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干涉是指为了使干涉者或干涉者所代表的意图能得到贯彻而诉诸武力的干涉,是以解决冲突或改变现状为目的而采取的大规模的军事行动,是干涉的最后手段。它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运用一定规模的武装力量进入他国领土,而在内容上表现为在一定的利益指向下打击反对力量或使之屈服,达到影响被干涉国局面的目的,从而按照自身的意志改变他国现有的体制、制度或政策,可以说是在排除异己的基础上扩张自身的势力范围。作为最后手段的军事干涉,应该是在其他一切干涉手段用尽而仍无法改变局面的情况下进行。
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理解和解释军事干涉。从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形态来看,军事干涉可以分成非战争的军事行动和战争的军事行动两种,前者是纯粹的力量介入,后者在力量介入之后还表现为力量的交锋;纯粹的力量介入是为了避免冲突而起到威慑作用,在这一状态之下,当事各方都有较大的回旋余地,事态还存在多种发展的方向和可能;而力量交锋是最严肃的解决问题的手段,从理论上说,这一手段必须在其他各种和平解决方式都不奏效的前提下使用,在这一状态之下,各方之间已无更多的选择余地,打垮对方使之无力抵抗是直接的目标。
从参与军事干涉的主体来看,地位有明显的主次之分,有些国家是出于履行条约义务的需要,派遣兵力参与有组织的集体军事行动,这些国家无论从实力或意图来看,在行动中都只处于辅助地位;而另一些国家,有明确的干涉意图、详细的干涉计划、派出主力军队(有时也因为他们与被干涉国在地理位置上更为接近),并在军事行动中起主导作用。在克劳斯·诺曼看来,与传统军事行动不同的主体性质是军事干涉区别于普通意义上战争的重要特点。
从军事干涉的时机来看,有先发与后发之分,很多情况下军事行动是后发的,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冲突而起,外部军事力量的介入可以迅速改变冲突的平衡状态,从而起到控制局势的作用。历史上也出现过先发式的军事干涉,即在没有明显冲突的情况下采取军事行动,以此来强制阻止或促使某种局面的产生(如阿富汗战争)。
军事干涉除了具备干涉的普遍特征之外,由于和使用武力直接相关,因此,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一,军事干涉具有主体的大国性特点。军事干涉并不是在任意情况下都会出现的现象,军事干涉与行为体对于国际政治的参与程度有关。对国际政治参与程度高的行为体更容易产生干涉行为,而对国际政治参与程度低或基本不参与的行为体一般不会作出介入的决定,更何况是运用军事手段的介入。对于国际政治的不同参与程度是与国家间力量分配的状况密切相关的,在力量分配中占有明显优势的国家往往更不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这既促成了干涉行为的发生,又可以把军事行动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不至于引发大规模的国际冲突。“如果某问题领域与军事安全相关,则总体力量最强大的国家将有能力对此加以控制。”因此,军事干涉的主体往往具有大国性,实力强大的国家往往更有能力也更有运用实力的意图以军事干涉的方式影响与他国之间的关系状态。当然,大国性是相对的,有些军事干涉的主体可能是地区性的大国,但是从二战以后的国际政治实践来看,介入地区和国际事务最多的还是美国和苏联这样的超级大国,而在冷战结束以后,军事干涉又基本上表现为一种美国行为。据美国官方统计,冷战期间,美国约有125次较大规模的对外军事行动,平均每年2.8次,90年代以来,美国平均每年对外用兵在5次以上。显然,军事干涉是大国的行为,体现的是在实力依托下大国对国际政治的参与方式。
在军事干涉大国性特点的基础之上,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在由大国代表国际社会介入发生在一国内部的事务过程中,大国是怎样获得这一代表性的。默罕默德·阿乌勃认为尽管很少有人过问北约这样的军事同盟,甚至联合国安理会这样的机构的代表性,但事实上这些行为体(还包括国家)在国际社会发表言论或采取行动的代表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其二,军事干涉具有对象上选择性的特点。“在任何时候作出使用武力的决定都是一个艰难的蕴涵道德抉择的过程。”军事干涉应该是一种理性的决策选择,而非主体在具备实力情况下必然的政策取向,干涉行动还与被干涉国的性质有关,有些国家不容易受到干涉,而具有某些特性的国家往往更容易成为干涉的对象。按照卡尔·多伊奇的观点:一方面,由于目标国的大小(尤其是人口规模)与干涉的费用成正比而又与干涉的效果成反比,因此,它们是那些看起来似乎小到足能容易地成为干涉目标,而又大得足以有利可图的中等国家,人口大约在1000万到5000万之间,如阿尔及利亚、南北越南、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埃及、阿富汗、波兰等;另一方面,如果目标国人口的城市化水平较低或对政治采取较为冷漠的态度,那么干涉就比较容易取得成功,而当目标国拥有较高程度的社会、政治和潜在的军事动员力量时,干涉的代价就会变得昂贵,甚至最终得不偿失。而克林顿执政期间为军事干涉所设定的条件则更为明确,只有在美国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在付出可接受的代价的情况下能达到明确定义的目标以及干涉行动得到国内广泛支持这三种情况下才能采取实质性的军事行动。
也就是说,从主体的角度出发,军事干涉是一种选择性的行为,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既不是对所有的国家都进行干涉,也非所有的国家都不干涉。“即便是采取人道主义的行动,也经常只是建立在可获取的政治利益基础之上”。盖伊·赫密特更是简洁地指出,甚至在没有物质利益驱动的情况下,国家也不会放弃它的政治图谋。选择的依据最重要的是对国家利益的衡量。但是一国谋求利益的方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军事干涉不可能是无条件使用的手段,因为军事干涉是要付出代价的,行为的选择取决于对与此有关的成本与收益的理解,理性行为应该是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行为。就像詹姆斯·施莱辛格所说,“美国必须有选择地采取行动,因为美国不可能插手全世界所有的麻烦事。”格里高利·善克认为,干涉只发生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而并没有出现在情况类似的地区,有两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一是干涉者强调维持某一特定地区(如盛产煤、石油或其他能源、资源的地区)稳定的重要性;二是这一地区与干涉国国内利益集团的某种联系以及由此而带给政府的压力,因此在他看来,人道主义干涉并不是正义的行动,而仅仅表现为战争而已。查里斯·霍斯认为,是以下三个原因使军事干涉具有选择性的特点,一是由于干涉在大国主导下进行;二是大国在部署军队之前必须能够确认存在实施人道主义保护的需要,或者干涉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三是干涉必须能够预计获得成功。
由此,笔者认为,可能有三方面的因素会影响是否作出军事干涉的决策:其一,利益的获取应该是行动的主要动力,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军事干涉的利益指向是什么?这一利益是否是主体的核心利益?其二,军事行动能否取得成功?以及为了成功和利益的实现,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其三,人心的背向问题,从国内来看,决策是否能得到普遍的支持,而从国外来看,军事行动会不会招来外部世界的反对?
