集团领导签字同意,在原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持《报到通知书》可到新工作部门上岗。员工调动交接手续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①工作交接手续包括;

②原掌管工作的内容、进度以及角色;

③原岗位工作中掌握的集团文件、岗位信息;

④原岗位工作中使用的办公用品;

⑤原岗位工作中的需保密信息的转交;

(7)员工如不符合调动岗位条件,未被批准,人力资源部要做好思想工作,劝其在原工作岗位好好工作。

(8)集团框架下不同法人公司之间内部流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在法人公司之间内部流动的员工其薪资福利及各类保险费用一律由用人单位支付。原法人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保留其员工资格。

(9)由晋升或降职/级引起的岗位变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借调

1.员工因工作需要,借调到集团下其他部门、法人公司工作,原工作单位保留其员工资格,用人单位承担该员工的薪资福利及各类保险费用;

2.由集团或拟借调单位的管理层提出,由人力资源部同用人部门/法人、调出部门/法人及员工本人协商一致签订《商借人员协议书》。明确员工的借用期限和借期间的责、权、利;

3.人力资源部协同相关部门会签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4.报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向相关部门发出“内部调岗通知单”。

第六条待岗

待岗应由用人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清楚说明待岗理由,交人力资源部,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同时由原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协调其工作安排,在两个星期内仍未能上岗的,进入离职工作流程。待岗期间发放岗位保底工资600元。

第七条审批权限

1.基层员工在部门内的调动由员工提出,部门经理、上级总监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审核并上报行政总监签批;

2.中层人员在集团内的调动由上级领导提出,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总裁批准通过;

3.高层管理人员在集团内的调动须经总裁批准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4.集团内部不同法人之间岗位调动,须经原法人单位领导及新法人单位领导同意,按相关程序进行。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法人集团之间内部流动的员工其薪资福利及各类保险费用一律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