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管制行政向治理行政的跨越,必然要求地方政府从“暗箱型”转向“透明型”。治理理论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希望在整个系统内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政府与社会公共机构、个人之间形成互动的伙伴关系,而这肯定离不开信息的互通。另一方面,现代地方政府要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就应该始终关注“顾客”——公民的需求。在这里,公民参与其实是一种间接的“以脚投票”的选择活动,有利于增强公共物品的供给理性。因此,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是公民有效参与也是政府有效供给的前提。因为只有经过利益相关者的公开讨论,并经过充分的谈判、商榷、协调后达成的共识,才能最大限度地显示和聚合公共需求与公共利益。“透明型”政府把其掌握的信息,除了必须保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外,应全部向社会公开。这将“意味着两种特权的丧失:首先是政府难于继续保持神秘感或者神圣感,其次是利益分配公开化之后,不再有传统的暗箱操作”。但是,这符合民主政治之本意,符合善治之取向,可以促使其更好地实现公民权利尤其是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事实上,神秘感消失后构建起的政治权威,才是脚踏实地的权威,是真正让公众心悦诚服的可持续的权威。
改革开放的进程,也是我国地方政府逐步开放、透明的过程。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作为WTO三大原则之一的透明度原则已是地方政府必须信守的承诺。2004年初,浙江省制定了《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规定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省、市、县政府普遍建立了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最新政策和公共事务的相关信息,在建设“透明型”政府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从各地的总体情况来看,政府仍然是公共信息资源的垄断者。一些地方公开的信息避重就轻,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不公开,把许多行政决定、政策、会议精神统统当作内部文件列入保密范围,而几乎家喻户晓的事情却反复公开。因此,必须加强制度保障,科学合理地界定公开和保密的界限,使“透明型”政府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
还需进一步指出,地方政府主动提供政务信息,严格说来只是建设“透明型”政府的第一步。要切实树立可亲、可信的政府形象,还必须建构开放性的治理结构,形成民主决策的制度化平台,使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到地方治理的过程中来。从这个角度来看,起源于台州温岭市松门镇的“民主恳谈会”具有破土萌芽、面向未来的意义。
五、从“设租型”转向“廉洁型”
善治形态下的地方政府显然应是一个廉洁自律的政府,否则难以保证合法性。但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力却随时有被异化的可能,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设租导致的腐败,这是世界范围的“政治之癌”。所谓设租,是指权力拥有者利用权力获取非生产性经济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官员也是经济人,一旦拥有权力就可能带来一种收益,这种收益被称为权力效用。由于地方政府存在一连串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官员是否设租,会先权衡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的情况之后再定。假如在履职过程中,他除薪酬之外还能获得额外的权力效用,就倾向于设租。当委托人和代理人之外的第三方试图获取经济租,就可能向代理人支付钱物。尽管设租总与第三方支付有关,但设租的行为主体是接受第三方支付的权力个体。由此可见,设租总与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政府官员又是权力个体的主要代表,其实质是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所以设租与腐败之间几乎可以画上等号。
由于制度上的欠缺,毋庸回避,传统地方政府在运行中存在较多的设租现象。行政权力的异化一旦形成风气,行政机关就可能沦为“设租型”政府。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急剧的社会转型,行政权力异化在一些地方和不少领域越来越普遍,腐败问题也日益严重。具体表现在:(1)公共权力私有化,即把公共权力当作个人财产支配;(2)公共权力商品化,即把公共权力当作私人交易中的筹码;(3)公共权力庸俗化,即利用公共权力大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4)公共权力本位化,即将支配公共权力作为终极目标。公共权力异化与设租是一对孪生姐妹。近年来,违法违纪案件在不少地方呈多发态势,买官卖官、执法不公、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大量存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等损害公众利益问题的背后,也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设租型”政府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共管理的秩序,致使地方政府面临信任危机。正如美国学者弗莱希曼指出:“如果人们确信民选的或者任命的公共官员所关心的并非是选民的利益而是这些官员自我的利益的话,再也没有任何一种事情,如判断的失误、浪费、低效、高税率、过度的管制,甚至战争的伤亡,会比这种信念更能动摇代议制政府的根基。如果选民长时间普遍持有这样的信念,那么,公众不仅会对从事治理的官员失去信任,而且会对整个政府本身失去信任。”“君命无贰,失信不立”;“君之所保,唯在诚信”。地方政府信用的丧失,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若任其蔓延,最终将造成局部的社会控制危机。
从“设租型”转向“廉洁型”,是构建现代地方政府的必然要求。由于社会转型中的固有缺陷,在一定程度上,目前腐败的边际成本递减而边际收益递增。当腐败的预期成本小于预期收益,尤其是腐败的边际收益大于预期的政治边际收益或职位边际收益之时,行政权力异化和政府官员设租的概率就会不断提高。因此,建设“廉洁型”政府,必须营造腐败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的制度环境。近年来,浙江省地方政府着力完善“管人、管事、管钱”的体制机制,促使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比如,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制,到2005年6月已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942名,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200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进一步变“行政配置资源”为“市场配置资源”,努力减少权钱交易的机会;强化政府性资金管理,省、市、县政府都建立会计核算中心,对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单一账户、集中支付、统一管理,随后还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这些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抑制设租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
实践证明,建设“廉洁型”政府,最为根本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洛克曾说:“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对权力实行分工制衡,保证公共权力用来为公共利益服务。当前,要进一步健全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方政府应当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切实接受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对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地方政府必须自觉履行。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职能,保证政令.通,并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要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同时,切实强化社会监督。这是当前最薄弱的环节,事实上也是最有效的监督手段。******在谈到破除腐败“周期率”时也指出:“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为此,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完善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切实保障公民对地方政府及官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以保证行政权力运作的各个环节都能受到有效的制衡。要加快完善公务回避制、责任追究制、财产申报制等相关制度,综合运用立法、司法、舆论等控制办法,切实提高腐败市场的“进入门槛”。
“廉政型”政府的建构,除了强化道德自律机制外,还必须坚决依法惩治腐败。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要切实查办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以权谋私、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设租的机会。
●确立“人本型”政府的理念,要求地方政府的治理始终围绕人而展开。因为正是人的存在,才进而产生人的各种需要。现代地方政府应该把现实的人作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不仅要努力满足人民的生存需要,还要满足其安全、享受和发展的需要,而不能将人的存在边缘化。
●从一定程度来讲,政府应有自知之明。意识到自身能力的有限,是理性确定地方政府职能边界的前提。现代地方政府应当将自己定位于“全能”与“无为”之间,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事实上,只有地方政府秉承了“有限型”的价值基准,才能将自身能力范围内的事情做好,并使自身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责任型”政府要求行政权力始终应当与责任相生相伴。从政府合法性的角度,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毋庸置疑要对社会公众负责,政府的一切措施与官员的一切行为都须以民意为依归。
●“透明型”政府符合民主政治之本意,符合善治之取向,可以促使其更好地实现公民权利尤其是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事实上,神秘感消失后构建起的政治权威,才是脚踏实地的权威,是真正让公众心悦诚服的可持续的权威。
●建设“廉洁型”政府,必须营造腐败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的制度环境。而最为根本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保证公共权力用来为公共利益服务。正如******指出的,“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