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宁波的盐业生产
解放战争时期的全国各大盐场,按质可分为四等。为此,国民政府根据全国盐的供需情况及各地环境状况,相继将一些零星散漫、产量少和品质劣的盐场裁废或归并。是时,两浙盐区被划归为不合理想标准的第四等级,依据盐务总局制订的对各场区逐步裁废或归并的方案,两浙区海沙、金山、穿长、大嵩等场即被裁并。就此,宁波的盐业生产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盐产量与质量
抗战甫一结束,国民政府盐务总局便在财政部的指令下,派员分赴各收复区接收盐务。民国36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修正公布《制盐许可规则》,规定制盐人须经申请许可,领证后6个月内开始制盐生产,并每天向当地盐场公署报告产盐量。民国37年,为确保原盐尽数归仓,两浙盐务局颁发了《各场场务所员警查产督收须知》,按产区划分若干地段,每日上午开晒制盐,下午收盐以悬旗为号,仓长将盐户开晒板数报告查产员,登记入册,下午监视刮收产盐,过秤入仓,盖引沥卤。每次缴盐后如发现短缺之事,经查明有偷私行为者,按盐政条例处置。
海盐生产为露天作业,受自然、时局等制约因素影响很大。在民国35年至民国37年3年中,民国36年因华北、长芦、山东、淮北等盐区待复,盐源不丰,两浙盐区奉令增产,加之是年适逢气候适宜,是以该年宁波各地盐场盐产量大幅提高,为解放战争时期最高年产记录。但民国37年,由于当时货币贬值,引起物价飞涨,生产成本上升,担米斗盐比价难以维持,盐民生活艰难,生产积极性受挫,又造成宁波各地盐场盐产量不同程度地下降。截至民国38年,受特大台风影响,岱山场仅产盐36.26万担,玉泉场产盐量则减至1.59万担。
是时,国民政府在努力提高盐产量的同时,又加强了盐的质量管理。
民国36年3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了《盐政条例》,其中第五条规定:盐之品质,视其所含氯化钠成分分为三等:一等盐含有氯化钠90%以上;二等盐含有氯化钠85%以上;三等盐含有氯化钠70%以上。前项一等盐所含水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二等盐所含水分不得超过百分之八,三等盐不得充作食用。同年10月,盐务总局对品质补充规定:(1)应色质洁白,不得掺入苦卤、沙泥、芒硝、石灰及其他妨碍卫生之杂质及水分。(2)含有氯化钡成分者,应予提净,最高含钡量不得超过万分之五。在此基础上,该年11月,国民政府财政部修正发布了《检查食盐规则》,规定食盐标准为:氯化钠含量应在85%以上,水分8%以下,不溶物1.5%以下,氯化钡含量不得超过万分之五。民国37年,盐务总局又规定再制盐及洗涤盐的标准成分为:(1)再制盐应含有氯化钠95%以上,含有水分不得超过3%。(2)洗涤盐含有氯化钠应在92%以上,含有水分不得超过5%。
与此同时,为贯彻执行中央有关盐质量管理法规,民国36年5月,两浙盐务管理局修订了《两浙区各场检查盐质须知》,规定各场盐质应由技术员检查,并于每次收盐及储满时分批采样(油纸包裹),寄送检定。民国37年8月,两浙盐务管理局又颁布了检验盐质的《采样法》,规定采用“四分法”,即所取盐样必须均匀,务使成分足以代表盐斤全部之品质,采样器或其他工具在盐堆四周上下各取等量盐样,倾于洁净油布或木板上拌和均匀,交叉划分四份,先舍1、3两份,再2、4份拌和均匀,同样交叉划分,舍去2、4两份,反复舍取,最后取1市斤装入瓶加封作化验盐样,严格盐的质量管理检定程序。
虽然因史料阙如,有关民国36年余姚场具体采样地点已不得而知,前一次检测结果除不溶物含量超标外,其他指标均符合二等盐标准。后一次检测结果显示,氯化钠含量未达到二等盐85%标准,水分含量已达到二等盐标准8%以下的临界点。
番东西(火炉头)抽样检定合格率为75%,金东西(金鸡山)抽样检定合格率为50%,中竿(中泥)抽样检定合格率为50%,抽样检定平均合格率为60%。
二、盐产品储存
