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医学伦理学
1427200000006

第6章 医学伦理学与文化背景 (2)

1931年,毛泽东为红色卫生学校制定了"培养政治坚定,技术优良的红色医生"的医学教育方针。1939年,伟大的国际共产主义战士白求恩大夫牺牲后,毛泽东同志专门写了《纪念白求恩》一文,号召学习"白求恩同志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对工作极端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极端热忱的精神"。1941年,毛泽东在为中国医科大学题词时,将这一时期的医学伦理思想精辟地概括为"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医学伦理思想在革命的医务人员身上得到充分体现。革命根据地的医务人员忠诚于医疗卫生事业,舍己为人,始终把伤病员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以高度的革命责任感,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同时一些国际医务人员以对中国人民的极端热忱和对工作极端负责的精神,为中国的革命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带来了伟大的国际主义精神。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作为医学伦理思想核心的人道主义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在新的时代,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现代医学伦理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前进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6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文革"前。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医学伦理思想和医学伦理原则,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体现和发展。1949年《共同纲领》把"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医药卫生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作为建国纲领的一项重要内容。1952年,我国提出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四大医学方针。从1950年起,我国政府组织力量防治危害人民最大的疾病,严格控制烈性传染病。与此同时,开展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广大医务人员思想觉悟和医德修养显著提高。在抗美援朝战争中,他们纷纷奔赴战场,为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这段时期,公平、公正、公益的卫生政策伦理基本思想得到了具体体现,为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谱写了新的篇章。

第二阶段(1966~1976年):"文革"动乱的十年。这十年的医学伦理思想的发展是科学与愚昧的搏斗,狂热与理性的较量。大多数医务人员仍然忠于职守,谨守着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受到错误思潮的影响,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精神遭到严重损害,社会道德和医学伦理思想出现倒退。医疗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屡有发生,医疗纠纷不断增加。更有甚者,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医疗手段,参与了一些冤假错案中的迫害活动等违背最基本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玷污了医学人道主义精神。

第三阶段(1976~1988年):我国比较系统地对医学伦理学进行教学和科研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6月,第一次全国医学伦理道德学术研讨会确定了"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学伦理原则,并倡议全国医学院校开设医学伦理学课程。同年10月18日,卫生部颁发了《医院工作人员守则和医德规范》。1983年9月,由卫生部医学教育司推荐、上海第二医学院集体编写的《医德学概论》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本医学伦理学教材。20世纪80年代以后,多次召开医学伦理学的全国性及地方性的学术研讨会,对医学伦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临床医学伦理问题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同时一批医学伦理学研究专刊的创刊以及一系列的医德规范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我国医学伦理学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国外近、现代医学伦理学概述

国外近代的医学伦理道德是从14世纪到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后开始的。这一时期的医学伦理道德以实验医学为特点。医学日益发展成一种社会化的事业,医生和病人的关系逐渐扩大为系统性的社会关系,医学伦理关系的内涵不断扩充,医学伦理学逐步走向成熟。

1.国外近代医学伦理学的确立

文艺复兴以后,良知、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潮流,不断渗透到医学领域。人道主义关怀人、尊重人的思想,为医学科学和医德摆脱中世纪宗教统治和经院哲学的束缚起了巨大作用,以实验医学为基础的医学科学迅速发展,促进了人类医学伦理思想的发展。

16世纪,西班牙医学家塞尔维特通过解剖学的研究,提出了血液的循环学说,否定了流行1500年之久的盖仑的"三灵气学说"。解剖学之父,比利时医学家维萨里《人体的构造》一书,打下了现代医学完整而巨大的构架基础。17世纪,实验生理学创始人之一,英国医生威廉·哈维,用实验方法发现了血液循环学说,成为生理学的先驱。近代医学在生物科学的实验基础上得到了较快地发展。

18世纪以后,医学的飞速发展,医学伦理问题日益为人们所关注。精神病学的创始人法国医生菲利浦·皮内尔批判了给精神病人戴脚镣、放血、泄泻、冷水淋浴等不人道的做法,提出要以人道主义对待精神病人,尊重精神病人的人格。他倡导地体现了崇高道德精神的治疗方法被称为"皮内尔革命"。德国柏林大学教授、医生胡弗兰德提出了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十二箴》,反映医学道德的新进展,在西方医学界广为流传,被称为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发展。

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于英国。1772年格利高里在他的《关于医生的职责和资格的演讲》一文中,对医学伦理学的本质进行讨论。1791年,英国医生帕茨瓦尔为曼彻斯特医院起草了《医院及医务人员行动守则》。1803年《医学伦理学》一书的出版是医学伦理学开始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此书一个最大的特点是为医院而写的。它对医学伦理学的重大贡献在于:突破了医德学阶段仅有的医患关系的内容,引进了医际关系,即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与医院的资助之间的关系等。

此后,国外医德理论发展更加迅速,其理论体系日趋完善。1823年纽约医学会订立了医生道德规则。1847年美国医学会成立,该会以帕茨瓦尔的《医学伦理学》为蓝本,颁发了《医德守则》,内容包括:医生对病人的责任和病人对医生的义务;医生对医生及同行的责任;医务界对公众的责任,公众对医务界的义务等。

