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1958年,经济性人力资源流动还是很频繁的,并呈逐年增加的势头,但是从1959年后,特别是1960-1978年,除政策性调动外,自发的经济性人力资源流动近乎固化,并且城市人口数量绝对减少。城市人口从1960年的11771万人降到1965年最低点的9252万人,直到1978年达到11929万人时才超过1960年城市人口总量(公安局年报数)。当然,这些群众性的大规模的人力资源迁移流动的历史不会重演,但是当初的运动给国家和社会遗留下了很多问题,如:当初知青进城时的就业安置,而现在却面临着老知青下岗再就业以及他们下一代的升学、就业等问题。
2.势头不减的人力资源全线转移(1978年至今)
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口迁移流动管理制度和调控措施的变化,人力资源迁移的规模迅速扩大,迁移流向也发生了逆转。从延续数百年的向北、向西自然资源富集区、边疆地区、人口稀疏地区的迁移,转变为向东部沿海地区或东南沿海地区迁移。首先是“返城知青”,主要是由西北流向东南,农村流向城市。然后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特别是东部城市经济的极大发展,吸引了大批的劳动力,形成“候鸟式”迁徙流动的“民工潮”,以及由中西部流向东部的各类专业人才流。
特别是近十几年来,人力资源区域流动的趋势更加明显。
改革开放后的人口流动主要是务工经商、就学等人口,人力资源在流动人口总量中占据了很高的比例,因此从流动人口的数量可以粗略地判断出人力资源的流动状况。改革开放后,人力资源流动总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78-1983年,为缓慢增长期。这一时期,率先在农村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空间开始扩大,沉重的剩余劳动力压力开始释放。但是,城市体制的变革较晚,城市经济发展较慢,使人力资源流动增速缓慢,主要以短期、短距离的流动为主。1984-1988年,为加速增长期。随着城市改革的展开及户籍制度(允许农民办理“自理口粮户”)的放松,人力资源的流动规模扩大,流动距离延长。鉴于流动人口的冲击,1986年开始着手建立流动人口统计制度。
1989-1995年,进入高速增长期,多数年份增幅在10%以上,最高达到20%以上。据1990年“四普”和1987年、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我国迁移人口规模在1982-1987年年均为3053.3万人,1985-1990年年均为3412.8万人,1990-1995年年均为3642.6万人。1996-2003年,为波动发展阶段。
1996年以后,流动人口增长速度明显放缓,这与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向内地继续推进有关。1995年,流动人口约为8000万人,其中跨省3000万人(于蜀、张茂林,1998)。到2000年,据“五普”资料,半年以上跨县市的流动人口总量达到7876万人,其中跨省为4242万人,总量比1995年有所下降,但跨省流动增加了。近年来,由于经济的高速增长与产业结构调整已见成效,人力资源的流动总量又出现回升的势头。
3.制约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严格户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实行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此后,户籍制度一直是影响人力资源迁移流动的重要因素。
早在1950年8月,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主要是为了对反革命分子或可疑分子进行监视和控制,以及为国家施政管理和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同年11月,政府又出台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统一规范了城市的户口登记和管理。此后,1953年制定了《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和《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对常住人口进行了调查和登记,同时规定了粮食收购和计划供应的范围等。1954年,《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和《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规定普遍建立农村户口登记制度、建立人口与户口变动登记和管理制度。1955年,《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和《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制定了粮食供应、粮票和粮油转移证管理制度,并划分了农业与非农业人口。1956年,首次印发全国户口工作会议的三个文件,确立了户口管理的三项任务等。上述户籍管理的有关制度,主要以界定和区分家庭和个人身份以及对人口进行登记管理为目标,户口与实物供应和分配的联系不是很紧密,人口可以自由迁徙,人力资源可以自由流动。
但是,到1958年1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后,人口迁移就受到了很大限制,并且《条例》成了各部门控制个人迁徙和居住自由以及接近和占有资源权利的法律依据。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项规定实际改变了城乡人口迁移和变动的程序。它比1955年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增加了迁入地的限制条件。以往能否迁移,关键看迁出地的“人民委员会”的审批意见,1958年以后,迁移决定权在迁入地的国家企事业机关或户口主管机关,使迁移流动控制变得越来越严。如1958年2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的补充通知》,1959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立即停止招收新职工和固定临时工的通知》,对流动人口实行了从严控制。
1961年6月,中共中央制定《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销量的九条办法》
中,要求三年内城镇人口必须减少2000万以上,1961年内必须减少1000万。