盐产品生产属分散产制,自古盐产区皆归堆储仓(坨)。民国时期,规定盐务机关应于盐场集中地点设置仓、坨,私人建造的仓、坨,亦应由盐务机关加以管理。抗战期间,两浙大部分盐场被日军占领,盐场仓坨毁损严重,接收后整理场产的任务是相当艰巨的。据民国34年底调查,两浙仓坨数量为836座,容量为11.48万吨,仅及战前的54.22%,仓坨十分紧张。
为此,民国36年,国民政府在其颁布的《盐政条例》中规定:制盐申请与停业应经政府部门之许可,产盐数量及区域由财政部依全国产销状况核定,盐政机关应于盐场适中地点建立仓坨,产盐应悉数缴纳指定之仓坨,场价由盐务机关核定,盐副产品亦同在管理之列。战后为解决盐产品的储存,一方面,积极筹建官仓,另一方面,又通过贷款修理民仓,以解决仓坨数量的不足。截至民国38年4月,两浙各场区盐仓储状况为:官仓有243座,租用民仓870座(指公家租用及借用而言,盐民自己储盐之仓坨不计在内),总容量为244394.5吨。其中,宁波各场区盐仓储状况为:官仓有77座,租用民仓617座,总容量为180220吨。
与此同时,为防范偷漏民仓存盐,民国35年,盐务总局又制定了《盐民联坐联保办法》,令盐民联保联坐(3人以上),一人犯过,其余具结人不予检举者,作通同舞弊论处,先予检举者得免议处。民国36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又通过颁行《储盐仓坨管理规则》,进一步规范盐入仓坨储存管理。其主要内容有:(1)储盐仓坨,应使清洁。(2)凡存入仓坨之盐斤,应按每次每户进盐凭证,核实验收,依次分堆堆存,加盖盐印或粘封条并标识之。(3)存盐出仓,应按运单或发售凭证,依次核实验放。(4)存盐之卤耗,不得超过当地例定的数量。
具体落实到宁波各盐区,抗战胜利后,为解决余姚场盐产品的储存问题,民国35年1月19日,政府拨款代修商仓,具体有:东一区14座(仓容3310吨)、西一区11座(仓容2425吨)、东二区12座(仓容2030吨)、西二区13座(仓容2125吨)、东三区5座(仓容1200吨)、西三区8座(仓容1150吨)、金山区4座(仓容328吨)。后又贷款修仓,通过合约形式确定6个月后收还。至民国35年11月12日,共贷修105座,投入贷款2865万元法币。民国36年,余姚场盐仓仍感不足,除继续兴建官仓外,又贷款修仓40座,每座仓容量为100吨,共贷款130万元。截至民国38年,盐仓数量已达404座,其中公仓4座,租用仓400座,总容量为75990吨。有关仓耗的计算,民国37年,余姚场公署根据盐务当局的规定,国家向盐民收购原盐,按斤计价,不加耗斤,但盐民原盐储存应缴纳耗损,计有:第1个月为12%,第2个月为15%,第3个月为17%,第4个月为18%,以后每增加1个月增计耗损0.25%,全年为20%,从第13个月起,每月加耗损0.125%。官收缉获私盐一律按8%计算。
为加强场产管理,民国36年,玉泉场对五批盐民申请进行审核,共核发制盐证303份。是时,玉泉场不仅规定各区场产盐仍应缴存政府指定的仓坨,而且将其改为每日缴纳,由场署发放生产贷款,并限定每一仓长管理指定盐仓2~5个,规定煎盐仓耗为15%,晒盐仓耗为20%。
民国28年,岱山场在日军的破坏下,盐仓数量锐减。抗战胜利后的岱山场,一方面,接管了伪裕民盐业公司及伪自卫队占用的9座盐仓(容量为3.95万担),另一方面,政府又拨款兴建了部分盐仓。截至民国38年,岱山场计有草仓28座、瓦仓10座,总容量达14.58万担。
至于是时盐仓仓租,抗日战争胜利时,余姚场规定每50千克5元,后增加为每50千克7元。民国35年,则统一由省定按场盐价的1%计收仓租。
三、盐生产效率与成本
据《重修浙江通志稿》记载,民国17年至民国25年,两浙劳动生产率最高为每人每年4.239吨盐,最低为每人每年2.599吨盐。截至民国35-37年,两浙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提高。具体是:民国35年,盐总产量99979吨,盐工25640人,每人每年3.9吨盐;民国36年,盐总产量124351吨,盐工25640人,每人每年4.85吨盐;民国37年,盐总产量105084吨,盐工25640人,每人每年4.098吨盐。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为每人每年大约4吨盐。
