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宁波所在的两浙区,民国28年4月,财政部核准本销食盐除轻税盐外,无分本销、外销,每担代征浙江省府加价1元。民国29年,附征平衡盐价基金,每担征率:纲地从3月起征11元;徽属各县从7月起征13元;从10月起,肩、住、引、厘各地征9元,轻税区8元。民国31年,灶课征收划归田赋征实,改归浙江田赋管理处征收。民国32年,对于制卤地,盐务总局通知说:“如完全为制盐之滩地、埕坎,而非播种食粮者,无论官有民有,一律不征场课,亦不征收田赋。”是时,浙盐还有免征的:浙盐借销皖南原淮岸旌德、太平、石埭三县,1939年3月起免征每担补税1元;同日起,浙盐借销皖南原淮岸宁国等八县,免征每担补税2元。
民国成立以来,盐税一直采取从量计征的办法,但因战争的发生,战前多年来本轻税重的情况竟一变而为本重税轻。在物价日益上涨的情况下,从量计征导致盐税收入难以保证,无补于国库。从民国30年9月1日起,民国政府将“盐税改行从价计征,征收产税、销税。产税征收实物,并准折缴代金,以放盐时场价为准。销税在各销岸中心地点,依岸价百分之四十或三十计征。产税代金及销税征额,奉核定后,均暂作固定,不随一时盐价之变动而变动。为维持一盐一税原则,并经规定产销两税不准并征”。其中,两浙本销范围兼有产税和销税,以就场地带(兼、住、厘地)为产税区,腹岸为销税区。后不久,因两浙重要场区沦为游击区域,产税征收不易,又一律改征销税。自改制后,原有中央及地方场岸正附各税名目一律取消,但各省府加价、附征各基金、偿本费仍照旧征收,整理费、公益费、外债附税及建设事业专款四项改在税内提拔,不再单独征收,其他各区单独附征的基金也照旧征收。
是时,盐税由从量计税改为从价征收,不仅有利于简化盐税的征收手续,提高征收效率,对保证盐税收入裨益,而且为食盐专卖奠定了基础。
民国31年1月1日,财政部宣布“盐为日用品,关系国民经济至巨,业经中央决定实行专卖,兹遵定于(民国)31年1月1日起实施,所有过去原有专商引岸,及其他关于私人独占盐业之特殊待遇及权益,应自专卖实行日起一律废除,以副中央彻底革新之意旨”。自1942年5月1日改征盐专卖利益后,废除附加专款、附课,分为盐专卖利益固定部分与盐专卖利益不固定部分两项征收,并停止之前征收的产税与销税,后又将固定部分与不固定部分并称为盐专卖利益(民国32年),随收随解。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又对原有各种附征各费进行了重新规定和调整,规定“自(1942年5月1日)征专卖利益后,原在税内提拔之建设专款及外债附税同时取消,不另再提。但公益费及整理费,及随税带征之食盐营运借款偿本费,各省加价及各项基金等,则仍一律照旧征收,专案报解”。另外,国民政府还在改征食盐专卖利益后,陆续增加了以下几种税费:意外损失准备金、专卖管理费和国军副食费等。但总体而言,在盐专卖期间地方附加税目有减少的趋势。
如,民国33年,国民政府规定“各区地方附加以及单独附征各款,如浙、湘、粤、桂、闽等省府加价,均自1月起停征”。民国34年1月15日,国民政府又调整食盐专卖利益,无论各地原来征率多少,一律将各地征率调整为110元。如此,不仅多年来划一税率的目标终于得以实现,而且税收收入也急剧增加。未改征前的民国30年全年盐税收入为12220万元,民国31年改征盐专卖利益后收入增加至143737.2万元,比上年增加10.76倍,以后两年又逐年增加。
从民国34年2月起,国民政府又停办盐专卖,恢复了征税制。与此同时,又规定:“盐专卖停办改征盐税后,应仍遵五中全会所定民制、官收、官运、商销原则,继续施行,在新法规未奉制定公布实施以前,暂仍依照盐专卖条例办理。惟原条例所用‘专卖’字样暂作‘管制’适用。‘盐专卖机关’字样,改称‘盐务机关’作为临时办法,俾资过渡。”即作为过渡办法,是时盐的产运销仍由政府进行管制。
二、盐税税率
抗战时期,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国民政府盐制和盐税变革的不同阶段,宁波各属有别于全国其他各地的盐税税率。
浙东沦陷区的盐税增长很快,民国33年8月16日与民国33年1月16日相比,盐别税率都增长了2倍。民国33年8月16日与民国32年12月1日相比,盐别税率最高增长了4倍,最低增长了2倍。
