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很多时候,为了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经常需要和对方签订合同。不可避免的,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一方毁约、违约或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都将引起合同纠纷。面对众多的现实问题,人们往往束手无策。
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我们每个公民平时要多积累一些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程序,只有这样,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80.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合同何时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合同何地成立?
【问题】在合同中,生效时间和合同成立地点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要素。请问: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合同何时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合同何地成立?
【解答】《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通常,要约经承诺后合同便告成立。在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才标志着合同的成立,且签字与盖章时间不一致时,以最迟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的成立时间,视具体情形而定。在承诺意思实现情况下,意思实现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时,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若为普通书面的诺成合同,承诺生效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时;若承诺生效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一致,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和承诺不能明确区分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对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为实践合同时,若交付标的物晚于合意,则交付标的物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或与合意同时,则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35条。
28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怎么办?
【问题】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因为合同当事人的理解不同而存在意思差别。请问: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怎么办?
【解答】《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或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原则和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
(1)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原则是因为:①格式条款由提供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②一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不知其存在;③该类条款提供者往往出于某种目的,不希望对方注意和理解该类条款,在合同中把该类条款写得非常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可阅读,但文字艰涩难以理解其意或故意使该条款产生歧义。
(2)解释采用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原则由于:①格式条款由其提供者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而非格式条款是经订约各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的结果;②格式条款在订约前已由其提供方拟定,而非格式条款是在订约过程中双方议定。从时间角度来看,非格式条款达成协议迟于格式条款;③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为合同的正式内容。订约当事人可以对格式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而非格式条款则可能是修改补充格式条款的一种形式;④格式条款提供者虽然必须提请对方注意该格式条款,但提请注意往往达不到合理的程度,不足以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
总之,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只有贯彻“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才能从法律解释方面更好地规定合同的格式条款,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缔对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
282.违约责任指什么?合同法对此有何规定?
【问题】违约责任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没有违约责任之设立,就无合同制度之完整。请问:违约责任指什么?合同法对此有何规定?
【解答】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有下述规定: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5)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8)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9)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出现一方违约时,按定金罚则处理。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0)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2)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4)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83.合同担保指什么?有哪些形式?
【问题】合同的主要效力在于履行,为确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法律为此特设担保与违约责任两种法律责任形式。合同的担保对保证合同的履行有重要的意义。请问:合同担保指什么?有哪些形式?
【解答】合同的担保,通常又称债的担保,是指依据法律或者约定,为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措施。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担保的形式有下述5种,即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上述担保形式中除保证属人的担保外,其余几种皆属物的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84.合同生效后,相关内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怎么办?
【问题】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合同生效后,相关内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所致。请问:合同生效后,相关内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怎么办?
【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85.没有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合同已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实践中,基于情况特殊,当事人在没有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先履行主要义务。请问:没有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合同已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
(1)该合同书已经合同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一般情况下,属要约方。
(2)没有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已履行该合同的主要义务,表明其通过履行主要义务这种行为本身对对方当事人的要约作出承诺,或表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法》第36条已对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能够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一致的,法律承认其有效”的合同作出规定。本条显然可以作为该条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存在。所以法律对该种形式要件缺乏的合同亦应承认其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37条。
286.哪些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合同变更或撤销?
【问题】生活中,很多合同的成立并不是建立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之上。请问:哪些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合同变更或撤销?
【解答】《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
287.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办?
【问题】实践中,对质量约定往往是一个难把握的问题。有很多合同,甚至没有明确的约定。请问: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办?
【解答】合同中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国家对此类商品的质量有法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则合同的履行标的物的质量也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来确定,也就是说合同标的质量应当不低于国家质量标准。如果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的,则为不适当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合同标的物没有国家的统一的质量标准的,则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来确定。所谓通常标准是指在同类的交易中,产品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一般是根据合同的目的,产品的性能,产品的用途等各个方面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特殊的要求,则只要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能够达到产品的一般质量要求,即为符合质量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88.合同中对价款约定不明或未作规定怎么办?
【问题】对价款作出约定也是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请问:合同中对价款约定不明或未作规定怎么办?
【解答】合同中对价款未作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合同履行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时间上要求是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标准,也即合同成立地点,一般是以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准。两地点上以合同的履行地,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计算上以市场价格为标准。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由国家确定价格的,则应当按照国家的定价来确定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89.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后如何解决?
【问题】实践中,合同纠纷中以经济纠纷居多。请问: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后如何解决?
【解答】解决经济纠纷合同有如下几种办法:
(1)协商。这种方法简便可行,还能避免多种负面效果。
(2)调解。调解既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出面调解,也可以请第三者进行调解。
以上两种方法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才能进行。
(3)仲裁。《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8条。
290.如何预防技术合同的漏洞及受骗?
【问题】某科技公司将一项生产技术转让给多家企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方必须使用由该公司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该公司不保证产品的质量,受让方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将设备款付给该公司,款到后由该公司向受让方发货。后由于转让方进行了多家转让,且其提供的技术设备在市面上随处可见,只是稍加改动,价钱却翻倍。造成受让方产品的大量积压,许多厂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请问:如何预防技术合同的漏洞及受骗?
【解答】预防技术合同受骗主要注意以下几点: