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冷战后军事干涉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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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军事干涉的内涵与特点(2)

迈克尔·沃尔泽认为,一个国家在决定实施干涉或反干涉的行动中,有一些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必须权衡干涉的风险因素,权衡干涉中与道德相关的因素,权衡其行动所能给特定人群带来的益处以及可能对其他人群造成的影响。因此,作为理性的决策选择,军事干涉是在权衡了各种利弊得失之后所采取的特定规模、形式和强度的干涉行动,军事干涉隐含如下的内在逻辑:通过使用武力一定能使干涉国的意图得到满足,并改变被干涉国的现状,也即承认武力的使用一定是有效的。

而通过对军事干涉上述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军事干涉包含的是贯彻一种以强权推行秩序的逻辑。虽然秩序的法理基石是权力的平等,但现实国际政治中各国间的各项权力只存在理论上的平等而实际分配却是极其不均衡的,特别是军事力量的运用一旦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会变成一种难以逾越的强权,而如果这一强权的使用又能使国际社会的某些领域出现某种有条理或不混乱的情况的话,那么强权就成为“真理”,成为一些国家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因此,从军事干涉的角度观察国际政治,国际政治在本质上还是继续表现为摩根索所认定的权力政治而非法律政治,法律只是限制强权的因素而并不能从根本上制止强权的产生和存在,反过来倒可以说法律往往由强权决定并成为实施强权的工具。

在当代国际政治实践中,军事干涉的局面是经常出现的,而且常常表现为战争的军事行动。冷战时期,由于美苏之间的均势,和对峙,双方都尽量避免进入直接的军事冲突状态而导致出现相互毁灭的可怕结果,因此,干涉(尤其是军事行动)只是在体系内发生,而且次数相对较少,如前文中已经提及的苏联对于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和1968年“布拉格之春”事件的武装干涉。但是,苏联的解体使国际格局出现了结构性的变化,使美苏之间在政治和军事领域的对峙状态不复存在,也打破了美苏之间在联合国舞台上针锋相对、势力僵持的局面。迈克尔·曼德鲍姆认为“后冷战时代似乎进入了一个美国在境外使用军事力量的时代”。这种现状一方面使联合国安理会能达成一些共识并授权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件进行干涉,另一方面也使失去了制约的力量一方在主观意志的作用下更能因一些事件而对许多国家和地区发起军事行动,因此,这一时期军事干涉的频繁程度明显高于冷战时期。

军事干涉最初是与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有着密切联系的。维和行动是“为了维持或恢复冲突地区的和平,由联合国组织军事人员参与的”、“旨在维持世界许多紧张地区的稳定”的行动。联合国维和的方式多数是通过派遣隔离部队或停战观察部队,部署在两支敌对的军队或势力之间,使原本交战的双方脱离接触,以便进行和平对话。

但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性质和维和的方式是不断变化的。联合国成立之初的维和原则是这样的:以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为准绳,坚持平等、公正、节制;由对象国提出请求并征得它同意,经安理会讨论与授权,会员国平等参与和自愿提供人员,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不得参与;不干涉当事国内政,坚持非武力等等,1988年,联合国的维和行动还因其在和平解决冲突方面所作出的杰出贡献而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然而自冷战结束以后,一方面由于地区冲突的增多和加剧,另一方面由于世界人民都希望联合国能在维护和平上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因此,不但联合国维和的频率上升了,而且维和的方式也起了变化,埃里克·海因茨认为,国际关系的所有行为体都会考虑如何谨慎地使用武装力量,但是在侵害人权的事件得不到有效制止的情况下,使用强制力量就显得必不可少了。在很多情况下,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逻辑就是以下列方式展开的:为了能确保人道主义援助行动顺利有效地进行,为了促使交战双方能尽快地进行和平谈判,或者为了制止战火蔓延使冲突不至于扩大到其他地区,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往往超出了原有的框架而被强制和平行动所替代,从而使维持和平行动变成了缔造和平行动,而一旦强制和平行动超出了维和部队的能力,干涉的任务就得交由力量更强大的部队去行使,从而使维和行动的性质发生变化——由非战争的和平行动变为战争的和平行动。联合国在索马里的行动就是这一演变过程的很好例证。

这样,我们就有必要从维和行动的演变出发去探讨军事干涉的合法性与必要性的问题。国际法原则对于武装力量的使用是有明确规定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第五十一条规定会员国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联合国大会还于1974年12月14日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决议第一条指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决议还规定了构成侵略的七种行为,分别是:1.武装入侵、军事占领或武力吞并他国领土;2.武装轰炸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使用任何武器;3.武装封锁他国的港口或海岸;4.武装攻击他国军用或民用船只、飞机;5.违反条约驻军他国,或延长在他国的驻军期;6.提供领土给他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7.使用武装力量的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另外,还有一些对法律的解释或具体执行中的尺度把握影响着军事干涉,国际法院法官安东尼奥·卡塞兹提出了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五条标准:1.如果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严重地、大规模地、反复不断地侵犯基本人权;2.如果联合国安理会几次三番地督促这个国家停止镇压而无结果;3.如果所有通过外交途径的和平努力终告失败;4.如果用兵的是一个国家集团,而非一个单独的大国,而且联合国中的大部分国家并不反对使用武力;5.如果面对这个不断进行大规模残杀的政权,只有武力才能制止他的暴行。言下之意就是,在符合了这些条件之后,军事干涉就具备了某种合法性。