当然,也不能排除在极少数情况下,军事干涉作为一种对外政治决策,会与决策者的特定个性品质相联,在决策者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因素的特定体制下,判断的主观性容易造成行动的盲目性。但是通过考察具体的国际政治实践,我们也可以发现,在决策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下,由于判断失当致使干涉失误或干涉未果的情况是存在的,而由某种政治狂热所导致的军事干涉则是罕见的,任何国家或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都不会不计得失地随意对他国实施军事行动。也就是说,军事干涉是选择性地确定对象的,选择的依据除了干涉者的能力之外还与干涉所涉及的利益密切相关。
其三,军事干涉在规模上是有限的。或者说一般不至于出现由于军事干涉而引发大规模战争的状况,因为军事干涉的决策往往是在主体可以预见取得成功的情况下作出的。从主观上来看,一个有限规模的军事干涉行动会因其成本更容易估计而更能够获得政策支持;而从客观上看,军事干涉的选择性使得干涉国一般不会选择干涉军事上与自己势均力敌的国家,而是更容易干涉那些军事实力与自己存在明显差距的国家,因此,只有当军事目标十分明确以及有足够的把握可以达到预期的目标时才会使用武力,干涉国也总是倾向于乐观地认为军事行动能够在速战速决中进行,通过压倒性的优势使用武力,并以极少的生命代价尽快结束战斗,让士兵们尽早回家。
最后,军事干涉还具有目的上掩盖性的特点。从干涉国的意图来看,军事干涉存在着明显的表面目的和实质目的的差别。表面的目的往往表现为军事干涉堂而皇之的理由,实质的目的则是军事干涉的内在追求。如前文所述,军事干涉最初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合法的行动,武力的介入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为了平息局面而进行的人道主义干预,它与普通意义上的发动战争是因利益冲突或为了争夺利益而起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从表面上来看,军事干涉的目的常常表现为帮助一国人民抵抗来自外部的侵略、制止其他威胁和破坏和平的行为、帮助一国政府反对国内的叛乱或结束内乱、推翻一个独裁或不合法的政府、帮助干涉国人民获得自由、民主和繁荣、制止被干涉国内部正在出现的人道主义危机、对干涉国进行人道主义的援助等等。
但是,约瑟夫·S.奈是这样说的:“我们一般(种族灭绝的情况除外)应当避免动用武力,除非我们的人道主义利益还因为有国家利益而更加突出,否则我们大概不会有必要的持久力。”而事实上,即便是面临种族灭绝的情况,就如1994年,在卢旺达的胡图族和图西族之间出现仇杀100多万人并致使数百万人沦为难民的情况下,美国军队也没有采取行动,而米洛舍维奇和塞族人的行动却招致美国和北约飞机长达78天对科索沃的狂轰滥炸。因此,这种并非一视同仁情况的出现,就表明军事干涉在其表面目的下还有更深层次的内容,那就是为实现和维护干涉国的国家利益。为了道义的表面目的能使军事干涉师出有名,而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则是所有国家的核心追求。
国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军事干涉条件下武力的介入并不是为了追求直接可见的具体利益,而更体现为对具体利益之上的某种秩序状态的寻求。冷战时期常见的军事干涉是美苏为了维护各自的势力范围或维持与对方的均势而进行,美国对危地马拉、尼加拉瓜、智利等国的干涉是为了防止那里出现共产主义的政权,苏联大兵压境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是为了这两个国家的国内改革能确保在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体制下进行,因为在两极体制下一方势力范围的向前推进都意味着是对另一方战略空间的挤压,因此既要阻止对方进入自己的势力范围,又要防止对方在原有的势力范围之外获取更多的战略资源,每一方都希望自己能在势力均衡的基础上获得优势。冷战结束以来的军事干涉似乎多与美国有关,在拥有世界上独一无二军事实力的情况下,似乎已经无人可对美国使用武力形成制约,美国出兵科索沃、阿富汗和伊拉克,虽然每一次行动都有具体的起因,也涉及到具体的利益,如能源、安全、意识形态等等,而且从本质上来看,军事行动还为了巩固冷战结束的成果,拓展自身的战略空间,防止异己势力的出现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实现“美国治下的和平”等秩序的寻求。但是每一次出师之名却都不是这些深层的需求而是推行民主、自由、和平、繁荣等冠冕堂皇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