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论述,不管从干涉的成因、运行框架还是表现形式来看,由于缺乏普遍的界定标准,使得现实中的干涉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的倾向,代表不同国家利益的各国政府之间关于干涉或反干涉的主张相去甚远,而代表各自学派立场的理论界在借助多种分析工具之下关于干涉的理论也各不相同。
干涉主义是一种政策主张,代表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的西方政党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西方的右翼政权往往更倾向于以利益的得失决定政策的强硬程度亦或是否采取军事行动,而左翼政权则倾向于以价值观作为影响外部世界的道德动力,但是,在把这些看似截然不同的政策主张演变成具体的对外行动时,其实质是一致的,即表现为国家行为的外向性和主动出击。以美国为例,从1776年建国后美国开展对外交往以来,积极地向周边大陆扩展领土和势力范围是其一贯的政策主张,从19世纪中期以后区域性地干涉他国事务(当时主要集中于拉丁美洲和亚洲)开始,到二战结束后推行全球性的对外战略,对外干涉一直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主要模式。因此,不管是杜鲁门主义对苏联的“冷战遏制战略”,还是林登·约翰逊对越南的试验性战争,都是干涉主义的体现,“遏制”和“战争”只是干涉的不同方式而已。因此,我们也就更容易理解为什么工党的布莱尔既能与民主党的克林顿合作共同发起科索沃战争,又会同共和党的布什合作共同参与伊拉克战争,党派的不同政策主张在必要时往往让位于国家对外行动的整体需要。
从概念上说,理论和主义是有显著区别的。理论是对于现象和问题的一般解释,它通过探寻事物之间关系的原则或规律使人们更好地理解事物。在西方的社会科学传统中,理论是有关某现象(变量)以何种方式影响另一现象的论点,理论由各种假设组成,而假设需要经过多种验证。套用这一概念,干涉理论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对于干涉条件的探讨,即为什么需要干涉、在何种情况下进行干涉以及怎样进行干涉的问题。
根据西奥多·莫容对于国际人权法的研究,在格老秀斯之前就已经出现了人类社会共同利益以及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方廷则认为托马斯·阿奎那的各国在宗教事务领域可以相互干涉的思想可以迁移为允许一国帮助另一国人民反对专制统治。如果我们从文艺复兴之后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开始追溯,在与干涉相关问题的认识上,各个学派之间是有分歧的。现实主义的思想可能直接地与马基雅维里和霍布斯等人的政治学说有关,马基雅维里是近代第一个使政治学独立并使之与伦理学彻底分开的思想家,也最早把人性本恶的学说引入近代政治原则,他认为在人类社会中世俗生活的最基本内容是人们围绕着现世社会的各种利益而展开的冲突和斗争,国家就是在这一基础上产生的,国家产生之后,政治的核心就是围绕着权力而展开的冲突活动,权力的原则是政治活动的基本原则,政治活动的目的不是道德而是利益,其手段自然也不受道德约束而受权力支配,他的“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观点说的就是追求权力的方式。
霍布斯的政治学说也从对人性的论述开始,他认为,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在国家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下,没有法律也没有权威,人人自由而平等,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保全自己,结果就使自然状态成为“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于是,他把“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条件和助力”列为自然法最基本的原则。自然法还要求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组成国家,从而进入和平的社会状态。国家的本质是集中全体人民人格的主权者,每一个人都是国家一切行动的授权者,授权者交出的是全部的权力与力量。这一主权理论被后来的思想家们论述为“国家的本质是主权、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契约、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等。
从上述现实主义的思想出发,国际政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认为:国际体系中没有起码的权威,在各国之上不存在能解决彼此争端、保障基本权利的措施,也没有保障基本安全和生存的仲裁者,国际社会处于完全的无政府状态之中,所有的国家都面临着安全困境,唯有发展军备才能自卫,但是,正如“雅典实力的增加会引起斯巴达人的担忧那样”,发展军备又实际上降低了各国的安全系数,因此在摩根索看来,“国际政治,像所有政治那样,是争取强权的斗争”,追求权力并获得均势在国家关系中就不可避免地占有重要地位,权力的博弈是一种零和游戏,一国权力的增大必然造成其他国家权力的减少,而要获得均势就势必从他国手中夺取权力,这也就意味着可以通过对外干涉来获得均势从而确保国家安全。但是,现实主义者同时也强调应该把强权向往控制在社会能容忍的范围之内,即通过建立和维持均势,通过国际道德、世界舆论和国际法等途径来限制强权。因此,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干涉是由类似于霍布斯所说的国家间关系的“战争状态引起的,干涉也是自卫的一种有效方式。