而是时占沦陷区盐产大部分的输日盐税率却始终未变。据有关资料显示,华中一地,日军仅凭输日盐低税率一项,民国26-29年,攫取盐税数额为0.04539648亿元,民国30-32年,攫取盐税数额为0.22322160亿元。
三、盐税收入
民国时期,盐税收入一直是国库收入的大宗。抗战爆发前,两浙(包括松江)、两淮、长芦、四川、湖北、湖南、两广等盐区盐税收入每年大致都在1000万元以上。抗战爆发后,虽然由于国土沦丧和主要沿海盐产区陷于敌伪之手,导致盐产、盐销以及食盐人口均大幅下降,国民政府的盐税损失严重,但在国民政府的整个财政收入中,除民国30年和民国32年外,盐税收入仍居各项国税中的一二位。
民国26-30年,盐税收入是下降的。民国31年以后,盐税收入大幅度上升,民国34年盐税收入是民国26年的284.4倍。在民国26-34年的9年间,盐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最高达52.89%,最低也占11.65%,平均约达27.7%。但是时盐税的增长并非建立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是通货膨胀和提高税率的结果。在民国26-34年的9年间,虽然合计盐税收入高达848亿元,如加上通货膨胀、物价指数急剧上升等因素综合分析,按趸售物价折合后,实际仅相当于战前币值5.39亿元,盐税的实值已大大降低。
抗战时期,不包括汪伪敌战区,两浙盐税收入以法币计,民国26年为1332.3万元,民国27年为1200.2万元,民国28年为1377.9万元,民国29年为1442.4万元,民国30年为1280.5万元,民国31年为5893.1万元,民国32年为4539.2万元,民国33年为51370.8万元,民国34年为81656.1万元。民国34年与民国26年相比,两浙盐税收入增长了61倍有余。
民国32年,国民政府为弥补战时预算的不足,经国防最高委员会会议通过,从10月1日起开征食盐战时附税。开征办法为:(1)战时附税每斤征收3元,即每担300元。(2)附税征收应以食盐为范围,并以一盐只征一次为限,不得重征,且农工渔业用盐一律豁免。(3)凡就仓发售之盐,应按实销担数于缴纳仓价时一并代征,其在场缴纳专卖利益后行销之商盐,则于缴纳专卖利益时一并代征。食盐战时附税实质是专卖利益之外的另一种征课,直至民国35年起才被取消并入盐税。据《民国三十三年度、民国三十四年度盐务统计总报告》显示,从民国32年第4季度至民国34年,两浙食盐战时附税收入分别为:民国32年第4季度为47012千元,民国33年为183428千元,民国34年为520434千元。民国34年与民国33年相比,两浙食盐战时附税征收增长了近3倍。这种随盐附征的征收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填补了政府的财政空缺,但其违反了民国31年《盐专卖暂行条例》中“不得征收任何税捐”的规定,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抗战进行到民国29年,浙江省余姚、岱山、钱清等主要盐场沦陷。据统计,是时两浙汪伪敌战区盐税收入大致是:民国29年为日金6439.52元、中储券8344.67元,民国30年为日金4092.31元、中储券69894.76元,民国31年为中储券46181.28元,民国32年为中储券3052406.54元,民国33年为中储券25315897.43元,民国34年为中储券105383938.42元。即在沦陷的6年中,两浙汪伪敌战区盐税收入累计日金为10531.83元、中储券为133876663.1元。
据有关资料统计,侵华日军在松江、两浙沦陷区强行征用免税军用盐侵占的中国盐税数额,民国30年为431200元,民国31年为161000元,民国33年为3240000元。这些还只是统计了侵华日军从免税中侵占中国盐税的数额,至于通过压价以及利用这些免税军用盐从事投机活动牟取的暴利,因历史资料阙如,现尚无法用具体数字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