自此,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一起,中国开始了一次行政性的大规模的“反城市化”(非“逆城市化”)运动。到1977年11月,国务院转批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又指出:“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应适当控制。”1958-1978年的这段时期,经济性的人力资源流动基本上属于“固化”。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决策层把精力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同时认为搞好经济建设需要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政府不敢对户籍制度进行很大的改革,只是对其进行局部“微调”,或在原制度上开“小口子”,解决某些遗留问题,如安排知青回城、“农转非”、就业和粮油关系转换政策等。但是,总体上还是从严控制的,如“农转非”指标,规定各市镇每年批准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市镇非农业人口数的1.5%。因此,城镇人口增长非常缓慢,1978年全国市镇人口只占总人口的17.9%,1979年占19.0%,1980年占19.4%。
1984年以后,由于经济的发展,户籍制度与经济开放程度的矛盾日益凸现,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户籍制度控制也越来越松动。1984年10月,政府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称“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集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粮食部门要做好加价粮油供应工作,可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地方政府要为他们建房、买房、租房提供方便……”到1992年以后,户籍制度在地方上出台了形形色色的改革方案,如有的地区实行“蓝印户口”或“绿皮户口”等地方性城镇户口,同时有的地方也出现了出卖城镇户口的现象。
1998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提出“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这是改革开放后户籍制度改革的另一个转折点,之前的户籍制度规定,小孩的户口都是随母的。另外,《意见》还放宽了分居夫妻调动、离退休亲属投靠、投资及买房公民直系亲属等落户政策。
2001年后,户籍制度进一步放开,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但是,随着城镇户口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被赋予“单位人”经济优势的弱化。小城镇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以及农民迁入城镇成本的增加等因素的影响,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大都不愿意迁入小城镇。以浙江省奉化市为例,仅有1%的人愿意“农转非”,迁入小城镇。出现这样的问题,势必增加城市化成本,这也是过去严格户籍制度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我国户籍制度在制定初期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但是在其实行50年后的今天,在不同领域已经证明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阻碍作用,特别是阻碍了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在2002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广东籍代表陈丽妮以发起人的身份率先向大会提交了《尽快将公民“迁徙自由权”纳入宪法修正案》的议案。她提出,我国1975年宪法开始取消迁徙自由条款,后来的1978年及1982年宪法都没有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公民理应享有“迁徙自由权”。但是户籍制度改革不可能是简单的“废止”,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区域间巨大的差异与人力资源的区域分割,而户籍背后蕴涵着不可分割的经济社会功能及其他相关的继得利益,因此它的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是逐步弱化,并最终达到人口自由迁徙和人力资源完全市场化配置的目的。
三、区域人力资源优化整合的复杂环境与挑战
(一)“条块”分割的行政区经济
尽管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思想已得到了共识,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区域经济实际上仍然是以“条块”分割为特征的“行政区经济”,完全按市场规律运行的“经济区经济”还远未形成,经济发展仍然受行政区边界的阻隔和地方政策的强烈影响。在行政区经济的影响下,各级地方政府为追求辖区内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控制本地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加剧市场分割、地区封锁,形成区界分明的省区经济、市域经济、县域经济甚至乡(镇)经济等地方经济特性。20世纪80年代以后,“行政区经济”格局曾一度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经济封闭性更加明显,各自为政的重复建设、重复布局、相互设卡、基础设施分割、区内外区别对待、生态环境分立分治等现象有加重的趋势。
由于地方政府的强烈干预,使竞争极不公平,外地经济难以渗入,影响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规模经济的形成,也严重制约了区域中心城市的经济带动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已深入人心,以市场为导向,开放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拆除“围墙”、共同发展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也是区域人力资源整合的首要条件。
(二)依然断裂与分割的人力资源市场
我国提出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到现在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了,但是市场经济仍然很不成熟,人力资源市场断裂与分割依然很严重。计划经济时留下的“二元分割”体制,使人力资源市场内部出现断裂。首先,由于户籍类型不同,断裂为城市与农村两个市场。前者受政府影响强烈,机制也较规范;后者处于自然状态,政府不干预。其次,城市人力资源市场断裂为三块:第一块是正规部门,知识、技能要求较高,保障健全;第二块是基本由城市户籍人口从事的非正规部门,要求与待遇均低于正规部门,有一定的保障;第三块是进城民工从事的非正规就业,以苦、脏、累行业为主,基本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