这些规定和原则限制了武力的滥用,仅给使用武力十分有限的合法空间。但事实上,除了在反侵略过程中进行武装自卫之外,有时确实需要以武力来维护国际安全,这就出现了军事干涉的合法性与必要性之间的矛盾。比如,冷战后出现的日益频繁的地区冲突和国内战争,这些冲突和战争不仅对抗激烈而且具有较大、较快的溢出效应,非战争的军事介入往往很难控制和平息局面,这时以武力制止冲突就显示出某种必要性。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这一类行为一方面往往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成为有争议的行为,另一方面还表现为很难准确把握武力实施的具体尺度。换句话说,当军事干涉表现为非战争的军事行动时,法律的界限是清楚的,干涉也因此而成为正义的合法的干涉;而当它以战争的形式表现时,判断的标准就显得复杂而模糊。

况且,武装力量的使用本来就存在着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即所谓的“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用克劳塞维茨的话来讲,就是“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的使用是没有限度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制约的话,从武力本身的逻辑来看,是趋向无限升级的,没有一方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动,直到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为止。所以当军事干涉表现为战争的军事行动时,我们可以基本同意克劳塞维茨的观点,那就是“战争是一个奇怪的三位一体,它包括三个方面:1.战争要素原有的暴烈性,即仇恨感和敌忾心,这些都可看作是盲目的自然的冲动;2.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它们使战争成为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3.作为政治工具的从属性,战争因此属于纯粹的理智行为”。战争糅合了暴力、政治和偶然性,是在政治的支配下使用暴力的偶然性赌博。所以,尽管在武力的使用中容易出现不可预测的局面,但是,理性的武力使用,就必须有一个理性的使用武力的目的为前提,按照克劳塞维茨“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的判断,那就是必须由一个合理的政治目标来支配武力的使用,如果能在合理的政治目标下引出合理的军事目标,那么武力的使用就可能在合乎理性的范围内进行;而如果指导武力使用的政治目标本身是有争议的话,那么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使用武力,都不是合理的军事行动。

因此,除了前文提及的由于客观局面引发军事干涉的必要性之外,军事干涉还涉及许多主观领域的因素,在军事干涉的原因、干涉使用的手段以及干涉到何种程度方可宣告结束等问题上存在着广泛的主观因素。也就是说,不管军事干涉是在何种框架体系之内进行,军事干涉的性质都是由其上一级目标决定的。所有的干涉都是主体在一定的主观意志之下采取的行动,主体的价值观和利益取向都会直接影响到行动本身,主体所拥有的实力和其对事态的判断直接关系到干涉是在何种方式下进行和怎样进行的,而更为显而易见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为体都有参与军事干涉的欲望。当然,在具体的国际政治实践中,这些因素是复杂的,有时具体的军事行动和政治目的是直接相连的,有时军事行动中所包含的政治因素是潜在的,并且除了考察政治目标的合理与否之外,还需要考察提出这一目标的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的资格。

对于主观领域因素的性质考察,我们只能从它们与客观世界现有的规则、规范、制度、模式之间的距离以及主观因素的发展是否合乎人们普遍的心理预期这些角度去衡量,因此,这种考察既涉及法律又涉及道义。政治和军事行动往往能因其合法或合乎道义而获得尊严,这一尊严的获得在国际政治领域应该表现为能得到国际社会或是权威性国际组织的广泛认可,但现实的问题是,无论是使用武力的理由、武力使用本身还是使用武力背后的政治目标,其浓重的主体色彩决定了这些因素在根本上是很难获得普遍认同的。

首先,从现实政治角度看,行为体的政治目标多是对自身利益的体现,虽然在国际社会中存在某些共同利益的领域(比如环境保护、武器扩散等),但不同主体之间对各自利益的定位和取向显然不可能一致,甚至还有可能是冲突的,因此,军事行动之上的主体的政治目标是首先难以获得普遍认同的因素,尽管在具体的行动中,主体都会在特定的政治目标下提出形式多样且冠冕堂皇的口号,使行动在名正言顺中进行。其次,从文化或价值的角度看,今天的国际社会似乎更不具有一致性,这一现象被塞缪尔·亨廷顿表述为“后冷战时代世界政治的一个主轴是西方的力量和文化与非西方的力量和文化的相互作用”,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我们是很难认定哪一种文化更具普遍性或者代表了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国际社会关于主权与人权观念的不休争论就是很好的例证。再者,国际社会现有的规则和制度本身也是妥协的产物,其中部分主体或多数主体的意志体现究竟具有多大的代表性是可以提出疑问的,这种疑问还可以推广到另一个层面,即这些规则和制度在实践中会不会成为推行强权的工具。最后,就规则和制度而言,还存在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的需要,不干涉原则和限制使用武力的原则在新的情况下,特别是随着后冷战时代日益凸显的民族种族冲突、恐怖和暴力行为等问题的出现,这些原则和制度需不需要变化发展以及该怎样变化发展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学者布莱恩·希哈尔看来,不干涉原则和限制使用武力的原则是需要修正的,不断增多的军事干涉将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的希望而不是冒险。

所以,当军事干涉不可避免地与这些复杂问题交织在一起时,武力的使用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现象,也许军事干涉在其本意上是为了实现某种秩序,但它却在事实上造成了很多领域的混乱局面,这一混乱不仅体现在对于问题的认识层面,还体现在国际政治的许多具体操作层面,而这种混乱局面从根本上讲又是对国际社会现有制度和机制的严峻挑战,并使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陷入危机状态,从而呼唤有效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