1864年8月,国际红十字会成立,并于1884年签订了《万国红十字会公约》,规定了医务人员在敌对双方保持中立性原则,成立了战地救护和战俘救护的组织机构。国际红十字会的产生、发展及其制定的《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的多次修订,证明了医德及其理论体系已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对后来各国制定的医学法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日益向着系统化、规范化、理论化方向发展。

2.国外现代医学伦理学的发展

20世纪,新药物、新诊治方法的涌现,引发了医学模式的转变,新的医学伦理问题不断出现,推动了医学伦理学研究的深化。医学的社会化使医学对社会担负起越来越多的道德责任。医学伦理在保障人类健康事业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突显。各国原来制定的医学伦理规范,已不适应医学和医学伦理的发展及国际交流的需要,于是一系列国际性的和全国性的医学伦理准则确立,成为约束医疗行为和医学伦理评价的标准。

影响较大的国际性医学伦理规范有:1946年的《纽伦堡法典》,规定了关于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有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1948年,世界医学会以《希波克拉底誓言》为基础汇编成《医学伦理学日内瓦协议法》,标志着现代医学伦理学的诞生。1949年,世界医学会在伦敦通过了《世界医学会国际医德守则》,进一步明确了医生的一般守则、医生对病人的职责和医生对医生的职责共三个方面的内容。1953年7月,国际护士会议制定了《护士伦理学国际法》。

1964年,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的第十八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制定了关于指导人体实验研究的重要原则。此文献于1974年又作过重要修改,强调了人体实验要贯彻知情同意原则。1968年6月,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了《悉尼宣言》,确定了死亡道德责任和器官移植道德原则。1972年10月,世界齿科医学会议通过了《齿科医学伦理的国际原则》,作为每位齿科医生职业行为的指南。1975年10月,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了《东京宣言》,规定《关于对拘留犯和囚犯给予折磨、虐待、非人道的对待和惩罚时,医师的行为准则》。1977年,世界精神病学大会通过了关于精神病医生道德原则的《夏威夷宣言》。1981年,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了《病人权利宣言》。以上这些文件,都从不同方面对医务人员提出了国际性的医学伦理原则。

与此同时,各国也相继制定了许多全国性的医学伦理法规与文件,如日本的《安乐死条件》(1962年)、《医道纲领》(1966年)、1971年《日本齿科医疗伦理章程》(1971年)、《医院伦理纲领》(1982年);英国的《人体实验研究》(1963年)、1974年英国国家科学院发布了基因工程研究工作的规定;美国的《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1968年)、《病人权利法案》(1973年)、《美国护士章程》(1976年)、《关于体外授精的道德声明》(1984年)、《美国医院的伦理守则》(1988年);苏联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卫生立法纲要》(1970年)、《苏联医师宣言》(1971年);丹麦于1978年制定的《丹麦医学生毕业誓词》;法国颁布的《医学伦理学法规》等等。此外,世界许多国家十分重视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教育。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医学院校普遍开设了医学伦理课程。

三、当代医学伦理学

当代医学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对医学伦理学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生命与健康的新课题,将当代医学伦理学推向了生命伦理学发展的最新阶段。

(一)生命伦理学的兴起

生命伦理学于20世纪60年代末形成于美国。1971年,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生物学家和癌症研究者波特在《生命伦理学--通向未来的桥梁》一书中最早提出生命伦理学概念。波特之为称"一门把生物学知识和人类价值体系知识结合起来的新学科"。他认为,"生命伦理学是利用生物科学以改善人们生命质量的事业,同时有助于我们确定目标,更好地理解人和世界的本质,因此,它是生存的科学"。1978年美国肯尼迪生命伦理学研究所编写的《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对生命伦理学下了一个更为权威的定义,即"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中人类行为的系统研究,用道德价值和原则检验此范围内的人的行为"的科学。

生命伦理学概念提出以后,为许多国家的医学伦理学家引用和采纳。北美、西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研究所纷纷成立了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在大学开设了生命伦理学课程,并进行研究生教育。亚洲和非洲的生命伦理学发展较慢,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才逐渐发展起来。现在,许多国家、地区和国际性的生命伦理学学会纷纷建立。1992年,国际生命伦理学学会成立。1995年,亚洲生命伦理学学会成立。一些国家还建立了总统或政府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很多医院或研究中心建立了专门审查人体研究方案的机构--审查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

在我国,生命伦理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教授出版的《生命伦理学》一书,首次系统地介绍了生命伦理学。1988年11月,在上海召开了全国首次安乐死和脑死亡理论讨论会,标志着生命伦理学在中国内地的兴起。此后,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学术活动开始活跃,关于生命伦理学研究的论著也陆续出版。一些医院和研究机构组建了伦理委员会。我国医药管理局规定,为新药批准所进行的临床药理研究,必须建立机构审查委员会(名称为伦理委员会)审查研究方案。2000年8月我国卫生部成立了"医学伦理学委员会",就重要医学伦理问题向卫生部提出咨询建议作为决策依据。

生命伦理学的产生,是人类面临生物医药技术迅猛发展时所产生的伦理难题的思考的结果。推动生命伦理学兴起和发展的因素,除了科学技术以外,还有更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社会人文背景。

1.社会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