至于是时宁波各盐区的制盐成本,因有煎、晒之别,煎盐用柴薪,成本高于晒盐数倍,制盐成本亦各不相同。此外,海盐生产系露天作业,受天时影响,丰歉产成本差幅较大。据民国37年6月余姚公署调查:“四担卤可制一担盐,每制卤一担之工率为0.316工,每户年产盐800担,共需工1011.2工,每工米8斤,制盐需100工,每工米5斤,共需成本米8589.6斤,除800担,每担10.737斤。”而抗战胜利后币值狂跌,民国37年的收购盐价每担折米10斤上下,仅为盐米传统比值“担盐斗米”的2/3,新中国成立前夕又降至1/3。据民国37年9月余姚场公署对制盐人生活的调查资料显示,制盐人食物结构:主要粮食大米占79%,辅助食粮麦占6%,番薯占6%,豆占4%,六谷占5%。制盐人经济状况:赤贫占21%,穷困占49%,生活尚可占30%。
截至民国37年6月,岱山场按60块板年产180担计,每100斤盐成本为176.42万元,折大米18.36斤。其中,原料100万元(折大米10.4斤),木料23万元(折大米2.4斤),设备6.75万元(折大米0.7斤),人工26.67万元(折大米2.87斤),挑力20万元(折大米2.08斤)。而自民国36年始,因原盐禁运外销,岱山余盐积压严重,每担售价仅为1.8万元,同期米价却高达每石24万~25万元,更因无米易盐,原盐收购一时停顿。是时,岱山存盐壅积,米价暴涨,而盐价低微,盐民生活由此陷入困厄之中。
第二节 宁波盐产品的收购与运销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重申所有专商引岸及其他关于私人独占盐业的特殊待遇权益,无论在后方各区域还是收复地区,概予永远废除。盐业在政府计划管理下,以“商”办形式为主、官办形式为辅,接近盐场的地带,采取就场放销,自由贸易,距离产盐地区遥远的地方,采取招商代运或委托商运,将“民制、官收、官运、商销”,改为“民制、民运、民销”。与之相适应,宁波盐产品的收购与运销制度也发生了变化。
一、盐产品的收购
民国35年,根据盐务总局文件,制盐人售盐之价为场价(制盐成本与利润之和),实行委托商收及公家贷款收仓的办法。其中,委托商收规定商人须集资30%,经向场署申请验明登记,制发委托收盐契约进行商收,公家贷款收仓须经场署核定场价统予办理贷款收仓,贷款成数按产盐淡旺分别核定,实行民制官收。民国36年,因物价上涨失控,盐务总局下令,放弃核价,改行自由议价。两浙盐务管理局根据盐务总局规定,按“千盐石米”(即10市担盐价相当于150斤大米价)比价为标准,由盐场公署召集场商议定。
但物价暴涨,货币贬值,米贵如珠,场价常望尘莫及。
民国36年,余姚场商收价议定为每市担为法币7500~8000元,民国37年8月25日增至20万~40万元,8月26日改为金圆券1.33元,年底改为20元,民国38年初,随着金圆券大幅度贬值,各场盐收价更是扶摇直上。
自民国36年7月6日起,余姚场生产贷款改发2/3,其余尾数俟原盐出仓后照价清结,引起盐民相约拒缴产盐。是年12月,又变更公收贷款办法为商收,改由招商收购。但余姚场仅有同孚盐业公司一家订立了商收场盐合约,于民国37年10月11日起承收西一崔陈路晒板46530块和高王路晒板2470块所产盐斤,全年收额9800吨,其余仍为官收。
抗战胜利后,伴随着通货膨胀,制盐成本日高,宁海盐场场收价也多次调整。
民国35年,玉泉场实行官收官贷,每担贷款100元,仅场价的1/2。民国36年,虽续行官收官贷政策,但官贷1/2场价长期拖欠,盐民多不堪其苦。民国37年,财政部批准玉泉场变更官贷办法,改为商收,惟上廒、建康、蒲东西等地暂维持官收,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
至于岱山盐场,民国35年2月,办理委托商人收购场盐。民国36年,岱山盐场分署报经两浙盐务管理局核准,拨贷款10.2亿元,收购民盐97712担,以补商收不足。民国37年1月,又继续划区商收,规定宫门、念母岙、衢山、高亭为商收场区,盐产由商人收购并办理记税运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