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根据全国盐资源产销平衡和年度生产分配调拨计划,浙盐铁路盐运范围又增加了江西省。1967年夏秋,因天旱水枯,内河运输停顿,加上“**********”期间铁路运输不正常,原由庵东盐区供应缙云、永康等地的盐斤,改从温岭供应,用船运临海,换装汽车至缙云、永康,庵东盐区外运盐临时改用汽车运曹娥,换装火车。
20世纪60年代以来,宁属各地纷纷创建盐场,当地市场供应均可自给勿需调入庵东场盐,内河运线仅有余姚、慈溪、上虞(包括嵊县、新昌)等地。
后来,随着慈溪盐产量锐减,已需调入外县场盐供应余姚、慈溪两地市场。
是时,除庵东产盐直运各乡镇供应外,凡外地调入盐多先运至马渚然后再分运至各点销售。
20世纪70年代,宁海盐业公司成立后,县内一度产不敷销,缺口很大。
根据“以运保储、以储保销”的方针和“流向合理、费用经济”的原则,在加强计划管理的基础上,先后向鄞县、三门、象山、镇海、岱山等县以及省外福建,调运济销,确保市场食盐供应和工、农、渔、牧业生产用盐。“****”期间,由县内外各盐场取海道直达运输到宁海县沿海港埠卸货处共有22个。
其中,大、小水都可以进港,停泊100吨左右船只的港埠有10处,具体是:峡山、薛岙、樟树、岳井、松岙、胡陈港、力头、梅岙、亭头、越溪。其余12处小吨位船只可以进港的是:黄墩、双港、朱行桥、青珠、古渡、毛屿、前横、白峤、水车、东岙、梅七、沙柳。
有关浙盐的运输包装,早在1949年10月,浙江省盐务局就规定,销区仓与公营店出仓盐斤一律用50千克装单丝麻袋和100千克装双丝麻袋秤放。1955年5月,规定袋身打盖场区印戳,盐斤起运时由场区收取使用费,使用费根据麻袋回笼后实际使用的天数收取。从1965年起,又规定外调盐的包装一律改由产区供盐单位提供双丝麻袋,由销区向供盐单位租用,按占用时间交付使用费,由发运单位统一管理。1969年,宁海规定麻袋使用费收费标准为:单丝袋100斤装每日0.002元,双丝袋180斤装每日0.0036元,双丝袋200斤装每日0.004元。自1970年11月起,宁海盐业管理购销站开始经营运销,向鄞县大松、镇海、岱山等场调运原盐,皆租用麻袋包装载运。1971年2月,宁海盐业公司首次自置双丝麻袋2000只,提供要盐单位使用,以后每年添购更新,截至1974年包装袋周转量已逾万条。
海盐含有水分,在储运流通过程中,由于盐的特性等因素,其必然有一定的损耗。1954年浙江省盐务局规定放运新盐(收仓不满30天的新盐水分大,途中流失卤水多,损耗大)每百斤贴耗4斤,包括企业提运的食盐、渔盐、工业用盐、合作社海滩报运的食盐、登记盐商报运的食盐、指定场放的工业盐,均行贴耗。1961年7月,浙江省轻工业厅又规定新盐贴耗标准为:封仓不满1个月的新盐出场,每担贴耗3斤,存仓不足15天的新盐,原则上不放销,如必须放销时,每担贴耗4斤,且所有贴耗全部免价免税。1962年4月,轻工业部规定新盐贴耗标准,沿海7省盐产区存坨、存滩不满3个月的盐放销时,贴耗2%(不收税价)。“****”时期,宁波盐运输耗率定额一直按上述规定确定,在其范围内属合理损耗。以象山为例,“五十至六十年代,象山盐业批发站调供宁海各供销社食盐,袋盐规定为1%,超耗由供货单位负责。盐斤路途被盗、雨损、污染应由运输部门负责。七十年代,县盐业公司成立接办后,援例执行。县内出场放销包盐,连皮重每袋102千克,作净盐100千克秤放。若放新盐则按省规定贴耗”。至于运盐的程期,新中国成立以后至1996年5月26日,宁波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运盐程期实际无严格限制,也无超期的处罚措施。
三、盐产品的仓储