自由主义者的研究更注重经济因素,不同学者的理论中所具有的共同假设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相信社会经济具有无限的自我调控能力、社会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明确区分等。相比较而言,自由主义也承认世界处于无政府状态中,也认为国际法、国际公约和公众舆论可以规范国家行为并确保世界和平,但是与现实主义“争强权,求和平”的方式不同的是,自由主义认为为了和平必须建立国际机构,并以此来替代强权下的均势。但是,经典的自由主义在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以及穆勒父子的道德与社会政治学说之间还是有些差异,亚当·斯密是提倡绝对自由竞争的极端自由主义者,斯图亚特·穆勒认为国家所代表的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即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他呼吁要把妄用权力这种“多数的暴虐”行为列入社会所需警防的诸种灾祸之内。而边沁则认为只有建立一整套道德和法律体系才能在个人或国家层面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如果说经典的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关于干涉问题的分歧集中于干涉方式的话,那么这一焦点在近代以后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中仍然没有改变。新现实主义认为,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体系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是困难的,实力是国家安全和独立的基础,虽然肯尼斯·华尔兹强调均势,罗伯特·吉尔平强调霸权,但他们都认为干涉是必要的途径。新自由主义则认为国际制度是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问题并促成国际合作的有效手段,其代表人物之一罗伯特·杰维斯还提出了关于国际合作的理性威慑理论。
尽管这些理论和争论在不断进行,但是西方的政治思想传统是基本不排斥干涉的,只是各方对于干涉的条件认定并不一致而已。在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之外,还有许多学者对干涉的条件进行过探讨,以下是一些较有影响的观点:迈克尔·沃尔泽认为除了反对侵略的干涉属正当之外,当一个国家企图压制和摧毁另一个国家或民族时、当一国的内战由于外部势力的介入致使交战双方出现力量倾斜时、当一国内部发生民族或种族的屠杀等暴行时,外部力量的干涉是合理的。在此基础上,他还分析了“不干涉原则的四个例外”,认为在以下四种情势下进行干涉是正当的:一是当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主权面临着明显和严重的威胁时,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干涉行动,但先发制人的战争不同于预防性战争,前者是面临的威胁必须迫在眉睫,后者则是在领导人确信晚打不如早打的情况下发生;二是如果某次干涉行为使得当地人民无法决定自己的命运,那么可以再进行一次干涉行动来平衡上一次的干涉;三是为了拯救面临大屠杀威胁的人民而采取的干涉行为;四是指为了支持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分离主义运动而采取的干涉行动,即帮助某一国家内的独立分子从国家中分离出去的干涉行动。
迈克尔·曼德鲍姆认为,干涉问题总是和政治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一国政府不能按照基本的人权和民主进程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如果一国陷入内战而国内政府或其他组织又无力阻止,那么国际社会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为保护无辜受害的民众而进行干涉。
沃尔泽·琼斯认为有时为了快速地改变均势状态,国家可以用武力来改变平衡或达成一种有利于自身目标的平衡,先发制人的战争是实施积极的实力平衡的最有说服力的例证,当A国预见要受B国打击时,不等敌意逐步升级,在B国有机会进攻之前打击B国的能力,同时也就剥夺了B国改变均势的机会。
迈克尔·多勒认为干涉必须有严格的先决条件:必须是为了制止民族、种族的屠杀、清洗等严重的暴行,必须是出于维护大量人口的人权所需,必须在被干涉国人民不反对或欢迎的情况下进行,干涉必须是所有可能的和平解决尝试都失败之后的最终选择,而且干涉所造成的总体伤害不能大于不干涉情况下的总体伤害。
尼克·里弗和奥立弗·拉姆斯波森认为,人道主义的干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这是对实际否认或违反基本人权行为所作出的反应,通过干涉必须能起到改变和纠正这种状况的作用,干涉应该是国际共同体采取的行动而非某一国家单独行事。另外,以戴姆罗彻为代表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也赞同集体行动作为实施人道主义干涉以及防止滥用人道主义干涉的必要条件。
卡尔·多伊奇则认为,干涉能否进行常常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目标国人民在支持或反对本国政府中表现出的同情心、活跃程度和力量;二是针对目标国或其政权的外来压力的绝对规模、形式和持续程度与目标国本身的规模、资源和公众支持的对比;三是其他国家对冲突各方的干涉或不干涉。
如果学者们所提出的这些假设和条件都得到满足,那就应该可以出现理论所预期的结果——可以进行干涉,或者也可以说,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干涉行为就可以被看作是对理论的准确适用。更何况,不管是现实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出发点都不是为了不干涉,而是强调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进行干涉,所不同的只是他们各有侧重。在现实主义看来,如果干涉是为了保持权力的均衡或维护秩序的话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自由主义则认为,干涉可以在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则和国际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当然,在理论和行动之间还存在诸多的中间环节,理论代表着某种稳定的模式,行动则更具变异性、多样性和不稳定性,况且国际社会的现实问题又远比国内社会以及科学研究复杂得多。因此,可以说,当干涉行为发生时,最直接相关的可能是决策因素,从干涉主义与干涉理论之间的关系来看,作为决策理念的“主义”离决策稍近些,而“理论”离决策则较为遥远,除了理论对政策主张会产生一定影响之外,理论更多时候只是提供了某种理解和分析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