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生育观认为社会成员有权获得正常的生育能力和安全的妊娠和分娩,自主决定生育的时间和数量,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和方式,控制生育侵犯了人的生殖权利,是不道德的。事实上,生殖权利包含生殖选择的自由权利,即自然权利和得到生育调节服务的权利,即社会权利。自由权利必须不伤害他人的自由权利,不伤害社会的整体利益;自由权利必须以社会利益为前提。因此,本质上生育控制与生殖权利是一致的,国家实行生育控制政策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
生育控制的伦理依据在于:第一,控制人口数量是符合国家利益、符合民族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人口过度和快速增长都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人口并非越多越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限制人口的增长,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控制生育,抑制人口数量的增长。第二,提高人口质量符合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利益。生育控制不仅要考虑生育的数量,还要考虑生育的质量。有缺陷新生儿的出生和成长,会给家庭、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提高人口质量成为当务之急。
1.避孕技术及伦理问题
避孕指用一定技术和方法防止妇女怀孕的一系列措施,它是生育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避孕古已有之,但长期以来未被广泛地采用,主要是经济和宗教方面的原因,以及世俗传统观念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高效、安全、无痛苦的避孕技术和方法问世,人们逐渐改变了对避孕的认识。然而,避孕仍然存在着伦理学争论。
(1)避孕的伦理问题
首先,避孕分离了婚姻与生育。生育女性的年龄提高,丁克成为时尚是很好的证明。如果妇女都放弃生育义务,人类社会就将面临毁灭。但事实上,避孕不会使多数人放弃生育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有节制的生育,更合理的生育,使人口控制在与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水平上。其次,避孕可能导致性关系混乱。避孕减轻对性交后果的担心,从而改变了人的性观念,性关系远比过去自由,婚前性关系和非婚性关系明显增加已是事实。关键是要加强教育,以道德和法律来约束和控制。再次,避孕失败可能导致更多的人工流产。事实上,避孕和人工流产并没有必然的关联。鼓励避孕和禁止避孕都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人工流产,这取决于各种复杂的因素和社会环境。
(2)实施避孕的道德要求
目前,有关避孕的伦理道德要求主要集中在避孕的技术指导方面。医务人员的医德要求有三:第一,了解避孕对象,选择合适避孕方式。第二,宣传男女平等,夫妇双方同等义务。第三,尊重避孕者的自主选择权。
2.人工流产及伦理问题
流产一般是指在胎儿具有可活性之前,自发或诱发的终止妊娠。流产分为两类,即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自然流产属意志所不能控制,道德问题集中在人工流产。根据其性质,人工流产分为治疗性和非治疗性两种。无论是从医学实践还是传统伦理角度,治疗性流产是法律和伦理认同的。非治疗性的流产则涉及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
(1)非治疗性人工流产的伦理问题
对人工流产的争论主要是基于人们对胎儿的法律和道德地位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从怀孕的瞬间开始形成胎儿,胎儿有生存的权利,除为挽救孕妇的生命外,人工流产是不道德的。也有人认为,怀孕早期的胎儿还不具有完全的生存和道德权利,可以实施人工流产,但后期已拥有生存权利,不可以实施人工流产。
事实上,胎儿不是人类的人格生命,它是具有人类生物学生命的特殊实体。虽然胎儿不是人,但与成人之间有连续性。另外,国家利益和全人类的利益同样必须得到尊重。胎儿的生存权利必须与国家和全人类的利益之间有一个平衡点。由此可见,人工流产是否符合道德除了要看胎儿是否对母亲构成威胁之外,也要视其是否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
随着社会进步和医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流产已基本上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我国允许人工流产,但更提倡避孕为主。在避孕失败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计划外妊娠或其他原因必须终止妊娠时,作为一种补救措施,人工流产是必要的,也是符合道德的。
(2)实施人工流产的道德要求
第一,确认流产对象,维护孕妇利益。第二,认真施行手术,严格手术操作,妥善处理流产婴儿。第三,诚待非婚孕妇。
3.绝育及伦理问题
绝育是指采用手术剥夺男性或女性生育能力的生育控制手段。主要方法就是切断或结扎男性输精管或女性输卵管,使精子和卵子失去结合的机会,从而避免受孕。
绝育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治疗妇女疾病、优生、控制出生数量等。绝育是消极优生学的一种方法,需要以政策、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因为绝育敏感性强,可引起的伦理问题较多。
(1)绝育的伦理问题
无论出于什么角度和动机,只要是合理的,绝育在伦理上都可以接受。绝育作为生育控制的手段也存在着伦理困惑。第一,绝育术破坏了人体的自然完整性,也剥夺了人的生育权,因而不道德。这种观点主要来自宗教和生殖崇拜。第二,非自愿绝育是否道德。自愿绝育不存在伦理争议。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智力低下者实施非自愿绝育是否侵犯了生育权,这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限制其结婚,禁止其生育,这是对社会负责、对病人家庭负责的理性之举。
(2)实施绝育手术的道德要求
第一,坚持"知情同意"。第二,坚持"质量第一"。第三,坚持"积极而适当提倡"。第四,坚持"适应证"。
(三)生育控制的伦理原则
生育控制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口与环境、资源之间总是存在矛盾,当这种矛盾不能得到缓解时,就会产生困苦、疾病、罪恶,甚至人口的大量非正常死亡。生育控制是减缓人口过度增长和防止非正常死亡的自律性措施,是缓解矛盾的有力手段。生育需要控制已得到广泛认同。在生育控制中应当遵守以下四个伦理原则。
1.关怀原则