盐产品分散产制,自古盐产区盐皆归堆储仓(坨)。新中国成立后,浙江省轻工业厅于1963年4月制定了《关于原盐收放储存管理的规定》,着手整顿和改进仓坨管理,具体内容有:集体盐场原盐实行公收,采用进仓结帐或放清结帐两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均建立产品管理小组,办理收盐、放盐及储存管理工作;建立收放盐斤花码单、仓间帐、收放耗存月报表,请发盐价计算单和各项帐表、薄册的登记回报制度,严格执行;从有利生产,便利群众出发,定点定仓,及时收盐;收盐时,由盐业干部、产品管理小组的仓管人员司秤,会同生产单位记码和评定盐质;盐斤秤放,由盐业干部执秤,产品管理小组负责出仓,提货人监秤计数;护仓由产品管理小组负责,管仓人员须常住管理室,仓坨应定期检修,确保安全,遇灾害性天气预备时,应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发生险情及时报告,组织人员突击抢救,仓坨基经常保持平整坚实,排卤管道畅通,仓坨工具用毕洗净,妥善保管;仓坨储盐收放做到逐仓收、逐仓满、逐仓放、逐仓清。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浙江随着盐场新建投产和运销业务的拓展,储盐仓坨陆续建设。以1967年为例,浙江省轻工业厅决定舟山、宁波、台州外调原盐由宁波统一中转,着手筹建宁波盐业中转站,省投资建储盐仓库5000平方米,设计储存能力为1万吨。“****”时期,宁波各场区盐仓建设的情况是:1964年秋,由国家投资3223.49元,宁海县县社合办长街盐场下塘建成石木结构瓦仓1座3间,面积137平方米,库容量250吨。此仓于1972年移建白峤。1968年4月,由省投资9000元,宁海县红卫盐场建成石木结构盐仓1座,计7间,面积255.2平方米,容量500吨。1972年底,宁海县盐业公司用队建公助的办法,帮助红卫盐场各滩兴建石木结构小瓦仓及住房,以50亩滩为标准,由国家拨补建仓资金300元,平价拨给钢材、木材、水泥及屋架,建成大、小仓库26座。1974年,该县五七盐场也援例公助队建瓦仓10座。
宁海县在盐产区兴建盐仓的同时,在销盐区也兴建起一些盐仓。
1971年,在薛岙港口西侧建成储盐仓坨1座9间。1972年,在城关东观山建仓库1座,7间,容量为550吨。
1973年2月,慈溪县盐业公司在龙山盐场建盐仓3座,浒逍盐场建盐仓2座。该年6月,庵东因遭龙卷风侵袭,造成盐场倒塌119座大盐仓和872座小民仓,损失原盐362.5吨。后盐业公司借款给生产队修整盐仓,到年底盐仓共达419座,容量136175吨,盐坨223座,容量57264吨。
1976年1月11日,县盐业公司又在东一公社五大队第四生产队新建一块占地35亩的原盐集坨基地。
盐产品在归堆储仓(坨)时必然会发生一定的损耗。“****”时期,宁波盐区对仓储盐耗制订有相应的补贴标准。以慈溪县为例,1972年8月15日,县盐业公司制订了“民主管仓,以放作收”的试行办法。1973年,又总结东一公社六大队管理办法,在全县进行了多点试验,实行“民主管仓,以放作收”的产品管理制度,并对仓储盐耗的耗率补贴作了相应的调整。
慈溪县盐业公司成立后,因加强了仓坨管理,场盐损耗逐年下降,1971年仓耗实绩为3.14%、坨耗实绩为6.9%,1972年仓耗实绩下降为2.96%、坨耗实绩下降为4.41%,1973年仓耗实绩又下降为1.56%、坨耗实绩又下降为2.69%。截至1974年1月,浙江省盐业部门决定坚持盐建费专款专用,不再补贴盐耗。
是时,国营盐场产品不公收,凭县盐业公司(国营梅山盐场凭宁波市盐业批发站)开具的放销通知单,由盐场自由秤放,仓溢仓耗均由盐场自行负担。此外,宁波盐区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对部分盐产区仓储盐耗的补贴也进行了调整。例如,鉴于宁海盐产不敷销,存储周期短,为简化手续,规定凡年终民仓存的盐,由公司按当年平均收购价每担贴耗1斤给滩,经盐民同意,自1971年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