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医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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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预防医学与健康伦理 (4)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建立科学的预防体系,真正做到预防第一。为此,《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有"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制度和统一、高效、权威的应急处理机制,切实做到防治结合。

2.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相结合,政府责任第一

《条例》规定,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基本职能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强化突发事件的处理指挥系统;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责任及时限;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急救医疗网络的建设,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条例》还规定,在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时,个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积极配合各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工作。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的医学措施。否则,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政府和个人都应当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紧密配合、团结协作,自觉履行社会所赋予的责任,做到防治结合,为避免和战胜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能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需要政府的紧急决策,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需要公众的协调一致,更需要社会的积极预防。因此,政府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信息发布、应急处理、领导和指挥等方面的第一责任人。《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各级政府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制定有效的规范和措施,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建立完善的责任制,确保每一项具体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避免和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医方利益和患方利益兼顾,患方利益第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以后,为更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控制疫情扩散,需要医务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救治,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在保障患者利益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医务人员的利益,做到患方利益和医方利益兼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医疗卫生人员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力军,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救治过程中对他们的保护是工作的需要,也是人性的关怀。

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如果医患双方利益发生矛盾,应当坚持患者的利益第一。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医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条例》为此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严重威胁自身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前,应当有忘我牺牲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始终把患者利益至上作为人生信条。

4.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兼顾,集体利益第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兼顾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实现群防群治。为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保证他们及时、有效的救治,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府对人民的高度负责,体现了实行人道主义的医德要求。

集体主义原则既强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也强调集体利益的至上性,就是个人利益在必要的时候要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为了保全社会大众的最大利益,可能放弃或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最大限度地防止突发事件的扩大。《条例》第三十三条为此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因此,在突发事件面前,每个公民应增强责任意识和集体意识,在国家和社会需要的时候,为维护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敢于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这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道德义务。

第三节 健康道德

马克思说:"健康是人的第一权利......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健康是基本人权,达到尽可能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内的一项最重要的社会性目标。不仅如此,健康还是正常生活之保证,是发展经济之资本,是长寿乐业之根本,是和谐人生之基础。

一、新健康观及其伦理要求

健康观即人们对健康的认识和采取的态度。由于人们对健康的认识与态度的差异,所以,不同的研究者,在不同的时代与不同阶段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一)新健康观的提出

健康观的发展经历了"剩余模式""相加模式""三维模式"等三个阶段。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的进步、环境的变化、疾病的变异,一些学者提出了新的健康观,如:大生态健康观、"四维健康观"等。

1."剩余模式"健康观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普遍认为"无病即健康"。该健康观认为,健康与疾病是相互排斥的,即健康人不会有病,有了病就不健康。用这种观点来确定某一个人群的健康状况,只要识别出其中的"病人"来,余下的便都是"健康人"了。这种线性思维方式具有明显的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局限性。个人不可能感知所有的疾病,医生诊断疾病也受其知识、经验、技术水平及其诊治条件等的限制,因而没有"发现"疾病的人即认为是健康人,显然是不成立的。第二,消极性。由于许多疾病并不能及早表现症状,所以未能被早期发现,以致就会满足于"扩大化了"的健康,因而削弱了人们主动促进健康的积极性。第三,简单化。疾病与健康是人类客体的两个方面,这两种因素实际上是同时存在的,以有无疾病来定义健康显得过分简单。

2."相加模式"健康观

随着人们对健康认识的进步,产生了健康与疾病是共存的"相加"思维观点,有人亦称其为"二元模式"健康观。该健康观的主要观点有三:第一,疾病与健康共存。病人本身包含健康成分,而健康人同时含有疾病因素,因而绝对的健康是不存在的,而绝对的疾病就意味着死亡,当人一旦死亡就失去了疾病与健康赖以存在的客体,疾病和健康都将不复存在。第二,疾病与健康是动态的。人的健康状态大多是处在健康与疾病之间的一个动态消长过程之中。第三,健康与疾病是辩证的。这种辩证不但对人体健康状况的两种极端状态作出了科学的解释,而且也可对健康状态进行科学测量,然后以综合指标反映个体和群体的相对健康水平。

3."三维"健康观

世界卫生组织在1948年《组织法》中提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现象,而是生理、心理的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满状态"。1977年,美国罗彻斯特大学精神科医生恩格尔教授根据该健康定义提出了新的见解,他认为,"三维"应该是"生物、心理和社会"。可见,20世纪后半叶,人们已开始对健康、疾病和医学有了新的认识,尤其是对环境、生态和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三维"健康观的优势在于:纠正了"健康只是没有疾病"这一观念的许多漏洞;明确了"健康"包括三个方面,克服了过去的"形体人""孤立人""自然人"把身体、心理和社会三方面机械分割的传统观念;正确地把健康放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广阔背景之中,指出了健康是生理、心理和社会协调的总和。该健康观不仅明确人的健康是国家、社会、个人的责任,而且也让保健成为医学职责和奋斗目标。

4.新健康观

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和进步,现代健康观念逐渐形成。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大会对健康进一步阐述为:在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健康四个方面皆健全。还有学者提出,21世纪是一个大健康时代,新的健康观出现。

(1)大生态健康观的出现。1991年,陶功定教授率先提出"大生态医学模式"。他指出,如果我们接受大生态医学模式的思想,并把它视为超越传统的"剩余模式健康观"和"相加模式健康观"的新的健康模式,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前者与后者对立或割裂开来,事实上,大生态健康模式是对既往两种模式的包容和升华。实践证明,将生态要素纳入新的健康模式之中是有一定客观条件和思想基础的。

(2)"四维健康观"的提出。2003年,郭照江教授正式提出"生理、心理、社会、生态医学模式"。他指出,随着时代的发展,一度先进的"三维"健康观已显露出不足的端倪:它无法体现环境与生态科学的最新成果,致使其在审视健康、疾病和医学问题时缺乏时代的高度;它不能最充分地反映更深层、更广泛的病因;它无法体现"人类基因"的研究成果和对生物医学再认识的大趋势;它同包括生命伦理和生态伦理在内的现代伦理学的发展缺乏内在的联系;它缺乏生态内涵,所站高度和受到视野方面的局限,因而限制了医学职能和医学目的的拓展,等等。这一切,都在提示我们,再次更新健康模式的条件正在成熟,于是,"生理、心理、社会、生态"四维健康观已经浮出水面,并提到了研讨的日程。

总之,这些观点的提出,进一步揭示了人类健康的本质,把人们对健康的认识引向了新的高度,也反应了现代社会对健康的新要求。这对于改变陋习、走向文明、增进健康和促进医学事业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新健康观下的健康伦理原则

健康伦理原则是人们处理健康领域中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人类与生态环境之间利益关系的根本准则,是衡量和评价人们健康伦理行为的最高标准。新健康观的确立,标志着健康成为个人、国家及社会的共同责任。

1990年我国在上海举行了首届全国健康道德学术研讨会,提出了树立人人为健康,健康为人人的新型社会伦理观,建议把健康的主动权交给健康的直接受益者(又称为健康的责任者),用健康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观点去调整人类追求健康利益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

1.实现人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