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不完善,重男轻女、就业性别歧视尚未完全改变,全社会和男性公民要自觉认识和尊重妇女生育与节育的社会价值,形成关怀妇女生殖健康、自觉保护孕妇及其体内新生命安全的美德和风尚,并对妇女生育予以应有的社会补偿和价值肯定。
2.系统原则
生育与节育是增进个人、家庭幸福的重要途径,它与人类生存和发展关系密切,要把维护个体生命价值和人口社会价值相结合,使人口变动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相适应。在我国,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随着国家和社会的要求,改变生育观念,实现优生、优育势在必行。因此,要把实现优生、优育和节制生育联系起来,贯彻系统的原则,这无论对个体、家庭还是国家都具有积极意义。
3.教育原则
传统生育观、传统伦理习俗都受时代的制约,在高度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影响下,生育伦理观念、生命价值观念正在更新。观念更新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要构建新型的人口伦理,必须促进传统生育观念、传统伦理习惯、习俗的改变,而改变的有效方式是通过教化。与此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积极行动,尽可能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明的生育文化和生育知识。
5.服务原则
生育控制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遵从国家生育控制政策,就是在为社会和国家作贡献。作为从事生育控制事业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必须具备服务意识,要对服务对象有一种敬佩感、责任心,多一些服务、引导和奖励,少-些指责、约束和惩罚。要把科学技术与法律、伦理结合起来,使生育控制工作更多地体现人性化与科学化。
四、优生伦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学的发展,许多原来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和健康的疾病已得到有效控制,发病率已大大降低,但有先天缺陷的人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世界卫生组织1968~1969年报告为6%;1977年报告为10.8%。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数据,先天缺陷新生儿的比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估计每年有100万的缺陷新生儿出生。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患有严重遗传缺陷的婴儿出生后不会在自然选择中被淘汰,而会在先进的医疗技术保护下继续生存、长大,甚至到达婚育年龄。面对令人担忧的人口质量问题,必须提倡优生学,以改善人口质量。
(一)优生概述
1.优生学
作为一门科学,优生学创建于19世纪末。1883年英国生物学家高尔顿在其著作《人类的才能及发展》一书中给优生学下的定义为:"优生学是研究在社会的控制下,全面研究哪些能够改善或削弱后代身体上和智力上某些种族素质的各种动因的科学。"简言之,优生学是一门研究怎样改善人类遗传素质的科学。
2.优生理论及其发展
优生学的思想和措施自古有之。我国古籍《左传》中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记载,指出了近亲婚配的危害。19世纪后半叶,孟德尔的遗传学说,达尔文的进化论问世。1883年,高尔顿在达尔文的进化论和孟德尔的遗传学说的启发下,首次提出了优生学理论。
随后,在高尔顿的倡导和推动下,优生学迅速传播和发展起来。1905年由德国、奥地利、瑞典、瑞士等国有关人员建立了国际性优生组织--国际满足民族卫生学会。1907年美国印第安纳州首次发布了《优生法》,禁止有生理缺陷和遗传病患者结婚或生育。1907~1908年,有约125万人进行了绝育手术。随后华盛顿等几个州相继公布了类似的优生法令。1910年美国建立优生纪念馆。1912年,在伦敦举行了有十几个国家参加的第一次国际优生会议,成立了"国际永久优生委员会"。1920年优生学传入中国。丁文江、潘光旦等人撰文介绍优生学,提倡避免近亲结婚。
这一时期,由于优生学的主要措施就是社会性措施,因此,优生运动受到了挫折。一方面,由于高尔顿等的优生理论过分强调智能的遗传性,宣扬民族优劣,同时,更由于种族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利用,优生学成了法西斯主义推行惨无人道的种族灭绝政策的理论依据,导致数百万人无辜被屠杀,也使优生学蒙受了耻辱。人们对优生运动和政策也产生了怀疑和恐惧心理,甚至视为伪科学。二战之后,苏联把优生学视为"纳粹科学"而加以禁止。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人类遗传学的进步,特别是分子生物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遗传信息基因的改变,常常引起遗传特性的改变,从而出现病态;有些病毒和致癌物质也可以使遗传信息发生变化,产生遗传病。由此,优生学在科学的基础上再次复兴。只是现代的优生学与早期的优生学已有显著不同,它主要通过遗传咨询、产前诊断来防止遗传缺陷的个体出生;通过"基因工程"消除遗传病或改善遗传质量。
1960年美国遗传学家斯特思提出了负优生学(或预防性优生学、消极优生学)与正优生学(或演进性优生学、积极优生学)的概念。
我国受苏联影响,也曾对优生学有误解,直到1979年在第一次全国人类和医学学术论文报告会上,才开始重提优生学、开始认识到优生学对提高我国人口质量的作用和意义。
(二)优生学的伦理问题
1.优生学的伦理价值
(1)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通过大力开展优生学的研究与应用,可以对危害人类生命发展的种种不利因素及早采取防治措施,也会大大降低先天性畸形儿的出生和遗传性疾病的发生率,促使体能、智力更加优秀的个体出生,从而提高人口素质。
(2)有利于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对残疾婴幼儿的治疗、抚育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开展优生工作,能够减少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疾病婴儿的出生。减少治疗和抚养费用,有利于节约有限的社会卫生资源。优生是预防性的措施,因此具有人道性、经济性。
(3)有利于家庭幸福。一个家庭要幸福,丰厚的经济收入、和睦的家庭关系是基本条件,但更重要的是家庭成员的健康。对于一对夫妇来讲,生育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无疑是家庭幸福的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